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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六壬說約 五

刑者,傷殘之神,自寅至巳,巳逆至申;自醜順至戌,戌順至未;自子逆至卯,卯順至子,皆曆十位。十為數之盈,天道惡盈,故刑起焉。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為無恩刑。寅本生巳,巳本生申,乃變而為刑,故曰無恩。

醜刑戌,戌刑未,未刑醜為無情刑。醜戌未同氣,乃變相刑,故曰無情。子刑卯、卯刑子,為無禮刑。子卯相生又相刑,故曰無禮。寅申巳亥四孟也,乃亥不入刑;辰戌醜未四季也,乃辰不入刑;子午卯酉四仲也,乃午酉不入刑,此猶小人之倖免耳。然當朋從之際,豈能免乎?故亥辰午酉皆為自刑也。

刑神為用入傳,或臨干支,凡占必有傷殘,即或刑為長生,如庚寅日巳加幹為用,於生扶之中,亦必有傷殘之處。

刑幹己身災,刑支家口災,刑太歲、月建尊長災。若太歲月建刑干支尤凶。干支上最忌相刑。寅巳申、醜戌未乾支逢二神即忌,逢三神更忌。子卯干支逢二神忌;辰亥午酉干支全逢方忌,不全則否。用神刑類神,事必無成。假如占娶妾,辛卯日幹上未,三傳子未子,旦將卯乘後與辛宮六合乃用神,子刑之,必有變也。

沖者,動神也,散神也。子一陽生,午一陰生,故子午為陰陽交易之位元,子午相逢,又值克制,故沖起焉。而子一陽,醜二陽,寅三陽,以至巳為六陽;午一陰,未二陰,以至亥為六陰,皆互相沖。

十二神陰陽相配,則為六合,陽逢陽,陰逢陰,則為六沖,合不忌克,沖則忌之。子午、巳亥,水火不投;寅申、卯酉,金木傷夷;辰戌剛暴互加,醜未柔巽之中各懷秉異。

沖神為用入傳,或臨干支,凡占必有變更,即或沖神作財,如乙丑日戌加幹為用,求財亦無望。

沖幹身動,沖支宅移,沖太歲歲內不安,沖月建月內不安。若太歲、月建沖幹沖支,尤不吉。

干支上最忌相沖,占人己、交涉事,必無濟,沖則不和也。況干支上相沖,則干支亦必相沖,上下俱不和,寧有濟乎?

用神沖類神,事必無成。假如占幹貴,己酉日幹上辰,三傳午卯子,旦將子乘貴人,辰命上見醜,子貴與命上六合,豈非吉徵?乃用神午沖之,則機緣散矣。

吉神不宜沖,凶神宜沖,然凶逢旺不可沖,沖則禍到;凶逢衰可沖,沖則禍散。

破者,破敗之神也。亥卯未木,寅午戌火,合而脫其氣,寅被未墓,午遭亥克,戌受卯傷,俱不願成合,故亥寅互破,卯午互破,未戌互破。巳酉醜局,乃申子辰水,合而脫其氣,而申被醜墓,子巳相剋,辰被酉脫,俱不願成合,故巳申互破,酉子互破,醜辰互破。

破神為用入傳,或臨幹,主有更變,凡事不完。凶事可解,吉事無成。亥破寅,巳破申,破中有合,主破而複成,或成而複破。

害者,疑忌之神也。子午對沖,乃醜合子,未合午,故子未互害,午醜互害,猶之我與彼人為仇,則與彼相好者我亦忌之也,餘仿此。

害神為用入傳,或臨干支,疑忌阻隔。凡事宜靜而不宜動。

干支三傳互害者,占彼此交涉事,尤不吉,以各懷猜忌,必無濟也。

始終

天地間萬物,無一不具始終。以天地言,天一生水,地六成之,成即終也。以陰陽言,陽主生,陰主死,死即終也。以五行言,金木水火土遞相為官,相比則生,相隔則克。十幹、十二支亦如之。生為始,克為終也。故明乎始終,吉凶不外是也。

三傳,始、中、終。初傳為事之起,中傳為移易之門,末傳為歸結之區。始吉終吉,始終皆吉;始凶終凶,始終皆凶;初吉末凶,終於凶也。初凶末吉,終於吉也。初傳凶,末傳克之,事可獲濟;末傳吉,初傳克之,凡事無成。

吉凶之應,萬變紛紛,或吉中有凶,或凶中有吉,或似吉而有大凶,或似凶而有大吉,凶則視其所救,吉則視其害,凶而有救,不致於禍;吉而有害,不及於禍。純凶則禍成,純吉則福至。

純雜

甲丙戊庚壬為純,乙與庚合,丁與第三者合,己與甲合,辛與丙癸,癸與戊合,為雜。

子卯午酉仲位無寄,為純。寅申巳亥、辰戌醜未有寄,為雜。

又春令屬木,三月建辰,木氣猶旺,辰中有餘木;未月有餘火,戌中有餘金,醜中有餘水,皆為雜。

數目

水一、火二、木三、金四、土五,此五行本數。甲己子午九,乙庚醜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巳亥四,此干支本數。天后、朱雀九,貴人、太常八,青龍、白虎七,六合、太陰六,勾陳、天空五,螣蛇、元武四,此天將本數。值時令相氣,以本數論,旺氣加倍,休囚死皆為衰,衰則減半論。臨佔先定類神,以類神天地盤上下相乘作數,亦有不視上下而以類神之遁幹、天將相乘作數者。又有不取相乘,而以類神之遁幹天將相並作數者,要隨機酌斷,未可拘泥也。至數之多寡是十是百,數之尾零幾分幾厘,皆無定計,亦隨機酌斷可也。

如占財,七月壬戌日子時午將,巳加壬為用,巳數四,休氣減半,壬數六,上下相乘,一百二十兩;遁丁數六,休氣減半,壬數六,上下相乘一百八十兩。又如丙辰年九月乙卯日卯時辰將,辰加卯為用,辰數五,系太歲、月將,以極旺論,加倍作一千兩;乘勾陳,亦為財,勾數五,與辰相並,作一千五百兩斷。便干支同類,而分其財,而各爭之,故中分之,不過七百有零,而財支土豈能得乎?

佔道裏遠近,視道路神,或視二馬相乘相並定其數。如四月乙酉日酉將戌時占,貴人子乘貴人加醜,子天馬,陰見亥對馬,遁丁,則遠來而到速明矣。既見二馬,即當以二馬相乘,子數九,亥數四,相乘三千六百里,衰氣減半,一千八百里斷。

占官以官星上下相乘相並定其品,如相乘得四數,則以四品斷,相乘得四十八數,則以從四品斷;若逢三光、三陽、軒蓋、龍德、時泰,若三傳三合作財星官星者,竟按水一、火二、木三、金四、土五斷之,不必上下相乘。至佔道裏,仍相乘相並為准。

射覆以占時為先鋒,用神為類神,或以占時相乘相並,或以用神相乘相並,定其件數,兩數臨占酌斷。

顏色

古雲:甲青,乙碧,丙赤,丁紫,戊黃,己綠,庚白,辛栗,壬黑,癸綠。子黑,寅碧,卯青,巳斑點,午赤,申黑白,酉白,亥淡青,辰未戌醜純黃。今深研義理,有確有否,分晰敘後:

甲青,丙赤,戊寅,庚白,壬黑,此無異議。乙本青,因與庚合,青中帶白;丁本赤,因與壬合,赤中帶黑;己本黃,因與甲合,黃中帶青;辛本白,因與丙合,白中帶赤;癸本黑,因與戊合,黑中帶黃。

子色黑,卯青,午赤,酉白,此無異議。寅本青,因火生寅,青中雜赤色;巳本赤,因金生巳,赤中雜白;申本白,因水土生申,白中雜黃黑;亥本黑,因木生亥,黑中雜青;辰未戌醜本黃,因水墓於辰,辰中有死水,故雜黑;木墓於未,未中有死木,故雜青;火墓於戌,戌中有死火,故雜赤;金墓於醜,醜中有死金,故雜白。

占人服色,幹為外,支為內,天盤為上身,地盤為下身。如壬寅加申為用,壬為外,外穿黑色衣,寅為內,內穿青赤色衣,申為下身,穿白黑黃色也。

射覆占物之色,亦如之。如午加酉為用,應是上赤下白之物,或止就在盤干支斷,不必涉地盤亦可,要隨機酌量。

新舊

用起旺相為新,休囚為舊,長生為新,墓神為舊,孟神為新,仲神為半新,季神為舊。剛日用起長生為新,墓神為舊。陰日視日德,日德之長生為新,日德之墓為舊。如用神新,陰神舊,或用神舊陰神新,皆主新舊參半。

舊臨新為用,主舊事複起;新臨舊為用,主舊事中新事又起。

占物新神為用,為新物;舊神為用,為舊物,為已死物。

佔六畜旺相,無刑為畜養生物,休囚死墓或逢刑為已殺之物。

親疏

幹與支,己與人也。干支上下互為六合、三合,或相生者為親,不合不相生者為疏。干支各成三合局者為尤疏,並主各不相顧。

用神、類神與幹三合、六合,或相生者,為親;不合、不相生者不疏。用神、類神系日德為親,又為舊交。

用神、類神與干支同氣為本家人。如甲日見寅卯,子日見亥。

用神、類神與干支陵迫為郭裏人、近處人。如丙日見辰午,午日見巳未是也。

遠近

幹與相相並者為最近,隔一二位為遠,三四位者更遠,至七位則極遠矣。

用神、類神臨幹為近,隔一二三四位者漸遠,七位者極遠,逾七位則與支反近矣。

用神、類神臨幹為近,臨幹陰次之,臨支為遠,臨支陰更遠。

以干支用神對待言,幹上為近,用神為遠;以三傳言,初近中遠末最遠,並為最高,因三傳相因,皆是上神,愈傳而愈高也。

眾寡

幹在空鄉,為孤立之象,而無相助之人。如庚辰日幹在空鄉是也。若辰加幹,主孤立之際有相契之人來扶,辰為日三合生幹也。若午加幹,主孤立之際水遭劫難,午為日鬼克幹也。

干支三傳作三合局者,以眾言。

三傳三神同氣,如辰未戌之類;兩神同氣,如卯寅之類,亦以眾言。比肩加幹為兄弟朋友之眾,如乙日幹上卯,幹陰寅之類。

返吟、連茹,為牽連之眾。

河魁者,部領之權,為用亦以眾言。如乘勾陳,主兇徒集眾為妖。

遲速

干支在貴人前凡占皆速,在貴人後皆遲。

用神旺相速,旺仲尤速,旺孟次之,季神較遲,休囚死遲。

已往未來

用神臨幹前為已往,臨幹後為未來,臨幹為當時事,如甲日辰加卯為用為已往,戌加子為用為未來。

用起休囚死為已往,相氣為未來,旺氣為當時事。

占災患視天罡,罡臨幹前為已往,幹後為未來,臨幹為當時事,只在朝夕間也。如罡離幹四位,無災。

大六壬說約卷下

類神說   

壬占吉凶,雖見於課傳,尚須以類神覆定。蓋按類神視之,吉凶兩歧者可歸於一是,而似吉而凶,似凶而吉者,亦不致混淆。如不視類神,則吉凶茫茫,何所取准耶?

人類神

父母 蔭爻 長生 貴人父 天後母

夫  官爻 日德陰乾 貴人

妻 財爻陽神 神後 天后

妾 財爻陰神 從魁 太陰

子孫 子孫爻 登明 太沖 六合

兄弟 比肩爻 六合

姊妹 比肩爻 太陰

奴 河魁 天空

婢 從魁 太陰

朋儕 比肩爻 太乙 六合

又人類神

子 舅姑加日辰 妻 中子 子媳

醜 父母 尊長 夫

寅 家長 夫 少子 婿

卯 兄弟加乙未亥 長子

巳 兄弟 長女

午 中女

未 繼父加亥繼母加酉 舅姑加干支 姊妹 姑嫂 甥

酉 少女

亥 父 夫 幼子子加乘合

前條系案日幹言,又有不案日幹者,或取八卦,或推星宿,另列此條十二神門內所列人類甚多,獨無親屬,親屬俱敘於後。

事類神

科場會場 勝光 朱雀 幕貴

武場 傳送外場 太乙外場 日馬外場 朱雀內場 貴人內場

捐納 財爻 官爻 青龍文 太常武

仕宦 父爻 官爻 青龍文 太常武

貿易 父爻 財爻 六合

求財 財爻 青龍

房屋 長生 父爻 勝光 朱雀

田地 大吉田 小吉地 貴人 太常

山蕩 天罡山 登明蕩 勾陳 元武

婚姻 財爻男占 神後男占 天后 官爻女占 貴人女占

男家占問奩儀,視青龍;女家占問聘禮,視太常。兩家占婚期,則視六合青龍。

婚姻首重媒妁,《六壬大全》於陽幹無取媒妁之說,陰乾雲乙欲嫁庚,丙作媒人;丁欲嫁壬,戊作媒人;己欲嫁甲,庚作媒人;辛欲嫁丙,壬作媒人;癸欲嫁戊,甲作媒人。不著義理,細核之,皆陰乾所生陽幹,受克之神,意取克制也,然取克不如取合,應以合住官星財爻者為媒。如男家占丙丁日,申為妻,則以己為媒人,巳合申也。女愛占,庚辛日巳午為夫,則申未為媒人。或取三合亦可,如申為妻,子辰為媒;巳為夫,酉醜為媒是也。無時則專視六合為媒妁。

幹貴 父爻 長生 日德 貴人

音信、行人 傳送 二馬 丁神 朱雀 白虎

航海 功曹舶 神後海 青龍 天后

訟獄 官鬼 朱雀 勾陳

災病 日鬼 白虎

晴旱 勝光 太乙 朱雀 螣蛇

雨水 神後 登明 天后 元武

風 功曹 白虎

霜雪 從魁 登明 太陰 元武

以上人類、事類,舉其大略,人事紛繁,不能備列,隨占酌取一神一將以為類神可也。

凡人事類神為用入傳,不特課象明晰,而且應期緊速。類神作用神者,課極准而應極速;見於中末傳者次之,然亦必應者。如占求財,以財為類神,占薦舉以長生、印爻為類神,適得日財、長生、印爻為用,或作中末傳是也。

如人事類神不入三傳而臨於幹上、年命上者,為親、為近、為易,不久即到。占吉事可喜,占凶事則深忌也。不臨幹上、年命上者,為疏、為遠、為難,遙遙莫必,占喜事深忌,占凶事卻可喜也。不臨幹上、年命上,而與幹上年命上相生相合者,吉事尚屬可望,凶事則和而解矣。生則有分別,鬼生幹上、年命上無妨,幹上、年命上生鬼,深以為忌也。若與幹上、年命上克沖刑破害者,占吉事必無成,占凶事幹上年命上制鬼者吉,反為鬼制者凶。

類神入占,須視變化。如占求財,戊戌日幹上申,三傳亥寅巳,雖日財為用,但中傳日鬼脫之合之,此財豈能到手?占謁貴托薦,丙申日幹上申,三傳申亥寅,亥為貴人而作絕,似乎無望,然生出末傳寅木生幹。占謀望,甲辰日幹上午,三傳申子辰,申為日鬼傷幹作絕,卻與子辰合局生幹,皆主先受難苦,後乃獲濟。

人事類神有兩三位者,視為用入傳之神,餘不必視。如俱入傳、俱不入傳,或俱在四課、年命上、俱不在四課年命上,則置兼神而視天將。假如占妻,財爻神後、天后皆為類神,若俱入占,則專取天后為斷;若俱不入占,則於天盤內專取天后為斷,財爻神後俱不必視也。占婚姻,官爻、貴人、財爻、天后皆為類神,若俱入占,則專取貴人、天后為斷,俱不入傳,則於天盤內專取貴人、天后為斷;天后與男年命上六合,貴人與女年命上六合者,其婚可成。又如占出行,日馬、天馬、寅申、辰戌、旬丁、白虎皆為類神,如俱入占,卻不可專視白虎,宜取先見者為斷,二馬為用即視二馬,寅申辰戌為用即視寅申辰戌,旬丁、白虎仿此,無為用者取入傳入課為斷;若俱不入占,則於盤內視二馬、寅申、辰戌、旬丁、白虎所臨,臨年命者有行動,不臨者未必能行。占災晦、疾病,日鬼、白虎俱入占,必有重重災禍,未可專視白虎;或日鬼入占而白虎不入,則專視日鬼,不必再於盤內尋白虎。若白虎入而日鬼不入,則專視白虎,不必再於盤內尋日鬼。若俱不入,則於盤內視日鬼、白虎所臨,臨年命者有災病,不臨者災已過,病即痊矣。

此皆指事而佔分別去取之法,若泛占則不然,如占家宅,兩財俱見,安知非有妻又有妾耶?兩子孫俱見,則有子複有女也。官占流年,官鬼俱見,主重重升遷。常占流年,兩財俱見,主重重發財,皆不可置神而視將也。

人事類神值旬空者,亦置神而視天將,如占雇舟,卯、寅、六合、青龍俱為舟,甲辰旬寅卯皆空,豈十日凡占皆無舟可雇乎?宜置寅、卯而視六合、青龍也。

人事類神原可一視兩視、三四五六視者,再以所乘天將參之,則為類愈廣,其應無窮。如戊寅日伏吟,巳為用,巳為日幹一也,為祿二也,為德三也,為印綬作長上看四也,夜乘雀生幹作薦舉看五也,雀又作文書信音看六也。如己醜日,子加醜為用,子為婦女,一也;加於合位,非女而婦矣,二也;與幹作害,與支作合,婦有異心矣,三也;旦將乘貴人,為貴家婦,四也;有為受過,封贈之命婦,五也;遭上下夾克,婦有災或病,六也;子又為財,財遭貴人夾克,主與貴人爭財,致生嫌隙,七也;財遭夾克,亦主財不由己而花費,八也。若再以類神之遁幹生克、類神之陰見神將以及六旬之空亡、四時之衰旺參之,奚啻紛紛萬變,然占者未可漫無主宰,針對所佔,審擇其至明至確者,酌取一類為斷,庶不離宗。

為嫡屬占,其類神不按日幹看,須先定六親,如父占子病,癸醜年十月甲子日亥時卯將,三傳辰申子,幹上午為子孫,三傳會局克之,是即子之鬼也。又如父母為女占婚,丙辰年四月戊戌日巳時申將,三傳亥寅巳,幹上申為子孫,末傳巳克之,即是女之夫星。若為疏遠親族朋儕占,不以此論,仍按日幹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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