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社會裡的家規族法

國是千萬家,家是最小國,古有明訓,治國必先齊家。治國有國法,齊家有家規,在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長河中,獨具特色的家規族約已統治了傳統社會中每個家庭達二三千年之久。

在中國傳統的社會裡,幾乎每個家族都有著系統與嚴格的道德規範和管理制度。這些規範與制度在該家族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是評定族人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是否符合儒家標準的準則,一旦有人越軌,便會受到眾族人的譴責與族內管理層的嚴厲懲罰。在歷代傳世的家譜中,體現道德規範和管理制度的家規族約大量記載了這方面的內容。

家規族約雖然不可避免的帶有其所處時代的烙印,有其糟粕的一面,但其中不乏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精華,這些精華即便在倡導精神文明的當代,仍有不少傳統美德值得借鑒與發揚廣大。

泛觀歷史上的家規族約,大體可以從發展、制定頒發、範圍內容、歷史作用這四個方面來探求在中國傳統社會裡這種獨特的家族文化。

(一)發展

中國的家規族約究竟起源於何時,現已很難考證出具體的年代。西漢初年,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使有些家族開始強壯起來,出現了「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成群,徒附萬計」如一個個獨立王國的大家族。國家的法律顯然對這些大家族內部的許多事情難以具體落實,所以在這些家族裡必定會產生有關約束家人和族人的規定。這些規定究竟包含了那些內容,由於史料的缺載,至今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這些規定已是家規族約的雛形。這些萌生於漢魏南北朝之際的家族內部規定,在唐宋以後開始發展,到了明清時期,已基本形成了各個家族必定的家規族約。

在存世家譜中,最早期的具有明顯家規族約內容的,大概要數本卷所收的北宋名臣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訂的《義莊規矩》,還有北宋元豐三年(1080)的「暨陽開化劉氏同居戒言」。在歷史上,北宋還算是個相對安定的朝代,雖然有金兵的南侵,但在江南一帶還比較承平,人們在此以家族為單位安居樂業。為了救濟貧寒的族人,范仲淹在家鄉蘇州置田十餘頃,設置了將所得租米分發給諸房族人的義莊,,並訂立了義莊的規則,這項規則在治平元年(1064)得到朝廷的首肯,族人在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旁刻石立碑,以示子子孫孫遵承勿替。義莊規則從此後成了家規族約中的一種類型。

暨陽開化劉氏是個人丁興旺,數世同堂的大家庭。當時這個家庭有十三房,共約五百餘人,家族同居已八世之久,歷二百餘年。大家庭和睦相處,「晨興,東西會於祖宅,鍾鳴而鼎食也。」「黎明各起,聽命以從事」。當時五世孫劉祚以其父親為家范,寫下了這篇同居戒言。戒言不但為子孫闡明了做人的道理,還對家族的某些事務做了具體的規範。這篇戒言是自宋以來,集家訓、家規為一體的首篇典範。

在明代,家規族約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明代初期,眾多名門望族紛紛制定家規族約。由於明太祖朱元璋對同居三百年的浦江鄭氏的治家之道十分讚賞,《鄭氏規範》自此成為明代以後各家族制定家規族約的示範。在明代中後期,由於家族修譜的興起,家規族約更是進入到尋常百姓的門庭。

清代是家規族約制定的鼎盛時期。清朝初年,自順治皇帝制定了「教民」六條聖諭,接著康熙皇帝又制定了有關修身齊家的聖諭十六條。致使康熙、雍正、乾隆年間,各家族掀起了制定家規族約的高潮,許多家族的家譜首頁便是用硃色刊印的聖諭十六條,家規族約的首條也即是「講聖諭」。到了嘉慶以後,中國的人口從清初的約六千萬,激增至四億,家庭、家族都在迅速擴大,再由於當時爆發了各種反清武裝起義,為了要鎮壓這些起義,清政府勢必要依靠宗族的勢力。為了效忠於朝廷,各家族也紛紛配合政府用家規族約來束縛家人和族人。在咸豐年間,又爆發了持續十多年之久的太平天國運動。為了應對連年的兵災,儘快恢復宗族的家園,一些尚未訂立規約的家族和已經訂立規約的家族,在此間紛紛補訂和增訂了如何應變局勢的家規族約。如安徽歙縣的望族鮑氏歙新館為了修復在連年戰亂中毀壞的祠堂、田產與房屋,在局勢剛剛穩定的同治八年(1870),即刻就續訂了如何修復家園的祠規。故所以清朝中期以後,更是家規族約制定的全盛時期。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爆發的戊戍變法運動,使中國人民的思想意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緊接著的1911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二千多年的封建帝王專制,更使國人的思想獲得到了很大的解放。民國初年國法的修訂,對歷來與封建王朝法律相輔相成的家規族約是個巨大的衝擊浪。此後的五四運動與西學的引進,則根本動搖了中國傳統社會裡儒家學說至高無上的地位。縱觀本卷1911年後制定的家規族約,不難看出時代變化對其產生的影響。如1918年長沙湯氏新增宗規內有一條即為:「世界各國靡不實行強迫教育。族中子弟自八歲至十歲,須督令就學。」還有一條為:「民國時代選舉爲重。族中無由高中大各學校畢業者,即不得有選舉權。故子弟有由以上各學校畢業來祠祀祖者,旌奬從優,以示鼓勵。實業及法政學校畢業者,酌量旌奬。海陸二軍各學校畢業者,奬尤加倍,以中外各國最重海陸二軍故也。」(《[湖南長沙]湯氏三修族譜》1918年中山堂木活字本)這些都標誌著各家族的家規族約已從遵守純粹的儒家封建倫理到與新時代政治倫理相結合的一個轉折。

有些家族還在形式、文字上開啟了新時代的家規族約,如瀏陽廖氏在1938年就制定了「族約會組織章程」共二章十八條,以《章程》、《組織》、《職權》、《人事教育》、《文書》等為條款訂立族約。(《[湖南瀏陽]廖氏族譜》1938年世綵堂木活字本)。這些族約都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順應時代潮流的民主思想。抗日戰爭時期爆發後,面對國難,有些家族迅速作出反應,隨即制訂了鼓勵族人積极參加抗日救國與對在戰爭中取得功績人員獎勵的種種規定。如在抗日戰爭的第二年,萍鄉松友塘李氏家族就會同全體族人通過並實施了「奬勵抗敵救國將士辦法」。這是家規族約在順應時代變化中的一個新的閃光點,現將一些有關條款摘錄如下:

第一條、凡我族人,應鼓勵其家屬努力抗敵救國,以忠勇殺敵爲榮,逃避兵役爲恥。

第二條、凡適合左列標準之一者,均得奬勵之:

一、抗敵求國有特殊功績者。

二、從軍著績得政府敍奬者。

三、軍職累陞至將校者。

四、參加抗敵救國之戰役者。

五、爲國殉職者。

第三條、奬勵種類規定如左:

一、免收修譜丁費。

二、在譜牒大書內敍記行狀。

三、留像。

四、立傳。

五、撫慰。

第四條、奬勵程序,規定如左:

一、凡普通參加抗敵救國之戰役者,均適用本辦法前條第一、二兩項之奬勵。

二、凡適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適用前條一至四之奬勵。

三、凡適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適用前條一至三項之奬勵。

四、凡適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者,適用前條一至四之奬勵。

第五條、凡爲國殉難將士,身後蕭條,所遺家屬生計困難,或有子女無力求學者,應由各該房儘先維持,並得由本祠設法援助。

第六條、凡得奬勵者,須根據真實事蹟及政府文狀,並須視奬勵輕重,分別由本祠族等核准,或大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七條、以上各條辦法,經本祠大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江西萍鄉]萍東松友塘李氏支譜》1939年西平堂木活字本)

在民國期間,有些家族不甘心被外國侵略者稱中國人為東亞病夫的歧視,覺得只有重視衛生才能改善國人的健康問題。但在農村,人們普遍不重視周圍的環境衛生,於是就把改善居住地的衛生環境也作為族規的一條,這無疑又是家規族約史上的一大進步。如江西宜春湯氏宗族的族規中的「重衛生」一條:「我國國民向有東亞病夫之稱,對於衛生一項素不重視,以致身體孱弱百病叢生。凡今後居住環境之改良,庭園樹木之配置,溝洫池塘之疏浚,水井道路之整頓,須於每年定期檢查一次,由各支房長指揮,並極力推行衛生政令,俾我族家家整潔,人人健康,一洗東亞病夫之誚耳。(《[江西宜春]宜春慈化湯氏族譜》1943年中山堂木活字本)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的經濟、社會、文化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中國的家規族約已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將成為歷史上家族文化的一部分,永遠地載入史冊。

(二)制訂與頒發

1、一個家族通常只訂立一份綜合性的規範,它對族人諸多方面的行為都作出了規範。其中包括家訓、家規,還包括了宗祠祭祀、墓地保護等等。它的題名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家規、宗規、規矩、宗禁、族約、宗祠條約、祠規、鄉約等等。有些開明的家族也會以家訓、家誡等訓語替代家規,制訂者希望用先祖的諄諄教誨開導子孫,從而讓家族的優良傳統世世代代發揚光大。如在1915年的《江蘇是姓家譜》里,就只有勸誡式的家訓而沒有帶懲罰性的家規。

清朝中期以後,隨著家族的擴大和家族活動的多樣化,不少家族開始制訂針對某個方面事務的單一性的規範,以此來彌補綜合性規範的漏缺部分。這些規範有祠堂的祭規、墳山的墓規等等,到了民國以後,還有學校的學規等等。

家規族約的制訂權一般在家長、族長及德高望重的族老。一個家族的家規通常由家長本人制訂,在父為子綱的社會裡,家長是不會和子孫共同商量訂立家規的。但如果牽涉到幾個支房的事務,也會和這幾個支房的家長一起商量議訂。但到了清朝末年,特別是到了民國年間,隨著西方民主思想的廣泛深入,也有一些家族制訂規約,採取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公議原則。如1920年後倉浣錦馮氏孔安堂修訂的規約有一條即為:本祠堂如有公議事項,須邀集六房長及總分幹事、士紳等與議,以過半數之贊同得決議之。規約隨後還反覆強調:本規約未盡事宜,得隨時公議定之。(《[湖南長沙]長沙易氏支譜》1920年百祿堂木活字本)

有些家族在中華民國成立以後,出於對民主共和制度的擁護,在家族內部推行民主制度。他們模仿西方的立法制度,在家族中成立了族約會,作為族中的立法機構,家族規約的制訂權即掌握在族約會手中。這個立法機構一般是單數,方便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權。如1934年新化縣奉氏家族成立的族約會,由各房房長、各垣垣長推舉了正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幹事兼文牘收支一人、評議員十二人。族約會的原則是「以聯絡族誼、整理家規、推廣教育、調息紛爭爲宗旨。」並規定「正副會長、評議員,任期兩年。但經族衆之同意,得繼續連任。」(《[湖南新化]奉氏十一修宗譜》1935年木活字本)

2、一般傳統家族制訂家規族約的內容都圍繞著禮教、教化、國法三個原則。

一合乎禮教。當時,孔子的儒家禮教思想在人們的心目中是至高無上的。尤其是北齊顏之推的《顏氏家訓》與宋代朱熹撰寫的《朱子家禮》,更被一些家族奉為禮教的聖明。禮教的核心是三綱五常,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即為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當時大部分家族的家規族約都以體現儒家三綱五常內容的四書五經、《顏氏家訓》、《朱子家禮》等為基本,所以縱觀家規族約的基調都很雷同。

二注重教化,即教育感化。有些家族的家規族約內容,家訓佔了很大一部分。家訓都為先祖的訓導,制定者用修心、立身、持家、處事、成業等諸方面諄諄教誨子孫如何去立身處世。家訓的內容基本都是「孝順父母」、「尊敬長上」、「教訓子女」、「和睦鄉鄰」、「勤儉節約」、「各安生理」等注重教育感化的儒家思想。為了使子孫們能牢記祖宗家訓,時時規範自己的言行,各家族不僅將家訓載入家譜,傳之後代,而且每年祭祖時都要在祠堂合族宣讀一遍,以上告祖宗,下儆子孫。如鎮江韋氏訓禁就有一條規定:「宗族設爲春、冬二祭…每於祭畢之後,族長宣諭一遍,俾我子孫知所懲勸雲。(《[江蘇鎮江]韋氏族譜》清光緒三十四年儲書堂木活字本)就是帶有懲罰性的家規,也大部分先用很大的篇幅教誨子孫如何立身處世,如何懲罰占的篇章很少。

三符合國法。當時很多制訂者都清楚的意識到,家規族約應參照國法、符合國法。如義烏盤溪施氏家規的引言就寫道:「家之有則,猶家則引國之有法。國法所以定民志,家則所以一衆心。」((《[浙江義烏]盤溪施氏宗譜》清同活十年本)家族要在社會中生存,遵守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在各個家族家規族約的條款里,家法與國法已融為一體,「不遵家訓,即不守國法」字樣在家規族約里隨處可見。有些制訂者還將家法作為國法的補充。如宜興堵氏祠規引言寫道:「故《祠規》之設,所以濟國法之不足。先事而匡失,教成而善俗。」()

當然也有些家族在制訂規約時,實際上有違反國法的行為。如訂有處死家人、族人的條規。如果按照當時的國法,即便犯有死罪,死刑也要有官府執行。還有些家族會將家法先於國法。如長沙唐氏家法如此寫道:「國法懲創於已然,家法警惕於未然。其欲人循分守禮,遠於罪戾,一也。使於悖行萌芽時,即範以家法,則人皆良善,家底肅雍。雖有國法,幾於刑措。特約爲若干條作家法。《[湖南長沙]唐氏五修族譜》1933年晉陽堂木活字本)

但總的來說,家規族約中的內容一般和國法相輔相成,如果國法作了修改,制訂者就會作出相應的調整,以免與新的國法有衝突。

家規族約的頒布一般有二種情況,一由宗族自行頒布;一由官府出示頒布。

絕大多數的家族在家規族約制訂完以後,會由族長在祭祀時,合宗宣布,有的還會張貼在祠堂內,讓族人熟讀牢記。到了民國年間,有些家族成立了順應民主共和潮流的族約會,如果要頒布或修改家規族約,則一定要得到族約會的批准,才能實施。

家規族約作為家族的重要文獻,一定會載入該家族的家譜,並會放在卷首或卷一的位置。有些名門望族還會將家規族約專門刊印成冊,分發給各支房,讓族人可以隨時閱讀。

從宋代起,特別是到了清代和民國年間,有些家族為了使家規族約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並能使之牢牢地制約族人,往往會藉助地方官府的權力,請當地政府備案並頒發,這樣就能使該規約成為名正言順的與國法並立的條款。如1935年的湘潭昭峽劉氏家族在族規訂好以後,即上呈湘潭縣政府備案核准。當時湘潭縣縣長劉紹諴核准後,還特批了這樣一段話:「呈暨族規均悉。邇來風俗澆漓,人心險惡。對於舊有道德,視爲腐化不足齒。及馴致綱維盡弛,姦宄百出,世亂頻仍,無由敉定,良堪浩嘆。該代表等有鑒於斯,趁續修譜牒,釐訂族規,藉圖挽救,用意良嘉。所擬各項規條,切中時弊。惟族規中「笞責」二字,抵觸法令。應易以「從嚴懲處」字樣。其餘尚屬妥善,准予備案。仰即努力推行,務收實效。本縣長有厚望焉!此批。縣長劉紹諴。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湖南湘潭]湘潭昭峽劉氏五修族譜》1935年紹墨堂木活字本)北宋名臣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為宗族訂的《義莊規矩》,更是在治平元年得到了朝廷的批示與頒布,並下令在蘇州一帶施行,從此開創了義莊的先例。

(三)範圍內容

家規族約規範的範圍主要包括家事與族事。規範家事的範圍內容概括起來有這幾個方面。

1、孝悌,即孝順父母,敬愛兄長。在傳統社會的家族內部,「孝」佔據著無與倫比的地位。它是百禮之首、百德之本。不孝是最大的惡德,所以「人之行莫大於孝」。基於此,大多數家規中都十分強調「天下無不是底父母」,甚至提倡《二十四孝》中的「割股療疾」、「卧冰求魚」之類的極端孝順。對於孝子賢孫,家庭會將其提交宗族,再由族長會衆呈請旌表,即由宗族或官府立牌坊、賜匾額。實際上統治者為了保證封建倫理的影響力,還通過法律的途徑來加強孝的地位。如清代法律規定,不孝父母者,若犯情節重大者,可送官處死。所以一些家族也有相應的家規族約。如濟陽江氏族規有此一條:「不孝父母及祖父母者(如駡詈、抵觸、缺養等項),初次懲戒化導,令立約存祠。如不改,送官處治。若犯情節重大者,送官處死。「(《[江西婺源]濟陽江氏統宗譜》1919年木活字本)在法律與族規的共同作用下,確保了孝道在當時社會上的牢固地位。

兄友弟悌是緊跟著孝順父母后面的內容。家規族約十分強調兄弟和睦、友愛。「兄弟者父母之手足,天錫之羽翼也,兄能友其弟,弟能敬其兄,一家和樂,外侮莫及,自享無事之福矣。」在當時長次有序的道德倫理下,如果是弟弟有違於兄長,會受到家法的懲處,但如果是兄長的不是,則僅以勸導為主。如濟陽江氏家訓里有一條即為:「有弟不恭兄者,家長當反覆誥誡,使其省悟。不悛則治以家法,甚則鳴於官。若兄不友弟,亦當勸之盡道。(《[江西婺源]濟陽江氏統宗譜》1919年木活字本)兄弟間的友好關係也往往要根基於妯娌間的和睦。所以「和妯娌」也是家規族約內重要的一條。

2、修身,這是對族人自身的要求。在漫長的中國歷史長河中,儒家思想一直在思想教育方面佔主導地位,「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是其中的精髓部分,它作為當時社會的指導思想,影響著人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治國必須齊家,齊家必須修身,作為社會單元的宗族,自然會對族人的品行、道德等作出規範,這些規範一般都具體落實在該家族的家訓里。縱觀各家族的家訓,字裡行間往往都貫穿著中華民族諸多的傳統美德。家訓是各個家族用以勸戒子孫的訓詞,它不像族規那樣具有強制性,但往往是用來制訂族規的基礎與依據。家訓比較常見的是歷代祖宗的訓詞、規勸言論等。也有些家族在先祖訓詞的基礎上,結合本族的實際情況制訂家訓。有一些家族把家訓編成朗朗上口的七言或五言詩體,簡潔明晰,易誦易記。對於族人及子孫後代有關修身方面的規勸基本都是以勤儉、樸素、好學、敬業、尊師、正直、廉潔、樂於助人等為要點。勤為開財之源;儉為節財之流,這是大部分宗族勸導子孫勤儉的共解。有些家族對族人穿戴服飾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涇縣倪氏在家訓里如此規勸族內年輕人的穿戴:「服之不衷,身之災也。衣服附在吾身,吾知而慎之。古者庶人耄耋而後衣絲帛,其餘則布素而已。近世無賴少年不安本分,好尚時趨,專求新奇款式耀人耳目,惹得鄉人憐,難爲識者觀。但此輩雖一時侈靡,不轉盼而已鶉衣百結,向之華麗者何在耶?戒之。」(《[安徽涇縣]新紫山倪氏七甲支譜》清乾隆五十三年刻本)至於教誨族人好學、敬業、尊師、正直、樂於助人等內容,更貫穿在各家族家訓的字裡行間。

廉潔歷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儒家道德倫理佔主導地位的傳統社會裡,廉潔幾乎與孝悌相替並論,故所以廉潔也是各家族對子孫後代修身規範的的重要內容之一。清光緒年間湖南宜章谷氏宗族的家訓里有一段對廉潔的精闢論述,即便對現今社會也有相當的警世作用。其云:「砥節礪行,莫善如廉廉者,終身之品行所係也。古人惡圓,故矜也而廉。今人毀方,故不廉而貪。廉雖稜角峭勵,然與其和光同塵,無寧揚清激濁,是以六計弊羣吏。曰廉善、廉能、廉辦、廉正、廉法,六德而皆冠之以廉。居官且然寧居家者顧可不厲廉隅、不敦廉節乎?若不爲廉而爲貪,立身制行,一切卑污苟且,胡可爲訓。誠能嚴氣、正性、寡慾、清心,在家爲廉潔之士,異日舉廉於朝,慎厥官方,飭其簠簋,民懷清廉,目爲廉吏,豈不爲克家之令緒哉?(《[湖南宜章]谷氏族譜》清光緒二十七年木活字本)其文告戒子孫,一個人節操與道德最高的表現就是廉潔,是人一生品行之所系。為民要廉潔,為官更要廉潔,這就是修身、齊家、治國之根本。

對於族人修身上的要求,在各家族的規約中基本一致的還有「戒淫」、「戒酒」、「戒賭」、「戒盜「等。對於婦女,幾乎所有的家法族規都依據封建的禮教,要求她們在家從父,出嫁從夫,無夫從子,遵守婦德、婦言、婦工、婦容,即所謂的三從四德。孝敬勤儉、正氣和氣、保身保家,循規守矩,不要犯「七出」之條。

清代後期,鴉片流入我國,許多國人染上煙癮,無法自拔,人不人、鬼不鬼,眾多宗族針對此情,紛紛在家規里添加了「禁吸煙」一條。如清宣統元年江西萬載袁氏家族的家規新增的二條里,有一條即為「戒吸煙」:「嘉、道之際,洋煙入中國者尚少,故我族《家規》十九條未曾懸以爲戒。今則毒痡十八行省矣。偶爾一嘗,精神煥發;一經上癮,遂成廢人。過癮無資,遂成盜竊。嗚呼,人皆可以爲堯舜,乃自淪於廢人盜竊也耶。今國家禁煙嚴切,中土不得栽罌粟,並約外洋不得以毒藥相戕賊,將來土膏不繼,吸煙者有死而已,何不及早回頭,死中求活,日滅釐而月減錢,以待來年而後已,可也。出地獄而登天堂,是所望於改過勇決者。(《[江西萬載]萬載白良袁寬房譜》清宣統元年汝南堂木活字本)

民國期間,由於時代的變化,各家族對族人修身的要求又有了與時代俱進的新內容。如1943年江西宜春慈化湯氏宗族在家訓里鼓勵族人努力奉行三民主義,爲抗戰建國、復興民族作出努力。要求族人積极參与政府的教育、衛生、政治及一切公民權利。

3、職業。這是與族人和子孫後代生存、生活休戚相關的問題,所以各家族的家規族約對職業的選擇比較嚴格規範。一般的家族都以耕讀為本,認為本業莫重於耕讀,而工商次之。也有些家族把士、農、工、商都視為立身之道的本業,並沒有高低之分。如清康熙間湖南益陽龔氏宗族條規告戒族人:「務本業乃立身之道。國有四民,士、農、工、商是也。吾族爲士者必以讀書爲本,爲農者必以力田爲本,爲商者必以貿易爲本,爲工者必以精藝爲本。各務其本,皆不失爲資生之務,此皆優游安樂而無後災者也。(《[湖南益陽]龔氏九修支譜》南峰堂木活字本)還有些家族認為耕讀之外,「唯醫最善」。可以「入便為事父母,出足以救人危急」(《[江西南豐]南豐瀲溪傅氏九修宗譜》清同治九年木活字本)雖然不少家族注重子弟的文化教育,是使之知書達理,不僅僅意在科舉。但「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是當時社會的長期共識,眾多的家族還是極力鼓勵聰穎的子弟參加科舉,以期取得一官半職。

僧與道在儒家看來是無父無君,異言異服,是名教之賊,歷來被儒家斥為異端。所以在各家族的家規族約里幾乎都有一條「遠僧尼」,嚴禁族人子弟出家當和尚、尼姑、道士。如有子弟出家為僧為道,就要給予譜牒除名之懲罰,還要問其父之罪。如果因為家境貧窮不能撫養的緣故,即要該家庭上報族長,由族長指令族中家道豐裕者作為仆童扶養。如有故意推諉之家,族長即會衆稟告官府治罪。

娼、優、隸、卒,即娼妓、戲子、衙役、兵士,在當時被普遍認為是比異端更卑劣、低賤的職業。有些家族還把茶房、剃頭、吹鼓手等職業也列為卑不足道的職業。族人如果有誰選擇了這些職業,即「祖宗且羞以爲子孫,子孫且恥以爲祖宗也。至是《譜》內不能書其名,家廟不能列其位,雖有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安徽合肥]合肥李氏宗譜》清同治十一年木活字本)

4、婚姻。婚姻是家庭的大事,各家族的家規族約基本上對該族的婚姻都有著專門的規範。概括起來有以下這幾個方面。

同姓不能結婚。本族之內嚴禁互相通婚,即便是祖籍不同,二個家族,也不能通婚,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古時,人們認為,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夫婦爲人倫之始。同一個姓,是千流萬派之同源,千枝萬葉之同本,同源同本相互結合就是亂倫。故從《周禮》到《禮記》,都嚴格規定「同姓萬世不婚」,「娶妻不取同姓」。即便一族內有二個姓,因為是祖源同出一姓,也嚴禁通婚。如績溪縣南關許氏宗族內有許、余兩姓,但遠祖為許姓,故族規內「同姓不婚」一條如此寫道:「同姓不婚,《周禮》則然,應毋庸贅。然我祠既有兩姓,而又同出一姓,必定《規約》,以昭世守。各派丁世居故土,兩姓同出一姓,不能爲婚,人人知之,恐有散居遠處不知本源與他祠妄結婚姻,許與余爲婚有礙本祠之餘;余與余爲婚雖各別其源,終屬同姓;余與許爲婚,余自許改,亦屬同姓,皆不準。」(《[安徽績溪]績溪縣南關惇敘堂[許氏]宗譜》清光緒十五年惇敘堂木活字本)

重門第、正名聲、忌財色。無論是娶妻還是嫁女,都要門戶相當,家世清白。即不要攀附權貴,也不要欺凌貧寒人家,更不能「與下賤之家私綈婚姻。」如浙江東陽任氏宗族的家規里有一條「酌定婚姻」,如此規定:「凡嫁娶不必扳援富貴人家,須任良緣,或以故家、或以舊族。如有不問名姓,結婚下流者,即削譜除名,不許入祠」。(《[浙江東陽]合澄任氏宗譜》清嘉慶二十四年木活字本)在聘禮和嫁妝上,絕大部分的家規族約都引用清代教育家朱用純《治家格言》中的「嫁女擇佳壻,無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計厚奩。」這句話告戒族人,一些家族在家規里規定,如果有族人嫁女貪圖對方的錢財,將女兒或妻子賣給別人作妾,或嫁給門第不如自己,家世不清白的,族長會合同族內長老,將其懲以家法,並追回所有錢財,將妻女贖回另嫁。如有抗拒行為的,送官府治罪,並在家譜其名下寫「無恥」「議削」等字樣,讓他永生永世抬不起頭。如江西婺源齊氏宗族的家法有一條「禁鬻女」即如此規定:「嫁女無論貧富,必擇清白人家。如有無恥之徒貪得身價,將女或妻賣與人作妾,及嫁賤姓者,合族衿耆同入宗祠,懲以家法(八十板),追出身價銀兩,將所賣妻女贖回另嫁。抗拒不遵,呈官究治,仍於《譜》內大書「無恥」「議削」等字,停餅止胙,終身不齒(如身價銀業已花費,祠內墊出再行追繳)。(《[江西婺源]翀麓齊氏族譜》清光緒十二年木活字本)在娶妻和嫁女的門第上也有不少的家庭認為,娶妻和嫁女的門戶應有所不同,即宋代學者胡安定所謂的:「嫁女必須勝吾家者,勝吾家則女之事人必敬必戒;娶婦必須不若吾家者,不若吾家則婦之事舅姑必執婦道。」這樣就能使得婦女都能敬重公婆和丈夫。

嚴禁婚姻轉房。即兄死後弟娶孀嫂,弟亡後兄納弟媳。這在當時被視為嚴重違反長幼之序倫理道德的亂倫行為,在很多宗族的家規里還把此喻為禽獻之行,要予以驅逐等重罰。

離婚。為了維護夫權,封建禮教對婦女有「七出」之條,即無子、淫(三點水+失)、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公婆和丈夫可找出其中任何一條,將不喜歡的媳婦休回娘家。在當時,離婚被視著人倫之大變,因而一些家規對族人無故休妻會有種種懲罰。如湖南瀏陽陳氏家規如此規定: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娶。(《[湖南瀏陽]瀏邑西鄉圍山陳氏五修族譜》1938年敦本堂木活字本)

婚嫁。當時,雖未嚴格遵守古制,但有些家族還保留了婚嫁的傳統習俗,對於婚嫁的具體過程也有一定的規範。如傳統的婚嫁一般要經過說媒、認識、打聽、見面、過紅、年佩、迎親、拜天地、開喜宴、鬧洞房、回門等環節。有些習俗還保留至今,尤其在農村,幾乎保留了這些傳統習俗的全過程。

5、喪葬。孟子曰:「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 故喪葬在傳統社會裡被看著是比婚姻更重要的大事。《周禮》、《儀禮》、《禮記》等先秦典籍中都保存著當時國家制訂的專門喪禮,宋代以後各家族的喪禮基本遵照朱熹《文公家禮》中的儀式。由於有約定成俗的喪禮,大多數家規族約略去了喪禮的具體規定,但基本都制訂有關喪葬這一條,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這幾個方面。

盡悲盡哀,喪葬有度。父母去世,子女哭泣哀慟必須要竭盡其誠,不能有一點點虛假。有的家規還要求子女「躃踴哭洫」,即淚流滿面的捶胸頓足大哭。如父母剛去世,有些家規規定子女「朝奠夕奠,哭無時焉」。身有父母重孝者,不應與聞他人的婚喪慶弔等事。如有要事不得已前往,也必須穿戴白色衣冠。一些家規要求族人辦喪禮「稱家之有無」,就是根據自家的經濟狀況,不要「貧而厚葬」,浪費錢財。有些宗族則規定,喪事不得用樂,不得飲酒食肉,否則就是不孝。絕大部分的家法族規規定喪禮不準請僧道超度亡靈,認為這不但與古禮不符,還「誕妄不經」。

合族弔喪,同舟共濟。一家有喪,合族舉哀,這是中國傳統家族的習俗,故大部分家規族約對此有明確規定,如湖南湘潭錢氏宗族家規的「喪禮」條規定:凡我同族,須先發訃文,不拘遠近,葬日弔儀直其餘事,宜親詣靈前拜奠,足徵族誼之好。至住居有遠窵者,訃文止發房長家,使代爲遍傳。(《[湖南湘潭]錢氏三修族譜》清嘉慶二十三年彭城堂木活字本)還有一些家族的家規為了減輕有喪人家的負擔,要求族人在弔喪時必須自備各自相應的喪服,並努力幫助貧寒人家舉辦喪事。

入土為安,擇護墓地。按照古禮,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即死者一定要入土為安。但有些後人惑於風水,希望找一塊風水寶地來安葬父母,從而使子孫飛黃騰達,這樣死者往往就不能及時下葬。所以有些家規規勸子孫不可迷惑堪輿,遲遲不葬親人,這是最大的不孝。安葬死者「無論高山平洋,祗要黃壤赤土,親自堅築,自避水蟻風吹。」即可。對於墓地的守護,在各家族的家規里規定的更為嚴格。如有一點差錯,就要受到家規的處置或「鳴官究治」。

謹尊喪禮,克守喪期。一些家規族約雖然略去了喪禮的細節規定,但還是十分強調了替父母守孝三年之禮節。即父母去世,必須嚴格遵守傳統禮制,三年之內不得行婚宴嫁娶,要戒齋避葷,舉止嚴謹等等。

家規族約中有關家事的主要為以上幾類。還有值得一題的一條是「禁溺女」。在傳統的社會裡,長期存在著「生男則喜,生女則悲」之風氣。有些貧困的家庭有了女兒再生女嬰,一出世就會將其溺死。針對此種情況,很多宗族制訂了「禁溺女」家規,並給予了種種懲罰。清光緒年間,一些宗族還由族人捐款等方法,專門為此設立了育嬰堂。

家規族約規範的宗族事務範圍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首領。族約規範的宗族首領為:一些較小的宗族只設族長一人;大部分的宗族設有族長、房長,大族還設有族長、支(柱)長、房長或族長、房長、分房長。宗族的最高首領為族長或宗長,還有一個名譽首領為宗子。族長由族中尊老依據德才標準,通過選舉來產生。宗子則由長房的嫡子或嫡孫充任,沒什麼實際的權力。族內的各種事務都由族長負責處置。有些大族人多事繁,一個首領難以兼顧,往往再配設族正、族副等,也是由族內尊老推選。這些首領如同宗族的司法官,負責裁斷族中的各種事端。故族規規定,只有公正廉明的長老才能出任此職。

辛亥革命以後,隨著民主共和深入人心,有些宗族緊跟時代的潮流,向民主化方向跨進,開始改革宗族領導機構,成立了族會或族議會,並通過族眾用超過半數表決權來選舉宗族的首領和表決族內事務。宗族首領的名稱也由族長改為會長,族副改為副會長,下面還有幹事、文牘等。

2、宗祠。任何宗族都離不開宗祠與祭祀,故每個宗族所訂的家規族約中有關宗祠條例的內容都非常詳盡。宗祠條例中最主要的是祭祀祖先的儀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每個人都與祖先血脈相連,祖先是自己的生存之根,立命之本,因此祭祀祖先是最重要、最隆重的家族活動。一般宗族每年舉行春秋二祭,祭祀的先後順序、主持者、所用的物品、儀式、程序等都有著嚴格的規範。一些觸犯國法與家規族約的族人是不得參與祭祀活動的,「不與祭」和「革出宗祠」在家規族約里是很嚴厲的懲罰。試想,一個被抽去安身立命之根的人,就會猶如四處飄蕩的浮萍,還能擁有什麼呢?

宗祠還是行使族權和族人集體活動的場所。如有族人子弟觸犯了家規族約,族長會傳派族眾在宗祠彙集,當面教訓或處罰。如遇有承繼、選舉之事也會在宗祠內舉行。有的家族還將宗祠作為該族的「義舘」之處。即給族內天資聰明又上不起學的貧苦人家子弟作為免費念書的地方。如浙江吳興沈氏宗族的宗規里有一條如此寫道:「族中讀書子弟,富者延師訓誨,易於上進;貧者無力從師,雖有資性過人,勢必廢棄無成,深爲可惜。必須宗祠中開設義舘,延一老成善教之師,訓誨族中俊秀之子,助其修脯,勿使荒廢。庶書香可繼,亦吾族光耀門閭之本根也。(《[浙江吳興]重修晉陵金臺沈氏族譜》清康熙間刻本)

幾乎所有宗族都准許族內科舉中榜的子弟按照科名的高低自製匾額,用紅體金字懸掛在祠堂內,以示激勵和光祖耀宗。

3、族產。即宗族的共同財產。對於族產的來源與支出,族規也有嚴格的規範。族產主要有這幾個來源:一為田租與房租等固定收入。在當時,田地被視為最可靠的恆產,應而大多數宗族的族產是族田,所出租谷收入最大一部分用來祠堂祭祀,其餘用來維修和祭祀祖墓,還有作為貧困人家子弟的學塾開支。族產還有二個來源,一個是捐助。有些富裕的族人會自願捐出若干田地和財產,大多數的族規會明文規定有家產的族人該捐多少錢。一個是違反家規族約的罰款錢。對於族產,幾乎所有的宗族都奉行只許買進不許賣出的原則,子孫有永遠保護族產的職責。

一些大族,特別是南方的大族,還有一種特殊的族產,就是義莊。自從宋代范仲淹在蘇州創設義莊後,不少宗族紛紛效仿。清代中期以後,由於人口的急劇增長,社會又動亂,清政府鼓勵宗族大辦義莊,並給予義莊種種優待與褒揚。於是,在江南一帶的宗族出現了大批的義莊。宗族對義莊、義田的規範非常嚴格,專門「刊定義莊條規,俱應鏤板刷印,每人給與一冊」。義莊與義田的收入都用於救濟貧困的族眾。

4、譜牒。「家之有譜,猶國之有史」。譜牒一直被各宗族視為「生民之要典,傳家之至寶」。確實,譜牒「上承祖宗千百年之系,下啓雲礽億萬世之傳。」它將整個宗族的遠近親疎都聯在一起,將祖祖宗宗、子子孫孫的名號、生沒、葬配俱載於其中。鑒於譜牒的重要性,各宗族的家規族約對譜牒的規範非常注重,從修纂一直到收藏之間的流程都十分的詳盡。各宗族規範譜牒的續修時間約為二十至三十年。由於間隔的時間比較長和減少續修譜牒的費用,一些族規里有「紀草譜」一條,規定族人生男、娶婦都要收丁費,生女就免收。凡有生死、嫁娶,要即時通告並丁費送交房長,填注在草譜。房長於祭祀日交經管人,填入總冊。如過期不繳,無論紅丁、黑丁,都要罰款,反抗者重罰。每三年由經管人謄寫二份,下存家廟,上存支祠,以資公閲,而備遺忘。

譜牒平時由族內各房分別收藏,有些宗族由宗祠辦祭人收藏,春秋二季祭祖時,「將譜呈出,族賢能人公同細看,如有鼠齧蟲傷油污損壤,即令於祖宗神位前,輕者跪香一柱,重者嚴加懲責。看畢即將譜內通俗歌、四禮、律條、族規、令聲音嘹喨者輪宣一週。宣畢,隨令善書者,將上年清明後本年清明前,各家有生沒葬配逐一具報,登載譜中。書畢,量給善書者筆資勸勉。」(《[湖南藍山]藍山鍾氏八修族譜》1936年鉛印本)

各家族的族規對譜牒規範最多的是如何妥善保存,如有被玷污、油漬、煙熏、蟲蛀、鼠咬、、塗改等等,都要以不孝不敬治罪。。

5、族學。宗族所期望於子孫者,莫大於立身揚名、光前裕後。然非磨礪以成,怎能坐致榮顯呢?故一些富裕的大族在族規里規定,投以專款開辦本族的學塾,也稱義塾、義學,專門延請學行兼優的老師在祠堂給族內那些「雖有聰明俊秀之材,困於饑寒而不能力學」的子弟提供免費教育。這些子弟雖然不可能個個立身揚名,但也可以增添該族的文人墨士,使之「書香日盛,世澤日長」。設立學塾的宗族大多制訂有關學塾的規條,其中規定了教育的方法、課程的設置和各種獎勵、懲罰制度。一般學塾所教的課程為《三字經》,《弟子規》、《朱柏廬治家格言》等啟蒙課本,然後再教以四書五經。對於參加院試、鄉試和赴京城會試的族人,一般宗族都資助路費等費用。

   在民國初年的族規里,還出現了有一些較大的宗族在本族按照新式學堂的章程建立本族的小學校,並鼓勵或資助聰明好學的子弟進城讀中學、大學直至出洋留學。在民國年間,眾多宗族認為「傳家以讀書爲貴,有志上進理應優奬」,紛紛發津貼給畢業於各種學校的族中子弟。如江西萬載的王氏宗族在族規里明文規定了畢業於高等小學、中學、初級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學校及法政學校、農林學校、陸軍學校、京師大學等的各種具體津貼。

(四)歷史作用

家規族約在歷史上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補充了國法,成為官府治理地方的輔助工具。在家規族約發展頂峰期的清代,州縣的地方官擔任了行政和司法的二重任務,當時中國的人口在不斷迅速的增長,到了清代中後期,中國人口已達數億,平均下來,一個州縣的人口要達到二十萬左右,一個知州或知縣連同屬下的幾個典史要處理各種日常公務,要催收全州或全縣的田賦,還要審理轄境內大大小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事務之繁重可想而知。傳統社會裡的宗族管理層憑籍森嚴的家規族約協助官府治理了地方事務。在當時,州縣轄官最重要的公務之一就是催收田賦國稅,然而在各宗族的家規族約里最雷同的一條即「完國課」,這樣使官府大大降低了徵收田賦國稅的難度。

州縣官還有一個重要的公務就是審理各種案件,然而在各家族家規族約里很相似的一條也為「戒爭訟」,明文禁止族內各類糾紛訴訟官府。其實在傳統社會裡,初期的民事糾紛和一部分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在宗族的祠堂內了結,所以祠堂在某些地方又稱為公堂。

家規族約在歷史上又一個主要作用是通過獎善懲惡的種種規約,傳承和發揚廣大了中華民族的許多傳統美德和優秀的思想品德。當然家規族約中的一些糟粕在當時的社會裡也殘害了不少無辜的人,尤其是束縛婦女的三從四德、貞潔牌坊等,經過歷代家規族約的渲染,使中國的婦女一直在社會的最底層掙扎,一直到新中國的成立,才逐漸解脫了這些繩索。

在傳統的社會裡,中國一直流行著重本抑末的思潮,即耕讀為上,工商次之,而家規族約又將這些失之偏頗的思想世代相傳,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讀書仕進更世代被各宗族所推崇,做官發財不僅本人可以榮華富貴,更能使家族光宗耀祖。但傳統社會下的讀書僅僅是為了應付科舉,僅僅是誦讀經書,死記硬背。在重本抑末的思潮和儒家四書五經的正統教育熏導下,傳統社會下的精英有才氣橫溢的詩人詞客、書畫家,有雄才大略的政治家、軍事家等,但善於發明創造的科學家寥寥無幾。在中國家規族約迅速發展的明清時期,也是西方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由於缺乏科學技術的推動,中國社會在數百年間停滯不前,有著五千年文明歷史的中華民族在此時遠遠落後於西方。鴉片戰爭後,在外國侵略者鐵蹄的踐踏下,嘗盡了國貧民弱、落後挨打的苦果。

家規族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一條作用,是維護了本家族的生存和發展。各家族世世代代的子孫們在「修身」、「齊家」的規約指引下,在艱難的生存道路上一路走來。歷史證明,認真制訂和實施的宗族,往往經的起承平歲月的消濁和戰亂時烽火的洗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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