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影響房子的所有權
05-31
既然是法律角度下,也必須告知提問者,法律面前,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因此請題主不要因為你作為女方而把自己擺在一個弱勢的地位。(雖然現實中一段婚姻的破裂確實對於女方的影響較大)付出都是相對的,一個婚姻,是雙方的付出。婚姻法第二條確定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男女平等原則。說句題外話,女人先尊重自己,要把自己擺在一個平等的地位,而不是弱勢地做一個男人的附庸。女人的安全感應該來自自身的獨立,而不是建立在男人或者房子上面。說個不是法律上的話,這個東西,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我覺得這個是基調……)一、關於婚前婚後買房的區別。
推薦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也就是說,以你們目前的情況來看,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如果男方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房子是贈予你們夫妻二人的,那麼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的,你沒份。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你們夫妻二人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有份。《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大家注意我對登記作了黑體標識哦,涉及第二個問題!)
我想這裡應該很好解答了題主的第一個問題。二、關於房子寫名字的問題我看見很多人都在討論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真心醉了,房產證上寫阿貓阿狗的名字都不影響一個真正的產權人對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你看我上面標了那麼多登記,登記不是登記在房產證上啊!是房管局的不動產登記簿!這裡是涉及物權。房子是不動產物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關於大家說的房產證,對,那個叫不動產權屬證書。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這就是我說的,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真的不重要啊,不動產登記簿啊!公示原則啊!基於公信力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啊!
並且辦理房屋登記,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要經歷申請、受理、審核、記載於登記簿、發證這五個步驟。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看見沒有再一次強調登記簿啊!說一個法律界的笑話,一個億萬富翁交了一個律師朋友,然後出於炫耀帶他參觀他的銀行保險柜,裡面擺滿了各種房產證...一點都不好笑是不是...= =)因此樓主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後寫名字了,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房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這個直接回答了題主的二、三兩個問題了。還有,我關注到問題里的 「提高男方出軌代價和離婚的難度」首先這涉及一方有過錯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如果男方出軌了,你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你要先提起離婚。也就是說你想要請求損害賠償,你得先提起離婚。否則訴之法院,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男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出軌了,你想獲得更大的利益,那麼你得提起離婚,才能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你如果不提,那麼什麼事也沒有,你倆這婚姻,繼續過吧。還有,問題里的「男方想隨意離婚的話,我該如何讓他因為忌憚房產問題而有所收斂」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你們可以採取約定財產制啊。其實更不用這麼麻煩,你們雙方之間簽訂一個協議啊,一方有過錯什麼的,另一方將獨佔房產不就完了。就是一個簡單的契約啊,受合同法的約束啊。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