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調包案定性分析

作者:李銘權(益陽仲裁委仲裁員、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網上流傳的一個「二維碼」被調包的案例成了目前大家討論的熱點,參與討論的學者分成兩派,一派認為構成詐騙罪,另一派認為構成盜竊罪。在這個難得的周末空閑的時間,我也來談談對該案定性的認識。

1、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詐騙罪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實施一個欺騙行為,致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行為人獲得或者讓人獲得財物,被害人因此遭受財物損失。

    盜竊罪的行為發展過程: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財物佔有人不知情時,秘密(相對於財物佔有人)竊取別人佔有財物,致使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佔有。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是看行為人實施行為是否讓對方對自己面對的情況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影響並支配了自己的處分行為。被害人在此過程中對自己的財物進行錯誤處分導致財物損失的是詐騙罪,被害人在此過程中對自己的財產沒有處分行為而遭受財物損失的屬於盜竊罪。

2、該案中,被騙者存在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小偷」的行為不屬於盜竊行為。

    該案有兩方被騙者,第一方被騙者是店主,第二方被騙者是該店的顧客。首先,我們看看店主是否存在對財物的處分行為?「小偷」將店主的二維碼偷偷換成自己的二維碼,店主誤以為自己平時收錢的二維碼就是此時被小偷調包以後二維碼,用小偷的二維碼收取貨款,從而將自己的應收取的貨款錯誤的處分到小偷的帳戶中去。這裡,店主顯然是因為錯誤行使了自己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從而導致了自己的財產損失。

    其次,我們看顧客是否存在財產處分行為?顧客從該店購買商品後,原本是想將貨款支付給店主,顧客誤以為店主提供的二維碼是店主自己的,所以通過店主提供的被「小偷」調了包的二維碼支付了貨款。顧客是基於對二維碼的錯誤認識,對自己的財產進行了處分。

    該案中,店主和顧客都基於對二維碼的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顯然小偷的行為不屬於盜竊。

3、該案中「小偷」的行為並未侵犯財產占有權,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的客體,是對方對財物的佔有。盜竊以侵犯對方對財物的佔有為要件,該案中「小偷」的行為侵犯了店主或顧客的佔有了嗎?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店主在出售貨物後取得了收取貨款的債權。店主在具體收到顧客支付的貨款之前,並未形成對該財物的佔有。該案中店主基於對二維碼的錯誤認識,要求顧客通過二維碼直接將貨款支付到了「小偷」的帳戶上,至始至終,店主都未實際佔有顧客支付的貨款,因此,「小偷」的行為並未侵犯店主的財產占有權。

    其次,「小偷」的行為也未侵害顧客對財物的佔有。顧客基於對二維碼的錯誤認識支付購買商品的貨款的行為,是對自己財物的處分行為。支付商品貨款的結果是顧客想要達到的目的。顧客通過店主提供的二維碼支付貨款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現,因此,小偷調包二維碼的行為也未侵犯顧客的財物占有權。

    所以,該案中「小偷」的行為未侵犯任何一方對財物的佔有,其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綜上所述,該案中,「小偷」對店主收取貨款的二維碼調包後,讓店主對收款的二維碼產生了錯誤認識、讓顧客對付款的二維碼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讓店主和顧客兩方均錯誤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小偷」的行為屬於以調包二維碼的方式進行詐騙的雙重詐騙行為,構成了詐騙罪。

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為何平時的調包行為屬於盜竊行為,而該案中「小偷」對二維碼進行調包的行為為何變成了詐騙行為呢?原因很簡單,平時我們認識的調包行為都是直接針對財物進行調包,那是屬於以秘密方式竊取別人財物的行為,當然構成盜竊罪。該案中「小偷」調包二維碼對店主的二維碼這個客體本身來說確實也是竊取行為,但此時「小偷」對店主的二維碼進行調包,並不是為了得到店主的二維碼。因「小偷」對店主的二維碼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小偷」調包二維碼的行為並不是盜竊罪中的竊取行為。另外,二維碼本身並不值錢,就算小偷也將店主的二維碼佔為已用了,也達不到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所以該案沒有構成盜竊罪的基礎。

「小偷」調包二維碼的目的是為了讓店主和顧客對二維碼產生錯誤認識,從而使店主和顧客都誤以為「小偷」的二維碼所針對的賬戶是自己財產處分的目的賬戶,從而錯誤處分了自己的財產,所以「小偷」對二維碼進行調包的行為是詐騙罪中的實行行為,「小偷」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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