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秦刑初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

來源: 作者: 日期:2012-12-19 11:18:39甘肅省秦安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2)秦刑初字第79號公訴機關秦安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劉某明,男,漢族,甘肅省秦安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農民。因交通肇事一案於2012年7月24日被秦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秦安縣看守所。秦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秦檢刑訴[201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明犯交通肇事罪,於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秦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23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明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沿秦安縣濱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冠園果業門口路段處左轉彎時,與相向的宋某雄駕駛的甘E39249號二輪摩托車(後坐李某東)相撞,致李某東受傷、宋某雄當場死亡,二車不同程度損壞,形成重大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劉某明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雄負次要責任,李某東無責任。李某東受傷後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李某東的損傷屬重傷。另查明,附帶民事賠償,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人劉某明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宋某德、李某東經濟損失各5萬元。且已履行完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宋某德、李某東對被告人表示諒解。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明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屍檢報告、身份證明、醫院證明、諒解書、收條、撤訴申請書;證人王某、魏某強、王某華、路某的證言;秦安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告知書、死亡證明、傷情鑒定文書、機動車檢驗報告書及告知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且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秦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議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鑒於被告人劉某明在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本刑事判決書到居所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長    桑  婷審  判  員    安高增人民陪審員    董永傑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書  記  員    黃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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