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宗教寬容的三點思考

關於宗教寬容的三點思考[ 來源: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局 | 發布日期:2013-08-15 | 瀏覽(24)人次 | 投稿 | 收藏 ]張朝發

  社會是由各種社會關係構成的集合體。和諧社會的內涵,除了人與自然的和諧外,主要指社會關係的和諧。作為社會一部分,宗教與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社會其他組成部分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間也互動關聯。宗教關係是否和諧,對社會和諧有著直接的影響。歷史以來,中國就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處理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公民之間的關係,努力實現宗教與社會和諧相處,各宗教和諧相處,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公民和諧相處,促進宗教和睦,是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要實現宗教和睦,宗教寬容是極其重要的前置條件和基礎。宗教寬容是一個雙向互動的概念,既要求社會對宗教寬容,也要求宗教採取寬容的態度處理一切內部、外部關係。宗教寬容也是一個理論與實踐同構的概念,既體現在支配人們行為的思維方式、觀念上,更表現在具體的社會行為與宗教實踐中。具體來說,宗教 寬容要求宗教與社會有關組成部分之間、宗教與宗教之間、宗教內部,都能秉承理解、容忍、平等、理性、剋制的理念和態度,對待彼此間的分歧差異和利益矛盾,按照求同存異、「和為貴」的原則處理彼此間的關係。

   

  從現階段我國宗教事業的發展狀況出發,對宗教寬容這一主題進行探討,既需要立足國情充分認識中國的人文與宗教傳統精神,又需要立足現實進一步明確政府和宗教界的實踐定位。

   

  一、以儒家思想文化為主幹的中國傳統文化的三種特質,造就了中國民眾信仰的多元化,使得宗教寬容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第一,開放兼容的特質。數千年來,中國經歷過多次民族大融合。在歷次民族大融合中,各民族的思想文化相互影響、取長補短、整合進化,逐步形成了以儒家思想文化為主幹的中國傳統文化,從而造就了中國傳統文化開放兼容的特質。因為這樣一種文化特質,外來宗教容易在中國落地生根,形成了中國多宗教的格局,擴大了民眾信仰的選擇度。中國現有五大宗教中,除了道教是土生土長的本土宗教外,佛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都是外來的。儒家思想文化有著巨大的同化力,在中國民眾主動接受外來宗教的同時,外來宗教大都經歷過中國化,通過自身的改革逐步適應中國本土文化與民俗。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儒、道、釋互相包容、求同存異、吸收融合的情形,構成了中國人文和宗教傳統精神的主流。佛教在唐代完成中國化之後在中國社會紮根下來,成為一千多年來中國民眾的主要信仰之一。明清兩代,中國伊斯蘭教界有識之士也對伊斯蘭教經學進行「儒化」闡釋,使之煥發出與中國傳統文化相交融的活力。當代中國基督教界致力於推動神學思想建設,促進本色化。事實充分說明,在中國傳統文化開放兼容特質的深刻影響與帶動下,中國各大宗教普遍具有與時俱進、主動適應社會發展的良好品質。

   

  第二,實用理性的特質。近代以前,儒學以其極強的「經世致用」功能,牢牢佔據中國主流意識形態陣地,中國民眾受其影響廣泛而又深遠。儒學具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但又與宗教有很大的區別。宗教一般注重「信」,只強調投入情感。而儒學特別注重世俗生活,「齊家治國平天下」、「格物致知」成為世世代代奉儒學為圭臬的知識分子的追求和價值理念,從中體現出來的是理性勝過情感的精神。孔子曾說過神鬼之事「不可知」,普通中國民眾一般也認為「信者有、不信者無」。除了重視祭祀祖先及與國家社稷有關的神以外,這種過於實用和理性的思維妨礙了儒學的進一步宗教化,同時也使中國民眾容易從實用的原則出發去判斷宗教信仰的價值,使中國人的宗教信仰呈現出「求神拜佛只為保佑平安、保佑升官發財」的濃厚的實用主義色彩。以實用為標準選擇信仰,使得中國民眾的信仰多元化特徵十分突出。中國各個歷史階段都是多種宗教、各種信仰共存的,缺乏一元宗教形成的思想土壤。這也是民間信仰在中國民間特別盛行,傳統宗教特別是西方高度形而上學化宗教很難「一家坐大」的根源所在。歷史以來,「關公」、「馬祖」、「龍母」等五花八門的民間信仰以及薩滿教等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在中國特定的地區、特定的人群中十分盛行。民間信仰從文化學、宗教學上界定,仍然屬於次宗教性質的信仰。實際上,當今中國,除了有紀律要求必須堅持無神論和唯物主義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外,廣大的中國民眾並非沒有宗教信仰,只是信神信鬼的層次沒有信仰高度形而上學化的宗教這麼高而已。其實,即使是中國佛教徒的信仰,也不能按西方宗教信仰的標準來衡量。佛、道教偶像崇拜的特徵十分突出,基督教、伊斯蘭教就反對偶像崇拜。歷史上天主教在華傳播中曾明確排斥「拜祖先和信神鬼」,曾使天主教在中國民眾中受到較強的抵觸。目前,台灣的天主教徒、基督徒人數增長緩慢甚至出現負增長,而佛教的香火卻十分旺盛,道教或民間信仰廟宇也遍布台灣鄉村,台灣宗教的這種格局現狀,足以說明中國民眾信仰的真實狀態。

   

  第三,中庸貴和的特質。儒家主張以不偏不倚、無過無不及的中庸原則制定禮義等制度,來協調並促進人倫關係為主的社會關係的和諧,來正確把握義利關係促進社會利益的平衡,反對過分、偏執的思想行為。儒家主張「和而不同」的理念,強調在承認事物和社會個體、群體之間的差異的基礎上,以「求同存異」的態度處理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各個群體(包括民族、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和為貴,和諧相處。這種中庸貴和的思想,通過歷代政權的政治實踐和道德教化,深深根植於民眾的精神世界,塑造了中華民族的鮮明性格。各宗教在中國傳播中受到這一思想的較深影響。高度中國化的佛教、土生土長的道教,就積澱了豐富的貴和思想,包含著化解衝突、整合社會、提升人生的智慧。中國伊斯蘭教經學大師將「五功」對應於儒家的「五倫」進行闡釋,突出伊斯蘭教追求社會關係和諧的價值理念。促進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中國各個宗教有強烈的內在訴求。中國宗教文化追求和平、崇尚和諧的價值理念與思想內容,進一步豐富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諧思想內涵,也為宗教寬容提供了強大的內因。互相尊重,彼此寬容,和合共生,因而成為中國各宗教延續發展的主旋律。

   

  二、政教關係和諧和順的歷史傳統,為各宗教提供了傳播發展的均等機會,使得宗教寬容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歷史以來,中國很少出現政教合一的政權,但政教關係一向比較和諧。維繫這種和諧的政教關係的基礎是:「王權大於教權」、「王法高於教法」。也就是說,中國各宗教必須遵守世俗政權制定的政策法規。任何宗教要在中國立足發展,都必須「入鄉隨俗」共同維護好這一基礎。

   

  宗教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在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這既是中國宗教發展史的一條基本規律,也是現代文明社會、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三項規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所規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縱觀世界宗教發展史,我們還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宗教必須不斷與社會相適應,這也是宗教延續發展的活力源泉。宗教具有超越現實的一面,但宗教存在於世間又必須面對世俗的方方面面,不僅要與民風民俗相適應,要與一國一地的文化相適應,最重要的是要與世俗政治相適應。這些相適應在各大宗教的傳播歷史中都可以找到例證。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全面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政教關係和諧提供了堅強的保障,有力地促進了宗教寬容,形成了當前社會寬待宗教、宗教適應社會的良好局面。總體來說,人們對宗教的正確認識在逐步加深,宗教適應社會的主動性積極性在不斷增強。中國宗教事業贏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進步。中國宗教界人士普遍認為,當前是歷史以來中國宗教事業發展難得的「黃金時期」。中國宗教界十分珍惜這一難得的發展機遇,從思想上和行動上都積極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如何更好地「相適應」,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引導上,通過制定政策法規來調節宗教關係。宗教界要做到「相適應」,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須遵守現階段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確保宗教在法律範圍內活動,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辦事,不同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相衝突。這既關係到宗教能否為社會所容納所接受並得到相應的尊重,也關係到宗教能否如本身所希望的那樣奉獻社會、有益人群。在中國宗教事務日益繁多複雜情況下,沒有法律的規範,宗教活動就會出現無序;沒有法律的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維護。總體上看,現階段中國的政教關係是比較和諧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同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界人士在各級人大、政協積極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宗教界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得到鞏固和擴大;其二,各宗教之間和睦相處,沒有發生明顯的大的矛盾與衝突;其三,宗教領域存在的矛盾糾紛基本得到及時妥善的化解與處理,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之間、信仰不同宗教的群眾之間和睦相處,積極投身國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對比世界上不少地方因宗教發生流血衝突的現象,中國的政教關係呈現出「風景這邊獨好」的形勢,宗教寬容精神得到了較好的繼承和發揚。

   

 三、正確評價中國宗教寬容的現狀,進一步明確政府與宗教界的實踐定位,積極務實地探索增進宗教寬容的途徑與方式

   

  在充分肯定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在促進宗教寬容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我們也需要清醒地看到,伴隨著社會轉型與利益格局調整,伴隨著中國宗教事業規模的發展壯大,中國宗教與社會其他組成部分之間、宗教內部的不和諧現象屢見不鮮,宗教寬容不足或缺失問題仍在一定範圍內存在,突出地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社會上極少數人仍然以「左」的眼光看待宗教,將宗教與落後、愚昧、迷信劃等號,不尊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處理涉及宗教因素的問題時態度簡單,不注意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其二,一些宗教教職人員在講經、講道中仍然一味地強調信與不信的對立,散播「信仰得救」,「不信教者不得救、下地獄」,「不信教者是魔」等不利於社會成員團結的傳教言論;在處理利益關係時,斤斤計較,使有關問題的處理陷入僵局;還有的宗教內部爭名逐利現象嚴重,鬧不團結和搞內耗。其三,涉及宗教房產的糾紛,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與風景名勝區管理部門的利益矛盾,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小衝突,媒體傷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引發的事端,極少數人利用宗教從事違法非法活動,境內外「三股勢力」打著宗教旗號從事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仍然在某一時期、某些地區存在甚至凸顯。上述涉及宗教的矛盾問題,有的是利益驅動的,有的是價值驅動的,有的則是利益與價值同時驅動的。追究其中的深層次原因,大多數是由於宗教寬容不足或缺失引發與激化的。

   

  針對宗教寬容不足甚至缺失的問題,政府與宗教界必須攜起手來,共同努力去克服。

   

  就政府的責任來說,必須堅定不移地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堅決糾正各種侵權行為,依法合理安排好信教公民過宗教生活,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與此同時,應當立足四個方面大力增進宗教寬容。其一,大力加強宗教基本知識和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使全體公務人員、社會各界人士、廣大社會群眾從思想上消除各種錯誤認識,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與信教公民,進一步按照宗教的客觀規律處理宗教事務。現實中許多宗教方面的矛盾問題之所以產生,與當事人缺乏宗教基本知識或不了解宗教政策法規有著直接的關聯。特別是一些新聞媒體為了獵奇、吸引讀者,在涉及宗教問題的宣傳報道時把關不嚴,出現錯誤,造成傷害信教公民信仰感情的後果,反覆引發事端。預防諸如此類的矛盾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加強宣傳教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這項工作,並採取實際性舉措使這項工作常態化。其二,依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由於歷史的原因,一些宗教房產被其他單位或個人佔用,近30年來,各地按照國家政策已解決了大部分問題,但因歷史變遷和複雜的利益關係,還有一些遺留的老大難問題需要解決。政府應當加大工作力度,推動早日解決,以消除集中在這些問題上的矛盾。與此同時,政府應當及時公正依法處理好宗教界與社會其他方面發生的各種糾紛事端,保護合法,制止各種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行為。特別是在城市拆遷中,要保證被拆遷的宗教房產得到合理補償。要協調有關方面的關係,使地處風景名勝區的宗教活動場所獲得合理的利益分成,並為有關信教公民前往這些宗教活動場所過宗教生活提供方便。其三,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制止各種非法違法行為,抵制邪教傳播,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確保宗教活動始終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這既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宗教事務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性決定的。其四,加強引導支持,積極推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推動宗教界充分發揮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和諧穩定、社會發展進步服務,克服消極因素,跟上時代發展步伐,更好地融入社會,成為社會和諧的助力。

   

  從宗教界方面來講,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團體應當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不斷增強觀念,加強自身建設,塑造良好社會形象,堅定不移地走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道路。與此同時,應當立足五個方面增進宗教寬容。其一,充分發揮各級宗教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宗教內部事務的管理和協調,多做疏導勸解工作,減少阻力和矛盾,真正成為宗教政策法規貫徹實施的助力,真正成為處理涉及宗教因素矛盾問題的「減壓器」。其二,繼續搞好宗教內部的團結。發揚中國宗教多元並存、和合共生的優良傳統,繼續維護各宗教之間相互尊重、包容的良好局面。宗教界人士應正確對待內部分歧,不斷增強團結氛圍。其三,努力提高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素質。各宗教要精心辦好現有的宗教院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適應宗教事業發展需要,為教會培養更多優秀的人才。宗教團體要加強對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養,不斷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其四,對宗教教義思想作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新闡釋。中國基督教界應當在鞏固成果基礎上,不斷深化神學思想建設。中國伊斯蘭教要繼續積極開展「解經」工作。各宗教都要結合實際加強理論建設,自覺去除不利於宗教寬容和不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思想,不斷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修養,在講經、講道中向信徒灌輸正確的教義思想,促使信教群眾對宗教教義思想作正確見解,秉持正確信仰,切實抵制邪教和各種異端的侵蝕。其五,努力造福社會人群。各宗教應當從自身條件出發,選擇合適的方式,積极參与社會公益活動,在扶貧助學、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等方面奉獻愛心,發揮作用。要教育引導信教公民積极參加經濟建設、參與社會道德建設,帶頭優化社會風尚,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來源:2009年10月澳門「共建和諧:科學、宗教與發展論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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