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言辭罪與非
法庭言辭罪與非
來源於 財新《新世紀》 2014年第4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刑法修正案九擬將法庭侮辱、誹謗、威脅行為歸罪,引起各方爭議
- 2012年3月1日,北京,馬金庫在法庭上極不耐煩,神情中滿不在乎,對被害人家屬沒有半分歉意,檢察官視其為藐視法庭。他身後是被害人的照片。蒲東峰/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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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新世紀》 記者 歐陽艷琴
201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稱「刑法修正案九」)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因減少死刑罪名、調整賄賂犯貪污罪入罪情節、銜接反恐法和反間諜法,該草案引發熱議。只有部分律師和法學者留意到: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擬將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納入妨害司法之擾亂法庭秩序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1997年以來,「擾亂法庭秩序罪」第一次修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確定「擾亂法庭秩序罪」包括聚眾哄鬧、衝擊法庭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如此次修改通過,意味著「侮辱、誹謗、威脅」等法庭言辭亦可入罪。
何為侮辱、誹謗、威脅?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並未說明。一些律師批評該條款會降低入罪門檻,彈性很強,要求草案取消該條款。加之今年6月以來全國律協修改行業規範和處分規則、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律師刑事辯護規定的動向,部分學者、律師稱,敢於法庭抗辯的律師或將在現實中受到嚴厲約束。
立法博弈
在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軒看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是嚴厲約束律師的又一嘗試。
2012年,在《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同時,最高院起草《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百五十條擬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最高法院上述規定被視為擬「自我賦權」,因此很快遭致批評。主要的批評是:《刑事訴訟法》對違反法庭秩序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已有強制措施,最高法院擬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釋,無異於「二次立法」;依照《律師法》,僅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可採取暫停律師執業行為,而法院禁止其參與訴訟,涉嫌越權。
時任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在中國政法大學的一次研討會上表示,公權力在法庭上的失落比較嚴重,此次修改刑訴法司法解釋,是準備在維護法庭秩序上做一些工作,上述處罰條款,不是哪一個領導提出來的,而是不少地方法院和相關機關提出來的。
這一處罰條款最終被刪除,代之以「建議處罰」:「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事實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等言辭行為有罪化,是過去20年的一個立法趨勢。1991年、1997年分別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1993年修改的法庭規則,都區分了一般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前者包括大聲喧嘩、未經允許拍攝等,後者則包括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和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可處財產和人身強制措施,並可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屬於新增內容。
最高院1994年在一次對吉林高院的答覆中稱,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由該法庭合議庭直接審理、判決。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時,新增的「妨害司法罪」中吸收了「擾亂法庭秩序罪」,對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正式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由於1997年《刑法》尚未將侮辱、誹謗、威脅等三類行為定罪,因此修改《刑法》以使侮辱法官等上述言辭行為入罪的建議,此後不絕如縷。財新記者梳理髮現,2003年-2012年的10年間,也就是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兩次將修改《刑法》和三大訴訟法納入立法規劃期間,多位來自地方法院的全國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陸續提交了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議(提)案。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意見,是建議增設「藐視法庭罪」。對照英美法系立法經驗,「藐視法庭罪」可以將法庭內外對法官的言辭侮辱、誹謗、威脅,拒不出庭作證、拒不執行法庭判決,以及隨意走動、喧嘩等原屬違反法庭規則行為統統歸罪。
全國政協委員胡旭晟接受《檢察日報》採訪時透露,他2004年3月提交了設立「藐視法庭罪」的提案,最高院當年6月做出答覆,表示完全贊成,並稱待研究成熟後,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議。
「他們表示,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僅包括『聚眾哄鬧、衝擊法庭』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兩種情形,有較大的局限性。」胡旭晟說。
民行訴訟中的「藐視法庭」
2003年-2012年,一部分論者曾從防止法官被侵害的角度,建議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
公開報道稱,2005年上半年,江蘇省法官被侵權、受傷害事件達80餘起,其中除衝擊法庭等行為,聚眾圍攻、辱罵、毆打法官的35起,以自殺相要挾的22起,揚言報復法官的7起。2005年至2008年6月,浙江省法院審判及執行過程發生突發事件5746件,其中哄鬧法庭、致人受傷、破壞法院設施等事件增多。
「只聽『啪』一聲,突然向被告張某臉上狠狠地打了一巴掌。被告張某毫不示弱立馬還了原告一拳,將高某打倒在地??高某從地上爬起來,沖向旁聽席上被告張某的(現任)妻子(叢某),又打又揪頭髮,導致叢某受傷。隨後,原告多位朋友,跨越審判區圍欄,沖向被告,一路追打。審判員和書記員上前制止,結果被打成面部受傷……」
這是2014年4月發生在山東煙台一起離婚案的現場。財新記者查閱了多起法院處理了的擾亂法庭秩序案,多有類似情節。一些審判中,法官甚至成為當事人泄憤的對象。
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阮齊林說,相比刑事審判法庭,民事審判法庭審理中,當事人不尊重法官尊嚴,不遵守法庭秩序,咆哮公堂等情況更顯嚴重。
據媒體2010年報道,在對全國範圍內侵犯法官人身權利的典型案例進行研究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基層法院的法官更易成為侵害對象。但即使沒有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或增設藐視法庭罪,民事訴訟中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基本能得以規制。在上述煙台離婚案中,原被告和旁聽人員的行為,最終被法警制止,法院查明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給予相關人員司法拘留或罰款等處分,行為被有效規制。
另有一部分人則從解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角度,建議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行政訴訟中,由於被告地位、身份特殊,藐視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情況,尤為明顯。
2009年,河南省內鄉縣法院法官楊紅和程相鵬向最高立法機關發函,建議設立「藐視法庭罪」,原因是該法院曾兩年四次審理楊某某親屬告南陽市外貿勞務中心案,判決後,法院20多次電話和書面通知,被告拒不履行告知義務。兩名法官希望修法制裁這種行為。
媒體曾報道,陝西榆林中院判決陝西國土廳違法行政,但陝西國土廳召開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進而引發了當地群體性械鬥事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5年起草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從破解執行難的角度,擬設置「藐視法庭」內容,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將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以「藐視法庭」論處。
2014年11月1日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政機關,可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亦擬呼應這一變化,規定對上述人員最多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鬧庭」或抗爭
2012年以後,懲戒律師「鬧庭」,成為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新動力。
2010年至2012年,廣西北海裴金德故意傷害案、貴陽黎慶洪涉黑案、江蘇常熟聚眾鬥毆案等刑事案件庭審中,圍繞迴避、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等程序,均發生了激烈的審辯衝突,甚至出現律師集體退庭、法庭數次休庭、律師被逐出庭等情況。
2012年,時任最高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高中級法院副院長輪訓班上,談及「進一步強化以庭審為中心的意識」時表示,事實證明法官駕馭庭審能力不高,「我們的庭審雖經1996年的修改被認為是採納抗辯式的庭審方式,但是觀念上、實際操作中仍然帶有糾問式的色彩,法庭的衝突遠遠不是那麼激烈,總體是有序的」。
張軍說:「所以遇到(廣西)北海、(貴陽)小河區、(江蘇)常熟的律師鬧庭情況時,我們的法官當時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麼處理。」在談及「要特別注重程序正義」時,張軍說,更多的案件,是因為程序上欠公正,該做的沒有做,「導致炒作」,包括對律師的一些不公正的情況,「使得極個別的無良律師在法庭上,控告法庭,嚴重違反庭審秩序」「公布出來以後,沒人相信法官,誰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師的胡說八道」。
上述講話經《經濟觀察報》報道後,多位律師表達抗議。無獨有偶,張軍講話前後,法院系統官方網站刊登法官或非實名文章,批評律師「鬧庭」。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法院法官馬良驥在中國法院網撰文稱:「近些年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卻出現了一種極為『奇葩』的『鬧庭』現象——在法庭上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不針對對方當事人,而是針對法官、法庭,進行『死磕』或者『胡攪蠻纏』,使莊嚴肅靜的法庭,出現了極不和諧的聲音」「一些受過專業化訓練的律師也加入到『鬧庭』的隊伍中來」。
根據以往審判經驗,作者把「鬧庭」分為幾種:打亂法官庭審節奏,濫用迴避權,使庭審活動非正常中止;不當行使程序異議權,反覆抗議、反對甚至「警告」法官;擅自發言及隨意走動;侵犯法官制止權;挑戰法官庭審秩序維持權??「對於中國的法官們,成為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作者稱,對照境外「藐視法庭罪」的設置,或許能有所啟示。但一些律師和法學者認為,在法庭上「死磕」,不是「鬧庭」,而是抗爭。
例如,北海裴金德案中,全國各地多名律師組成律師團介入,經歷阻撓後,法院終於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多名警察到庭作證,被告人裴金德一審被判無罪,其他被告人的指控由故意傷害罪變更為尋釁滋事罪,原辯護律師偽證罪亦得以洗脫。但另一方面,一些律師與法庭的對抗也逐漸公開化。2013年律師王全璋被法院以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為由司法拘留,引致多名律師前往抗議;同年,律師楊金柱、李金星被以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為由帶出法庭,後在法院門前「絕食」抗議,多名律師趕赴聲援。
繼2012年張軍講話和司法解釋第二百五十條引起風波後,2014年6月,全國律師協會起草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律師執業行為規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又爭議連連。
按《全國律協會員違規處分規則》意見稿,對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情節嚴重的律師,可暫停會員權利一年。此外,律師「抱團」也可能面臨懲戒。
2014年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長張蘇軍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罰規定等均已完成修訂,司法部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關於律師刑事辯護的規定。
懲戒與保障
「對干擾司法庭審的行為,可以通過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達到懲罰效果;對嚴重干擾庭審的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已有入罪情節;對上述行為,法警有能力控制和處置。無須再進一步降低入罪門檻。」11月19日,多名律師對刑法修正案九徵求意見稿提出建議,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是「降低入罪門檻彈性很強的條款」。
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阮齊林說,增加侮辱等情形入罪,目的在於維持法庭紀律、維護法官尊嚴,規範本身並無不合適。「而規範本身合適與否,是評價立法的標準。」阮齊林說。
但部分律師和學者覺得修法意在懲戒律師。多名律師認為,中國刑事庭審實踐中,除控辯衝突,審辯衝突也大量存在,糾問式的審判模式決定了法官處於庭審的主導地位。該條修正案會讓律師,尤其刑事辯護律師,有動輒得咎的恐懼,不敢辯護,使原本失衡的控辯格局進一步向控方傾斜,既不利於構建以庭審為中心,以法官消極中立、控辯雙方平衡為特點的刑事庭審新格局。
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田文昌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說,推進法治建設,應提高律師地位,重視律師作用,將侮辱、誹謗、威脅行為罪化,擴大刑罰範圍,與當前大形勢不太合拍。
「對律師重視還是打壓、珍視還是限制,立法者應慎重考慮。」田文昌說。
律師的擔憂有歷史原因。1997年《刑法》修正案加入「律師偽證罪」(第三百零六條),成為了懲戒律師的「魔咒」。
李軒對財新記者說,2009年重慶「李庄案」為代表的一系列整治,其中後者即以「律師偽證罪」為重要依據。因而,律師行業規範和《刑法》修訂一致性地嚴肅規制「擾亂法庭秩序」等行為,讓部分律師和學者憂心,律師將再次面臨集體懲戒。
反觀律師職業權利的保障。2007年《律師法》修改以後,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的保障有了很大進步。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亦保障了上述權利,但增加了例外或限制情況。如律師會見權,新《刑訴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又如辯護權,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有要求證人和偵查人員出庭的權利,但均須法庭認為有必要。
實踐中,上述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在多起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遭拒屢見不鮮。
立法博弈聲再起
「『侮辱、誹謗、威脅』都是主觀性很強的辭彙,不同的法官和檢察官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心境之下對此的感受會完全不同,具有很強的不可預測性。」部分律師認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不符合刑法條文應具有的明確性,而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可以排除司法人員有差別地、隨意地適用《刑法》,同時讓人對自己行為是否可能觸犯刑律有心理預期。
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委員錢列陽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主張,行為入罪,具備可操作性是基礎。例如,醉駕、酒駕,就建立在有酒精測量儀的基礎上;侮辱、誹謗、威脅行為入罪,應相應地考慮是否可操作,犯罪應有明確的標準和主體。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甫也對財新記者表達擔心:如果對「侮辱」「誹謗」「威脅」沒有明確的定義和界定標準,則將賦予法庭沒有邊界的裁量權和懲罰權,導致司法濫權。
江蘇基層法官王祥遠曾發表文章專門論述該問題。他認為,現有法律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規制不統一,程序不清晰,導致了該類案件審判難。他還分析到,因擾亂法庭秩序罪受到處罰,被處罰人的惟一救濟渠道是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得不到充分的程序救濟機會。
圍繞擾亂法庭秩序罪,國內多位學者和司法人員曾撰寫論文,觀點不一,但無一例外地表明,現行法律對該罪追究存在程序缺失。例如,依現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並無啟動審判程序的權力,須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那麼,在審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犯罪案件中,如何啟動審判程序?如何權力制衡?這些程序問題至今無解。
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錢列陽提出,涉及程序性法律規定,相關部門應主動搭建立法聽證平台,邀請法律界人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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