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貪「懺悔書」的權力病理分析
文|本刊記者 | 石 勇
近段時間,官方披露了這位原杭州市副市長「懺悔書」的部分內容,引發了公眾大規模的圍觀。背後,是瀰漫於全社會的「反腐焦慮」。
被處死遠非許邁永獲得巨大關注的興奮點。在掠奪金錢、房子、美色的腐敗收益時,論「單項成績」,權力系統中也早有人比他玩得更出色。另外,在「懺悔」方面,他更是拾人牙慧——玩「悔過」,那幾乎是貪官被懲罰時一個程序性的表演項目,包括文強這種曾經做出了死抗到底姿態的強硬分子都要來這一手。
但許邁永的「懺悔書」,不經意間,卻在一堆套話當中暴露出了他真實的內心世界,其心理結構,恰恰與權力失范的制度環境是同構的——它們結合在一起,成為驅動一個官員貪腐的隱秘機制。
在多年的反腐中遺漏了的視角和真相,透過許邁永的「懺悔書」,一一得以展現。瑣碎,卻又觸目驚心。
「懺悔書」隱藏的秘密
許邁永的「懺悔書」,當然不是盧梭或奧古斯丁的「懺悔錄」——後者是在精神上對自己痛下狠手。
「懺悔書」都是貪官在被「雙規」後寫的,至少,還沒見到忍受不了良心煎熬,或東窗事發的恐懼而主動坦白並寫下「懺悔書」者。許邁永沒有打破這一「慣例」。
就功能來說,「懺悔書」在內容上陳說的是「過去」,涉及貪官的成長曆程,貪污受賄的過程,及分析自己變成貪官的原因等,但它指向的無一不是「未來」,希望得到同情甚至寬恕。祈求的對象,按照「懺悔書」里設定的語境,不是法律,不是公眾,而是「組織」——畢竟,貪官在寫「懺悔書」時,是在對「組織」說話。
實際上,「懺悔書」的出現原本就是反腐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往往是在紀檢監察等部門介入到法院還沒有審判時設置的一個程序,屬於「老實交代問題」的高級版本。這樣做,既預設了「組織」查處腐化成員的權力,同時又能貫徹「治病救人」的原則,還有利於貪腐案件的查清。這樣的一個程序,因貪官尚未在法律上被宣布為「罪犯」,被置於封閉的權力系統內。
這決定了「懺悔書」的文本形式和話語內容,沒有遊離於官場話語體系之外,就像很多官場八股文一樣,這也是它充滿了套話的重要原因。按照語言哲學的說法,它屬於一種比較另類的「話語格式」,能夠迅速對雙方的身份、地位進行界定和識別,從而進行一個權力等級的「再生產」。「懺悔書」相當於明確表示:一個貪官的行為無論能否界定為犯罪,他首先觸犯了「組織」的紀律,「組織」的查處因此「邏輯在先」。
一般而言,無論是公文式八股,還是報告、講話類的官場八股,都具有程式化的表演色彩,作報告者、講話者並不附帶個人的人格或情感。也就是說,作報告、講話很八股的官員,只是在扮演一個非人格化的權力角色,而聽他講話的觀眾同樣如此,雙方只是在一場既定的權力演出中相互配合。八股文的性質決定了它更多地是用來確認、維護既有的權力秩序。正是看到了這一點,一些官員一掃這種陳腐風氣,往往脫稿講話,用個性和魅力把權力魅化為權威。權力是完全寄生於制度的,而權威則屬於個人。
「懺悔書」當然也是一種表演。不過,畢竟是觸犯了紀律的「組織」成員表演給「組織」看,它除了要遵循既定的「話語格式」,對「組織」權力表示認同外,還要根據「組織」在保證成員不違反紀律等方面的一系列預設和方法回答問題,解剖自己,表明自己並沒有做到,而不是這些預設是有待反思的,而且方法不起多大作用。比如,「組織」預設,防止一個官員腐敗的方法,在權力體系內,就是加強廉政教育,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那麼,貪官在「懺悔」時,無一例外,都要涉及這些內容,而且沒有任何質疑。
非常明顯,「懺悔書」的文本內容在迎合權力體系反腐的預設、方法時,對腐敗的原因提供了一套標準的解釋。它不涉及「外部」對權力體系的制約和監督這一被認為是反腐的核心問題,而只是重複敘述在權力體系內,為防止腐敗現象發生,進行教育、學習的重要性。
這在某種意義上對「教育學習」類的反腐方法提供了一種辯護。另外,當貪官的「懺悔書」被拿來作為對其它官員的警示時,又從反面把這樣的邏輯演示一番,合法化了權力體系「自我監督」的先驗渴望。
這是許邁永等人的「懺悔書」里透射出來的秘密。
貪官的心理畸變
許邁永重複了很多貪官所走過的這樣一條不歸路:從一個窮苦人家的孩子被「組織」看好,進入權力體系,改變了命運,不斷得到升遷,到最後走向毀滅——就恍如被投入到一個黑箱里,從那頭進去,出來時異化得面目全非。
僅僅是不受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召喚他這樣干,並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嗎?並非如此。他是一個人。無論是作為一個擁有權力的人,還是內心裡涌動著種種慾望,必須予以發泄的心理畸變者,都是真實的他。
任何一種權力體系的「准入制度」,事實上都難以檢測一個人的心理背景。問題只在於,這一權力體系本身是否足夠健康,它是否與人畸形的慾望「共謀」?
我們可以通過「翻譯」許邁永的語言,破解他在和權力的「共謀」中,變成「許三多」的心理邏輯。
據許邁永在「懺悔書」里的自述,他出身於農民家庭,小時候家裡很窮,並且還欠了一屁股債,他本人也曾經「起早摸黑、日晒雨淋」過。改革開放後,他家裡收入大大增加,使他「感受到經濟基礎的重要」。
這種敘述就事實和態度來說都是可信的。在這麼「懺悔」的時候,許邁永雖是在向「組織」表演,但主要是演給自己看,進行自我同情。從語境上看,他已經沉浸入「痛說革命家史」的抒情氛圍中。
但其實,他也說了謊,並不是在後來,而是在一開始,他就感受到錢的重要了。貧窮容易給人造成一種心理挫折。而對於許邁永來說,甚至已經是一種心理創傷,因為,通過後來家裡有了錢的對比,以及對家裡今後還會不會出現困境的焦慮,強化了他的不安全感。在心理上,錢變成了他的一種宗教,藉此方能獲得心理的救贖。
只要貧窮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像陰影一樣一直糾纏著一個人,他在心理上是無法活的。因此,在以後漫長的歲月里,克服這一心理創傷成為他最深遠的驅力。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心理機制。對於除非買彩票中了大獎才可能改變命運的人來說,讓自己在心理上生存下去的常用辦法就是啟動心理保護:認命。但對於許邁永來說,他在心理上不需要這樣玩,他已經進入了體制,一個控制著諸多資源的權力體系,有機會扭轉乾坤。他需要的只是:補償。這種補償,在心理上可以放大無數倍,而且永遠不會滿足。
許邁永說他是看到老闆們財富迅速增長,心態才變得不平衡,而看到了「搞經濟工作的領導」一頓飯就可以抵他一年工資,才「感覺搞經濟工作真好」。這在某種意義上是真的。不過,它們只是他變成「許三多」的一個刺激而已。
很容易想像,剛進入官場時,許邁永受寵若驚,還未深諳其遊戲規則,所以往好的方面表演自己,壓抑著內心的慾望。而這一點,恰恰符合官場關於「新人」的形象扮演的預設,或者說是一個人剛進入官場,獲得認同的一種自我定位。這為許邁永換來了在權力梯子中向上攀爬的機會。
1995年,當許邁永擔任原蕭山市副市長的時候,在權力的面具背後,真實的他終於浮現出來。此後,在既定的制度空間里行使,既不透明,也難以監督的權力,成全了他成為巨貪的「偉大抱負」。
像許邁永這樣的人,成為「許三多」並不奇怪,而僅僅是「許一多」的話,反而不符合心理真實。對於他來說,佔有金錢,追求的並非像靠工資吃飯的老百姓所追求的那種實際效用,而是一種心理補償。而對於窮的匱乏,在心理上可以擴大為因為窮而得不到的一切東西的匱乏。因此,和金錢一樣屬於稀缺資源的權力、美女、房子,許邁永實際上也處於心理的饑渴狀態。尤其是對美女的佔有,是權力對稀缺資源進行掠奪的一項重要內容。擁有達兩位數的情人,其實並不是許邁永有多麼「厲害」,而是要在心理上體驗到佔有和掠奪的快感,這已經成為他治療自己心理疾病的萬應靈丹。
成為「三多」官員,顯然具有一種歇斯底里的病理特徵。但是,許邁永在心理上無法停下來,隨之而來的對腐敗的恐懼,只有通過不斷地瘋狂佔有才能消除。
而說許邁永被難以監督的權力體系害了只有在這一點上才成立:它欠缺讓人保持人性,或壓抑其人性惡的制度設置,某種程度上,甚至已經成為加劇一個人在心理上產生病變的社會機制。
反腐的命門
公正地說,在進行「懺悔」的動情演出時,許邁永是投入的。他的心理真實對應著現實。正是如此,他的「懺悔書」,實際上是一個另類的反腐文本。
許邁永說「我從一個普通教師被組織上選拔擔任城廂鎮副鎮長,從此走上領導崗位」。並且「我的每一次進步,都是組織關懷、培養的結果」。
這什麼意思?這種基於「事實」的描述,在許邁永的心理上,會邏輯地產生什麼?把他的話分析、轉譯一下,就相當於說,在他獲得權力的過程中,給予其權力者並不是抽象的「人民」,「一切權力來自人民」的觀念沒有在他頭腦中出現,在心理上更是沒有絲毫影響。
他只知道,給予他權力的是「組織」,給予他關懷、培養的也只是「組織」。「組織」就相當於他的一個母體,他只具有忠於「組織」的道德和政治義務。至於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完全處於許邁永等人的視野之外。潛意識裡,他就不認為自己對「人民」有什麼義務——那只是一群被管治者。
不清楚許邁永是否認為,「組織」就是一個利益集團,一個封閉的、自律運轉的權力體系,而不是一個受人民委託進行社會治理的「政治共同體」。但他的種種行為,毫無疑問背叛了「組織」一再宣揚的價值理念。
按照美國經濟學家奧爾森關於「集體行動」的理論,如果一個集團足夠大,其成員就傾向於「搭便車」:只想享受集團提供的「集體物品」(比如許邁永所享受的住房、小車、醫療等福利),而不想對集團的存在和利益作出貢獻,因為從他個人的利益上來說是得不償失的。但許邁永的行為,已經不僅僅是像一些庸官屬於「搭便車」,而是成為一種危害。假如考慮到庸劣分子既「搭便車」,同時由於被嵌於既定的權力節點,也具有維護集團存在的功能而尚可容忍的話,那麼,許邁永之類巨貪由於引發了一種「合法性危機」,就絕不可能得到原諒。
許邁永在「懺悔書」里透露,自己「違法違紀」長達10幾年,而這10幾年,也恰恰是他不斷得到提撥的歲月。並且,他還自信「即使出了事,組織上查,也會有人替我擋一下」。對於「制度失靈」的描述,這近乎直白。同時,它還揭示,在一個相對封閉的權力體系里,腐敗利益共同體的形成幾乎是一種必然。它或可緊密,形成「團伙」性質,或可輕散,在觀念上,權力行使上保持默契。其功能,就是能有效地降低,或控制腐敗的風險。
恰恰在這一點上,受自己的心理慾望控制的許邁永,在自信得到了現實庇護時,終於失去了對另一種現實的把握。
也許能讓許邁永真正有底氣的,只是「群眾的舉報涉及不到核心問題,他們掌握的只是一點皮毛,掌握不了實質,他們舉報的只是道聽途說的一些小事而已。只要自己不露馬腳,不主動向組織反映問題,是查不到自己的」。
話說得清楚不過。官員的權力運作,「群眾」只具有理論上的「監督」權利,卻因缺乏相應的制度設置而無能為力。對於「群眾」來說,官員的權力運作處於一個不可看見的狀態,兩者的信息完全不對稱。邏輯上在先的知情權都無法兌現,監督權當然無從談起。而同樣糟糕的是,「組織」對許邁永等人的權力運作信息,也不太清楚,許邁永等貪官,在既定的權力節點上,具有了同時對上級和群眾進行信息封閉的能力。也就是說,他們已經能夠成功地把自己的權力,一定程度上「獨立」於制度和社會。
這才是反腐的最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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