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的「謬想」:婚外情可否合理化?

維持沒有激情、平平淡淡的婚姻,夫妻二人在一起就是過日子,不要輕率離婚,不要奢望愛情和婚姻永遠統一,但夫妻雙方都可以有自己的情人,即允許婚外情的合理存在。當然,如果一方不願意找情人或找不到情人,也不妨大度一些,尊重配偶的情感自由和性自由。原題:我有一個「謬想」繼大V薛蠻子、「國民女婿」黃海波因嫖娼被抓之後,中國大陸第六代電影導演領軍人物之一的王全安,也在近日因涉嫌嫖娼被北京警方拘留。2011年,光頭的王全安與漂亮的電影演員張雨綺結婚,至今僅有3年多時間,按說他不應該趁妻子不在家出軌,可是這事兒還是發生了。網路上議論紛紛,瀏覽之後也觸發了筆者的一些思考。?旋即又見共識網「文化」欄目刊發了陰化禮先生的《明星大V嫖娼何故屢禁不止》,讀後頗覺其說理不夠,主要觀點亦難以服眾(從網友評價投票和跟帖評論即可看出),故有此文,目的不在於和陰先生商榷,而在於闡述筆者對「愛情、婚姻和婚外情」問題的粗淺看法。?人們常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這話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於愛情總是浪漫的,而婚姻卻是現實的。浪漫與現實之間,畢竟存在著差距和矛盾。兩個年輕人相愛,大多源於異性吸引,只注重對方的長相、身材、脾氣,以及音容笑貌、舉手投足,幾乎不去考慮結婚以後怎麼過日子的事。於是花前月下,卿卿我我,你情我愛,擁抱接吻,如膠似漆,黏糊得很,確實是挺浪漫的。可是結婚以後,兩個人真正生活在一起,就牽扯到買菜做飯、鍋碗瓢盆等日常事務,還有雙方父母親屬的關係處理等現實問題。結婚前刻意隱藏的缺點和陋習也暴露了出來,結婚前能夠原諒、寬容對方的地方也不再原諒、寬容,彼此常常會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嘴。夫妻雙方都有自己的異性同事和朋友,交往中也難免發生一些誤會。這樣一來,各種摩擦和矛盾就不斷出現了。久而久之,愛的激情減退,生活趨於平淡甚至乏味。這就是現實的婚姻生活。面對現實的婚姻生活,夫妻雙方如果性格互補,能夠互相體貼,寬容忍讓,加上孩子作為感情紐帶的維繫,日子也就這麼平平淡淡地過下去了;反之,如果脾氣針尖對麥芒,都很強勢,都想要壓住對方,那麼生活就不會平靜安寧,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鬧,要不了幾年,這夫妻感情就會徹底撕裂,婚姻關係也就難以存續下去了。在現實中,前一種情況是大多數,大家都是這樣湊合著過活;後一種情況是少數,離婚後雙方又重新去找自己的另一半,找到後再結合成像前一種情況那樣的夫妻,過著和他們一樣的平平淡淡的生活。然而,平淡的婚姻生活總是不斷遭遇挑戰。不少已婚男女在人際交往中碰見了異性知己,倆人彼此傾慕,情投意合。這時,想離婚吧,又怕傷害孩子、父母反對;不離婚吧,又於心不甘,不忍割捨這段感情。於是,婚外情就自然而然地發生了。無論古今,無論中外,婚外情一直是客觀存在,並且延綿不絕,生命力極強。尤其是現代社會,人們思想解放了,在物質生活得到極大滿足之後,就開始追求精神生活的幸福,不想再壓抑自己的個性需求,也不想再受傳統倫理道德的束縛,婚外情現象便急劇增多了。面對越來越多的婚外情,有些人痛心疾首,斥之為道德敗壞,其實大可不必。孔子早就說過:「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告子與孟子辯論時也說:「食、色,性也。」也就是說,好色和吃飯一樣,都是人的天性,用時髦術語來說,叫「天賦人權」。《世界人權公約》中就有「公民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這一條款。既然如此,憑什麼要褫奪之呢?理解、尊重、正確對待就是了。況且,刑法上之所以沒有通姦罪,其理由就在於尊重人的天性,尊重天賦人權;婚外情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人契約,與他人無關;即使以道德而論,也完全屬於私德,與公德毫無關係,何必要橫加干涉呢?也許有人會問:婚外情當事人破壞夫妻感情,背叛配偶不忠誠,能說與他人無關嗎?是的,婚外情的確與當事人配偶有關,是對夫妻感情的背叛和不忠;但這一點,正是我所要質疑的。難道兩個人只要一結婚,就要被牢牢捆綁在一起,失去自己的情感自由和性選擇自由么?在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婚姻就必須犧牲個人的情感和幸福,這不是扼殺人性么?喜新厭舊本來就是人的天性,正如人們不可能永遠只吃一種飯菜、只穿一件衣服。愛情和人類的其他感情(如喜怒哀樂)一樣,也是會發生變化的。這是客觀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承認愛情會變化,就要學會應對這種變化。如何應對這種變化呢?周國平先生關於婚姻有一個「謬想」,他說:既然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為什麼不像別的契約一樣,為它規定一個適當的期限(例如7年)呢?期滿可以續約,否則自動失效。他的這一「謬想」,意在提高婚姻質量,淘汰劣質婚姻,使離婚得以和平實現。但是我想,果真實行起來,社會遺患會很多。因為離婚不僅僅是夫妻兩個人的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個大問題,家庭解體對子女造成的心靈傷害更是最大的問題。如果把7年作為一次婚姻的期限,那麼有人一生可能離五六次婚,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就更大更多了。受周先生這個「謬想」的啟發,我也有一個「謬想」:維持沒有激情、平平淡淡的婚姻,夫妻二人在一起就是過日子,不要輕率離婚,不要奢望愛情和婚姻永遠統一,但夫妻雙方都可以有自己的情人,即允許婚外情的合理存在。當然,如果一方不願意找情人或找不到情人,也不妨大度一些,尊重配偶的情感自由和性自由。我的這一個「謬想」,其實在西方許多國家都不成其為「謬想」了。西方國家大多也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離婚率也不見得比我們高,原因是人家把愛情和婚姻的關係釐清了,不硬把它們捆綁在一起,夫妻關係即使不和睦也不離婚,但都有自己的情人。情人之間的關係就是性夥伴的關係,雙方都享受著對方給予的性愛愉悅,卻沒有金錢利益等因素的參與,這就很好地處理了愛情和婚姻之間的矛盾,既維持了安寧祥和的家庭生活,也享受到了激情燃燒的婚外情生活。當然,國人和西方人在性觀念上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人還比較保守,因此在當前來說,我的「謬想」肯定會有許多人不能接受,所以就只能是我個人的「謬想」了。姑妄言之,姑妄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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