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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不是一門科學嗎?

  法學是實踐的科學,法學的未來以及影響力就取決於它如何越來越深入到現實世界中去,儘管法律制度在歷史中不斷遭遇時代變遷,但歷史以及受歷史制約的生活正是法律的舞台

  魯道夫·馮·耶林(1818-1892)

  法律哲學家。以其不朽成就,與薩維尼、祁克並列,成為19世紀西歐最偉大的法學家,也是新功利主義(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其思想對西歐,而且對全世界都產生了巨大影響。

  《為權利而鬥爭》是迄今為止著作中唯一被翻譯成中文的作品。共分為六章,分別是「法的起源」、「鬥爭是法的生命」、「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的義務」、「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為國民生活權利而鬥爭的重要性」、「現代羅馬法與為權利而鬥爭」。論點富於激情,論證方式不空洞,不意識形態,結論雄辯有力,令人振奮。

  《羅馬法的精神》:西方學術界認為是耶林著作中「最有價值、最有獨創性的作品」。尤其是在書中對羅馬法的精神(也即「不變並且普遍的要素」)的表述,對制定法的重要地位的強調,對法的技術價值的肯定和分析,以及關於權利的定義等,後來都成了他創立的新功利主義法學的基礎性內容。

  《法的目的》:耶林既為他關於法的定義即「法是國家權力通過外部強制手段來保證其實現的最廣義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進一步提供了理論基礎,也為克服只重視邏輯、形式和概念的「概念法學」的缺陷,以及強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相結合的新功利主義法學的出台創造了條件。

  滕宏慶

  一個全有或全無(AllorNothing)且還帶有問號的標題足以能夠刺激到人們敏感的學術神經,尤其是探究某一學科中的基礎問題時,往往更加重了其棘手的程度,更容易激起廣泛的不安和論爭。

  耶林的決定性時刻

  作為飲譽世界的大師級學者耶林而言,1868年那場在維也納大學的就職演說,選擇了《法學是一門科學嗎?》為題,不僅意味著其本人自從背棄了概念法學非批判性的信仰後正式渡過了思想危機,而且意味著耶林的「學術綱領」與毫無思想而言的實證主義開始了最為激烈的交鋒,更意味著承載法學發展方向的這個命題得以煥發光彩並引領著後來學者們的普遍關注和冥想思索。

  耶林當時受聘維也納主講《法學導論》課程,原本普通的第一節課卻被組織成為就職演說的形式,雖然進行了精心準備,僅從引言就是在三份草稿基礎上完成的便可見一斑,但他仍然感受到了「惶恐」情緒和瞬間的不確定。

  這是因為此番演說他將藉由在「法學的科學性格」信念下,開啟專業學科上極為大膽的主題,並審度在恰當的時機自己作為恰當的人物參與到當時洶湧的法律發展變革中去。

  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法學是一門科學嗎?》雖然是耶林生前唯一沒有出版的第一篇維也納演說,但卻比後來出版的告別演說《為權利而鬥爭》和重訪演說《論法感之產生》更為基礎和重要,儘管這一充滿挑戰的首次嘗試遺留了不少點面問題,都需要依賴後來的文獻予以澄清呼應。

  所幸如今這篇演說的中文版也得以面世,終於讓我們有機會通過輕巧閱讀完整地領略耶林的法律演化論全景。

  從法律洞見到學術生命

  針對窮其後半段學術生命的中心問題,耶林透過二十三個小章節以典型德國學術嚴謹的風格表達了豐富深刻的法律洞見。

  演說主體部分起始就發問:實證的法學或法釋義學是否具備「科學」資格?從外部來看,法學戰戰兢兢駐守在各國邊境界樁之內;從內部來看,制定法正成為法律機器中毫無思想可言的零件,所有危險和問題的矛頭指向了實證主義這一法學的「死敵」,它一手造成了科學與實證法之間無法彌補的裂痕。通過回顧波倫亞注釋法學派、後注釋法學派、人文主義與優雅法學和自然法學說當中有關法律的理性如何進入到現實性這個命題的各自回答,耶林找尋到了法的最終科學泉源,即人類的良知和實際的需求,法律獲得了「在人類的性情上所需要的而且無法被國家取代的力量」。

  因此,法學是實踐的科學,法學的未來以及影響力就取決於它如何越來越深入到現實世界中去,儘管法律制度在歷史中不斷遭遇時代變遷,但歷史以及受歷史制約的生活正是法律的舞台。

  然而,法學家則不僅是實務法學家,而且包括了理論家,雖然這種對立令人遺憾,但這是科學的發展、分工的法則所造成的,所以,前者練就的是診斷個案的能力,後者造就的是抽象化提取概念的能力。法官、實務家理應是帶來法律進步的先鋒,要以對正義富有義務感、對制定法持批判態度的法官人格,取代無感性的「涵攝機器」。而理論家的任務是針對法官裁判中展現出具體形態的事物,把它們提升到概念的一般性層次。藉此方式,理論與實務和諧融洽、並肩發展,「實務採取行動、不斷向前推進,理論則緊跟其後,將實務所贏得的成果帶進正確的形式中」。

  演說結尾部分耶林總結到,「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中的科學意識」,具有三個面向或層次,即在法律上,作為被給定的法律秩序;在歷史上,作為歷史性的產物;在哲學上,作為一種屬於人類的生活方式的表達,倘若這樣理解,法學就具有成為科學的能力。

  可以肯定的是,這篇講稿與當時的精彩演講不可能嚴絲合縫,由於彼時的科學技術條件無法保留生動的音畫,因此我們今天沒有機會重溫欣賞,以至於感覺有一點惋惜的是,似乎科學並沒有幫助到「法學是一門科學」這個立論,不過好在演說不會偏離講稿的主旨宏義,所以,直到今天這篇學術經典仍然發人深省,特別是對處於法律轉型期的國家而言。

  中國的一畝三分地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經歷了創立、破壞和重建三個階段,如今伴隨著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大國經濟騰躍,以及在我國加入WTO後國際一體化的衝擊下,我們的法律變革也正不斷深入,當下強化「法學是一門科學」的思想就顯得恰逢其時。

  法律的科學性格決定了立法者不能自我感覺良好,試圖通過先驗的概念活動來解決法的問題,所以,近日四川省、湖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草案)》中「應急徵用」條款引起的軒然大波,就是因為它是在經驗中沒有被檢驗的理論模式所造成的。法學是一門實踐科學,實證法要藉助哲學性與歷史性的反省維持其活性,而非接受任何其他意識觀念的左右和控制,所以,「司法為民」的法官應當有所作為來充當法律續造的關鍵人物,而不能推脫於制定法的空白或漏洞,「許霆案」和「彭宇案」就表現了法官的職責所在和本質如此。

  法學理論家與實務家的互動溝通也表明,法學語言是一種可靠的、能夠被全體參與者理解的媒介,因此,法學教育既是學術教育也是職業訓練,法律專業院系培養出來的掌握了這種話語和思維能力、未來承當各種法律角色責任的畢業生不應該擁有最低就業率,否則置於「法學是一門科學」之情何以堪。

  當然,如今我們一些法律人對於法律的精神自主性沒有妥適的把握,甚至缺乏自由研究和獨立思考的品格,抄襲剽竊之舉更是將科學掃地出門。「今人不見古時月,今月曾經照古人」,耶林的維也納就職演說展現給我們的不僅是一位偉大法學家的學術告白,而且是助益世界各國法律演化的傳世佳作。

  科學態度與經典著作

  本書的編注者貝倫茨作出了巨大貢獻,他不僅僅根據耶林遺稿首次出版了這篇演說詞,並且還撰寫了編者前言、注釋和中文版序,還專門創作了關於耶林學術史定位的論文《耶林的法律演化論:在歷史法學派與現代之間》。

  他首先提綱挈領地指出了演說的十個主要論題,又從十八個方面梳理了耶林與歷史法學派之間的關係,最後著力分析法律演化論在今日所具有的十三個價值。

  這些傾注全部心力的努力為我們更好的理解耶林這篇演說本身的主旨精義,以及耶林的學術脈絡和思想流變都提供了充實的背景分析,也使得耶林的學說譜系更加清晰充盈。書中還摘錄了與這次演說有關的耶林其他手稿、書信、著述的片段,能夠體認和揣摩到耶林演說前後的某些思想動態和心理變化。

  剛剛中文出版的《法學是一門科學嗎?》也許並沒有耶林的其他兩篇演說那麼光彩照人,但它就如本書封面中耶林畫像上那條披在身上的毛皮鑲邊綬帶一樣,註定會吸引著你我法律人投以驚奇的目光,給以現實的思考。

 

  書摘

  讓我們撇開法哲學與法律史不談,而轉向法學當中能夠彰顯出絕大多數法學家知識與能力之真正領域的那個部分———實證的法學,或者說法教義學———也就是關於在某個國家有效的實證法的學說。它有資格主張「科學」這個名稱嗎?

  這麼一門必須戰戰兢兢駐守在邊境界樁之內的科學,多麼可悲,而當人們越過邊界的時候,它便不再具有任何價值:它只是奧地利的、普魯士的、巴伐利亞的法學!

  的確,諸位先生們,這項指摘道出了法學的陰暗面;的確,當法學家進入另一個國家,或當一部新法典誕生的時候,他的知識當中就有一部分丟失了。這項實證性的要素,為法學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然而,比這種外在的依賴性更糟的,是另一種危險,它並不是從外部,而是從內部威脅著法學:也就是內在的、思想上的依賴性所構成的危險,這種危險表現為,人們將其自身,以及其思想、感受,託付給貧乏、死板的制定法,而成為法律機器中一塊無意志的、無感情的零件。質言之,即逃避提出自己的思考。

  法律的首要泉源以及原初泉源,就寓居在人類的胸中,而第二個、後來加進來的泉源,是生活的需求、匱乏以及實際的理智,這種悟性追尋著必要的目的與合適的手段。

  在我眼中,實踐性的法學應該是各種法學的出發點:凡輕視這個出發點的人,雖然有可能在法律史的個別分支上,建立起相當成果,但卻絕無能力解決法律史的最高與最終任務,因為,就如同在各種科學中,都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夠寫出該科學的歷史一樣,因為唯有他們能找到並指明其知識的來源,並且獲得真正的理解;同樣,在法學領域中,只有法學家才能成就這件事。

  理論家與實務家的對立,可以讓我們用這樣的方式來表述:實務家的活動,是面向個別案件的,理論家的活動,則是面向一般性的事務,也就是概念。他們雙方各自不同的活動性質,也在他們身上造就了不同的成熟技能:在實務家身上,造就的是診斷的技能,也就是能夠輕易而穩當地認識到個別案件的法律本質;在理論家身上,造就的則是抽象化的能力。

  (摘自《法學是一門科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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