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道德與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
05-31
關於網路道德與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
文/姜坤
在電子空間中,「符號」化的身份和「不在場」的情況,使網民感受不到是在與人、而不是在與機器打交道,因而會做出一些在物理空間難以做出的粗暴、無禮的行為,甚至認為盜竊、入侵等犯罪也不過是敲擊了幾下鍵盤、點擊了幾下滑鼠而已;信息內容的地域性與網際網路信息傳播方式的全球性、超地域性,使不同道德觀念下的人們更容易產生文化道德上的衝突;等等。面對網路道德的大面積失范,及其正在對社會大眾,特別是廣大未成年網民帶來的負面影響,網路道德的問題成為當今社會各界討論的熱門話題,如何對待和解決這個危機,也成為眾多倫理、法律和心理專家、學者們研究的一項前沿性課題。
目前,我國有專家學者認為,從道德範疇構成的基本要素的角度考察分析,網路道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道德意識方面,道德相對主義盛行,無政府主義泛濫,人際性感疏遠;道德規範方面,傳統規範陷入困境,約束力減弱,而新的道德規範又亟待整合;道德行為方面,出現大量的違反和道德的甚至觸及法律的不規範行為等等。
一、網路道德問題的特殊性
顧名思義,國際互聯網是一個全球性的、開放性的、全方位的網路。網路社會是人類為自己開拓的另一個生存空間,這個嶄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還是沒有法律規範,沒有道德規範的寢化社會,人們只是按照自己在現實社會中的人生體驗來約束自己。這對建立在現實社會基礎上的傳統的道德規範形成巨大的衝突,使之約束力明顯下降。目前網上的道德規範是非強制性的,只能靠個人的內心信念來維繫,這樣網上人是否遵從道德規範,也不易察覺和監督,而不像現實社會中的道德要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內心信念三者同時來維持。因此建立在網上的道德規範約束力減弱。
由於進入網路空間所引發的問題有許多,它們在網路生活中展開來,對傳統道德提出了十分尖銳的挑戰。我們現有的用以消除道德失范現象,維護道德秩序的道德管理、監督、約束、制裁機制,在網路社會也出現了嚴重困難。傳統社會由於交往面狹窄,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熟人社會」,傳統道德能得到比較好的維護。可是,由於網際網路的種種特點,類似於傳統社會中道德他律的種種「外力」,在網路社會中卻在一定程度上失出了作用,網路社會形成了一個相對自由的「自由時空」。一方面,網際網路是由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很多區域網所構成的,它採用離散結構,不設置擁有最高權力的中央控制設備或機構。它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或地區界限。作為一個自發的信息網路,它沒有所有者,它不從屬於任何人、任何機構、甚至任何國家,因而也就沒有任何人、任何機構、任何國家可以左右它、操縱它、控制它。況且網路連接面廣泛,傳輸速度快,搜集、處理信息效率高,人們的活動受時間空間的約束大大縮小,因而現實社會中那種分地域設卡、設點管轄、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網路上對用戶調閱、接受或發布、傳播文字、聲音或圖像信息,包括禁止的黃色信息之類,就並不容易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從信息傳播的方式看,網路行為具有「數字化」或「非實體化(虛擬化)」的特點,我們看到的和聽到的形象、圖象、文字和聲音變成了數字的終端顯現,甚至人也是以一個「符號」作為身份在活動,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難對網路公民的行為加以確認、監管。總之,以網際網路技術為基礎的這種更少人干預、過問、管理、控制的網路社會環境,心將對人們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進行一場或許是有趣的、意味深長的新考驗。在這場考驗中,許多傳統道德津津樂道的東西,如許多空洞的號召說教、人為強加的規範約束、將難免為人們所「默殺」。
每一次技術革命都將帶來整個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變化,也必將引起政治制度和思想道德觀念的變化,出現新的道德觀念和規範;當然,每兩種文明之間在產生、轉換和新文明確立過程中會發生新舊文明之間的衝突,包括道德觀念和規範的衝突。確實,由於社會生活基礎、人們交往和活動方式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特別是人們的生活內容以及變革中的利益調整,人們的思想觀念、道德情感、價值取向難免發生系統的改變,併產生出一些新的道德需求。那麼,適應這一全新的電子空間,過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網路道德規約便不夠或過時了,需要在傳統道德的基礎上,嘗試製定比較系統的維護電子空間秩序、對人們的行為加以約束、要求的新道德規範體系,使人們的行為控制在一個新社會要求的範圍之內。
網路社會生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決定了網路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於現實社會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點與發展趨勢。
(1)自主性,即與現實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更少依賴性、更多自主性的特點與趨勢。
網際網路本來是人們基於一定的利益與需要(資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覺自愿地互聯而形成的,在這裡,每一個人都既是參與者,又是組織者;或者說既是演員,又是導演。也正因為網路是人們自主自願建立起來的,人們必須自己確定自己幹什麼、怎麼干,自發地「自己對自己負責」,「自己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覺地做網路的主人。在網路建設之初,信息貧乏且雜亂無章,此時就有許多網路人無私地大量上載信息,並為那些雜亂無章的信息資源建立管理程序、編製各種實用軟體,以方便網路用戶特別是那些不太熟悉網路的人訪問和運用網上資源(這種行為後來越來越商業化了);網路建立起來以後,為維持網路的正常秩序,網路人又自覺地訂立規範,當發現不道德行為時,又都自發站出來扶正驅邪。網路社會的道德規範不是根據權威(不論哪種權威)的意願建立起來的,而是網路人自發自覺的行為的結果。由於網路道德規範是人們根據自己的利益與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強了人們遵守這些道德規範的自覺性。
此外,網路道德環境(「非熟人」社會)與道德監督機制的新特點(更少人干預、過問、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們道德的行為具有較高的自律性。在那種失出了某些強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時空」、「自主社會」中,或許最初人們還不太適應,然而這種社會,必將是人們的主體意識,特別是權利、責任與義務意識逐步覺醒的社會,一個主體的意志與品格得到更充分錘鍊的社會,一個真正的道德主體地位得以確立的社會,一個人們自主自願進行活動和管理的社會。如果說傳統社會的道德主要是一種依賴型道德,那麼隨著網路社會的到來,人們建立起來的應該是一種自主型的新道德。
(2)開放性,即與現實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不同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之間經常性的衝突、碰撞和融合的特點與趨勢。
信息技術帶來的傳播方式的現代化,特別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使得地理距離暫時「消失」了,這樣,人們之間便可以不受時空的限制而交往,人們之間不同的道德意識、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衝突、碰撞和融合也就變得可能了。同時,由於人們的宗教信仰、價值觀念、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們的交往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各種文化衝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銳化,落後的、無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會的道德意識、道德規範和道德行為,與先進的、合理的、代表時代發展趨勢的道德意識、道德規範和道德行為並存,它們之間的衝突、碰撞與融合也就表面化、現實化了。因此,網際網路的全球化,將使網路道德的開放性由可能轉化為現實。
(3)多元性,即與傳統社會的道德相比,網路社會的道德呈現出一種多元化、多層次化的特點與發展趨勢。
在網路社會中,既存在關涉社會每一個成員的切身利益和網路社會的正常秩序、屬於網路社會共同性的主導道德規範,如不應該不應該製作和傳送不健康的信息,不應該利用電子郵件作商業廣告,禁止非法闖入加密系統,等等;也存在各網路成員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規範,如各個國家、民族、地區的獨特道德風俗習慣等。隨著彼此交往的增多,這些處於經常性衝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規範,一方面使相互之間增進了理解和同情,從而在經歷了衝突和碰撞之後達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無法融合,衝突和碰撞仍舊,也由於彼此並無實質性的利害關係而能夠求同存異、並行不悖。
總之,在網路社會中,人們的需要和個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與滿足。自主自願形成的網路社會,以其獨特的生產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終將建立起一個各國家、各地區(民族、種族)的具有不同信仰、習俗和個性的人們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並互相促進的多元道德並存的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一定的社會道德、法律規範調整網路人之間的關係,以維持正常的網路秩序,否則陷入無休止的爭奪,大家都互相欺騙、肆意破壞、不講秩序,結果誰也可能得不到好處,或誰都可能蒙受損失。網路在某種程度上是自由的同義語,但現實的問題已經表明,網路上的真正自由必須以一定的道德甚至法律規範為前提,為了獲得最大的相對自由,網民們必須失去一定的自由;為了保障其根本的利益,他就要放棄一些過份的需求。而在這一過程中訂立的規範為大家所接受之後,人們就可依規範行事,從而獲得相對的自由,去創造有價值的生活。
二、法律方式的介入及其面臨的問題
針對網路社會中的犯罪行為和許多嚴重的社會問題,當道德規範顯得軟弱無力時,許多人都會自然而然地考慮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範,力求規範團體和個體在網上的行為和關係。在這方面世界各國已經做出了一定的了努力。例如美國通過的「信息凈化法」,「總統反恐怖法」和「隱私權保護法」,新加坡的「Internet管理體系」。我國為了促進Internet的健康發展,也於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暫行規定」,並在1997年3月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刑法》中也增加了對計算機犯罪的懲罰規定。
但是,在網路發展的過程中,涉及的問題往往是非常複雜的。比如,在高科技條件下,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犯,保護個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獲取並利用,已成為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在道德與法律的界限上,在限制自由而保護隱私方面,可能影響到國家管理和公共安全的問題;而反過來也同樣存在問題。面對這樣的兩難問題,無法通過法律使之得到根本的解決。比如,一個技術師在修一台電腦的時候發現裡面有一些文件不道德或者是違法的文件,他應不應該告發?如果從保護隱私權的角度出發,電腦是其擁有者的私人物品,在未經其主人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侵犯其中的內容,技術師被委託修理電腦,並不表示主人同意其看其中的內容。從職業道德的角度來看,技術師有責任保護客戶的私人資料和隱私不因維修過程而遭到損失。但是,各國在強調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時,同時也隱私權的範圍做出了一定的界定,包括我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就提出,隱私權不能超越國家或者公共安全,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執法人員可以進行相關的檢查,每一個公民在面對違法和損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時,也都有責任監督和舉報。顯而易見,技術師面臨著兩難的問題,他不舉報就是沒有盡到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但是他舉報了就涉嫌侵犯客戶的隱私權。
而另一個例子更能讓我們看出,法律在解決網路道德問題時的尷尬。1996年1月8日法國總統密特朗去世後,他的私人醫生克勞德·古布雷推出了紀實作品《大秘密》,披露密特朗的病情和其他私生活情況。總統家人起訴後,1996年1月18日法院判該書侵犯密特朗私生活,並違反了醫生的職業道德,禁止發行,違者出售一冊罰款1000法郎;但事實上,該書不久就被全文搬上了網路,且被譯成了英文,隨人調閱。法院禁令對此無能為力。
舊的法律系統在網路世界的新問題面前顯得漏洞百出,難以招架;不僅如此,即便是新制定的有關網路信息的法案,也有很多不能解決或難以操作的實際問題。因此,光靠法律手段是遠遠不夠的,在現有的條件下,還必須在法律的保障下,同時依靠道德的力量,才能解決紛繁複雜、層出不窮的網路問題,單獨依靠法律或僅僅依靠道德都不能達到我們的要求。法律是外部的制約力量,是他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要求,任何一個人,無論道德修養的高低,至少都不能違背法律規定,否則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是內心的制約力量,是自律,是最高水準的「法律」規範,任何一個人,除了遵守法律之外,必然還受到社會道德的約束。法律是道德的後盾,在法律的威懾下,道德才有生存的空間;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氛圍,在道德的環境里,法律才能有效地行使;沒有法律,道德就失去了維繫的力量;不講道德,法律就成了有空子可鑽的擺設。
網路空間是虛擬空間,是全球性的、開放性的信息系統,網路上允許廣闊的個人空間存在,就存在許多現有法律無法到達、不能面面俱到的問題,法律不能完成的任務,交由道德輔助完成;尤其在現階段的技術條件下,網路還存在很多漏洞,網路媒體的安全服務機制尚未能完全有效地建立;因此,道德的作用就顯得尤其重要。
隱私權問題更有其具體的特殊性,光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的,只有通過道德的約束,個人的隱私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這是因為:一方面,道德的力量能強化網路的環境道德壓力,而環境的道德壓力有多大,群體的道德水準就有多高;環境所施與的道德壓力越大,人們試圖侵犯他人隱私時的道德恐懼就越強烈,因為道德壓力雖然不具有法的強制性,但它可通過社會的輿論產生巨大的威脅,簡言之,就是令人「不敢」去做;另一方面,道德的力量還能強化人們內心的道德自覺,即通過呼喚內在的自尊心和羞恥心,主動迴避侵犯隱私的不光彩行為,簡單地說,就是讓人覺得「不屑」去做。只有在法制的前提下,將尊重他人隱私視作自身當然的道德要求,那時,一切信息技術的發展,就不再能妨害人類自身的健康、基本權利和社會安全;信息技術的積極面才會被最大地發揮和利用,消極面被有效地遏制,社會利益和人的尊嚴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網路道德應成為網民共同的守則。除了加快和完善網路法制規範,加緊網路技術改進、提高網路安全性能之外,大力提倡網上自律是行之有效的好辦法。由於網路媒體的交互性和開放性,網上自律亦區別於傳統媒體。傳統媒體的媒介自律是針對媒介業內的,對媒介從業人員提出了相關的職業道德的規範性要求;網路媒體因其互動性,網路媒體的「自律」概念也發生了變化,網上的自律要求應當是雙向的,一方面網路媒體應制定出所有網路內容服務商共同遵循的道德守則,主動自覺地遵守傳播者的職業道德、保護用戶個人隱私不受侵犯,這一點與過去傳統媒體的「自律」相當;另一方面內容服務商還應制定「用戶自律公約」,提請每個上網用戶對自己的網路行為負責,網上人人都可以是信息的收集和發布者,那麼「自律」就不再是某個群體而是大家共同的行為規範了。
三、根本途徑應是道德與法律建設雙管齊下
互聯網的「大度」,使它不會拒絕任何「異端邪說」,也很容易使個體生命意識極度擴大化。然而這種寬容和對個性價值的極度惡性張揚,又對國際網路的安全形成了很大危害。面對如此兩難的困窘,迫切需要對互聯網道德規範的定位與約束。但是,一項新的道德體系的形成又往往是一個長期的里程,必須經過無數思想家的引導與錘鍊,還必須得到社會的驗證與定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運用傳統的道德理念來衡量現在的網路是非。當然,這是不科學的、不完善的,甚至是不足以服眾的,然而這畢竟是我們所習慣並且熟知的,是數千年文明的積澱。而道德大廈的發展,並不一定必須推翻重建,有些時候,添磚加瓦也許更為現實。但這僅憑人們的自覺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對它進行法律形式的引導與規範,網路的立法迫在眉睫。而且,這「法」的確立不只局限於現實世界當中對於網路應用行為的約束,還必須考慮到虛擬社會內部的法律制定。從長遠來看,網路虛擬社會只有在道德與法律的雙軌上,才能為我們提供更豐富更安全的情感需求,才能給予更多的人實現其生存價值的機會,這也是我們建設文明網路的突破口。
對於網路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完善相應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加強管理。但同時也必須加強網路道德建設,這才是基礎性工程,在預防網路犯罪中起著「治本」的作用。網路道德建設是一個全新的世界性課題,因而談論起來也往往顯得頭緒紛繁。一般說來,當前網路道德建設的主要問題在於處理好以下關係。
1.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的關係。現實空間是我們大家熟悉並生活其中的空間,虛擬空間則是由於電子技術尤其是計算機網路的興起而出現的人類交流信息、知識、情感的另一種生存環境。其信息傳播方式具有「數碼化」或「非物體化」的特點,信息傳播的範圍具有「時空壓縮化」的特點,取得信息模式具有「互動化」和「全面化」的特點。這兩種空間共同構成人們的基本生存環境,它們之間的矛盾與網路空間內部的矛盾是網路道德形成與發展的基礎。
2.網路道德與傳統道德的關係。在虛擬空間中,人的社會角色和道德責任都與在現實空間中有很大不同,人將擺脫各種現實直觀角色等制約人們的道德環境,而在超地域的範圍內發揮更大的社會作用。這意味著,在傳統社會中形成的道德及其運行機制在信息社會中並不完全適用。而且,我們不能為了維護傳統道德而拒斥虛擬空間闖入我們的生活,但我們也不能聽任虛擬空間的道德無序狀態,或消極等待其自發的道德機制的形成,因為它將由於網路道德與傳統道德的密切聯繫而導致傳統道德失范。如何在虛擬空間中引入傳統道德的優秀成果和富有成效的運行機制?如何在充分利用信息高速公路對人的全面發展和道德文明的促進的同時抵禦其消極作用?如何協調既有道德與網路道德之間的關係,使之整體發展為信息社會更高水平的道德?這些均是網路道德建設的重要課題。
3.個人隱私與社會安全的關係。在網路社會中,個人隱私與社會安全出現了矛盾:一方面,為了保護個人隱私,磁碟所記錄的個人生活應該完全保密,除網路服務提供商作為計費的依據外,不能作其它利用,並且收集個人信息應該受到嚴格限制;另一方面,個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他的網上行為應該記錄下來,供人們進行道德評價和道德監督,有關機關也可以查尋,作為執法的證據,以保障社會安全。這就提出了道德法律問題:大眾和政府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調閱網上個人的哪些信息?如何協調個人隱私與社會監督之間的平衡?這些問題不解決,網路主體的權益和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發揮,網路社會的道德約束機制就不能形成,社會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作為一種新的規範,網路道德的建設,僅靠行政部門的干涉、大眾媒體的呼籲是遠遠不夠的。正如同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許多約定俗成的東西在深深制約著我們的道德意識一樣,網路空間中也會有自己獨特的價值體系和行為模式,這些也會對網路道德的建設產生深遠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每一個上網的人其實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參與網路道德的建設。現在人們仍然更多的把關注的焦點放在網路的物質層面,對於網路道德這樣相對抽象的問題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但毫無疑問,只有具有了一個成熟的網路道德體系,網路這個虛擬的世界才會健康有序的發展。
(本文2005年寫的,未曾發表過,現貼出來充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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