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負債案涉中國外交? 港終院請求「人大釋法」

剛果負債案涉中國外交? 港終院請求「人大釋法」

(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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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銳民 香港特派員

  香港終審法院昨日就剛果民主共和國負債而引發的外交豁免權案件,決定請求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條與及19條的內容。這是首宗由香港終審法院主動提出的「人大釋法」案件;也將是香港回歸以來第四次的「人大釋法」。

  這宗案件的起因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在上世紀80年代,向南斯拉夫Energoinvest公司借錢發展水電工程,其後無法履行協議,經仲裁後須賠償。而美國對沖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則以低價購買了該債務。

  該對沖基金在2008年獲悉,屬於中國國企的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三間子公司,在剛果取得採礦權,並會支付一筆「入場費」,因此就到中鐵的上市所在地香港上訴,要求香港的法院頒發命令,要求剛果將這筆2億美元(約2億4600萬新元)的款項用作抵債。

  原審時剛果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國家豁免權」,指出一個主權國在未獲同意下,不受另一個主權國法院的管轄。法官認同有關「絕對主權」,判基金公司敗訴。

  原告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的法官認為,香港的普通法應該採用「相對主權」看待案件,即使涉及兩個主權國,但水力發電融資協議及採礦等「入場費」,是商業行為,因此改判原告得直。

北京:案涉中國外交

港終院無司法管轄權

  剛果於是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在終院進行處理期間,北京曾向港府多番施壓,強調「剛果案」涉及中國的外交政策,香港終院無司法管轄權,也無權處理。

  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更提出警告:若香港在外交豁免權安排上與北京立場不一致,將對國家利益造成深遠影響和嚴重損害。但香港司法界當時堅持,應尊重《基本法》總體保留原有香港法律制度的大原則。

  面對將出現的「人大釋法」,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代表大律師指出,香港終院應獨立地裁定法律問題,以確保香港回歸前後的司法穩定,否則,只會損害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一國兩制。

  結果,香港終院昨日在判決書中指出,這宗上訴涉及國家豁免權的性質及範圍,而《基本法》第13及第19條中,涉及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等字詞,並不清晰。

  另外,「國家豁免權」根據正確的解釋,是否屬於第19條的範圍,也是可爭辯的問題。因此,決定提請「人大釋法」,等待人大常委會解釋後,才恢復排期審訊案件。

  香港律政司歡迎終院就「剛果案」提請「人大釋法」;而司法界昨日也大部分認為,終院的做法正確。

  專門研究香港《基本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廉希聖認為,這次香港終院提請「人大釋法」有需要。

  「因為它現在這個界線不清楚,比較模糊;怎麼處理,你必須有個說法才行。你香港方面拿不定這個主意,只有請求人大常委會來就這個事情做個說明,以後再遇到這個問題,就按照這個辦法。」他說。

  港區人大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及黃玉山均認為,有關做法罕有,但屬恰當。而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港法院可請人大釋法。

  黃玉山認為,香港不應對「主權豁免」採取與主權國不同的立場。譚惠珠就表示,香港法院無權決定國家外交或國防事務。

  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主席何俊仁贊成這次「人大釋法」,但強調人大常委會在釋法時需審慎克制,以免一些有國家資本的公司,利用豁免權逃避法律責任。作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也認為,這次「釋法」有必要。他說:「過往我們為何對於釋法有較大的意見呢?是因為特區政府從來都沒有依從基本法第158條的程序。」

  但同樣是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則認為,其實毋須釋法,因為相信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可以處理。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認為,案件不是純商業行為,而是涉及「外交豁免權」至何程度,而終院提請「人大釋法」只是依照法律辦事,不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至於何時才可以進行「人大釋法」?范徐麗泰估計,因為時間較緊急,未必可趕及在本月底的人大常委會議中處理。

*yikyms@gmail.com

香港曾三請『人大釋法』

  一、1999年解釋港人大陸子女「居港權」

  香港終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不論有否單程證,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已經成為香港居民,均擁有居港權。

  特首董建華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只有獲批單程證香港永久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

  二、2004年解釋實行普選前的選舉辦法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普選,及2008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半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照舊。

  在此前提下,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三、2005年解釋曾蔭權任期為董建華的「餘下任期」

  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人大常委會對釋法問題進行表決,全體委員一致通過,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

  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第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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