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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警的委屈誰能懂(銳評)

協警的委屈誰能懂(銳評)

彭 波

《 人民日報 》( 2015年12月16日  19 版)

  □社會公眾對成都一位協警的同情,折射出對違法者蠻橫的氣憤、對法律遭受踐踏的擔憂

  

  近日,一則「成都交通協管員持警棍糾正車輛亂停放」的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一名協警糾正一輛違規逆向停在馬路邊的轎車,與車主發生爭執。車主反覆要求協警出示執法證,還撕下了協警胸前的警號牌。協警則在車主上車後掏出警棍。事後,四川成都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分局發布通報稱,協警馮某違規使用警械行為,予以辭退。

  這一處理引發很多網民的同情,認為馮某面對的是囂張的違法者,處罰明顯偏重。而且相較於馮某被開除的處罰,車主僅僅是罰款100元、扣3分,「這不是在縱容違法者嗎?」

  就事論事,馮某的行為確有違規之嫌。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以協警的身份使用警械,馮某的違規做法理應受到責任追究。但馮某的錯誤並不是整件事情的矛盾焦點。私家車主違規停車在前,拒絕配合在後,其中還有撕警號等暴力抗法行為,這種對法律的視若無睹、對協警的肆意妄為,也值得我們引以為戒。

  協警的問題由來已久。聘用警務輔助人員是補充警察資源、提高公安機關工作效率、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舉措。但是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缺少對其職責權力和行為規範的規定,協警的「執法」地位總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順。由於身份尷尬、地位未定,協警總是遊走在執法與違法之間,「既是犯事的,也是扛事的;既是幹活的,也是頂包的。」既有協警暴力執勤的新聞,又有協警屢遭「欺負」的消息;既有在社會輿論中協警被嚴厲懲處,又有協警因突出貢獻被表彰。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如何明確規範協警的職責,是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

  是否因為協警並非警察,就可以對協警的執勤置之不理?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協警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執法資格,但協警是公安隊伍的有力補充,其主要任務是在公安機關的統一組織和基層民警的帶領下,參與執勤巡邏和安全檢查,協助公安機關加強治安防範。因此,當協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並進行初步確認時,社會公眾應當視為民警執法工作的外延部分,尊重並積極配合協警工作。當協警的所作所為明顯超出職責範疇,社會公眾當然有質疑的權利,但這種質疑也應該通過正常的途徑、以合法的方式提出,不能為反對而反對,更不能訴諸暴力。

  說到底,社會公眾對成都這位協警的同情,折射出的是對違法者蠻橫的氣憤、對法律遭受踐踏的擔憂。如果作為執法者補充的協警隊伍不能得到來自法律的有效保護,那麼,他們怎能給違法者以足夠的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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