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當18年小三「一場空」 兒子房子均被奪走

 選擇當小三的女孩要注意了,當那個男人甜言蜜語送你房子車子時,要記住這些財產很可能有一天還會被要回去。常州武進法院遇到了類似案件。18年光陰外加一個兒子,這是常州武進湖塘的小倩為情人章先生所付出的,而這位章先生也曾買下一套二手房並登記在小倩名下。然而,令小倩料想不到的是,在章先生把他們的兒子帶走之後,章先生的妻子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她索要房產。近日法院判決章先生贈送房產給小倩的行為無效,她須向章先生的妻子吳女士歸還章先生贈送給她的房產。面對如此「竹籃子打水一場空」的結局,已經年過40的小倩欲哭無淚。

 

小三夢醒

●始於1994年

多年小三熬成「家」,兒子房子都有了

 

1994年,23歲小倩情竇初開,認識了大她16歲的章先生。在當時,做「第三者」的情況並不多見,可小倩雖然年紀輕輕,卻對早已結婚的章先生死心塌地,兩人一直同居在一起。

 

1996年,小倩給章先生生了一個男孩,章先生喜出望外。2002年,孩子上了小學。看小倩將孩子帶得活潑可愛,章先生告訴她:準備送她一套房子作為禮物。當時正好章先生一朋友家房子漏水,朋友想將房子出手了事,章先生便出面以11萬元買了那套房子。在交易房產過程中,無論是簽訂合同還是房產過戶,用的都是小倩的名字。

 

有了家的小倩從此以後定了心,踏踏實實在家帶孩子,母子倆一直由章先生供養。

 

●2011年7月

得到妻子認可,情人把孩子帶回家了

 

時光荏苒,一轉眼孩子已上初中。在這期間,章先生妻子吳女士漸漸也接受了章先生在外有一個男孩的事實,還和其商議將孩子帶回家來撫養。章先生聽到自己老婆如此通情達理,自然十分贊同。

2007年,章先生和孩子做了親子鑒定,再次證實孩子是自己親生。

章先生要將孩子帶走,小倩自然一萬個不同意。一場拉鋸戰就此展開。2011年7月,章先生最終還是將兒子爭取到自己身邊。

 

●2012年4月

為要回房子,妻子告了丈夫和小三

 

孩子的爭奪戰之後,章先生和小倩的感情已經大不如前,瀕臨破裂。而得到兒子的章先生夫妻倆又打算要回小倩名下那套房子。

今年4月,吳女士將小倩和章先生一齊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章先生將房產贈與小倩的行為無效。

章先生也表示願意配合妻子要回房子。一起站在被告席上的章先生和小倩,此時已經不在統一戰線,小倩面對的是情人的「倒戈一擊」。

 

房產之爭

爭辯:到底是誰買的房子?

 

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該房子是他購買的,當時是因為小倩給他生了兒子,所以才送她一套房子,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就登記為小倩的名字。但是現在兒子已經跟隨他一起生活,所以要幫助妻子要回他贈與小倩的房子。

小倩則在法庭上表示,那房子產權在自己名下,是她直接和賣主接觸,由她本人購買,也和賣主簽訂了購房合同,和章先生沒有關係,也不存在所謂的由章先生購買所贈之說。

可是,在法庭上,賣主周先生拿出了有章先生簽名的購房收條,還作證說他在賣房之前並不認識小倩,只是與章先生是多年的朋友關係,而且房子也是他賣給章先生的,只是辦理過戶的時候他和妻子以及章先生、小倩一起去辦理了過戶。

 

判決:小三返還受贈的房子

 

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基於查明及認定的事實,鑒於章先生在其與吳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房,並將房屋登記於小倩名下,而小倩並未支付對價。在未經吳女士同意或追認的情形下,章先生將其與吳女士的共同房屋贈與給小倩的行為無效。而小倩接受房屋的行為也顯非善意、有償。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結合章先生也同意將訟爭房屋交付給吳女士,故法院對原告吳女士的訴請予以支持。對被告小倩的抗辯意見,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納。對章先生的抗辯意見予以採納。對於章先生的行為法院予以批評教育。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章先生購買的房屋贈與給小倩的行為無效,小倩將房屋返還給吳女士。

 

法官說法

未經配偶同意的共有財產贈與行為無效

 

主審法官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那套小倩名下的房子究竟是誰買的。

 

小倩認為是她自己向賣主周先生購買,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而吳女士章先生夫婦認為是章先生所購買,章先生還在法庭上陳述了交易細節並提交了賣主周先生出具的收條等證據。周先生也表示是與章先生進行房屋買賣,而且是按照章先生的要求才和小倩訂立用於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房款也是由章先生支付。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認定該房屋是由章先生出資購買並按章先生的要求登記於小倩名下。

 

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將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屬於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因未經配偶同意,故處分行為無效;贈與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張返還的,應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觀點碰撞

態度:謹慎反對

程序違法,原告要房主張不應支持

 

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羅利軍律師坦言,對這樣的判決結果他持「謹慎的反對」態度。

 

首先,在庭審中,原告方承認章先生妻子吳女士即原告早在2007年就知道章先生把房產贈與了小倩,那從知道這時起,法律就賦予了吳女士一把尚方寶劍——撤銷權。吳女士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贈房協議。此權利需在自債權人即吳女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即章先生私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贈「小三」的事實)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另外,即使吳女士沒有及時行使撤銷權,但也可在訴訟時效兩年內向法院主張協議無效。《民法通則》明文規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吳女士2007年得知自己權益被侵害,2009年前就應該向法院請求保護,而吳女士到今年4月才將章先生和小倩告上法庭,明顯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她的訴訟請求理應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其次,章先生當年贈送房屋時,此贈與還是部分有效的。一方面,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章先生對自己那部分財產有處分權利;另一方面,章先生贈給小倩的房屋是給他們母子的住所,小倩雖不是妻子,但是孩子畢竟是親生,對於非婚子女,作為爸爸的章先生有照顧撫養的道德義務。所以,基於這兩點,羅律師認為因判決房屋仍歸小倩所有,但需返還房屋現有價值的一半給吳女士。

 

[羅律師感悟]不能讓章先生想得太美,小倩也不能想得太美。

 

根據《婚姻法》解釋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如章先生和小倩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同居,小倩可提供證據,向法院起訴章先生涉嫌重婚罪。同居18年,小倩賠了兒子折了房子,下場悲慘。羅律師也提醒廣大未婚女子,贈與如違背道德義務,違反公共利益,是會被撤銷的。如果被收回被贈財產而導致生活困難,終究是害了自己,誤了孩子。

 

態度:支持判決

實體正義,有法理和具體法律依據支持

 

法院的判決得到了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饒奮斌律師的支持。

 

通常人們會認為「丈夫有權處分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羅利軍律師也提到「章先生對自己那部分財產有處分權利」,那麼章先生妻子是否只能拿回一半房權?對此饒律師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理上屬於共同共有關係,而不屬於按份共有關係。章先生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小倩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上述規定無一例外地規定了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有些學者還以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分給「小三」屬於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確定為無效合同。因此,法院最終確認章先生的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判令小倩如數返還受贈房產是有足夠法理和具體法條支撐的。

 

[饒律師感悟]感情出軌的章先生看似經過與其妻「通力合作」不僅要到了兒子的監護權,而且還將小三的不義之財通過法律途徑追回。小三付出了青春,結局卻落個人財兩空。這真是一方有所得,一方有所失,或是通過法律維權後一方失而復得,另一方得而復失。然而,雙方金錢債雖兩清了,情感債恐怕今生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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