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腐敗犯罪:四大證據規則不可少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朱立恆  發布時間:2010-02-12   (責任編輯:zq)

【字型大小大中小】 【我要列印】□建立受賄推定製度,即知情人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受賄後,被指控的一方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供反證,則推定受賄成立。□確立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訊問過程中享有陳述的自由。腐敗犯罪侵蝕國家肌體,毒化社會風氣,動搖統治基礎,我國的反腐鬥爭一刻也沒有放鬆。然而,我國的反腐實踐似乎進展並不順利,查證不易,懲治更難現象比較突出。在筆者看來,這與在我國還缺乏完善的刑事證據規則存在極大關係。為了在保障腐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前提下,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以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健康發展,我國亟待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刑事證據規則:1.完善腐敗犯罪案件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由於腐敗犯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智能性,再加上腐敗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在客觀上很難得到證明,因此,為了更好地懲治腐敗犯罪,減輕檢察機關的證明責任,《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針對腐敗犯罪案件規定了特殊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例如,根據《公約》第三十一條第八款規定:「締約國可以考慮要求由罪犯證明這類所指稱的犯罪所得或者其他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產的合法來源,但是此種要求應當符合其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以及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質。」《公約》第二十八條規定:「作為犯罪所需具備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據客觀實際情況予以推定。」而同上述規定相比,我國只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才可以實行特殊的證明責任分配。這顯然不能適應嚴厲懲治腐敗犯罪的實際需要。為了嚴厲打擊腐敗犯罪,減輕檢察機關的辦案壓力,與《公約》相銜接,我國應當完善腐敗犯罪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一方面,我國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應當由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的情況或者其他可反駁的法律上的推定,如腐敗犯罪所得或者其他需要予以沒收的財產的合法來源等。另一方面,對於腐敗犯罪中某些確實難以證明的主觀構成要件,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明知等要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刑事推定規則。鑒於賄賂犯罪往往具有證據單一性、對合性、互證性、牽連性、不穩定性等與其他腐敗犯罪案件相比的不同特點,使得這類案件的調查尤為困難,因而建議建立賄賂推定製度,即知情人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受賄後,被指控的一方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明以示清白,如不能提供反證,則推定受賄成立。此外,腐敗犯罪共同犯罪的過錯、瀆職犯罪中的因果關係、「明知」等主觀方面的判斷也可以適用推定。2.完善證人作證規則。為了發揮證人在懲治腐敗犯罪中的積極作用,《公約》規定了比較完善的證人作證規則,如證人保護、證人作證方式等。為了與《公約》相銜接,提升證人出庭率,增加刑事審判的公正性,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的證人作證規則:(1)建立強製作證與污點證人制度。建議立法規定強制要求腐敗犯罪的知情人提供證據;在知情人提供證明腐敗犯罪的情況下,若其也涉嫌犯罪,可將其轉化為污點證人,免予其刑事責任。(2)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增加證人保護制度的可操作性,如設置專門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證明腐敗犯罪的關鍵性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給予特殊的保護。(3)規定證人作證補償制度。目前,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作證只是證人應盡的一項義務。其實,證人作證也應該享有一定的權利。畢竟,證人出庭作證會消耗一定精力、財力和時間,甚至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為了保持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我國應當建立證人作證補償制度,由國家設立專門的經費,對證人因作證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餐飲補助費等,給予相應的補償。(4)為了體現法律的威嚴,促使證人切實履行其作證義務,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增進刑事審判的公正性,我國還應當制定強制證人作證制度和證人拒絕作證制裁製度,即當證人應當作證而拒絕作證時,不僅可以強制其出庭作證,而且可以對其採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如罰款、拘留等。3.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取證作為一種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不僅踐踏了法治原則,而且往往會侵犯被告人的人權。在司法實踐中,我國之所以會出現非法取證屢禁不止而非法證據又無法得到排除的現象,除了司法體制等方面的原因之外,還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不完善存在較大關係,如我國對於非法證據的範圍與認定、是否就非法證據舉行專門的聽證程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明責任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都缺乏周密的規定。鑒於此,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修改和完善:(1)在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上,不僅包括實物證據,而且包括言詞證據。(2)在非法證據排除的對象上,應當區分違反憲法的非法證據、侵犯被告人的一般訴訟權利的非法證據以及純粹屬於技術性違法方面的證據三種情況。(3)針對上述不同的對象,制定不同的排除規則。簡要說來,對於侵犯被告人憲法性權利的非法證據,應當一律排除;對於侵犯被告人一般訴訟權利的非法證據,由法官根據具體的情況實行自由裁量排除;對於純屬於技術性違法方面的證據,原則不應當排除。(4)針對非法證據是否應當排除問題,建立專門的調查聽證程序,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受理、裁決、救濟以及舉證責任等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5)為了真正地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到實處,還應當建立一些配套措施,如人身檢查、錄音錄像、偵羈分離、律師在場、懲戒違法人員、警察作證制度等。4.確立自白任意性規則。現代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陳述的自由,不僅是無罪推定原則和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保障被追訴者的人權、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有效手段。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等已經成為屢禁不止的現象。為了遏制刑訊逼供等強迫被追訴者提供有罪供述的現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增強刑事審判的公正性,妥善地處理腐敗犯罪案件中的翻供現象,我國亟待確立自白任意性規則。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確立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訊問過程中享有陳述的自由,司法人員不得採用各種肉體或者精神的強制性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提供有罪供述;(2)如果司法人員違背了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非自願的,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和定罪量刑的根據;(3)取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回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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