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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降低法定婚齡理由均不成立

反對降低法定婚齡理由均不成立

——二評黃細化代表降低法定婚齡的建議

 

楊支柱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建議將法定結婚年齡降至18周歲引起了很激烈的爭論(廣州日報2012年3月7日),但是我認為反對適度早婚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

過早戀愛或過早結婚影響學習、影響工作,這種說法當然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於,對於那些生理和性心理已經成熟並且陷入婚姻饑渴的孩子,他們已經不可能像以前那樣集中精力學習、工作了。法律一方面告訴他們「你成年了,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了」,另一方面卻不准他們結婚,他們勢必在婚姻饑渴和權利被剝奪得憤怒中備受煎熬,比正常結婚更加影響學習或工作;他們也可能偷偷摸摸或公開未婚同居,少數人可能因此而性壓抑、性變態甚至走向性犯罪。

「思想不成熟,性格不穩定」能作為反對一個18周歲以上成年人結婚的理由?我敢說許多滿了22歲甚至25歲的「啃老族」跟農村多子女家庭的18歲長子、長女相比更加「思想不成熟,性格不穩定」。從相反的角度看問題,因為年齡小而「思想不成熟,性格不穩定」,或許還意味著可塑性強,容易相互磨合。古人結婚年齡普遍比現代人低,離婚率也比現代人低。中國農村普遍初婚年齡比城市低,離婚率也比城市低。任何地方、任何時代人們初婚的平均年齡肯定比二婚、三婚低,初婚的幸福度恐怕在概率上也比二婚、三婚的高一些(離婚率上倒未必能顯示,因為二婚、三婚後婚姻不幸的人有許多會「懶得離婚」)。多數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會變得越來越勢利,總的說來恐怕是少時的朋友友情深,少年夫妻恩愛長。

適度早婚相對於晚婚有利於婚後幸福的另一個原因,是雙方父母的同意有利於增進婚姻和諧。古代法律普遍要求結婚必須父母同意;現代法律凡規定一定年齡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結婚的,也無不要求未成年人結婚必須徵得父母雙方或一方同意。現代社會成年人結婚雖然父母的反對在法律上無效,但事實上未必無效。「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何況父母作為過來人有婚姻經驗,對自己的孩子也有相當了解。雙方自由戀愛如果能得到父母同意而結婚,就意味著婚姻同時建立在感情和理智的雙重基礎上。父母同意的另一個作用,是需要父母幫帶孩子或父母年邁需要照顧時,容易跟父母相處。父母同意的第三個作用是夫妻之間矛盾難免,當矛盾尖銳時,父母是勸合還是勸分,將對婚姻是否破裂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當初同意孩子結婚的父母通常更可能勸合。一般來說,是年齡較小結婚的,因為生活經驗上、經濟上獨立程度較低而普遍更多地尊重父母的意見,其婚姻取得父母同意的比例和程度較高。

現代人比古人晚熟的主要是經濟上獨立的能力,但這個問題對於那些不打算接受高等教育的男女並不存在,也可以因為父母的同意和幫助得到彌補,而父母的同意又是有利於婚姻穩定的。經濟獨立本來就不能作為限制成年人結婚的理由,否則許多赤貧者就要一輩子被禁止結婚了。相愛的男女結婚也不會加劇經濟上的壓力,相反還能節省開支。生孩子當然會增加開支,但結婚並不必然生孩子,正常的婚姻生活比偷偷摸摸的非婚性衝動能更好地做到避孕,結婚生孩子也肯定比非婚生子節約費用。所以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都是窮人多早婚——除非窮到每人願意跟他結婚的程度。貧窮時結婚的另一個好處是:你永遠不會疑心對方愛的是錢,而不是你。這也是為什麼大體上貧窮的地方離婚率低的原因之一。

現代青年人不如古代同齡人的另一方面是家庭責任感,這是反對降低法定婚齡的唯一拿得出手的理由,因為婚姻確實意味著責任,家庭責任感的降低也確實是現代社會離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現代青年人家庭責任感降低顯然不是因為受教育多了,而是因為兄弟姐妹少了。未成年人對於父母和社會是沒有真正的責任而只有權利的,他們在與成年人的相處中無法產生責任感,責任感是在兄弟姐妹或其他同齡伴侶的合作、競爭中產生的,而跟其他同齡伴侶相處產生的責任感絕對不可能達到「長兄如父」那樣的強度。但是家庭責任感在成年後得到提高的途徑不是時間的流逝,而是締結婚姻和養育兒女。

婚姻從來是增強家庭責任感的,小兩口商量著辦事也能提高做決定的能力,所以允許未成年人結婚的國家普遍規定,未成年人徵得父母同意結婚後,視為已成年。生養孩子會進一步增強家庭責任感:俗話說「沒養過孩子的人永遠是孩子」,是有道理的。如果小時候因為沒有兄弟姐妹而缺乏家庭責任感,成年後又不能及時通過結婚、生養孩子增長家庭責任感,熬到三十多歲怕是一輩子也難以形成維繫一個家庭所需要的責任感了,因為責任感也是需要從小培養的。

我這樣為適度早婚辯護當然不是提倡所有的人都18歲甚至更早就結婚,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結婚年齡,什麼時候結婚合適應該取決於你什麼時候遇到了你願意結婚的對象而且他(她)也願意跟你結婚。黃細花說得好,「我自己是讀完研究生後25歲結婚,但是總有些人讀完高中甚至初中就要出去掙錢養家,幫助家裡,如果遇到心儀的異性,為什麼不能合法地領到結婚證而生活在一起,共同創造美好的未來呢。」誰也沒有提倡為了早結婚而跟自己並不喜歡的人湊合著結婚或脅迫、欺騙不喜歡自己的人跟自己結婚。我甚至認為為了取得雙方父母的贊同而適當推遲結婚也是值得的。 但是基於物質條件、性格成熟、「把青春獻給黨」或者「為地球減輕負擔」等顧慮而人為地晚婚晚育顯然是有害無益的。過高的法定婚齡加上提倡晚婚晚育的政策,並不能阻止青少年男女同居,結果導致許多女孩婚前一次次墮胎,增加婚後不育率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率,給更多人帶來終身不幸。

 

新快報20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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