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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路免費帶人違反了什麼「基本常理」

         今年67歲的李榮壽是合肥市一名退休職工,2008年7月18日因用摩托車免費捎帶一位打不到車的女士而當做非法營運罰款3萬元。李榮壽不服,遂向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稱原本是想做好事,而合肥市運管處則辯稱李榮壽順路帶人且不收費「違反基本常理」。一審敗訴後李榮壽又上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敗訴。(《中國青年報》4月10日)

         這則新聞告訴了我們一個道理:順路帶人是一件法律風險極高的事情,如果你收了錢,肯定是非法營運;即使你沒收錢,那也是非法營運,因為「違反基本常理」。所以,順路帶人這種事萬萬不能做,哪怕你是想學雷鋒。

         「違反基本常理」這種說法聽起來不陌生。著名的彭宇案中,法官的斷案依據之一就是彭宇的行為「有違常理」——彭宇扶起摔倒的老人並將老人送往醫院,並墊付200多元醫藥費,此種做法「顯然與常理相悖」,因此可以推斷是彭宇撞倒了老人。

         我們所知道的常理是,人皆有惻隱之心。可在某些公權力部門眼中,我們這個社會的「基本常理」是人性本惡,沒有人會無緣無故地做好事。如果一個人對陌生人伸出援助之手,背後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罪惡或圖謀:你扶起一位老人,一定是因為你撞倒了他;你順路捎帶陌生人,一些是為了錢。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雷鋒生前種種助人為樂的事迹,都是「違反基本常理」。所以,不要譴責佛山街頭那18個見死不救的路人,他們的冷漠是符合「基本常理」的,而「違反基本常理」的後果實在太嚴重,甚至可以作為公權力機關判你有罪的依據。

         法官斷案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違反基本常理」顯屬「誅心」之論,一審法院居然採信,委實令人莫名驚詫。二審法院之所以維持原判,理由是李榮壽不能提供自己是在做好事的證據,這更是十足可笑。打個極端的比方:我下午本在家中睡覺,卻莫名其妙地被指控同一時間在某地殺了人,因為我不能提供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據,最終被法院判定為殺人兇手。天下有這樣的道理么?

           你不能自證無罪,所以你必然有罪——我們的公民屢屢陷入這樣的法律困境,事涉「非法營運」尤其如此。到目前為止,能夠成功證明自己並非「非法營運」的公民,見諸媒體報道的只有一個——上海司機孫中界,以揮刀自殘的慘烈方式。本案中的李榮壽老人,上訴、申訴了近4年,依然無法證明自己的清白,縱然有安徽省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依然難以動搖法院的有罪推定。

        上海釣魚執法事件之後,有成都司機在私家車上貼條:「本車拒絕一切搭載求助,臨盆產婦、車禍、中風、觸電、溺水都不關我事,尤其是胃疼的!」如果荒謬的司法判決一再出現,很難說這種出於一時激憤的戲謔之語不會成為指導公民行動的「基本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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