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及售房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離婚時如何分割?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幾乎90%以上涉及財產的紛爭,不僅是對於分配的方式,而且對於共有財產的數額,雙方的認識都大相徑庭,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之一在於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了隱匿或轉移。當一方提出離婚時,分割財產成為必然,而一方採用隱匿、轉移財產的辦法損害對方、成全自己就成為可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 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 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 方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當事人會不擇手段地獲取另一方財產的信息,而且還運用大量手段隱匿自己的財產。常見的隱匿、轉移財產的手段包括轉移財產,進行隱匿;虛開 發票,沖抵開支;大肆消費,揮霍財產;私自賣房,謀求利益;單方轉移共有財產等。種種行為都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對家庭範圍以外的轉移、隱匿。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夫妻關係產生惡劣影響的需承擔民事法律責 任,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只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因婚外情而引起離婚的,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 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財產。    此處有兩個關鍵點:一、是要有「充分證據」。但實踐中對婚外情的取證難度較大,不易操作。二、是要因婚外情而導致離婚。    司法實踐中,離婚時若財產尚在別人名下,往往因該財產涉及第三人利 益,法院一般對該財產不進行處理,需另案對該部分財產進行確權認定後再訴訟分割。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規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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