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返還彩禮答辯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XX,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天津市3號。

被答辯人:XX,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天津5號。

答辯人就XX訴XX退還彩禮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的返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女方收到的8萬元贈與款,已分兩筆全部用於結婚,此款如同潑出去的水,已無法返還。

1、男方給女方的錢,是8萬元而不是10萬元。

女方收到8萬元證據:3萬元用於雙方購買金貨

                      5萬元存於農業銀行辛庄儲蓄所

2、其中,存於辛庄儲蓄所的5萬元,女方用於辦理婚事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花費。

證據:5萬元已在婚禮前全部取出,銀行卡已註銷。

3、其中,所購金貨放置在婚房內,現為男方佔有。

至此,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的財產,已全部用於婚禮及共同生活,確實不具備返還條件和返還可操作性。男方是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以為女方有錢,是誤解、假想。

二、原告返還請求,屬於只能夠享受權利不願意承擔義務的無理要求。

眾所周知,結婚成家對每個人來說都是終身大事,不是兒戲,整個社會整個家族都萬分重視,所以操辦一個婚事兒,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錢。女方也會千方百計地為婚事操勞,積極置辦物品,也要拿出大筆花銷。而對女方所用於結婚的花費,男方確未予考慮,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

三、客觀地說,這場短暫的婚姻中損失較大的一方是女方。

在物質上看:女方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無法挽回。

另外,女方有一部天語手機在男方手中,還有3萬元是娘家給的嫁妝錢,也放在婚房內,現下落不明。

在精神上看:結婚後離婚,對於女性來說在名譽上損失巨大,直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

在身心上看:女方婚後懷孕並因生氣而流產,給身體健康造成了極大傷害。

四、本案不能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因本案情節與該條款規定情況並不完全相符,該條款顯然不能生硬地適用於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風俗舉辦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對於本案情況的彩禮退還問題,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細化的規定。

所以針對本案,法院應遵循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規定處理裁量。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之規定。

五、本案訴爭返還的財產屬目的贈與財產,在目的已實現情況下,男方不能隨便行使贈與撤銷權。

本案訴爭財產是男方為與女方結婚共同生活向其贈送的財產,雙方已按習俗走進婚姻殿堂,現因男方對女方百般挑剔,轟女方回娘家,致雙方分道揚鑣的責任不在女方。但男方贈與的目的已完全實現。故不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

綜上,請法官根據本案事實及證據,秉承公平的原則,公序良俗的原則,對於雙方已行婚禮、共同生活的事實及女方有較大付出和損失事實給予考慮。對原告的無理要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推薦閱讀:

因6000彩禮殺妻 犯罪嫌疑人對罪行供認不諱
熱議 | 新「全國彩禮地圖」熱傳,從「天價彩禮」到「零禮金」有多遠?
彩禮(聘禮)和嫁妝到底是什麼? 有什麼區別?
結婚新房房產證寫別人的名字:這婚還能結嗎?
為什麼女方可以要彩禮,而男方卻不能要嫁妝?

TAG:彩禮 | 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