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審判七種情形須追責(政策解讀)

《意見》呈現八大亮點,推進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違法審判七種情形須追責(政策解讀)

本報記者 徐雋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22日  02 版)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情況。

  探索改革審判組織模式

  為減少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弊端,《意見》規定基層、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由一名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必要的輔助人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依法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組建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實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類別,通過隨機產生的方式,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簡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書籤署機制

  「表面上看,這只是文書籤署機制的一個改變,但對於審判權運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賀小榮說,《意見》規定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後,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推行院庭長辦案常態化

  按法官員額制改革要求,進入法官員額的院庭長必須在一線辦案。院庭長辦案常態化,有利於將優質審判人力資源充實到審判一線,也有利於淡化院庭長與法官之間的層級關係,從根本上解決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問題。因此,《意見》明確,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並就辦案數量提出原則要求。

  建立專業法官會議

  針對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建立後出現的類案裁判標準和尺度不統一,法官職業化程度尚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專業法官會議制度,作為一種非常設的諮詢性質的工作機制,為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參考意見。合議庭認為所審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難、複雜而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將法律適用問題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複議時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入卷備查。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

  《意見》專門就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提出明確要求,主要是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明確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等。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

  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是對其進行追責的必要條件。《意見》明確了獨任法官、合議庭成員、法官助理、書記員、院庭長應當履行的職責。重點內容為:一是細化了合議庭成員的審判職責,強調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質量共同負責的原則;二是規範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職責,明確院庭長的宏觀審判管理監督職責以及對特定四類案件的事中監督權,明確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必須嚴格控制在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並要求全程留痕。院庭長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於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三是明確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性工作等。

  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七種情形

  「審判責任的認定是《意見》的核心內容。沒有責任的權力必將導致權力的任性。」賀小榮說。《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障

  《意見》堅持責任與保障並重、權力與制約並行的精神,就加強法官履職保障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二是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補償救濟機制。三是強調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及時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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