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與「小三」同居 妻子獲賠精神撫慰金

男方與他人同居,還以夫妻感情破裂且分居多年為由,起訴女方要求離婚。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糾紛案,依法判決准許雙方離婚,雙方共同財產即房屋一套歸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價款11.25萬元,並賠償女方精神撫慰金2萬元。

據了解,家住昌吉市的陳華(化名)與妻子趙麗(化名)經人介紹認識,於1975年在原籍山東省登記結婚,婚後共生育4名子女,現均已成年。剛結婚時,夫妻二人感情尚可,婚後不久,陳華來到新疆工作,趙麗則在1986年才帶著子女來到新疆。

2007年,陳華從單位退休後,經常因生活瑣事與趙麗發生矛盾,遂於當年從家裡搬了出來,並與另一名女子租房共同生活。

8年過去了,2015年11月,陳華以夫妻感情出現裂痕且雙方已分居8年為由,將妻子趙麗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位於昌吉市北京南路的一套房屋歸其所有。

庭審中,被告趙麗以陳華不能主動承擔家庭責任,且長期與另一名女子共同租房居住為由,請求法院判令陳華所述房屋歸她所有,並判令陳華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10萬元,補償生活費10萬元,每月支付一半退休金給她作為生活費,否則不同意離婚。

昌吉市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華和被告趙麗經人介紹後結婚,婚姻基礎一般。婚後初期夫妻關係尚可,但自2007年以來因原告離家在外居住,並與他人共同生活,導致夫妻感情淡漠,陳華和趙麗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雙方共同財產即房屋一套歸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折價款112500元。

陳華在與趙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生活,傷害夫妻感情,負有過錯,趙麗要求陳華賠償精神損害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原告的過錯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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