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華戰爭戰略分析》第14節

  人天性是逐利的。這一點無可厚非。人類的歷史可以說就是一部逐利史。這裡說的逐利,不僅僅指那些歷史名人。而是指所有人。人因逐利而進行的各種選擇,從根本上決定著人類社會的形態和歷史走向。

  人逐利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就是結成團體。以團體的力量去面對生存挑戰,去實現個人無法實現的逐利目標。團體的最小單位是家庭,進而到家族,到部落,到族群。團體的逐利能力並不是人數的簡單加和。他還需要解決團體行動的一致性問題,利益的分配問題和解決內部衝突的問題。因此,團體的內部需要秩序。所謂國家,正是通過建立內部秩序而實現族群逐利的一種社會結構形式。當然,雖然從整體上看國家這種社會形式對族群的生存是有益的,但並不意味著國家內部就完全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我們會看到「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這樣的政治標籤。也就是說,團體之利決定了國家形式的存在。個體之利決定了國家內部的利益分配格局。人類歷史上的族群爭鬥,很多都是為了使本族群佔據更好的地理單元從而獲得更優越的生活環境。這種情況在中國的業時代尤其表現為對平原的爭奪。實力強的族群可以佔據平原地帶,實力弱的族群只能退到山地、高原等較艱苦地區。對於平原族群來說,每個人都是因此而獲利的,但獲利的程度,又因為成員地位不同有著較大的差別。

  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戰爭,歸根結底是族群和族群之間爭奪生存權的鬥爭。一個族群如果不具備保衛自身地緣利益的武裝能力。就會在鬥爭中落敗從而喪失對自己生存條件的決定權。

  中國歷史上南北方民族的戰爭都是這種爭奪生存權鬥爭的體現。如果沒有南方的富庶和生存條件的優越,北方民族絕對不會有持續上千年的南進動力。由於族群之間的結構性矛盾,所以反抗入侵成為南方民族恆久不變的民族正義。一代又一代的民族英雄,正是產生於這種對保護族群利益需要的基礎之上的。

  眾所周知,中國歷史上南方民族兩次被北方民族徹底征服。一次是元、一次是清。由於中國的版圖極大,北方民族不可能靠自己的人口規模去立刻填滿整個佔領地,因此南方族群並沒有被完全逐離自己的家園。元朝通過等級制將南方民族完全壓制在北方民族的腳下,進行竭盡所能的壓榨和盤剝。而且這種盤剝是沒有「族群整體利益」這條底線的。南方民族在這種生存環境下,不但衣食堪憂,連生命都沒有保證。因此很快,北方民族在中國的統治因南方民族的反抗而土崩瓦解了。清朝的政策比元朝溫和,並採取民族融合的手段來緩和矛盾。至中後期,基本實現了族群整體利益的一致性。但即使如此,在清軍入關後依舊有「揚州十日」的暴行。在清朝的穩定統治期,旗人和漢人的地位依舊有很大區別。

  一個族群對另一個族群的征服站在被入侵族群的當下利益來看,必然是有害的。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在這種入侵變為長期事實,並經過相當長時間的民族融合,重新形成融合後的族群和族群利益時。族群間對立的情況就會慢慢淡化。而新的族群標籤會成為兩個族群的共同代表(例如從漢族、滿族到中華民族)。不僅僅在中國,人類歷史上的各個地方都在不斷上演著這種入侵、反抗、征服、融合,更大的入侵、更大的反抗、更大的征服、更大的融合的過程(征服並不必然意味著融合,還有可能是驅逐和消滅)。

  反抗,是人逐利的天性在族群、國家層面的體現。一個不會反抗的民族必然是孱弱的民族,不具備生存競爭力的民族。反抗失敗,被征服,被融合,這是自然選擇的結果,是族群的無奈。當事實如此,無力回天的時候,只能選擇接受。但這絕不意味著當初就不應該抗爭。我們每個人的身體,都終有一天會回歸大自然,並重新成為其他生命們的一部分。但這並不意味我們因此現在就該結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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