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
關於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會員、結算參與機構:
為規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規章、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
第二條 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第三條 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託向上交所綜合業務平台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申報。
交易系統對交易申報按相關規則予以確認,並將成交結果發送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為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證券質押登記和清算交收等業務處理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的股票質押回購風險控制機制,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業務規模。上交所據此對其交易規模進行前端控制。
第五條 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簽署《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
證券公司代理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申報的,應當依據所簽署的《業務協議》、基於交易雙方的真實委託進行,未經委託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託進行申報的,證券公司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上交所及中國結算不對《業務協議》的內容及效力進行審查。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上交所依據本辦法確認的成交結果,亦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質押登記及清算交收等業務。
第二章 證券公司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六條 上交所對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證券公司實行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七條 證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請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務申請書;
(二)證券經紀、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明文件;
(三)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
(四)《業務協議》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樣本;
(五)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情況說明;
(六)負責股票質押回購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聯絡人的姓名及其聯繫方式;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申請材料完備的,上交所向其發出確認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的書面通知。
第八條 證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請,終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但有待購回或尚未處置完成的股票質押回購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證券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暫停其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
(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本辦法、其他交易、登記結算業務規則及規定;
(二)未盡核查責任,導致不符合條件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違約處置;
(四)上交所、中國結算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證券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終止其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本辦法、其他交易、登記結算業務規則及規定;
(二)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違約處置;
(三)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四)上交所、中國結算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暫停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的情形消除後,向上交所申請恢復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向上交所提交業務處置報告。
第三章 適當性管理
第一節 融入方
第十三條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質押融資需求且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入方資質審查制度,對融入方進行盡職調查,審查內容包括資產規模、信用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對證券市場的認知程度等。
證券公司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形式記載、留存融入方資質審查結果。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融入方全面介紹股票質押回購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融入方簽署《風險揭示書》。
第二節 融出方
第十六條 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第十七條 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證券公司應核查確認相應資產管理合同及相關文件明確可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二)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以下統稱「管理人」)應在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中向客戶充分揭示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可能產生的風險;
(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約定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質權人登記為管理人;
(四)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為融出方的,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應約定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管理人。
第十八條 融入方和融出方經證券公司報備上交所後,方可參加股票質押回購。
第四章 業務協議
第十九條 融出方為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公司應當與融入方簽署《業務協議》。
融出方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公司應當與融入方、資產管理子公司簽署三方《業務協議》。
第二十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以下內容:
(一)交易各方的聲明與保證、權利與義務;
(二)融入方、融出方應遵守證券公司標的證券管理制度確定的標的證券範圍、質押率上限、風險控制指標等要求;
(三)融入方、融出方應約定交易要素、質押登記、履約保障、違約情形及處理等內容;
(四)融入方、融出方應委託證券公司負責交易申報、盯市、違約處置等事宜;
(五)《業務協議》必備條款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融出方是證券公司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證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融入方、融出方應當在簽訂《業務協議》時或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在申報交易委託前,協商確定標的證券及數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額、購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額等要素。
第五章 交易
第一節 標的證券、回購期限與交易時間
第二十三條 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融入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相應手續,並由證券公司核查確認。
第二十四條 股票質押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五條 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節 申報類型
第二十六條 股票質押回購的申報類型包括初始交易申報、購回交易申報、補充質押申報、部分解除質押申報、終止購回申報、違約處置申報。
第二十七條 初始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將所持標的證券質押,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交易申報。
第二十八條 購回交易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返還資金、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包括到期購回申報、提前購回申報和延期購回申報。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
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九條 補充質押申報是指融入方按約定補充提交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第三十條 部分解除質押申報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標的證券或其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第三十一條 違約處置申報是指發生約定情形需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向上交所提交違約處置申報,該筆交易進入違約處置程序。
第三十二條 終止購回申報是指不再進行購回交易時,融出方按約定解除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質押登記的交易申報。
第三節 委託、申報與成交確認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根據融入方、融出方的委託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報,由上交所交易系統確認成交,並發送成交回報。融入方、融出方應根據同一指定的證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報。
第三十四條 初始交易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金額等。
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初始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等。
第三十五條 購回交易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購回交易金額等。
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購回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全稱、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購回交易成交金額等。
第三十六條 補充質押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補充質押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第三十七條 部分解除質押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補充質押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第三十八條 違約處置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違約處置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標的證券代碼、標的證券數量等。
第三十九條 終止購回的申報要素包括:業務類型、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等。
成交確認內容包括:成交編號、申報編號、成交日期和時間、終止購回交易代碼、合同編號、融入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融出方證券賬號及其指定交易單元號、初始交易日或是補充質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編號或補充質押成交編號等。
第四十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不影響股票質押回購交易。
第六章 清算交收及質押登記
第一節 清算與交收
第四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數據,組織交易雙方結算參與人的逐筆全額結算,並辦理相應證券的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
證券公司負責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資金結算,託管機構負責託管機構與所託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之間的資金結算。
第四十二條 融出方、融入方使用上海證券賬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第四十三條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融入方、融出方結算參與人的非擔保資金交收賬戶辦理清算交收業務。
第四十四條 交易日(以下簡稱「T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數據對當日達成的股票質押回購進行逐筆全額清算,計算T日每筆交易的資金應收應付額及證券應質押或解除質押的數量。
其中,對於每筆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應付金額=初始交易成交金額,融入方初始交易應收金額=初始交易成交金額-相關費用,融入方應質押證券數量=標的證券成交數量。對於每筆購回交易,融出方應收金額=融入方應付金額=購回交易成交金額,融入方解除質押證券數量=標的證券成交數量。
第四十五條 T日16:00,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清算結果,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及成交先後順序逐筆辦理資金交收及證券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
對於初始交易,若證券公司作為融出方,證券公司須於T日16:00前將相應資金劃入自營非擔保資金交收賬戶;若融出方為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託管機構清算模式),其託管機構須於T日16:00前將相應資金劃入託管機構的非擔保資金交收賬戶;若融出方為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清算模式),證券公司須於T日16:00前將相應資金劃入客戶非擔保資金交收賬戶。
對於購回交易,證券公司須於T日16:00前將相應資金劃入客戶非擔保資金交收賬戶。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託管機構相關非擔保資金交收賬戶應付資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質押證券不足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不辦理該筆交易的資金交收和證券質押或解除質押,對單筆交易不進行部分交收處理。
因交收失敗引起的後續處理事宜由相關責任方依據約定協商解決,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節 質押登記
第四十七條 股票質押回購的質押物管理,採用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對融入方證券賬戶相應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的方式。
質押登記辦理後,標的證券的狀態為質押不可賣出。除違約處置外,融入方不得將已質押登記的標的證券申報賣出或另作他用。
第四十八條 初始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數據,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在進行逐筆全額結算時,將融入方證券賬戶內相應標的證券進行質押登記。
第四十九條 補充質押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數據,在進行逐筆全額結算時,辦理相應標的證券的質押登記。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不負責質押登記的合併管理。
第五十條 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成交當日,司法機關對該筆交易的標的證券進行司法凍結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優先辦理質押登記。
第五十一條 購回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數據,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在進行逐筆全額結算時,將融入方證券賬戶內相應標的證券及孳息解除質押登記。
第五十二條 部分解除質押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數據,在進行逐筆全額結算時,部分解除質押標的證券或其孳息。
第五十三條 違約處置申報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申報數據,將融入方證券賬戶內相應標的證券的狀態由質押不可賣出調整為質押可賣出。
融入方證券賬戶內相應證券已被司法機關凍結的或為限售股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不進行質押狀態調整。
第五十四條 終止購回申報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上交所確認的申報數據,將融入方證券賬戶內相應標的證券及孳息解除質押登記。
第五十五條 融入方與融出方可向證券公司申請查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明細情況。出質人與質權人可向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申請查詢其質押登記明細情況。
證券公司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數據如有不一致,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三節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第五十六條 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併予以質押。
第五十七條 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併質押。
第五十八條 待購回期間,融入方基於股東身份享有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
第七章 風險管理、違約處置與異常情況處理
第一節 風險管理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股票質押回購與有可能形成衝突的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隔離。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子公司應當健全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以公平參與為原則,防範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時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的管理制度,在本辦法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內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範圍,合理確定用於質押的單一標的證券數量占其發行在外證券數量的最大比例,確保選擇的標的證券合法合規、風險可控。
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解除限售日應當早於回購到期日。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標的證券資質、融入方資信、回購期限、第三方擔保等因素確定和調整標的證券的質押率上限。質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額與質押標的證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條件股份作為標的證券的,質押率的確定應根據該上市公司的各項風險因素全面認定並原則上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股份的質押率。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股票質押回購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總體規模、單一客戶、單一證券交易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及相應的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進行合併管理,健全盯市機制,有效監控標的證券的市場風險。
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要求融入方採取相應的措施。《業務協議》可以約定的措施包括:
(一)提前購回;
(二)補充質押標的證券;
(三)其他方式。
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業務協議》中約定,在履約保障比例超過約定數值時,部分解除質押;解除質押後的履約保障比例不得低於約定數值。
履約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與對應的補充質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質押後的標的證券及孳息市值與融入方應付金額的比值。
第六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計及運作中採取必要措施,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流動性、存續期限與股票質押回購期限相匹配。
第六十七條 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可通過證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級措施保障融出方權益。
第六十八條 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暫停或恢復單一標的證券用於股票質押回購。
第六十九條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票進行股票質押回購的,不得違反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節 違約處置
第七十條 融入方違約,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須處置質押標的證券的,對於無限售條件股份,通過上交所進行處置的,證券公司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證券公司應及時通知交易雙方並報告上交所;
(二)T日證券公司根據《業務協議》約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統提交違約處置申報;
(三)T日違約處置申報處理成功後,T+1日起證券公司即可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置標的證券,賣出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在當日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報數據。處置所得優先償付融出方。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協議》的約定將償付資金劃付到融出方對應的賬戶;
(四)違約處置後,證券公司應向上交所提交終止購回申報。質押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如有剩餘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終止購回申報解除剩餘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的質押登記;
(五)違約處置完成後,證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提交違約處置結果報告。
對於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七十一條 交易各方應當在《業務協議》中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的擔保範圍、處置方式、處置所得的償還順序等具體內容。
第七十二條 因司法等機關凍結,影響標的證券處置的,交易各方按《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影響標的證券處置的情形解除後,證券公司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理,或向上交所提交終止購回申報。
第三節 異常情況處理
第七十三條 融入方、融出方、證券公司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或購回交易日發生異常情況的處理方式,並在異常情況發生時由證券公司及時向上交所報告。
前款所述異常情況包括:
(一)質押標的證券、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
(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
(四)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
(五)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六)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 發生異常情況的,交易各方可以按《業務協議》約定的以下方式處理:
(一)提前購回;
(二)延期購回;
(三)終止購回;
(四)上交所認可的其他約定方式。
第七十五條 發生第七十三條情形的,證券公司應及時通知融入方和融出方。證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發生第七十三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還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 交易各方應當在《業務協議》中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涉及跨市場吸收合併的,融入方應當提前購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中國結算按照現有標準在初始交易和補充質押時向融入方收取質押登記費。上交所按照每筆100元的標準收取交易經手費。
第七十八條 股票質押回購開展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交易異常情況及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採取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必備條款(適用於融
出方為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模式)
2.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必備條款(適用於融
出方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
計劃、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模式)
3.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附件1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必備條款
(適用於融出方為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模式)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與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簽訂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協議中載明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根據融出方為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不同情況,制定具體的合同文本,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相應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與融入方簽訂的業務協議中約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在不改變必備條款規定含義的前提下,對必備條款作文字和條文順序的變動。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應當與融入方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的,業務協議應當載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名稱及相關信息。乙方根據相關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代表融出方簽署本協議,相關法律後果均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承擔。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比照執行。
第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訂立業務協議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標的證券、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金額、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回購期限、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延期購回、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終止購回、違約處置、履約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語進行解釋或定義,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 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
(四) 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
(五) 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
(六) 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七) 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 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
(九) 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承諾已經獲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客戶的合法授權;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已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並約定由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處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已經獲得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合法授權,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已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乙方,並約定由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處置等事宜;
(十) 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已在上交所開通了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並且該交易許可權並未被暫停或終止;
(十一) 乙方承諾具備開展股票質押回購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服務;
(十二) 乙方承諾按照業務協議約定,基於甲方真實委託進行交易申報。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託進行申報的,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但已達成的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十三) 甲乙雙方均承諾在協議有效期間維持上述簽署聲明,並保證其真實有效。
第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已充分知悉並同意,融出方為乙方時,乙方是甲方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對手方,同時乙方又根據甲方委託辦理有關申報事宜;融出方為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時,乙方作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管理人,同時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與甲方的委託,負責有關交易申報等事宜。
第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第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乙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的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開立的上海A股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係。
第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股票質押回購的要素以及相應的計算公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 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股份類別、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金額等;
(二) 利息計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 購回交易金額計算公式;
(四) 履約保障比例的計算公式及相關閥值;
(五) 融入方應付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 標的證券停牌期間市值計算公式。
第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股票質押回購中的交易委託、申報、成交、結算、盯市、權益處理、違約處置等事宜,約定內容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融出方是證券公司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乙方。
第十一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由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違約處置等事宜。
第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乙方對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及相應的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進行合併管理。
第十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 甲方權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獲得相應資金;
2.向乙方查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情況;
3.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已質押的相應證券及孳息解除質押。
(二) 甲方義務包括:
1.初始交易時,保證其證券賬戶內有足夠的標的證券,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質押結果。因其證券賬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質押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支付利息;
3.購回交易時,保證其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其資金賬戶資金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開立的上海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係;
5.按照上交所、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 乙方權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取得相應標的證券及孳息的質權;
2.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收取利息;
3.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按照約定取得返還資金;
4.甲方違約時,有權按照協議約定處置相應質押標的證券並優先受償。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甲方欠款時,有權繼續向甲方追償;
5.甲方違約時,對於處置相應質押證券所得價款,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資金扣劃。
(二) 乙方義務包括:
1.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向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時,在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中向集合計劃客戶或定向客戶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
2.進行初始交易委託時,保證其相關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餘額,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資金賬戶內資金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4.根據甲方委託申報交易指令;
5.負責盯市管理,在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按照協議約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適用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等內容。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涉及跨市場吸收合併的,甲方應當提前購回。
延期後累計的回購期限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當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乙方應當通知甲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相關權益處理事項加以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併予以質押;
(二)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併質押;
(三)待購回期間,甲方基於股東身份享有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
第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將有限售條件股份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的,解除限售日應當早於回購到期日。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解除限售條件滿足時,甲方應當及時要求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解除限售手續。
第十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違約事件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甲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二) 乙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質押標的證券為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具體的處理方式;質押標的證券為個人持有的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業務協議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處置時稅費的處理。
第二十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的擔保範圍、處置流程及方式、處置所得的償還順序等具體內容。
第二十一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終止購回的適用情形、處理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二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異常情況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法律後果。異常情況包括:
(一) 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
(二) 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三)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
(四) 乙方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
(五) 乙方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六) 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業務協議還應當約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過錯導致異常情況發生的,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乙雙方的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業務協議還應當約定一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時間;
(二) 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簽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簡訊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並應當約定乙方發出上述通知後視為送達的期限。
第二十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法律、法規、政策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協議,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第二十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並明確約定因股票質押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由協議各方協商或通過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
甲乙雙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質押登記和資金交收等業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為個人的,業務協議由甲方本人簽字;甲方為機構的,業務協議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協議成立與生效條件、協議期限、協議終止條件、協議份數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在簽章前明確載明「甲方已經認真閱讀並全面接受業務協議全部條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業務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願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附件2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必備條款
(適用於融出方為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模式)
證券公司應當在其與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融出方」)、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融入方」)簽訂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協議中載明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與融出方、融入方簽訂的業務協議中約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在不改變必備條款規定含義的前提下,對必備條款作文字和條文順序的變動。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應當與融出方、融入方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以下簡稱「業務協議」)。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
乙方(指資產管理子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作為融出方,並載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名稱及相關信息。乙方根據相關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代表融出方簽署本協議,相關法律後果均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承擔。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比照執行。
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第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訂立業務協議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標的證券、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金額、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回購期限、到期購回、提前購回、延期購回、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終止購回、違約處置、履約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語進行解釋或定義,並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丙三方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
(一) 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乙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情形;
(二) 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三) 甲乙雙方承諾按照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丙方。甲乙雙方同意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乙雙方相關信息;
(四) 甲乙雙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
(五) 甲乙雙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以及丙方相關業務規定;
(六) 甲乙雙方承諾遵守丙方確定標的證券範圍以及質押率上限、風險控制指標等;
(七) 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
(八) 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九) 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
(十) 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股票質押回購,承諾已經獲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客戶的合法授權;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已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並約定由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處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已經獲得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合法授權,相關資產管理合同已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乙方,並約定由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管理、違約處置等事宜;
(十一) 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已在上交所開通了股票質押回購交易許可權,並且該交易許可權未被暫停或終止;
(十二) 丙方承諾具備開展股票質押回購的必要條件,能夠為甲乙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提供相應的服務;
(十三) 丙方承諾按照業務協議約定,基於甲乙雙方真實委託進行交易申報。丙方未經甲方或乙方同意進行虛假交易申報,或者擅自偽造、篡改交易委託進行申報的,應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損失,但已達成的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十四) 甲乙丙三方均承諾在協議有效期間維持上述簽署聲明,並保證其真實有效。
第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乙雙方已充分知悉並同意,雙方互為交易對手方,並共同委託丙方負責有關交易申報等事宜。
第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
第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乙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的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開立的上海A股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乙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係。
第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股票質押回購的要素以及相應的計算公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初始交易日、購回交易日、標的證券、股份類別、標的證券數量、初始交易金額、購回交易金額等;
(二)利息計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購回交易金額計算公式;
(四)履約保障比例的計算公式及相關閥值;
(五)融入方應付金額的計算方式;
(六)標的證券停牌期間市值計算公式。
第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股票質押回購中的交易委託、申報、成交、結算、盯市、權益處理、違約處置等事宜,約定內容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融出方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資產管理客戶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權人登記為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或乙方。
第十一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由丙方負責交易申報、盯市、違約處置等事宜。
第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丙方對股票質押回購初始交易及相應的補充質押、部分解除質押進行合併管理。
第十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獲得相應資金;
2.向丙方查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情況;
3.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已質押的相應證券及孳息解除質押。
(二)甲方義務包括:
1.初始交易時,保證其證券賬戶內有足夠的標的證券,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質押結果。因其證券賬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質押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2.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支付利息;
3.購回交易時,保證其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其資金賬戶資金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4.甲方開立的上海證券賬戶應當指定在丙方,待購回期間,甲方不得撤銷、變更指定交易關係;
5.按照上交所、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權利包括:
1.乙方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後取得相應標的證券及孳息的質權;
2.待購回期間,依據業務協議的約定收取利息;
3.購回交易交收完成後按照約定取得返還資金;
4.甲方違約時,有權就丙方按照協議約定處置質押標的證券所得款項優先受償。處置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甲方欠款時,有權繼續向甲方追償;
5.向丙方查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情況。
(二)乙方義務包括:
1.在資產管理合同等相關文件中向集合計劃客戶或定向客戶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
2.進行初始交易委託時,保證其相關資金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餘額,交易指令申報成功後接受相應的清算與資金交收結果。因資金賬戶內資金餘額不足或賬戶狀態不正常導致交易無法申報、申報失敗或資金交收失敗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丙方的權利義務。
(一)丙方權利包括:
甲乙雙方賬戶內沒有足夠資金或證券達成雙方交易,或達成交易可能導致協議各方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則的,丙方有權拒絕甲乙雙方交易委託,丙方無需就此向甲乙雙方承擔任何責任。
(二)丙方義務包括:
1.根據甲乙雙方委託申報交易指令;
2.負責盯市管理,在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按照協議約定通知甲乙雙方;
3.甲方違約時,根據協議約定處置相應質押標的證券;
4.甲方違約時,對於處置相應質押標的證券所得價款,優先償還乙方,剩餘資金返還甲方。
第十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提前購回和延期購回的適用條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購回交易金額的調整方式等內容。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涉及跨市場吸收合併的,甲方應當提前購回。
延期後累計的回購期限應當符合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當履約保障比例達到或低於約定數值時,丙方應當通知甲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相關權益處理事項加以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一)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併予以質押;
(二)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併質押;
(三)待購回期間,甲方基於股東身份享有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權利。
第十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甲方將有限售條件股份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的,解除限售日應當早於回購到期日。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在解除限售條件滿足時,甲方應當及時要求上市公司申請辦理解除限售手續。
第二十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違約事件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甲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三)丙方的各種違約事件,以及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質押標的證券為有限售條件股份且仍處於限售期的,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具體的處理方式;質押標的證券為個人持有的有限售條件股份的,業務協議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處置時稅費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及相應孳息的擔保範圍、處置流程及方式、處置所得的償還順序等具體內容。
第二十二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終止購回的適用情形、處理方式及法律後果。
第二十三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發生異常情況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法律後果。異常情況包括:
(一)質押的證券、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
(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
(四)丙方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
(五)丙方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六)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業務協議還應當約定,因甲方、乙方或丙方自身的過錯導致異常情況發生的,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通知與送達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甲乙丙三方的詳細聯絡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郵政編碼、指定聯絡人、固定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等。業務協議還應當約定一方聯絡方式變更時,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時間;
(二)丙方履行各項通知義務的方式,如自行簽領書面通知、電子郵件通知、簡訊通知、郵寄書面通知、電話通知、公告通知等,並應當約定丙方發出上述通知後視為送達的期限。
第二十五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因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技術系統異常事故,法律、法規、政策修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等因素,導致協議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協議,免除其相應責任的條款。
第二十六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並明確約定因股票質押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由協議各方協商或通過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決。
甲乙丙三方之間的糾紛,不影響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上交所確認結果已經辦理或正在辦理的證券質押登記和資金交收等業務。
第二十七條 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方為個人的,業務協議由甲方本人簽字;甲方為機構的,業務協議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八條 業務協議應當約定協議成立與生效條件、協議期限、協議終止條件、協議份數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業務協議應當在簽章前明確載明「甲方、乙方已經認真閱讀並全面接受業務協議全部條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業務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願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法律後果。」
附件3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了使融入方、融出方客戶(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時)充分了解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風險,開展股票質押回購的證券公司應針對融入方制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融入方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融入方風險揭示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人應針對融出方客戶在相關風險揭示書中加入特別條款,充分揭示股票質押回購存在的風險。
一、《融入方風險揭示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則】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利益衝突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各類風險。
(二)【融入方適當性】融入方應當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內部管理要求(若為機構),慎重考慮是否適宜參與股票質押回購。
(三)【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的風險。
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
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併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四)【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五)【利益衝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風險。
(六)【特殊類型標的證券】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融入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融入方應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
(七)【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範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八)【交易期限】股票質押回購累計的回購期限超過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規定的最長期限的,無法通過上交所進行購回交易的風險。
(九)【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
2、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
4、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
5、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
(十)【操作風險】由於技術系統故障、資金交收或質押與解除質押登記失敗、通知與送達異常、證券公司未履行職責等原因導致的操作風險。
(十一)【政策風險】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規則的變化、修改等原因,可能會對融入方的存續交易產生不利影響,甚至造成經濟損失。
(十二)【不可抗力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的存續期間,如果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經濟損失。
除上述各項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訂的《風險揭示書》中對股票質押回購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
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股票質押回購的所有風險。融入方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股票質押回購所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股票質押回購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各證券公司還應要求《風險揭示書》應由融入方本人簽署,當融入方為機構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確認已知曉並理解《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願意承擔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二、融出方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時,相關風險揭示書中至少應增加下列內容:
(一)【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質押標的證券被違約處置後,可能無法足額償付債務的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股票質押回購待購回期間提前終止,但回購未到期或違約處置未完成可能導致計劃客戶無法及時收回投資的風險。
(三)【限售股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為有限售條件股份,違約處置時仍處於限售期,無法及時處置的風險。
(四)【司法凍結風險】標的證券被質押後,因資金融入方的原因導致標的證券被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標的證券無法被及時處置的風險。
(五)【未履行職責風險】證券公司未按照約定盡職履行交易申報、合併管理、盯市、違約處置等職責從而損害客戶利益的風險。
本文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任編輯:N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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