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金股權增值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方法

非現金股權增值是指股份制企業分配紅股或者企業用資本公積、盈餘公積轉增股本或者實收資本時所產生的股權增值。個人股東非現金股權增值應按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被投資企業作為支付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相關文件:

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國稅函[1998]289號又對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作了進一步解釋:「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中的資金本溢價是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大於按其投資比例計算的出資額部分的金額記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股本溢價則是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股票的溢價部分。他們都是資投人投入資本或者股本形成的,和股息、紅利無關,所以不屬於股權增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333號再次對非現金股權增值作了說明並將納稅人擴大到非股份制企業,文件規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增加資本的途徑一般有三條:一是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或者股本。會計上應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二是將盈餘公積轉為實收資本。會計上應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三是所有者(包括原企業所有者和新投資者)投入。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等科目。《企業會計準則》中其他資本公積不允許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他資本公積最終必須通過損益類科目處理。股份制企業股東大會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貸記「股本」科目。在《企業會計準則》下非現金股權增值有兩種情況:一是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或股本,二是分派紅股。《企業會計制度》的資本公積的核算內容和《企業會計準則》相比有很多的不同,除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外「其他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等項目是所有者權益中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序審批後轉增資本。

:A股份制企業原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本期發放上年度紅股200萬股(面值1元),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經批准,A公司將資本公積(資本溢價)600萬元,盈餘公積400萬元轉增股本。

  根據上述資料,A公司應作以下賬務處理:

借: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       200

            貸:股本                           200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600

盈餘公積                400

       貸: 股本                  1000  

稅務處理:

1、股份制企業分配紅股按面值為計稅依據繳納「利息、股息、紅利」 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用資本公積(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盈餘公積轉增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實質上是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轉增部分繳納「利息、股息、紅利」 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增加個人股東在轉讓時的可扣除金額;

3、企業用資本公積中的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增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也不能增加個人股東在轉讓時的可扣除金額;

4、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5、作為利息、股息、紅利的支付人,企業應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那麼企業僅派送紅股或者用資本公積(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盈餘公積轉增股本(實收資本)或者雖然又派少量現金,但所派現金不足以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企業將無法履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所以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必須預留足額的現金作為派息部分,用來應納或者扣繳個人所稅稅款。

經公式推導現金作為派息部分最低金額公式:

1、上市公司現金派息最低金額=非現金股權增值金額÷9

2、非上市公司現金派息最低金額=非現金股權增值金額÷4

接上例:假設A股份制企業為非上市公司,股東全部為個人股東,除預留足額的現金作為派息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外,公司不再現金派息。

個人所得稅處理如下:

非現金股權增值:400+200=600萬元

現金作為派息部分最低金額:600÷4=150萬元

扣繳個人所得稅:(600+150)×20%=150萬元

會計處理: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150

              貸:應付股利          150

          借:應付股利                   150

               貸:其它應付款—扣繳個人所得稅     150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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