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婚姻法新規,房產證加女方名字還有何意義?
現在的婚姻法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有何意義? 現在的結婚率和離婚率已經形成了兩種極端,結婚率開始逐年下降,而離婚率卻逐年升高,已經達到了驚人的39%。
這就意味著婚姻已經變成一部分人牟利的需要,在婚前加了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就會享有一半的財產分割。但現在婚姻法更重視對個人財產的保護,那麼加女方的名字有什麼意義呢?
首先現在一般都是婚前首付,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款。這種情況下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女方的名字,那麼女方只擁有共同還款部分金額的一半資產。
比如說100萬的房子,如果你們的首付是40萬元,結婚幾年之後還了10萬元的房子,那麼男方只需要支付這10萬元的一半金額就可以拿走房子,而女方只能擁有5萬的還款金額。所以說不加名字更有利於個人財產的保護,但對於女方來說就比較弱勢了。
如果房產證上有夫妻的共同名字的話,那麼兩個人都有對房子的擁有權,這時候離婚的財產分割也就更多一些。比如說男方在婚前支付了100平方米房子40萬的首付,那麼直到離婚時候房貸還了20萬元,那麼也就意味著兩個人共同擁有60%的房產面積,這時候誰選擇要房子,就需要付給另一半房子總價格的60%的一半金額。這種情況下自然女方更得利。
但婚前如果全款買房的話,那麼加上女方的名字只是一種饋贈行為,最高比例不能超過49%,這種情況下男人擁有對房產的絕對控制權,甚至可以收回贈予的部分。但如果女方結婚後裝修花了10萬元,那麼女人就可以擁有這10萬元的房產占股。離婚後將會賠付這10萬元房產溢價後的金額。所以那些想要離開離婚迅速暴富的現象已經不存在了,這種情況下也大大抑制離婚率的發生。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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