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起點系統強化班刑訴-楊雄講義

2012年刑事訴訟法授課提綱(刑事訴訟法110表)楊 雄(pkuyx@126.com)緒 論一、命題的重點(表-1)2011年(1)證據制度;(2)一審程序;(3)死刑複核程序;(4)二審程序2010年(1)證據制度;(2)一審程序;(3)執行程序;(4)審判概述2009年(1)一審程序;(2)二審與再審程序;(3)證據制度;(4)執行程序2008年(1)附帶民事訴訟;(2)一審程序;(3)證據制度;(4)強制措施2007年(1)一審程序;(2)立案與偵查程序;(3)強制措施;(4)二審與再審程序2011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考點明細表章節共計分值考查細目基本原則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2分)刑事訴訟主體0管轄1級別管轄及其流轉(1分)迴避1迴避的程序(1分)辯護與代理0證據29證據的理論分類(1分);刑事證據規則(1分);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1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分);死刑案件的證明對象(2分);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證明標準、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規則、證據關聯性的判斷(22分)強制措施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1分);逮捕的證據要件(2分)附帶民訴1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程序(1分)期間、送達1期間的計算(1分)立案1立案監督(1分)偵查程序3通緝(1分);辨認(2分)審查起訴程序1不起訴的救濟程序(1分);審判概述3人民陪審員制度和集中審理原則(1分);合議庭(1分)、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程序(1分)一審程序10刑事判決書的內容(2分);量刑程序(2分)、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2分)、自訴案件審理程序的特點(2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法定情形(2分)二審程序4上訴權的行使主體(1分);死刑案件的第二審程序(2分);二審的發回重審(1分)死刑複核程序5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法定情形(2分)、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審理程序(3分)審判監督程序3檢察院對申訴的受理(2分);再審程序中特殊情形的處理和裁定的適用(1分)執行程序2罰金刑的執行程序(2分)未成年人刑事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1分)涉外刑事訴訟程序2涉外刑事訴訟法程序(2分)涉嫌犯罪行為二、刑事訴訟流程圖(表-2)自首、報案、舉報、控告不予立案自訴立案偵查聘請訴訟代理人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審查起訴起訴聘請辯護人辯護駁回和解撤回自訴提起公訴不起訴被害人起訴被害人申訴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核被不起訴人申訴第一審上訴檢察院抗訴程序終結第二審依法改判維持原判發回重審死刑複核程序核准程序程序終結申訴檢察院抗訴判決、裁定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程序倒流第一章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主要內容: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關係;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國家的關係;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核心考點: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國家的關係;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法治國家的關係(表-3)刑訴法與刑法的關係區別①刑法(實體法)——犯罪與刑罰的問題;②刑事訴訟法(程序法)——追訴犯罪的程序、追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權力範圍、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相互的法律關係。聯繫兩者有共同的目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限制國家公權為目的);刑事訴訟法保障刑法的實現;刑事訴訟法有其獨立的價值。刑訴法與法治國家的關係刑事訴訟法與法治國家①刑事訴訟法在實現法治國家方面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與憲法的關係之中。②刑事訴訟法規範和限制國家權力,從而成為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基石。而國家權力得以規範行使與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①一方面體現為其在憲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於憲法關於程序性條款的規定成為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②一方面體現為其在維護憲法制度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具體而言:其一,要通過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實施來實現;其二,要通過刑事訴訟法本身的實施來實現。(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中——《刑事訴訟法》第2條)二、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表-4)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①懲罰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訴訟參與人。②兩者是是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發生衝突時,應當側重保障人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①程序公正是指過程的公正,具體內容包括:程序參與、程序遵守、程序救濟、程序公開、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實體公正是指結果的公正。②兩者是是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發生衝突時,程序公正優先。訴訟效率①嚴格控制審前行為的期間,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帶到審判官面前;②對羈押的期間進行嚴格限定;③庭審中奉行不中斷審理(集中審理)原則;④廣泛建立簡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處理。三、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一)刑事訴訟職能(表-5)審判控訴 辯護(二)刑事訴訟主體(表-6)國家專門機關:主要的訴訟主體刑事訴訟主體訴訟主體當事人:主要的訴訟主體訴訟參與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一般訴訟主體般訴訟主體第二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核心考點: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刑訴法第3、4條)(表-7)權力類型權力主體職權內容偵查權公、檢、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檢察權人民檢察院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審判權人民法院審判特別注意:①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②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訴訟活動實行「審判中心主義」,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二、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訴法第3條第2款)(表-8)含  義違背法定程序,將導致程序無效。這裡所說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律。體現(程序違法的後果)我國目前僅有的對程序違法後果的規定:①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並非所有)(參見表-36、38);②二審對於程序違法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刑訴法第227條);③死刑立即執行案件複核後,最高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④因符合法定迴避理由而迴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高檢規則》第30條)。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刑訴法第5條、《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3、6、7-10條)(表-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誰獨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獨立於誰?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獨立的程度?上下級是「領導關係」,檢察一體,集體獨立。上下級監督關係,不能「請示、彙報」,上級只能通過審級監督上下級法院審判業務關係基層、中級法院報請上一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範圍①重大、疑難、複雜案件;②新類型案件;③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④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發回重審①第一審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②第二審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③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原則上只能發回重審一次。最高法院的監督指導方式①審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②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高級法院的監督指導方式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中級法院的監督指導方式審理案件、總結審判經驗、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四、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刑訴法第8條)(表-10)監督種類監督方式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銷案件)。偵查、審查起訴監督①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監督偵查工作;②對偵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審判監督①對審判過程的監督:庭後以檢察院整體名義提出書面糾正意見;(《高法解釋》185條)②對審判結果的監督:抗訴。執行監督①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②對刑罰變更活動進行監督。(對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的監督)五、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刑訴法第12條)(表-11)含義①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②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法作出。體現①區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訴為界限);②明確由控訴方負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③疑案作無罪處理:證據不足不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或者無罪判決(第一審階段)。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訴法第15條)(一)一般情形及其處理(表-12)階段情形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不立案/不受理撤銷案件不起訴宣告無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經特赦令赦免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不受理————終止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其他免予刑事責任的不立案/不受理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二)程序倒流(《高檢規則》第262、263條)(表-13)案件類型法定情形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主要內容: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核心考點: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一、訴訟參與人(專門機關以外的人)(表-14)(刑訴法第106條)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其他訴訟參與人二、當事人(表-15)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①提出控告;(刑訴法第14條)②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刑訴法第9條)當事人共有的訴訟權利①提出控告;(刑訴法第14條)②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刑訴法第9條)③申請迴避;(刑訴法第28條)④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⑤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刑訴法第56條)⑥針對非法偵查行為提出申訴或控告;(刑訴法第115條)⑦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提供證據;⑧和解的權利;(刑訴法第277條)⑨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訴。每種當事人享有的特殊權利被害人無刑事上訴權,有權請求檢察機關對判決提起抗訴自訴人有刑事上訴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接受調解。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對於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被告人最後陳述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權提出反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特殊訴訟權利: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申請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特殊訴訟權利:有權就附帶民事訴訟進行答辯;進行反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訴訟權利: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有權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查和辯論;進行和解或請求法院進行調解。三、其他訴訟參與人(表-16)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類型特別提示產生被代理人或者委託人代理人訴訟權利法定代理人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權利基本同於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請迴避權、獨立的上訴權),但人身性質的權利不能代理訴訟代理人委託①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②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訴法第44條)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代理人的監護人、親友。委託人授權範圍內辯護人注意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參見「辯護與代理」一章主體對象是否迴避特點權利證人(刑訴法第60條)①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註:自然人),都有作證的義務。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注意:見證人不是證人。)一般性事實問題(訴訟外了解案件事實)否①人身不可替代性;②優先性。查閱證言筆錄;控告權;經濟補償;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註:自然人),經過聘請或指派專門性事實問題(訴訟內了解案件事實)是————翻譯人員①公、檢、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參與訴訟活動的外國人、少數民族人員、聾人、啞人等進行語言、文字或手勢翻譯的人員。②翻譯人員應當是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否則,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第四章  管  轄主要內容:立案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核心考點: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範圍;交叉管轄;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特殊地域管轄;軍事法院的管轄範圍一、立案管轄(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7)《高檢規則》第8條)種類(四種)具體罪名和特徵①貪污賄賂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②瀆職罪瀆職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危害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7 種)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①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行為特徵:利用職權③程序: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8)(《高法解釋》第1條)種類(三種)具體罪名和特徵純自訴:告訴才處理的(四類五罪)①侮辱、誹謗案(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案(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④侵佔案。自訴與公訴交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8 種,《高法解釋》第1條2 款)①故意傷害案(輕傷害)(刑法第234 條第1 款規定);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 條規定);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 條規定);④重婚案(刑法第258 條規定);⑤遺棄案(刑法第261 條規定);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訴轉自訴①被害人有證據證明;②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③公檢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表-19)(《六機關規定》第1-4條)分工與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海關走私偵查部門的分工特殊案件的受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涉稅案件(並非全部);偽證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由公安機關管轄。(四)交叉管轄(表-20)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之間交叉案件的管轄分別管轄: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主罪原則: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檢察院管轄,由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六機關規定》第6條)公安機關、檢察院偵查中發現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①對於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②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類型自訴案件的,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然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隨同公訴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併審理。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公訴案)法院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處理。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中發現檢察院未起訴的刑事案件(公訴案)法院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變更起訴(《高法解釋》第178條)。二、級別管轄(表-21)各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刑訴法第19-22條)法  院管轄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②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刪除了外國人犯罪的案件)(刑訴法第20條)基層人民法院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上下級法院之間管轄的流轉上可審下①上級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審判。(刑訴法第23 條)②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法院審理。(《高法解釋》第4 條)下不可審上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六機關規定》第5條)就高不就低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高法解釋》第5 條)三、地域管轄(一)一般地域管轄(表-22)(刑訴法第24-25條)(《高法解釋》第2條)原  則注意事項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為輔。犯罪地指犯罪行為發生地;非法佔有為目的財產犯罪,包括行為發生地和實際取得財產的結果發生地。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為輔。①民事訴訟(最先立案)②行政訴訟(最先收到起訴狀)(二)指定管轄(表-23)(《高法解釋》第17-19條)情  形管轄不明、有管轄權但客觀上不能行使管轄權程  序①管轄不明:協商——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②有管轄權但客觀上不能行使管轄權: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指定後的案卷的移送①公訴案件(退回檢察院);②自訴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三)特殊地域管轄(表-24)(《高法解釋》第7-14條)情  形管轄的法院①國際公約規定的罪行抓獲地②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針對中國、中國人犯罪入境地③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最初停靠地④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最初降落地⑤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協議——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⑥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主管單位所在地或原戶籍所在地⑦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離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戶籍所在地⑧漏罪:原則上為原審法院;如果服刑地或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管轄更為適宜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新罪: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若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轄;若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轄。四、專門管轄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表-25)(《高法解釋》第20、21 條)分別管轄①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目前為鐵路法院);②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地方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①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②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③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④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第五章  回  避主要內容:迴避的適用對象和理由;迴避的種類與程序核心考點:迴避的程序一、迴避的適用對象和理由(表-26)(刑訴法第28、29、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1、3條)迴避對象①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②證人、律師不適用迴避。迴避理由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⑤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高法解釋》第27條)⑥凡在本訴訟階段以前參與辦理本案的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的辦理。(《高法解釋》第31條)二、迴避的種類與程序(表-27)(刑訴法第28、30、31條)種  類自行迴避、申請迴避、指令迴避申請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期間訴訟的任何階段申請方式書面或者口頭決定主體①院長: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②檢察長: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以及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③偵查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④機關決定:審委會決定院長、檢委會決定檢察長和偵查機關負責人。申請的效果①非法定情況的,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複議。(《高法解釋》第29條)②提出迴避申請——(審查期間)——作出迴避與否的決定,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複議決定。③申請複議一次的主體: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庭)、被決定迴避的人員(恢復庭審前);(《高法解釋》第28條)④審查期間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例外;⑤複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⑥因符合法定情形而迴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高檢規則》第30條)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主要內容: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辯護人的範圍和人數;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辯護的種類;拒絕辯護;刑事訴訟代理核心考點: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辯護人的範圍;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指定辯護;拒絕辯護一、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表-28)(刑訴法第35條)訴訟地位①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依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獨立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檢、法。②所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二、辯護人的範圍和人數(表-29)(刑訴法第32條、《高法解釋》第33條)正面範圍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禁止範圍絕對禁止①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②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相對禁止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⑤本院的人民陪審員;⑥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⑦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第④⑤⑥⑦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此處近親屬的範圍(刑訴法第106條6項)人數①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高法解釋》第35條)②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高法解釋》第35條)三、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一)辯護律師與非律師辯護人訴訟權利之比較(表-30)辯護人的訴訟權利辯護律師非律師辯護人獨立辯護權依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公、法、檢,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閱卷權(刑訴法第38條)閱卷的範圍: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無需檢察院、法院許可須經檢察院、法院許可會見、通信權(刑訴法第37條)無需檢察院、法院許可須經檢察院、法院許可①辯護律師持「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會見權。(刑訴法第37條)②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刑訴法第37條)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刑訴法第37條)④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刑訴法第37條)⑤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刑訴法第37條)⑥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六機關規定》第12條)調查取證權(刑訴法第39、41條)①主體:只有辯護律師才能享有。②調取的方式:親自收集;或者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③親自取證:A、向控方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取證,需過兩關;B、向辯方證人取證,需過一關。(刑訴法第41條)提出意見權①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刑訴法第159條)②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訴法第86條)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刑訴法第170條)④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訴法第240條)獲得通知權開庭3日之前(刑訴法第151條)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經授權的上訴權近親屬也需獲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上訴權。(刑訴法第180條)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享有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刑訴法第95 、97條)申訴、控告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刑訴法第47條)拒絕辯護權條件:委託事項違法、利用委託從事違法活動、隱瞞事實真相。(《律師法》第32條)庭審言論豁免權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例外: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法》第37條)人身保障權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法》第37條)注意:辯護律師與非律師辯護人訴訟權利的區別:(1)會見權 (2)閱卷權 (3)無調查取證權(二)辯護人的訴訟義務(表-31)特定證據開示義務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刑訴法第40條)保密義務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刑訴法第46條)不得破壞證據和干擾訴訟活動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刑訴法第42條)追究律師偽證罪的程序①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同案偵查機關迴避)②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刑訴法第42條)(三)偵查階段辯護權與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辯護權的區別(表-32)(刑訴法第36、37條)偵查階段的辯護權起訴、審判階段的辯護權委託時間和程序①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③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⑤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身份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見(表-29)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與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注意——律師會見、通信權: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刑訴法第37條)。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刑訴法第37條)參見(表-30)四、辯護的種類、拒絕辯護(表-33)種類特點自行辯護貫穿於整個訴訟始終委託辯護①公訴案件: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②自訴案件:隨時指定辯護和法律援助(刑訴法第34、267條)(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2)存在的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3)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3)指定的方式——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4)被指定的對象:①「應當」指定(四種情形: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②「可以」指定拒絕辯護:①一般兩次(無需理由),結果是自行辯護;②應當指定辯護的案件只能一次(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辯護的,需要正當理由),結果必須有辯護人辯護(《高法解釋》第38、165條)五、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區別(表-34)區別點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地位非獨立訴訟參與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代理的依據被代理人的意思事實和法律職能控訴辯護資格三類(注意絕對禁止和相對禁止人員)(參見表-29)委託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產生的時間①公訴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②自訴案件:隨時(刑訴法第44條)①公訴案件: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②自訴案件:隨時訴訟權利二者基本相同(參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第七章  刑事證據主要內容:證據的概念、基本特徵;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的法定種類;證據的理論分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要求;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刑事證據規則;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核心考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的法定種類;證據的理論分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一、證據的概念、基本特徵、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表-35)概念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刑訴法第48條)證據的基本特徵客觀性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是人的主觀猜測和虛假的東西。關聯性訴訟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聯繫。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類似行為、品格證據、特定的訴訟行為、特定的事實行為、被害人過去的行為)合法性①證據的形式應合法(刑訴法第48條);(警犬辨認、心理測試結論等不具備合法性)②證據提供、收集和審查的程序應合法。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含義是指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案件事實。體現①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②用於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即具有證據資格;③用於定案的證據必須是法庭上查證屬實的證據。自由心證原則含義是指證據的取捨、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以及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規則等,法律不預先加以明確規定,而由裁判主體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內心確信,以此作為對案件事實認定的一項證據原則。體現自由心證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自由判斷,二是內心確信。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  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和階段、程序(表-36)(刑訴法第54-58條)排除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排除的階段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檢察院階段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階段法院的義務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刑訴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申請主體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明主體①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主體,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②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證明方法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法律後果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訴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刑訴法第58條)(二)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表-37)(刑訴法第56-58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先行調查不存疑存疑宣讀、出示結合其他證據作為定案根據檢察院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檢察院可以提請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能夠證明合法性宣讀、出示結合其他證據作為定案根據予以排除(三)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表-38)(《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排除方式種類強制排除可補正(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排除物證、書證①原物的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②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③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相關筆錄和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④對物證、書證的來源及收集過程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①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相關筆錄、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註明不詳的;②收集調取物證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複製時間、無被收集、調取人(單位)簽名(蓋章)的;③物證照片、錄像或者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及原物、原件存放於何處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④存在其他瑕疵的。證人證言①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②處於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③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意見證據規則)④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⑤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書面證言;⑥詢問特殊證人時未提供手勢輔助或翻譯輔助。①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②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③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內容的;④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①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②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並簽名(蓋章)、捺指印的;③詢問特殊被告人時未提供手勢輔助或者翻譯輔助。①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②訊問人沒有簽名的;③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訴訟權利內容的。鑒定意見①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或者鑒定事項超出本鑒定機構項目範圍或者鑒定能力的;②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鑒定人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鑒定人違反迴避規定的;③鑒定程序、方法有錯誤的;④鑒定意見與證明對象沒有關聯的;⑤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⑥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確實被污染且不具備鑒定條件的;⑦違反有關鑒定特定標準的;⑧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⑨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形。——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視聽資料①真偽不明:經審查或鑒定無法確定真偽的;②來源不明:對視聽資料的製作和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異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提供必要證明的。——辨認結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①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②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③辨認人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④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屍體、場所等特定辨認對象除外。⑤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①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於二人的;②沒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的;③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沒有製作專門的規範的辨認筆錄,或者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④辨認記錄過於簡單,只有結果沒有過程的;⑤案卷中只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三、證據的法定種類(表-39)(刑訴法第48條)證據的法定形式提   示物證、書證物證:物質屬性和外部特徵;書證:思想和內容證人證言①形成過程:感知——記憶——表述②形式:書面、口頭、音像資料被害人陳述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分析判斷、訴訟請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①供述(有罪、罪重);辯解(無罪、罪輕)②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③僅有口供不能定案,沒有口供也能定案。(刑訴法第53條)鑒定意見對象:專門性事實問題勘驗、檢查筆錄、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①主體:辦案人員;②勘驗對象:現場、物品、屍體;檢查對象:人身③方式: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注意光碟:判斷其種類時要和具體的證明對象聯繫)四、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表-40)(刑訴法第61-63、187、188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①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②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述規定。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強制出庭及例外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刑訴法第188條)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後果①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②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刑訴法第188條)鑒定人拒絕出庭的後果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保護(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①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②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④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2)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3)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刑訴法第62條)證人補償(補助)①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②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刑訴法第63條)五、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證據規則(表-41)證據的收集和運用證據的收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刑訴法第50條)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的轉化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刑訴法第52條)證據的保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刑訴法第52條)刑事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即如無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審期間以外及庭審準備期間以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自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採信為定案根據。最佳證據規則又稱原始證據規則,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方式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情時,其原件才是最佳證據。該規則要求書證的提供證應盡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則必須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說明,否則,該書證不具有可采性。自白任意規則又稱非任意自白排除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只有基於被追訴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認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違背當事人意願或違反法定程序而強製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須予以排除。六、證據的理論分類(表-42)劃分標準種  類證據的來源原始證據傳來證據能否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據的表現形式言詞證據實物證據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關係有罪證據無罪證據七、證明對象(表-43)證明對象表  現需要證明的事項①實體法事實:包括定罪的事實(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與量刑的事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兩方面。②程序法事實:迴避、採取強制措施、期間的耽誤、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等。免證事項(《高檢規則》第334 條)①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並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③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於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④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⑤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死刑案件的證明對象辦理死刑案件,對於以下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①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②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③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④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⑤被告人的罪過;⑥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⑦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八、證明責任(表-44)(刑訴法第49條)主  體責  任檢察院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有例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自訴人自訴案件由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負證明責任,但可以調查核實證據。(《高法解釋》第154條)九、證明要求(證明標準)(表-45)各訴訟階段的證明標準階  段證明標準立   案有犯罪事實(刑訴法第110條)逮   捕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刑訴法第79條)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訴法第160、172、195條)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刑訴法第53條)(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審查起訴有罪判決疑罪從無階  段處  理審查起訴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訴法第171條)一審程序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刑訴法第195條)二審程序如果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刑訴法第225條)再審程序或按一審、或按二審 (《高法解釋》第312條)死刑複核程序如果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高法解釋》第278條、《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6、7條)第八章  強制措施主要內容:拘傳;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變更和解除核心考點: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一、拘傳與傳喚(表-46)(刑訴法第117條)區別拘  傳傳  喚對象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事人強制力具有強制性,拘傳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主體公檢法機關負責人批准,公檢法均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 人。(口訣:「一人為私、二人為公」)地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縣、市時間①一般為12 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②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刑訴法第117條)注意: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二、取保候審(表-47)決定機關公檢法(且決定保證金的數額)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保證金的收取、保管、確定是否違反規定)適用條件(刑訴法第65條)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刑訴法第65條)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兩種方式不能夠同時對同一個人採用)(刑訴法第66-68、70、71條、《六機關規定》第21、22條、《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5、6條)保證金保證①保證金的數額:1000 元以上人民幣;②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人民幣,不能是外幣或者物;③確定保證金數額應考慮的因素: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刑訴法第70條)④保證金的收取: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刑訴法第70條)⑤保證金的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刑訴法第69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刑訴法第71條)保證人保證保證人的條件(刑訴法第67條)①與本案無牽連;②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③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人的義務①監督;②報告(刑訴法第68條)保證人的責任①行政責任:罰款②刑事責任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高法解釋》第73條)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一般義務(刑訴法第69條)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選擇義務(刑訴法第69條)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違反規定的後果(刑訴法第69條)(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人期間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2)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①暫扣保證金;②故意犯罪的,沒收;過失犯罪的,退還。期 限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三、監視居住(表-48)決定機關公檢法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適用條件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④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⑤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也可以監視居住。(刑訴法第72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適用範圍①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②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通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刑訴法第73條)折抵刑期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②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訴法第74條)被監視居住人遵守的規定(刑訴法第75條)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②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⑥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執行方法(刑訴法第76條)①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②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違反規定的後果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刑訴法第75條)期限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四、拘留(表-49)拘  留適用對象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刑訴法第61條)⑧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的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決定主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執行主體公安機關訊問、通知①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②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刑訴法第83條)③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訴法第83、84條)(口訣:誰辦案、誰訊問、誰通知)對特殊人的使用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①現行犯:先拘留後報告;②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後拘留。異地拘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刑訴法第81條)拘留的期限(1)公安機關拘留期限(刑訴法第89條):①3+7②7+7:特殊情況的,可延長1-4 天③30+7:多次、結夥、流竄。(注意: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2)檢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刑訴法第165條)五、逮捕(表-50)區別點逮  捕適用條件(刑訴法第79條)(一)一般逮捕(同時符合下列三條件,應當予以逮捕)(1)證據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社會危險性要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③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⑤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刑訴法第60條)(二)絕對逮捕(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當予以逮捕)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②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三)變更型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批准、決定主體批准主體:人民檢察院決定主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執行主體公安機關訊問、通知①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②對於被逮捕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刑訴法第91、92條)(口訣:誰辦案、誰訊問、誰通知)對特殊人的使用①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後逮捕(《高檢規則》第93條)②外國人(涉及國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級檢察院層報最高檢,徵求外交部的意見;其他的案件——市級檢察院報省檢,徵求省政府外事部門的意見,並報最高檢備案)(《高檢規則》第94條)異地逮捕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刑訴法第81條)適用程序①審查後的處理:批捕與不批捕(沒有補充偵查)(刑訴法第89條、《六機關規定》第27條);②公安機關對不批捕的救濟:複議與複核;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刑訴法第90條)審查批捕的程序訊問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①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③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訴法第86、269條)聽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訴法第86條)拘留和批捕的期限批捕的期限:①已經被拘留的:7日;②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 天羈押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訴法第93條)六、強制措施的變更和解除(刑訴法第95、97條、《高法解釋》第80、81條)(表-51)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和處理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刑訴法第95條)申請解除強制措施的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①患有嚴重疾病的;②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③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情形①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②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③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刑訴法第209條)⑤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高法解釋》第201條)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主要內容: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核心考點: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一、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表-52)以刑事訴訟成立為前提刑事訴訟成立是指案件進入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刑訴法第99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刑訴法第99條、《高法解釋》第84、85條)①被害人;②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③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④人民檢察院: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且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但是不能調解)有明確的被告人及具體的要求和事實依據①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③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⑤取保候審的保證人;⑥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高法解釋》第86條)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5條)賠償範圍①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②因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予賠償的範圍①精神損失不賠償(刑案審結後,另行提起民訴,也不受理);②今後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③引起犯罪行為的民事糾紛,不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④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表-53)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提起的期間——立案到一審宣判之前,二審可增加訴訟請求。(《高法解釋》第89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刑訴法第100-102條、《高法解釋》第90-102條)(1)刑民一併審理為主,先刑後民為輔(同一審判組織審理)。(2)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並製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3)調解:①除檢察院提起外,可調解。②偵查、起訴與審判三階段均可以調解,但法院調解最終原則。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生效。調解達成協議併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④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4)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5)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訴法第100條)(6)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刑訴法第101條)被告人已賠償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7)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8)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不收取訴訟費。(10)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11)適用法律: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十章 期間、送達主要內容:期間;送達核心考點:期間的特殊計算(期間的重新計算和不計入);期間的補救一、期間(表-54)期間的計算(刑訴法第103條、《高法解釋》103)①期間的計算單位為時、日、月。②期間的起算不包括開始的時和日。③在司法實踐中,以月、日為計算標準的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刑訴法第103條)④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重新計算①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法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第158條)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訴法第171條)③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02條)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02條)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30條)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高法解釋》第230條)期間的不計入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刑訴法第158條)②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調查新證據,審判人員若同意該申請,並宣布延期審理的,其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高法解釋》第156條)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④被告人拒絕辯護後,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高法解釋》第165條)⑤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高法解釋》第181條)期間的補救①申請主體:當事人②原因:有正當理由,如由於不可抗拒③時間:必須在障礙消除後5天之內④處理:法院審查,作出裁定  (刑訴法第104條)第十一章 立  案主要內容:立案材料的來源;立案的條件;立案的程序核心考點:立案的條件;立案監督一、立案材料的來源(注意:報案、舉報和控告的區別)(表-55)(刑訴法第107、108條)來源途徑特別提示①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這裡的主體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則②單位和個人的報案和舉報報案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舉報的主體只能是第三人,報案和舉報均能指出犯罪事實。但是, 報案不能指出犯罪嫌疑人,舉報則能指出③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控告的主體是被害人,既能指出犯罪事實,也能指明犯罪嫌疑人④犯罪人的自首、自訴人的起訴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審查二、立案的條件(表-56)公訴案件的立案條件①有犯罪事實;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刑訴法第110條)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高法解釋》第186條)①屬於自訴案件範圍;②屬於本院管轄的;③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④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三、立案的程序(表-57)(《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6、8、10、11條)對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有關機關;若需採取緊急措施,應採取緊急措施。(刑訴法第108條)立案中的初查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高檢規則》第128條)對立案材料的處理①處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②無論是立案還是不立案,都必須是書面決定;③不立案的決定應當告知控告人;④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刑訴法第110條)立案監督檢察院受理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線索的來源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控告;②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或者審查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信息過程中自行發現線索。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線索審查後的處理①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覆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②不屬於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管轄權的機關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並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③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④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檢察機關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檢察院經審查,①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②且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立案監督的程序①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時候,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說明。檢察院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立即)撤銷案件。②檢察院開展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複印公安機關的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的複議、複核程序①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要求同級檢察院複議。②公安機關不接受檢察院複議決定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上一級檢察院複核。檢察院對立案監督案件的跟蹤監督監督立案後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院反饋偵查進展情況。第十二章 偵  查主要內容: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偵查措施;辨認;通緝;對非法偵查的救濟;偵查終結;偵查羈押期限核心考點: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鑒定;技術偵查措施;對非法偵查的救濟;偵查羈押期限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與詢問證人(被害人)(刑訴法第116-121、270條)(表-58)種類區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主體與人數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時間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一般為12 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過24小時——地點①被羈押的: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刑訴法第116條)②未被羈押的:現場(需出示工作證件,才可以口頭傳喚);住處;指定地點;檢察院、公安機關(刑訴法第117條)①現場(應當出示工作證件);②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應當出示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③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步驟與方法①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②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③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刑訴法第118條)④同步錄音錄像:(刑訴法第121條)A、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B、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①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②讓證人連續陳述。③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訊(詢)問特殊主體聾啞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未成年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的成年人在場。(刑訴法第270條)女性未成年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刑訴法第270條)禁止性規定嚴禁刑訊逼供(證),也不準誘供(證)、騙供(證)、指名問供(證)。二、勘驗、檢查、強制採樣(表-59)(刑訴法第126-133條)目的和手段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主體偵查人員,檢查婦女的身體只能是女工作人員或醫師。對象①勘驗的對象:場所、物品、屍體②檢查的對象:活人的身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否需要令狀需要勘查證。是否需要見證人勘驗、檢查均需見證人。方式①對被害人不能強制檢查,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強制檢查。②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偵查試驗主體(偵查人員)、批准主體(公安機關負責人)、程序(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禁止性規定(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三、搜查與查封、扣押物證、書證(表-60)(刑訴法第134-143條)種類區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主體偵查人員(兩名)(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兩名)對象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①查封、扣押的對象: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②查詢、凍結的對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③與案件無關的被扣押物,應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並退還、返還是否需要令狀原則上需要搜查證;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進行搜查①不需要扣押證;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需經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批准。程序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①扣押應有見證人在場;②不得扣劃存款、匯款;不得重複凍結;③應當製作兩份清單。四、鑒定(表-61)(刑訴法第144-147、187條、《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4、7、8、9、11條)鑒定人①鑒定人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只能是自然人。②鑒定人應當依照訴訟法律規定實行迴避。③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④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刑訴法第187條)⑤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⑥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⑦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對象專門性事實問題其他①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②鑒定意見的告知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五、技術偵查措施(表-62)(刑訴法第148—152條)適用的範圍和審批、執行機關①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②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③追捕被通緝或者被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刑訴法第148條)種類和對象、期限①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②期限: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刑訴法第149條)③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刑訴法第150條)所獲證據的運用①保密:偵查人員對於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刑訴法第150條)②用途: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對於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③質證方法:依照刑訴法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刑訴法第152條)秘密偵查①卧底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②控制下交付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刑訴法第151條)六、辨認(表-63)(《高檢規則》第211—213條)辨認的決定權公安機關進行辨認要經負責偵查的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辨認的組織者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混雜辨認規則公安機關:7人/物;10張照片;檢察機關:5人/物或5張照片。(不少於)單獨辨認規則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見證人規則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不得暗示的規則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徵,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保密規則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的,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七、通緝(表-64)(刑訴法第153條、《高檢規則》第216條)主體①決定主體: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②發布主體:公安機關註: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對象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八、對非法偵查的救濟(表-65)(刑訴法第115條)申請救濟的主體和情形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①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②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③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④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⑤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處理程序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九、偵查終結(表-66)(刑訴法第159-161條)程序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刑訴法第159條)條件①經偵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應當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才能偵查終結;②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也應當偵查終結。處理①移送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刑訴法第160條)②撤銷案件: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十、偵查羈押期限(表-67)(刑訴法第154-158條)情 形期 限批准主體一  般2個月無需批准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延長1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交流廣集」且重大複雜延長2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2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無期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特別提示:①偵查羈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羈押期限;②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③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刑訴法第158條)第十三章 起  訴主要內容:刑事起訴制度;審查起訴的程序;審查起訴的結果;檢察院撤回、追加、變更起訴;不起訴;補充偵查核心考點:不起訴;補充偵查一、刑事起訴制度(表-68)起訴方式我國刑事訴訟實行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犯罪追訴機制。起訴原則①在起訴原則上,我國採用以起訴法定主義為主,兼采起訴便宜主義。②起訴法定主義,即只要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公訴機關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必須起訴,而不論具體情節。③起訴便宜主義,即被告人的行為在具備起訴條件時,是否起訴,由檢察官根據被告人及其行為的具體情況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二、審查起訴的程序(表-69)(刑訴法第167-170條)主體人民檢察院內容定罪量刑及其證據,是否遺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不當追究;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提起;強制措施是否得當;偵查活動合法性;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管轄(起訴與審判管轄對應)(《高檢規則》第248條)①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②上級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於下級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檢察院審查,由下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必經步驟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刑訴法第170條)偵查監督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①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刑訴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刑訴法第171條)②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訴法第55條)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高檢規則》第265條第2款)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高檢規則》第383、389條)①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糾正。②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並報告檢察長。偵查部門審查後應當提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對於不屬於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特殊情形①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遺漏同案犯的處理: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高檢規則》第280條)對比記憶:檢察院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高檢規則》第103條)②發現新罪的: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高檢規則》第270條)③需要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進行復驗、複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復驗、複查,也可以自行復驗、複查。(《高檢規則》第256條)④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可以中止審查。(《高檢規則》第273條)期限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三、審查起訴的結果(表-70)(刑訴法第171-173條)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起訴材料的移送:案卷材料、證據(刑訴法第172條)程序倒流參見表-13(《高檢規則》第262、263條)不起訴參見下表四、不起訴(表-71)(刑訴法第171、173條)三類不起訴的區別種類區別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適用對象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過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有無裁量權無有有決定主體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能否再起訴不能不能能被害人可否申訴可以可以可以被不起訴人可否申訴不可以可以不可以不起訴決定的程序宣布與生效公開宣布、立即生效送  達①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②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③公安機關。(《高檢規則》第295、296條)對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①對人:A、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刑訴法第174 條);B、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C、建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②對物: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解除扣押、凍結。不起訴的救濟程序①被不起訴人:酌定不起訴可向原決定的檢察院申訴。②被害人: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然後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直接起訴。③公安機關:向原決定機關複議,向上一級複核。(與不批捕的救濟程序一樣)五、檢察院撤回、追加、變更起訴(表-72)(《高檢規則》第351條)撤回起訴人民檢察院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追加起訴人民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六、補充偵查(表-73)(刑訴法第171、198、199條、《六機關規定》第27條、《高法解釋》第157、159條、《高檢規則》第348-350條)區別種類原因主體與方式次數與期限後果期限的計算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①公安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②檢察院自偵的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兩次,一次一個月——這是對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限制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可以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處理;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應當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處理。重新計算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檢法建議的理由不一樣只能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兩次,一次一個月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特殊情形改變管轄後的退回補充偵查:①如何退回:(《高檢規則》第271條)「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②退回的次數: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主要內容:審判原則;審級制度;審判組織核心考點:公開審判原則;審判組織一、審判原則(表-74)(刑訴法第183、274條、《高法解釋》第121-122條)審判公開原則含義是指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向社會公開。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①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齡,是指被告人開庭審理時的年齡,而不是指犯罪時的年齡)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要求①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高法解釋》第122條)。②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刑訴法第274條)③宣判必須公開,但評議一律秘密進行。直接言詞原則①所謂直接原則,包括直接審理原則(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和直接採證原則(指法官直接審查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②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辯論原則①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和其他當事人;②辯論的內容是證據問題、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③法院裁判的作出應以充分的辯論為必經程序。集中審理原則(不中斷審理原則)①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判,而且在案件審理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以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任何其他案件。②法庭成員不可更換。③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④庭審不中斷並迅速作出裁判。二、審級制度——兩審終審制(表-75)(刑訴法第10條)含義①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②一審的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訴期內無上訴和抗訴,才生效。③二審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訴和提出二審抗訴。例外①一審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②兩審不終: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三、審判組織(表-76)(刑訴法第178-180條、《高法解釋》第111-115條)、《關於完善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1-9、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2、4、5-8、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8、9條)類  型特別提示獨任庭只適用於基層法院、簡易程序(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只能由審判員組成獨任庭。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基層、中級一審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高級、最高一審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二審審判員三人至五人死刑複核審判員三人特定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程序、強制醫療程序均應組成合議庭審理。特別注意:①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②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③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助理審判員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擔任審判長。合議庭的審理規則1. 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應當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並逐步增加審理案件的數量。2. 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3. 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4.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按規定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新證據、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其他。5.下列案件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合議庭成員應當參加:①重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②合議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議庭意見與以往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當事人反映強烈的群體性糾紛案件;⑤其他案件。上述案件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不影響合議庭依法作出裁判。合議庭的評議規則評議的原則秘密評議;合議庭成員平等、獨立評議;同一合議庭原則(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的合議庭必須同一);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參加評議;合議庭成員全部簽名原則;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評議的順序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審查判斷證據的有關規則,後由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評議意見的提交形式口頭或者書面陪審員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理由應當寫入評議筆錄。人民陪審員制度正麵條件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②年滿23周歲;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體健康;⑤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禁止性條件①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產生和任期①推薦或者申請;②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③任期為5年。(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審判案件時,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參與審理的案件範圍①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法院徵得這些當事人同意的,視為申請)③涉及群體利益的;④涉及公共利益的;⑤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專業人員陪審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陪審員範圍內隨機抽取。比例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審判委員會①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五類:擬判處死刑的;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②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程序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③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的關係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複議。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主要內容:公訴案件庭前審查;開庭審判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審理程序的中斷;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簡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訴案件審理程序;單位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判決、裁定和決定核心考點:公訴案件庭前審查;法庭審判;審理程序的中斷;簡易程序;量刑程序;自訴案件審理程序一、公訴案件庭前審查(一)庭前審查的內容及其處理(表-77)(刑訴法第172、181條、《高法解釋》第117、179條、《六機關規定》第37、38條)內 容案卷材料、證據(刑訴法第172條)方 式程序性審查處 理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刑訴法第181條)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法院認為檢察院起訴移送的有關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法院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提供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送宣告被告人無罪,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注意:經法庭審理,在依法作出判決時,對前案作出的判決,不予撤銷。)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不予受理刑訴法15條第2-6項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不受理身份不明的,但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受理(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處理(總的原則——誰的責任誰承擔)(表-78)①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應當退回公安機關,到案後再移送(《高檢規則》第246 條)特殊情形(分開原則):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②審查起訴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可以中止審查(《高檢規則》第273條)特殊情形(分開原則):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潛逃的,對潛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③庭前審查時候,發現被告人不在案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高法解釋》第117條)④審判過程中,被告人逃跑應當裁定中止審理。(《高法解釋》第181條)⑤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受理時: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高法解釋》第117條)審理過程中:應當中止審理。(《高法解釋》第181條)⑥再審程序中,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案後,恢複審理;如果超過二年仍查無下落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12條)二、開庭審判前的準備(表-79)(刑訴法第182條、《高法解釋》第119條)開庭10 日前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開庭5日前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提供證據的相關情形開庭3日前①通知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②用傳票和通知書,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③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三、法庭審判(表-80)開庭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被告人最後陳述        評議、宣判法庭結構圖審判席書記員公訴人                            辯護人書記員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                                     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致害人訴訟代理人                   被告人宣布開庭注意書記員和審判長的分工(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情況,宣布合議庭組成和告知訴訟權利)(刑訴法第185條)法庭調查總順序: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被害人陳述       訊問、詢問被告人      詢問被害人      詢問證人、鑒定人      出示物證、宣讀鑒定意見和有關筆錄法庭調查的原則:先控方、後辯方;先人證,後物證發問被告人的規則:除書記員以外都可以發問,但是除公訴人外;其他人發問需經審判長許可。(刑訴法第186條)對人證的調查:(刑訴法第187-189條、《高法解釋》第146-149條)①詢問證人、鑒定人的順序(誰提請通知的,誰先問)②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③詢問證人的規則:單獨詢問、證人不能旁聽案件、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物證的調查:出示證據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證據的來源、特徵等作出說明;另一方進行辨認並發表意見;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和辯論。(刑訴法第190條)專家輔助人①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②法庭對於該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③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刑訴法第192條)法庭調查權調查核實證據;可採用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但無搜查權;可以通知控辯雙方到場。(《高法解釋》第153、154條)新證據問題控方出示證據目錄之外的新證據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高法解釋》第155條)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調取新的證據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布延期審理(《高法解釋》第156條)建議補充偵查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法庭辯論①範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與法庭調查相同)、法律②原則:先控方、後辯方(即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③發現新事實的處理:有必要時,可以恢復法庭調查被告人最後陳述①被告人最後陳述權是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②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刑訴法第270條)③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複自己的意見);應當制止的情形(蔑視法庭、公訴人、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與本案無關的;公開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④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⑤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高法解釋》168條)評議和宣判①評議一律不公開②宣判一律公開,分當庭宣判、定期宣判③判決種類:有罪判決、無罪判決(查清確實無罪、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不滿16周歲、精神病人,不予處罰的)④變更罪名(判決事實應與起訴事實必須一致)注意:法院發現檢察院沒有起訴的新事實,不能直接判決,應建議檢察院補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高法解釋》第178條)一審中的撤訴公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均需審查發現無罪的,准許撤訴;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自訴案件的撤訴撤訴的自願性審理期限(2+1+3+X)(刑訴法第202條)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准。四、審理程序的中斷(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終止審理)(表-81)(刑訴法第198-200條、《高法解釋》157、165、181、229條)種類區別點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終止審理情  形新證據;補充偵查;迴避;拒絕辯護;變更、追加起訴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脫逃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刑訴法第15條第2-6項是否需要申請需要無需無需裁決方式決定裁定(例外:簡轉普用決定)裁定適用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停止的活動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暫停一切訴訟活動期間的計算①計入審限:申請迴避;②不計入審限:新證據、拒絕辯護;③重新計算:補充偵查、變更、追加起訴的。①不計入審限(前四種);②重新計算(簡轉普)。——五、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表-82)(《高法解釋》第184條)處理方式區分點警告、訓誡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決定主體審判長審判長院長院長決定方式口頭口頭書面書面要求————1000 元以下15日以下救濟手段無無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六、簡易程序(表-83)(刑訴法第208-215條)簡易程序適用範圍1、審級:基層、一審2、案件: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③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不適用的情形①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會影響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④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程序提起發動者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三方都同意。審判組織①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庭;②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合議庭。審理程序①傳喚、送達簡便②審判組織可簡化、審理期限較短③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④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⑤審理程序簡便(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⑥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⑦一般當庭宣判審理期限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②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互轉①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②應決定中止審理七、量刑程序(《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表-84)要點程序規定量刑程序的地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保障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量刑建議①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②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③量刑建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④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將量刑建議書一併送達被告人。量刑意見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說明理由。量刑的具體程序簡易程序在確定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查明有關的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量刑辯論活動的順序①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②被害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意見;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答辯並發表量刑意見。對量刑證據的調查核實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量刑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核實。人民檢察院應當補充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①委託主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②程序: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並接受質證。量刑說理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量刑說理主要包括:①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作用;②是否採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的理由;③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量刑中的法律援助對於公訴案件,特別是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量刑建議有爭議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八、自訴案件審理程序(表-85)(刑訴法204-207條)受  理受理條件參見立案條件(表-56)以下情形下,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①不符合《高法解釋》第186條規定的條件的;②證據不充分的;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⑦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調  解除公訴轉自訴案件外,可調解;簽收時生效。(《高法解釋》第200、203條)和  解三類均可和解撤  訴三類均可撤訴,撤訴分為兩類:①按照撤訴處理: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②申請撤訴:法院應審查是否為自願撤訴。(《高法解釋》第198、202條)反  訴除公訴轉自訴案件外,可反訴。①對象:自訴人②與本案有關的行為③案件性質應相同,為自訴案件④提出期限為自訴判決宣告前(《高法解釋》第206條)可分性①自訴人的可分性;②被告人的可分性(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高法解釋》第193條)審理期限①被告人被羈押的:普通程序(2+1+3+X);②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受理後6個月以內宣判。(刑訴法第206條)九、單位犯罪案件的訴訟程序(表-86)(《高法解釋》第6、207-216條)管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代表人確定①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③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義務①接到通知應出庭;②拒不出庭,可適用拘傳。權利行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財產保全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審理障礙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十、判決、裁定和決定(表-87)判 決裁 定決 定適用對象實體問題[判決書的內容包括:首部、事實部分(事實部分包括四個方面: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據以定案的證據)、理由部分、結果部分和尾部]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終止審理、中止審理、維持原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駁回公訴或自訴、核准死刑、減刑、假釋、撤銷緩刑、減免罰金)程序問題(如迴避;是否立案;有關強制措施;實施各種偵查行為;撤銷案件;延長羈押期限;起訴或不起訴;開庭審判;延期審理;抗訴;提起再審程序)適用階段審判階段審判、執行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階段適用機關法院法院偵查、檢察、審判、執行機關表現形式書面形式書面、口頭書面、口頭排他性一個案件只有一個生效判決一個案件可有多個裁定一個案件可有多項決定法律效力不服未生效的判決,可以上訴或抗訴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訴或抗訴,部分決定可申請複議一次(如迴避、司法拘留、罰款)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主要內容:上訴和抗訴;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二審的審理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審;二審的審理結果;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准程序;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核心考點:上訴和抗訴;上訴不加刑;二審的審理方式;二審的審理結果一、上訴和抗訴(表-88)上  訴抗  訴主體①獨立的上訴主體: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②非獨立的上訴主體: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刑訴法第216條)①抗訴主體: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②申請抗訴的主體: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抗訴權(只能針對判決)(刑訴法第217-218條)理由無需理由確有錯誤形式書面或者口頭書面途徑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或二審法院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期限①判決:10 天;裁定:5天;②附帶民事訴訟的計算:一併審理的:按照刑訴計算——10天、5天;分開的審理:按照民訴——15、10 天。(刑訴法第219條、《高法解釋》第242條)撤回(《高法解釋》第239、241、244條)①上訴期限內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②上訴期滿後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正確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①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②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①期滿前撤訴的,按期滿之日起生效;②期滿後撤訴的,准許的,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二、全面審查原則(注意三大訴訟法的區別)(表-89)(刑訴法第222條)有無上訴和抗訴既要審查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事實、證據和法律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刑事與附帶民事部分既要審查刑事訴訟部分,又要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實體與程序既要審查實體問題,又要審查程序問題。共同犯罪問題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高法解釋》第247條)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高法解釋》第248條)三、上訴不加刑原則(表-90)(刑訴法第226條、《高法解釋》第257條)含  義①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訴的時候,上訴不加刑才能使用。A、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B、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C、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D、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②上訴不加刑的刑包括三個內容:刑種、刑期、刑罰的執行方法。A、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B、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③法院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共同犯罪中的上訴不加刑原則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一併原則)②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對於被抗訴的人可以加刑)(分離原則)如何加刑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四、二審的審理程序(表-91)方  式(刑訴法第223條)開庭審理①檢察院抗訴的案件;②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③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④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不開庭審理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地  點案件發生地、原審、二審檢察院閱卷、出庭(刑訴法第224條)①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②第二審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審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檢察院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並可以參加法庭辯論。(《高法解釋》第256條)自訴案件的二審①二審的反訴:二審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高法解釋》第265條)②二審的調解、和解: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高法解釋》第263條)審理期限2+2+X(刑訴法第232條)①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准。②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法院決定。五、附帶民事訴訟的二審(兩個訴訟、全面審查;處理刑事不以民事為基礎;但處理民事必須以刑事為基礎)(表-92)(《高法解釋》第260-262條)是否生效處  理刑民都上訴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按二審程序一併改判只針對刑事上訴、抗訴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民錯:民事按審監程序,刑事按二審只針對民事上訴、抗訴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刑錯:對刑事按審監程序進行再審,並將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審理六、二審的審理結果(表-93)(刑訴法第225、227條)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直接改判①應當改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當的。②可以改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查清事實之後改判。發回重審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對於按這一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②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A、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B、違反迴避制度的;C、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D、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E、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七、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准程序(表-94)逐級報請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一個上級法院都有否決權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的處理①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②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八、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表-95)(刑訴法第234條、《六機關規定》第48條、《高法解釋》第288-295條)基本原則隨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終上繳: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最後,必須一律上繳國庫。例外1、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刑訴法第234條)2、無關的財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返還。(刑訴法第143條)特例:被告人判處財產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對於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已列入清單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被告人被判處財產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扣押、凍結機關將擬返還被告人的財物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高法解釋》第295條)3、不宜移送的在案財物之處理(1)總的原則:用清單等文件作為代替品隨案移送;不得因此拒絕受理案件。(《六機關規定》第48條)(2)兩類處理方式(《高法解釋》第294、295條)A「良性資產」(上繳)——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或者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判決生效後,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特例:死人的(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機構上繳或者返還)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等的金融機構,將該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等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經過閱卷、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後作出裁定。B「不良資產」(處理)——主要是指「危險品」、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妥為保管或者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第十七章 死刑複核程序(表-96)(注意:《高法解釋》第274條、276條、277條、279條、285條廢止)主要內容: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複核;死緩案件的複核核心考點: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複核類型區別點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核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報請程序自動上報(3日內)、逐級上報、一案一報複核庭組成3名審判員提審被告人必須必須律師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參與①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②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訴法第240條)全面審查原則(1)複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①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②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③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④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⑤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⑥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全案審查、分別生效)同死刑立即執行的複核程序處  理①核准死刑A、直接核准: 原判事實、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B、糾正後核准: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範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②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A、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B、複核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法律原因);C、複核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序原因)。③改判對於一人數罪被判處死刑,或者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經複核認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①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准;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④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死緩不加刑」)(《高法解釋》第278條)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處理:一人數罪、一案數人①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一併原則)②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分離原則)發回重審的審理方式①發回哪一級:一審法院或者二審法院,發回複核的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②發回後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A、發回第二審重審的案件——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B、發回第一審重審的案件(全部)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情形A、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B、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事實原因)C、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序原因)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主要內容:申訴與申訴的審查處理;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許可權;再審的審理程序及審理後的處理核心考點: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一、申訴與申訴的審查處理(表-97)主體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訴法第241條)對象生效裁判(刑訴法第241條)時間(1)一般而言,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過兩年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訴,法院未受理的;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10條)程序限制①受理、審查申訴——一般是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法院(《高法解釋》第298條)②立申訴卷——法院審查處理申訴時,應立申訴卷(《高法解釋》第299條)③申訴的審查程序——上級法院若將申訴交由原審法院審查。原審法院審查後,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法院審定。(《高法解釋》第300條)④兩級申訴原則(《高法解釋》第303條)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效果申訴不具有直接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可能有三種結果:①不符合刑訴法第241條規定的,按來信、來訪處理。②符合刑訴法第242條的條件的,法院重新審判。③不符合刑訴法第242條的條件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的法定情形(刑訴法242 條)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④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⑤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檢察院業務部門對申訴的受理的分工(《高檢規則》第405條)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不服法院已經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法院緩刑決定、假釋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監所檢察部門辦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判決、裁定的申訴審查起訴部門辦理不服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許可權(表-98)(刑訴法第243條)主  體特別提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對象是本院的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各級法院;上級法院——下級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①二審中的抗訴:下級檢察院向上級法院提起②再審中的抗訴:上對下同級抗訴(最高檢例外)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比較圖再審抗訴圖                         二審抗訴圖市法院        市檢察院             市法院         市檢察院縣法院        縣檢察院             縣法院         縣檢察院(生效裁判)                          (未生效裁判)三、再審的審理程序及審理後的處理(表-99)審判級別原來是一審,按一審;原來是二審,按二審;提審按二審。(刑訴法245條)審判組織由原審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刑訴法245條)製作再審決定書的情形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外,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高法解釋》第307條)特殊處理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刑訴法第246條)全面審查原則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指令重審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由原審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審理。(刑訴法第244條)檢察院派員出庭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刑訴法第245條)強制措施的決定主體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法院決定;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檢察院決定。(刑訴法第246條)審理方式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①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②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③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④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⑤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5條)重新審判後的處理(《高法解釋》第312條)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③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④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審理期限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刑訴法第247條)第十九章 執  行主要內容:執行機關;交付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財產刑的執行;其他刑罰的執行;監外執行;減刑、假釋核心考點:執行機關;停止執行死刑程序;財產刑的執行;死緩的限制減刑程序;監外執行一、執行機關、交付執行(表-100)(刑訴法248-250、253、258、260、261條)人民法院無罪、免除刑罰、罰金和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監獄有期徒刑(剩餘刑期超過三個月的)、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判決公安機關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剩餘刑期在三個月(原刑訴法規定為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社區矯正機構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刑訴法第258條)交付執行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刑訴法第253條)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表-101)(刑訴法250-2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主體及期限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 日內執行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形的處理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①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下列情形: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②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懷孕。停止執行後的審查程序下級法院發現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層報最高法院審批;最高法院審查後,應裁定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若停止執行,下級法院調查核實後報最高法院審核。最高法院發現的應裁定停止執行,下級法院調查核實後報最高法院審核。注意:最高法院的審查組織——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議庭(必要時,另行組成)最高法院審核後的處理①依法改判——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②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③裁定繼續執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停止執行死刑的前兩種情形消失的。三、財產刑的執行(表-1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刑法第53條、刑訴法第260-261條)執行主體①第一審法院,也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代為執行;②對沒收財產的判決,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時間罰金刑可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沒收財產刑法院應當立即執行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順序①先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再執行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②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執行方式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中止執行的情形①執行標的物系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確有理由的;③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情形①據以執行的刑事判決、裁定被撤銷的;②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執行死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③被判處罰金的單位終止,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④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免除罰金的;⑤其他情形。執行迴轉財產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銷的,已經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被執行人;無法返還的,應予賠償。罰金的減免程序1、理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2、申請: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申請減免3、執行法院審查後的處理:①符合減免條件的,應在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準予減免;②不符合減免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四、其他刑罰的執行(表-103)《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注意:限制減刑是不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因而「撤銷易追加難」)死緩的執行死緩的變更1、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三種結果:①故意犯罪的——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只要是故意犯罪改判死刑的,一律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②過失犯罪或沒有犯罪——無期徒刑③重大立功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2、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高法解釋》第340條)注意:死緩兩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先減刑,後數罪併罰)死緩的限制減刑對象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作出時間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死緩案件①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②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③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死刑案件①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②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③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④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宣告方式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救濟方式可以提出上訴緩刑的執行①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緩刑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②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審判新罪的下級法院也可以撤銷上級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刑訴法第259條)無罪和免除刑罰的執行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五、監外執行(表-104)(刑訴法第254-258條)適用對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①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無期徒刑①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②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適用主體①交付執行前: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②交付執行後:監獄提出意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刑訴法第254條)監外執行的監督①對意見的監督: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②對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收監的情形情形①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②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決定主體對於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特殊情形的處理①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②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③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六、減刑、假釋(表-105)(刑訴法262、263條、《高法解釋》第362條)適用對象減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假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刑程序①無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②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程序①無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③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審判新罪的下級法院也可以撤銷上級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的假釋。減刑、假釋的監督①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②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第二十章 特別程序主要內容: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核心考點: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的封存;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一、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表-106)(刑訴法第266-276條)辦理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訴法第266條)承辦人員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範圍①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②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並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0條)指定辯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訴法第267條)社會調查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刑訴法第268條)強制措施適用①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②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刑訴法第269條)③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5條)④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①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②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③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④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⑤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上述①、②、③的規定。(刑訴法第270條)不公開審理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18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刑訴法第274條)犯罪記錄的封存①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②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刑訴法第275條)對未成年人區別對待的起訴政策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結合酌定不起訴理解。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0條)附條件不起訴適用條件實體要件①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②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③符合起訴條件,④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程序要件①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刑訴法第271條)考驗期內的監督考察(1)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2)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3)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②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③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④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刑訴法第272條)。考驗後的處理(1)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①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2)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訴法第273條)救濟途徑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提起複核或者被害人可以申訴,適用刑訴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刑訴法第271條)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程序(表-107)(刑訴法第277-279條)適用條件(刑訴法第277條)正麵條件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①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②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禁止性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當事人和解程序。審查程序雙方當事人和解的,①公檢法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②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③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刑訴法第278條)和解的效力①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②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③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刑訴法第279條)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表-108)(刑訴法第280-283條)適用條件①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③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申請程序①公安機關認為符合法定的沒收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檢察院。②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管轄法院、審理組織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公告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委託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審理方式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刑訴法第281條)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刑訴法第280條)裁決方式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救濟程序對於法院依照上述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特殊情形的處理①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法院應當終止審理。②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刑訴法第282條)四、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表-109)(刑訴法第284-289條)適用條件①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②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③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刑訴法第284條)決定主體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法院決定。申請和決定程序①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②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③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保護性約束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刑訴法第285條)審理組織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法定代理人到場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刑訴法第286條)審理期限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刑訴法第287條)救濟程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刑訴法第287條)解除程序①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②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刑訴法第288條)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刑訴法第289條)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制度(表-110)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刑訴法第16條)外國人的範圍: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國籍不明的人、無國籍人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籍確認(《高法解釋》第314條):①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②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③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①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②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於刑事訴訟程序具體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①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對外國人犯罪的案件。②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對中國國家、組織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③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侵犯外國人的合法權利、觸犯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案件。④中國有義務管轄的國際犯罪行為。⑤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公民實施按照中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⑥某些刑事訴訟活動需要在國外進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⑦外國司法機關請求中國司法機關為其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案件。涉外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特殊問題①外國籍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原則;(《高法解釋》第320條)②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外國籍被告人提供翻譯。翻譯費用由被告人承擔。(《高法解釋》第319條)③涉外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方式(共5種):外交途徑、使領館代為送達、郵寄送達、按協定規定送達、由訴訟代理人送達。(《高法解釋》第327條)④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的程序:外國駐華使領館——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當事人刑事司法協助原則(刑訴法第17條)淵源協議、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主體我國司法機關(公、檢、法、司)和國外司法機關內容狹義的是送達、取證等;廣義的還包括引渡和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和裁定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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