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揚州中院公布了201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1、首例竊取外國人信用卡信息偽造信用卡案2009年,在紐西蘭留學的馮光、馮露共同出資在該國經營超市,在超市內進行安裝信用卡讀卡器、監控攝像頭等設備,非法竊取前來超市消費的外國客戶VISA等系列信用卡信息和信用卡交易密碼1000餘份。2010年3月,二被告人共同偽造他人信用卡1010張,並多次在揚州的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金,累計金額人民幣42000元。法院判決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馮某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點評】法院針對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研判,通過分析證據來認定事實,運用法理分析事實,邏輯關係清楚,結論正確,對審理新類型案件有一定啟示作用。 2、宋某某、張某某與焦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宋某某於2008年先後向焦某某借款30萬元、10萬元,後陸續以銀行匯款形式還款5.8萬元。雙方就借款結賬,宋某某出具90萬元借條。焦某訴至法院要求宋某某及其妻子張某某共同償還90萬元。宋某某辯稱90萬元借條中本金僅為36.5萬元,其餘為按照8%的月息計算出的高額利息。在宋某某在出具兩張共計40萬元的借條後,焦某實際匯款支付了36.8萬元,之間3.2萬元的差額及之後宋某某的還款金額與按8%的月息計算出的數字完全吻合。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原理,法院認定焦某所主張的90萬元借款中,本金僅為36.5萬元,其餘為高額利息。【點評】隨著我國貨幣政策從「寬鬆轉為從緊」,民間借貸糾紛中高利貸日趨專業化且手段隱蔽。承辦法官歸納出高利貸的典型特徵,有利於規範民間借貸市場。 3、首份「禁止令」 一未成年人被禁進網吧1993年11月15日出生的劉某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夥同他人在揚州市某咖啡店、超市及茶葉店等地盜竊三次,竊得筆記本電腦、香煙及現金合計價值人民幣4900餘元。法院經審理,對劉某的犯罪成因進行了認真分析,發現其盜竊作案與經常上網、夜不歸宿有很大關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緩刑並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網吧,在晚11點後禁止逗留在住所、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點評】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後,揚州首次發出的禁制令。對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執行監管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4、雷某某受賄案被告人雷某某在任揚州市某發展建設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多家單位或個人為感謝或希望得到其在承接工程、工程質量、進度管理及工程款支付方面的關照所送的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571400元及NOKIA N95手機一部、玉一塊。市中院以雷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點評】本案就是我市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的一起案件。法官科學採信證據、準確認定事實,堅持依法準確懲罰犯罪,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5、商品房買賣包租合同糾紛案2005年9月19日,張某與揚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39.11平方米的商鋪,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同日,張某又與揚州市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商業用房委託代理合同,將房屋委託該公司統一出租經營。張某購買的商鋪為該公司出售的數百間商鋪中的一間,各商鋪相互間沒有固定界限,系非獨立式商鋪,不具備獨立不動產的法律特徵,無法辦理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210戶業主已經退回商鋪,僅餘18戶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判決合同解除,由該房地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賠償市場評估差價及給付相應的補償款。【點評】該案為投資性商品房買賣包租的新類型房地產糾紛,宣判後,另三名業主起訴涉案房地產公司的案件均以調解方式結案。 6、揚州某機械有限公司破產案揚州摸機械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建築機械設備的老國有企業,1999年通過改制組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因虧損致資不抵債,被請求破產清算。在破產程序終結前,依法追回破產人侵佔的職工食堂、招待所、幼兒園等非經營性資產,並協調妥善處理了職工房產的安全、維護等問題,面積達3337.88多平方米,共計12棟125戶,涉及171名住戶。市中院於2011年6月13日破產清算程序終結。【點評】本案注重對破產人非經營性資產流失的追回和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對保障市場經濟中企業退出市場時財產公正受償、妥善安置職工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7、揚州某婚紗公司與西班牙海德萊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揚州某婚紗服飾有限公司系我市一家婚紗定製企業,被告西班牙海德萊絲時裝有限公司系西班牙國法人。2011年1月,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被告向原告定製女士禮服3,656件,金額為68,078.5美元。2011年4月,貨物經被告的崑山代表處查驗後,原告將貨物交給被告指定的貨代公司,被告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付款。原告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貨款及違約金。經過審理,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點評】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下行,一些外國企業經濟狀況不佳,承攬合同糾紛有所增加。市中院注重維護當地企業的合法利益,依法對被告的負責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保證了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履行。 8、醉駕致被害人重傷案2011年5月8日20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後駕駛蘇摩托車,行駛至槐泗鎮陳溝村與毛院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與前方騎電動自行車左轉彎的被害人車某某發生碰撞,二人均受傷,被害人車某某的損傷程度系重傷。經檢驗,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2mg/100ml。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支付被害人部分賠償款。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點評】這是全市醉駕案件中唯一一起致被害人重傷的案件。2011年全市法院共審理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案件70件。對危險駕駛犯罪的被告人判處1-6個月拘役實刑的有65人,判處緩刑的有5人,對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判處1-6000元的罰金。 9、樂某某規避夫妻債務執行案劉某向胥某某借款,因到期未還,法院判決劉某、樂某某(夫妻關係)依法歸還借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劉某、樂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案經市中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劉某應償還胥某某本息,沒有樂某某承擔還款義務的內容。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扣押了樂某某相關房產並進行評估。樂某某提出異議,辯稱其對劉某婚前所借胥某某的借款毫不知情,且法律文書中並沒有樂某某的還款內容。法院查明劉某所欠債務系在其與樂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駁回異議人樂某某的異議。目前該案已依法執結。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案件認定中一方面關係到執行難的化解,針對目前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現象,結合婚姻法立法的初衷,避免夫妻故意以離婚分割財產來逃避債務,維護執行依據的嚴肅性。 10、飲酒致死賠償案邀請人與召集人承擔賠償責任2010年8月7日下午,谷某為KTV歌廳修理電腦後,老闆王某某約請谷某吃飯,谷某邀請朋友吳某某(本案死者)一起參加,除谷某未飲酒外,其餘4人共計飲用2瓶46度白酒。後王某某又開一瓶白酒,將自己倒滿1杯,剩餘白酒給其餘3人平分。結束後,谷某開著吳某某的計程車,在揚州萬家福商場附近放下吳某某。期間,谷某曾打電話給吳某某無人接聽,谷某即與王某一同尋找,後在街心花園的長椅上發現吳某某,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判決邀請人谷某賠償73000元,召集人王某某賠償30000元,而一同飲酒但未勸酒的陳某某、朱某則不承擔賠償責任。【點評】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身體狀況及過量飲酒可能導致的後果應非常清楚,其未拒絕他人的斟酒並全部飲下,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谷某邀約吳某某喝酒,沒有履行及時救助義務,其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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