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法官的審判心理

淺析法官的審判心理 2012年12月03日 16:32:23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質正受到嚴峻的考驗,也引起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法官審判心理作為法官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法官履行職責,調節社會糾紛,維護公平和正義起著極為關鍵的作用。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來看,法官的審判心理都對訴訟的過程和結果都有著重大的影響。法官內心對案件審理的情感、態度和對法律的認知水平和信仰程度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決定著法官的一舉一動,推動著訴訟的進行,促進裁判的產生。也因此,法官的審判心理日漸引起法學界的重視。

    一、法官審判心理的內涵和特徵

    法官的審判心理定義為:法官在依法調節社會糾紛時的心理反應、現象、狀態、過程及其規律。作為案件審理的法官,由於其是國家公權力的實施者,在訴訟中的心理不同於任何案件參加人,有著獨特的一面:

    超然於訴訟糾紛。「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的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的法官」。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對此也作了專門的規定,為法官超脫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審理時,其審判心理較少地受到外界利益關係的干擾。

    以解決糾紛為目的。法官作為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其審判心理無疑也是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

    審判心理的被動性特點。現代司法的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法官審判的中立性,遵循這一理論,法官在審判中的心理變化主要是受案件參加人訴爭的影響,而不是因主動行使職權而發生變化的審判心理的穩定性。法官的職責要求法官無論面對什麼情況,法官都要保持理性的思維,敏銳的洞察力。

    二、法官審判心理的構成

    (一)影響法官審判心理的因素

    影響法官審判心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政治環境和政治立場、社會發展水平、法官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法官的閱歷、法官的學識等等。依據影響法官審判心理因素的不同來源,可以把影響法官審判心理的因素分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法官首先是一個社會人,其次才是司法權的具體實施者。因此,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社會上各種因素的影響。

    內在因素。法官自身的學識、品德等和法官的審判心理的關係更為密切,甚至有些因素和法官的審判心理根本沒有明確的界限。

    (二)法官審判心理的構成

    法官審判心理是由一系列心理品質構成,其中包括法官的個性心理品質、審判心理狀態、審判觀念、法律思維、法律信仰五個主要方面,下面具體論述。

    法官的個性心理品質。法官的氣質應當是複合型,即是智力活躍而不粗枝大葉;富有激情而不感情用事;穩重而不沉鬱;謹小微而不怯懦;果斷而不武斷等等。法官良好的性格包括:誠信、正直、勤勉、負責、自信、謙遜、自尊等等。

    法官的審判心理狀態。法官的審判心理狀態是指法官對自身在訴訟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心理變化。中立,是法官在訴訟中的角色定位,即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均衡的位置,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偏見。訴訟中的偏見是指:裁判者在聆訊或者接受證據之前已經對案件事實形成了某種結論。實踐中常有法官在庭審之前就對其中的「弱者」抱有某種同情,這就是對角色定位的錯誤而導致其審判心理狀態發生偏差。

    法官的審判觀念。審判觀念所要解決的是訴訟價值的去向問題。法官的審判觀念主要有以下四種:平等的觀念、正義的觀念、公平的觀念、效率的觀念。

    法官的法律思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官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是法官職業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的強化劑,是法官的必備素質之一。法官的法律思維不僅區別於社會公眾的一般思維,也不同於其他法律職業者的思維,英國上訴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愛得華.科克曾經講到,「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法官的法律思維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司法權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公正、公平的處理案件,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理性思維方式。法官的法律思維有以下特點:是一種合法的理性思維,法律思維首先是要服從規則而不盲從情感;中立性思維,法官應當以同等的標準衡量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接受或者駁斥當事人的訴訟觀點;確定性思維,法官只能在當事人權益間必須作出明確的選擇,並給與明確的保護;被動性思維,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也決定了其思維的被動性;重邏輯思維,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法律適用是一個邏輯運用的過程,決定了法官法律思維的邏輯性。

    法官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通過法官內心的法律信仰提供巨大的驅動力,法官才能夠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三、法官審判心理的外在表現

    再複雜的心理活動內容也要通過行為表現出來,法官的審判心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法官的外在形象。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審判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給人們的外貌印象和內在素質的展示。由於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必須著裝規範,儀錶端莊,舉止文明,言辭謹慎,通過法官的外在形象來體現法律的嚴肅、法官的公正、判決的正義。

    法官的應變能力。應變能力對於法官來說非常重要。法官良好的應變能力包括:敏銳的洞察力。當事人的任何突發行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結果,在實施前必定有所顯現,法官應當對這些蛛絲馬跡具有較強的觀察能力,洞察當事人的內心,並有所準備;冷靜的思維。冷靜是應變的前提,沒有冷靜的思維,就不可能有理智的對策;理智的對策。法官的任務是運用法律解決糾紛,這決定了法官在訴訟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根據案情的進展,理清思維,把握好訴訟的焦點所在;果敢的決斷力。這要求法官不僅僅要能夠根據突發情況提出解決對策,並且在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要及時採取果斷措施,防止案件審理的失控。

    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良好的庭審駕馭能力包括:庭前階段的準備能力。對當事人之間的訴爭焦點進行歸納,確保庭審階段有的放矢;庭審中的協調能力。法官在庭審中最重要的職能是按照法律程序,引導當事人進行訴訟。當事人的舉證、法庭的認證都應當歸納到這一過程中去。法官應當對案件參加人進行溝通協調,並根據庭審進程對案件事實及時概括、認證,確保庭審的有序進行;庭審後的裁判能力。即根據庭審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分析評議其中的法律關係,並準確適用法律,並向當事人充分、全面闡述裁判結果。

    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證能力。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證能力不同於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後者強調程序公正,前者主要是指「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在具體的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實,是正確解決糾紛的前提。

    法官的法律適用能力。司法是一種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工作,這要求法官對法律知識必須具有廣泛的涉獵和精深的理解。在這一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準確進行法律定性,併合理使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

    四、法官審判心理的塑造

    心理的塑造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外在行為的塑造,進而影響其內心,另一種是通過對內在的知識、思維、理念的改變,以影響其心理。目前,法官心理的塑造也是從這兩方面著手,具體措施有:

    遵守司法禮儀。人們的一舉一動不僅會對相對人產生影響,也會對自己的內心產生強烈的暗示,強化支配這些舉動的心理,形成互動。就是「言所當言,不言所當不言」,法官的言語要符合審判所必須的簡明、及時、莊嚴的要求。法官的舉止要符合司法的要求,做到中立而不孤立、高雅而不輕浮、端莊而不呆板。

    約束業外活動。法官應當避免各種活動中的不當形象。法官的形象不僅僅體現在審判當中,更多的卻是表現在法庭之外。在業外活動中,法官的舉止也應當是穩重、儒雅,而不能是放浪形骸。如果法官與社會上的各色人泡在一起,吃吃喝喝、隨便進出娛樂場所,其行為不僅會嚴格嚴重損害法官的尊嚴和公正的形象,而且還會潛移默化地影響法官的公正執法和社會大眾對法律的信心。

    強化專業知識。司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工作,需要精湛的專業技能和紮實的理論基礎為基礎。法律專業知識包含的內容廣泛,但對一個具體的法官而言,兩個層面的專業知識尤為重要,第一是法律理論,其次是法律專業技能。

    拓展文化底蘊。法官在提升自身的業務素質的同時,還應拓展文學、美術、藝術等方面的知識,具備一定的文化底蘊,陶冶情操。

    保持職業操守。法官的職業道德,對於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尊嚴至關重要。美國律師協會《司法行為準則》規定,法官必須尊重和珍惜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努力增進和保持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法官的職業操守具體來說就是「潔自律」,並以此為標準排除一切公眾對司法不公的懷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對此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求法官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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