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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

  抗菌藥物的應用涉及臨床各科,正確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是提高療效、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率以及減少或減緩細菌耐藥性發生的關鍵。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是否正確、合理,基於以下兩方面:(1)有無指征應用抗菌藥物;(2)選用的品種及給藥方案是否正確、合理。

抗菌藥物治療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藥物

  根據患者的癥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藥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應用抗菌藥物。缺乏細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證據,診斷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無指征應用抗菌藥物。

  二、儘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品種的選用原則上應根據病原菌種類及病原菌對抗菌藥物敏感或耐葯,即細菌藥物敏感試驗(以下簡稱葯敏)的結果而定。因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必須在開始抗菌治療前,先留取相應標本,立即送細菌培養,以儘早明確病原菌和葯敏結果;門診病人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開展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葯敏結果前,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並結合當地細菌耐葯狀況先給予抗菌藥物經驗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葯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藥方案。

  三、按照藥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藥

  各種抗菌藥物的藥效學(抗菌譜和抗菌活性)和人體葯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臨床醫師應根據各種抗菌藥物的上述特點,按臨床適應證(參見「各類抗菌藥物適應證和注意事項」)正確選用抗菌藥物。

  四、抗菌藥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藥物特點制訂

  根據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況制訂抗菌藥物治療方案,包括抗菌藥物的選用品種、劑量、給葯次數、給葯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藥等。在制訂治療方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葯敏結果選用抗菌藥物。

  (二)給藥劑量:按各種抗菌藥物的治療劑量範圍給葯。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藥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藥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範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藥物尿葯濃度遠高於血葯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範圍低限)。

  (三)給葯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葯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藥物,不必採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葯,以確保藥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葯。

  2.抗菌藥物的局部應用宜盡量避免: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藥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反易引起過敏反應或導致耐葯菌產生,因此治療全身性感染或臟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藥物。抗菌藥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葯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葯作為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藥物可同時鞘內給葯;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藥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藥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採用抗菌藥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藥。局部用藥宜採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藥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藥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葯不可局部滴耳。

  (四)給葯次數:為保證藥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藥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葯代動力學和藥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紅霉素、克林黴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葯。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一日給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療程:抗菌藥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癥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癒,並防止複發。

  (六)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藥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藥,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藥。

  1.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藥物產生耐藥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於藥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藥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藥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藥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藥物聯合,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醯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合,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藥通常採用2種藥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藥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藥後藥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抗菌藥物預防性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內科及兒科預防用藥

  1.用於預防一種或兩種特定病原菌入侵體內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於防止任何細菌入侵,則往往無效。

  2.預防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長期預防用藥,常不能達到目的。

  3.患者原發疾病可以治癒或緩解者,預防用藥可能有效。原發疾病不能治癒或緩解者(如免疫缺陷者),預防用藥應盡量不用或少用。對免疫缺陷患者,宜嚴密觀察其病情,一旦出現感染徵兆時,在送檢有關標本作培養同時,首先給予經驗治療。

  4.通常不宜常規預防性應用抗菌藥物的情況: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腫瘤、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等患者。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藥

  (一)外科手術預防用藥目的:預防手術後切口感染,以及清潔-污染或污染手術後手術部位感染及術後可能發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外科手術預防用藥基本原則:根據手術野有否污染或污染可能,決定是否預防用抗菌藥物。

  1.清潔手術:手術野為人體無菌部位,局部無炎症、無損傷,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體與外界相通的器官。手術野無污染,通常不需預防用抗菌藥物,僅在下列情況時可考慮預防用藥:(1)手術範圍大、時間長、污染機會增加;(2)手術涉及重要臟器,一旦發生感染將造成嚴重後果者,如頭顱手術、心臟手術、眼內手術等;(3)異物植入手術,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放置、人工關節置換等;(4)高齡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潔-污染手術: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術,或經以上器官的手術,如經口咽部大手術、經陰道子宮切除術、經直腸前列腺手術,以及開放性骨折或創傷手術。由於手術部位存在大量人體寄殖菌群,手術時可能污染手術野引致感染,故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藥物。

  3.污染手術:由於胃腸道、尿路、膽道體液大量溢出或開放性創傷未經擴創等已造成手術野嚴重污染的手術。此類手術需預防用抗菌藥物。

  術前已存在細菌性感染的手術,如腹腔臟器穿孔腹膜炎、膿腫切除術、氣性壞疽截肢術等,屬抗菌藥物治療性應用,不屬預防應用範疇。

  4.外科預防用抗菌藥物的選擇及給藥方法:抗菌藥物的選擇視預防目的而定。為預防術後切口感染,應針對金黃色葡萄球菌(以下簡稱金葡菌)選用藥物。預防手術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則需依據手術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種類選用,如結腸或直腸手術前應選用對大腸埃希菌和脆弱擬桿菌有效的抗菌藥物。選用的抗菌藥物必須是療效肯定、安全、使用方便及價格相對較低的品種。

  給藥方法:接受清潔手術者,在術前0.5~2小時內給葯,或麻醉開始時給葯,使手術切口暴露時局部組織中已達到足以殺滅手術過程中入侵切口細菌的藥物濃度。如果手術時間超過3小時,或失血量大(>1500ml),可手術中給予第2劑。抗菌藥物的有效覆蓋時間應包括整個手術過程和手術結束後4小時,總的預防用藥時間不超過24小時,個別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手術時間較短(<2小時)的清潔手術,術前用藥一次即可。接受清潔-污染手術者的手術時預防用藥時間亦為24小時,必要時延長至48小時。污染手術可依據患者情況酌量延長。對手術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藥物使用時間應按治療性應用而定。

 

 

 

抗菌藥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狀況患者中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腎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參見表1.1)

  (一)基本原則:許多抗菌藥物在人體內主要經腎排出,而某些抗菌藥物具有腎毒性,腎功能減退的感染患者應用抗菌藥物的原則如下。

  1.盡量避免使用腎毒性抗菌藥物,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調整給藥方案。

  2.根據感染的嚴重程度、病原菌種類及葯敏試驗結果等選用無腎毒性或腎毒性低的抗菌藥物。

  3.根據患者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及抗菌藥物在人體內排出途徑調整給藥劑量及方法。

  (二)抗菌藥物的選用及給藥方案調整:根據抗菌藥物體內過程特點及其腎毒性,腎功能減退時抗菌藥物的選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主要由肝膽系統排泄或由肝臟代謝,或經腎臟和肝膽系統同時排出的抗菌藥物用於腎功能減退者,維持原治療量或劑量略減。

  2.主要經腎排泄,藥物本身並無腎毒性,或僅有輕度腎毒性的抗菌藥物,腎功能減退者可應用,但劑量需適當調整。

  3.腎毒性抗菌藥物避免用於腎功能減退者,如確有指征使用該類藥物時,需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以調整給藥方案,達到個體化給葯;也可按照腎功能減退程度(以內生肌酐清除率為準)減量給葯,療程中需嚴密監測患者腎功能。

  二、肝功能減退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參見表1.2)

  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藥物的選用及劑量調整需要考慮肝功能減退對該類藥物體內過程的影響程度以及肝功能減退時該類藥物及其代謝物發生毒性反應的可能性。由於藥物在肝臟代謝過程複雜,不少藥物的體內代謝過程尚未完全闡明,根據現有資料,肝功能減退時抗菌藥物的應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主要由肝臟清除的藥物,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明顯減少,但並無明顯毒性反應發生,肝病時仍可正常應用,但需謹慎,必要時減量給葯,治療過程中需嚴密監測肝功能。紅霉素等大環內酯類(不包括酯化物)、林可黴素、克林黴素屬此類。

  2.藥物主要經肝臟或有相當量經肝臟清除或代謝,肝功能減退時清除減少,並可導致毒性反應的發生,肝功能減退患者應避免使用此類藥物,氯黴素、利福平、紅霉素酯化物等屬此類。

  3.藥物經肝、腎兩途徑清除,肝功能減退者藥物清除減少,血葯濃度升高,同時有腎功能減退的患者血葯濃度升高尤為明顯,但藥物本身的毒性不大。嚴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腎功能同時減退的患者在使用此類藥物時需減量應用。經腎、肝兩途徑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均屬此種情況。

  4.藥物主要由腎排泄,肝功能減退者不需調整劑量。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屬此類。

  三、老年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由於老年人組織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變,免疫功能也見減退,一旦罹患感染,在應用抗菌藥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老年人腎功能呈生理性減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經腎排出的抗菌藥物時,由於藥物自腎排出減少,導致在體內積蓄,血葯濃度增高,容易有藥物不良反應的發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齡患者接受主要自腎排出的抗菌藥物時,應按輕度腎功能減退情況減量給葯,可用正常治療量的2/3~1/2。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的大多數品種即屬此類情況。

  2.老年患者宜選用毒性低並具殺菌作用的抗菌藥物,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為常用藥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藥物應儘可能避免應用,有明確應用指征時在嚴密觀察下慎用,同時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劑量,使給藥方案個體化,以達到用藥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新生兒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新生兒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發育成熟,在此期間其生長發育隨日齡增加而迅速變化,因此新生兒感染使用抗菌藥物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新生兒期肝、腎均未發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腎清除功能較差,因此新生兒感染時應避免應用毒性大的抗菌藥物,包括主要經腎排泄的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以及主要經肝代謝的氯黴素。確有應用指征時,必須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此調整給藥方案,個體化給葯,以確保治療安全有效。不能進行血葯濃度監測者,不可選用上述藥物。

  2.新生兒期避免應用或禁用可能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藥物(參見表1.3)。可影響新生兒生長發育的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禁用,可導致腦性核黃疸及溶血性貧血的磺胺類葯和呋喃類葯避免應用。

  3.新生兒期由於腎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經腎排出的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藥物需減量應用,以防止藥物在體內蓄積導致嚴重中樞神經系統毒性反應的發生。

  4.新生兒的體重和組織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藥物在新生兒的葯代動力學亦隨日齡增長而變化,因此使用抗菌藥物時應按日齡調整給藥方案。

  五、小兒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小兒患者在應用抗菌藥物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氨基糖苷類抗生素:該類藥物有明顯耳、腎毒性,小兒患者應盡量避免應用。臨床有明確應用指征且又無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藥物可供選用時,方可選用該類藥物,並在治療過程中嚴密觀察不良反應。有條件者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根據其結果個體化給葯。

  2.萬古黴素和去甲萬古黴素:該類葯也有一定腎、耳毒性,小兒患者僅在有明確指征時方可選用。在治療過程中應嚴密觀察不良反應,並應進行血葯濃度監測,個體化給葯。

  3.四環素類抗生素:可導致牙齒黃染及牙釉質發育不良。不可用於8歲以下小兒。

  4.喹諾酮類抗菌葯:由於對骨骼發育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該類藥物避免用於18歲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參見表1.4):妊娠期抗菌藥物的應用需考慮藥物對母體和胎兒兩方面的影響。

  1.對胎兒有致畸或明顯毒性作用者,如四環素類、喹諾酮類等,妊娠期避免應用。

  2.對母體和胎兒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等,妊娠期避免應用;確有應用指征時,須在血葯濃度監測下使用,以保證用藥安全有效。

  3.葯毒性低,對胎兒及母體均無明顯影響,也無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時可選用。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磷黴素等均屬此種情況。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按照藥物在妊娠期應用時的危險性分為A、B、C、D及X類,可供藥物選用時參考(參見表1.4)。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藥物後,藥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藥物含量不高,不超過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藥量的1%;少數藥物乳汁中分泌量較高,如氟喹諾酮類、四環素類、大環內酯類、氯黴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β內醯胺類和氨基糖苷類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無論乳汁中藥物濃度如何,均存在對乳兒潛在的影響,並可能出現不良反應,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可導致乳兒聽力減退,氯黴素可致乳兒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黃疸、溶血性貧血,四環素類可致乳齒黃染,青黴素類可致過敏反應等。因此治療哺乳期患者時應避免選用氨基糖苷類、喹諾酮類、四環素類、氯黴素、磺胺葯等。哺乳期患者應用任何抗菌藥物時,均宜暫停哺乳。

  表1.1

腎功能減退感染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抗菌藥物          │腎功能減退時的應用┃┠───────┬────┬──────┬─────┬─────┼─────────┨┃紅霉素、阿奇霉│氨苄西林│頭孢哌酮  │氨苄西林/ │氯黴素  │可應用,按原治療量┃┃素等大環內酯類│阿莫西林│頭孢曲松  │ 舒巴坦 │兩性黴素B │或略減量     ┃┃利福平    │哌拉西林│頭孢噻肟  │阿莫西林/ │異煙肼  │         ┃┃克林黴素   │美洛西林│頭孢哌酮/  │ 克拉維酸│甲硝唑  │         ┃┃多西環素   │苯唑西林│ 舒巴坦  │替卡西林/ │伊曲康唑口│         ┃┃       │    │      │ 克拉維酸│服液   │         ┃┃       │    │      │哌拉西林/ │     │         ┃┃       │    │      │ 三唑巴坦│     │         ┃┃       │    │      │     │     │         ┃┠───────┼────┼──────┼─────┼─────┼─────────┨┃青黴素    │頭孢氨苄│頭孢唑肟  │氧氟沙星 │磺胺甲噁唑│可應用,治療量需減┃┃羧苄西林   │頭孢拉定│頭孢吡肟  │左氧氟沙星│甲氧苄啶 │少        ┃┃阿洛西林   │頭孢呋辛│氨曲南   │加替沙星 │氟康唑  │         ┃┃頭孢唑啉   │頭孢西丁│亞胺培南/  │環丙沙星 │吡嗪醯胺 │         ┃┃頭孢噻吩   │頭孢他啶│ 西司他丁 │     │     │         ┃┃       │    │美羅培南  │     │     │         ┃┠───────┼────┴────┬─┼─────┼─────┼─────────┨┃慶大黴素   │萬古黴素     │ │     │     │避免使用,確有指征┃┃妥布黴素   │去甲萬古黴素   │ │     │     │應用者調整給藥方案┃┃奈替米星   │替考拉寧     │ │     │     │*         ┃┃阿米卡星   │氟胞嘧啶     │ │     │     │         ┃┃卡那黴素   │伊曲康唑靜脈注射劑│ │     │     │         ┃┃鏈黴素    │         │ │     │     │         ┃┠───────┼──────┬──┴─┼─────┼─────┼─────────┨┃四環素    │呋喃妥因  │特比萘芬│     │     │不宜選用     ┃┃土霉素    │萘啶酸   │    │     │     │         ┃┗━━━━━━━┷━━━━━━┷━━━━┷━━━━━┷━━━━━┷━━━━━━━━━┛

  註:*需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或按內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酐值計算獲得)調整給藥劑量或給葯間期。

  表1.2

肝功能減退感染患者抗菌藥物的應用

 

┏━━━━━━━━━━━━━━━━━━━━━━━━━━━┯━━━━━━━━━┓┃             抗菌藥物          │肝功能減退時的應用┃┠──────┬───────┬──────┬─────┼─────────┨┃青黴素   │慶大黴素   │萬古黴素  │氧氟沙星 │按原治療量應用  ┃┃頭孢唑啉  │妥布黴素   │去甲萬古黴素│左氧氟沙星│         ┃┃頭孢他啶  │阿米卡星等氨基│多粘菌素  │環丙沙星 │         ┃┃      │糖苷類    │      │諾氟沙星 │         ┃┠──────┼───────┼──────┼─────┼─────────┨┃哌拉西林  │頭孢噻吩   │紅霉素   │甲硝唑  │嚴重肝病時減量慎用┃┃阿洛西林  │頭孢噻肟   │克林黴素  │氟羅沙星 │         ┃┃美洛西林  │頭孢曲松   │      │氟胞嘧啶 │         ┃┃羧苄西林  │頭孢哌酮   │      │伊曲康唑 │         ┃┠──────┴───────┴──────┴─────┼─────────┨┃林可黴素     培氟沙星    異煙肼*       │肝病時減量慎用  ┃┠──────┬───────┬──────┬─────┼─────────┨┃紅霉素酯化物│兩性黴素B   │磺胺葯   │     │肝病時避免應用  ┃┃四環素類  │酮康唑    │      │     │         ┃┃氯黴素   │咪康唑    │      │     │         ┃┃利福平   │特比萘芬   │      │     │         ┃┗━━━━━━┷━━━━━━━┷━━━━━━┷━━━━━┷━━━━━━━━━┛

  註:*活動性肝病時避免應用。

  表1.3

新生兒應用抗菌藥物後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

 

┏━━━━━━━┯━━━━━━━━━━━━━┯━━━━━━━━━━━━━━━━━┓┃抗菌藥物   │不良反應         │        發生機制     ┃┠───────┼─────────────┼─────────────────┨┃氯黴素    │灰嬰綜合征        │肝酶不足,氯黴素與其結合減少,腎排┃┃       │             │泄功能差,使血遊離氯黴素濃度升高 ┃┠───────┼─────────────┼─────────────────┨┃磺胺葯    │腦性核黃疸        │磺胺葯替代膽紅素與蛋白的結合位置 ┃┠───────┼─────────────┼─────────────────┨┃喹諾酮類   │軟骨損害(動物)     │不明               ┃┠───────┼─────────────┼─────────────────┨┃四環素類   │齒及骨骼發育不良,牙齒黃染│藥物與鈣絡合沉積在牙齒和骨骼中  ┃┠───────┼─────────────┼─────────────────┨┃氨基糖苷類  │腎、耳毒性        │腎清除能力差,藥物濃度個體差異大,┃┃       │             │致血葯濃度升高          ┃┠───────┼─────────────┼─────────────────┨┃萬古黴素   │腎、耳毒性        │同氨基糖苷類           ┃┠───────┼─────────────┼─────────────────┨┃磺胺葯及呋喃類│溶血性貧血        │新生兒紅細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脫 ┃┃       │             │氫酶               ┃┗━━━━━━━┷━━━━━━━━━━━━━┷━━━━━━━━━━━━━━━━━┛

  表1.4

抗微生物葯在妊娠期應用時的危險性分類

 

┏━━━━━━━━━━━━━┯━━━━━━━━━━━━━━━━━━━━━━━━━━━┓┃     FDA分類     │抗微生物葯                      ┃┠─────────────┼───────────────────────────┨┃A. 在孕婦中研究證實無危險 │                           ┃┃性            │                           ┃┠─────────────┼────────┬────┬────────┬────┨┃B. 動物中研究無危險性,但 │青黴素類    │紅霉素 │兩性黴素B    │甲硝唑 ┃┃人類研究資料不充分,或對動│頭孢菌素類   │阿奇黴素│特比萘芬    │呋喃妥因┃┃物有毒性,但人類研究無危險│青黴素類+β內醯│克林黴素│利福布丁    │    ┃┃性            │胺酶抑製劑   │磷黴素 │乙胺丁醇    │    ┃┃             │氨曲南     │    │        │    ┃┃             │美羅培南    │    │        │    ┃┃             │厄他培南    │    │        │    ┃┠─────────────┼────────┼────┼────────┼────┨┃C. 動物研究顯示毒性,人體 │亞胺培南/西司他 │氟康唑 │磺胺葯/甲氧苄啶 │乙胺嘧啶┃┃研究資料不充分,但用藥時可│丁       │伊曲康唑│氟喹諾酮類   │利福平 ┃┃能患者的受益大於危險性  │氯黴素     │酮康唑 │利奈唑胺    │異煙肼 ┃┃             │克拉黴素    │氟胞嘧啶│        │吡嗪醯胺┃┃             │萬古黴素    │    │        │    ┃┠─────────────┼────────┴────┴────────┴────┨┃D. 已證實對人類有危險性, │氨基糖苷類      四環素類            ┃┃但仍可能受益多      │                           ┃┠─────────────┼───────────────────────────┨┃X. 對人類致畸,危險性大於 │奎寧         乙硫異煙胺  利巴韋林      ┃┃受益           │                           ┃┗━━━━━━━━━━━━━┷━━━━━━━━━━━━━━━━━━━━━━━━━━━┛

  註:(1)妊娠期感染時用藥可參考表中分類,以及用藥後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風險,充分權衡後決定。

  A類: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類:有明確指征時慎用;C類:在確有應用指征時,充分權衡利弊決定是否選用;D類:避免應用,但在確有應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於可能的風險時嚴密觀察下慎用;X類: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類、萬古黴素、去甲萬古黴素、氯黴素、磺胺葯、氟胞嘧啶時必須進行血葯濃度監測,據以調整給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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