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犯罪」:不能刑罰,一放了之?

   按照我國刑法,14周歲以下青少年實施任何刑法禁止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養往往收效甚微。以刑罰為中心的體制下,未成年人犯罪,要麼動用刑罰,要麼一放了之,要麼「等養肥了養大了,到了14歲再來懲罰」。

  美國的少年司法獨立於刑法之外,自成體系。少年法庭的審判主要是一種民事行為,法官代表未成年人利益,從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決定處置方式。台灣奉行「以教代刑」,保護處分優先於刑罰,失職家長可能被罰款甚至公告名字。 

  令人震驚的行為很難想像是一個到了懂事年齡的女孩所為,受害男童家屬已提起賠償訴訟,這幾乎是現行法律能起到的唯一作用。   重慶,10歲的女童李某某將鄰居家不滿兩歲的男童抱走後,後者從25樓墜落。北京,檢察官張婷也正面對著另一個「犯下命案」的10歲小女孩。   這個女孩作為一起未成年人蓄意謀殺案件「共犯」,被帶到了張婷所在的北京某基層檢察院。「其實她應該是『主犯』,但沒滿14歲,所以我們只能讓家長牽回家。」   在我國,公民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按照現行刑法,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實施任何刑法禁止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到16周歲之間的人犯有故意殺人等8種嚴重罪行的,應負刑事責任。   中國青少年犯罪已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2013年11月底剛剛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為12.2歲。   14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怎麼處理,成為法律界的一道難題。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   20年前,10歲的英國少年羅伯特在利物浦一間購物中心拐騙並且虐殺了一名兩歲的男童,被法院判處8年監禁,並最終加刑到15年,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同樣是10歲的孩子,李某某卻能若無其事地回家。不少網友認為這不公平,李某某至少應該受到「某種程度的懲罰」。   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護,不僅是世界多數國家的共同做法,也是人類的歷史傳統。我國《周禮·秋官司寇之職》就有對幼弱,老耄,蠢愚的「三赦」制度。   「樹在長的過程中,有的長歪了,有的長正了,這是不可避免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對於未成年人,不宜過多適用刑法,而是通過保護和教育的方式預防再次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說,孩子心智尚未成熟,沒有能力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後果,因此法律將未成年人視為不(完全)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秦朝時期以身高作為標準,西方早期則以能不能拿起某件武器作為標準。而現代刑事司法的普遍做法是,用年齡來劃分。   羅伯特受罰,因為他已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為10歲,蘇格蘭僅為8歲。   摔童事件曝光後,就有律師提出,我國應該降低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標準。   「每發生一次惡性事件,都會引起一次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曲新久說。   日本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點原來定在16周歲,但1997年,神戶一名14歲的學生接連殘忍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促使2000年日本國會將刑事責任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到14歲。   2002年,北京藍極速網吧的一場大火奪取了25條生命。涉嫌縱火的兩名未成年人中,14歲的宋富被判無期徒刑,而13周歲的張哲則被送至收容教養,3年後恢復自由。事件中,被害者家屬和社會各界也曾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在1979年刑法出台之前,新中國成立後很長時間裡,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以1951年政府法制委員會的批複為準:12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予處罰,12歲至14歲未成年人犯殺人、重傷、慣竊等嚴重的罪行才給予處罰,對14歲以上到18歲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在醞釀的25年間,對刑事責任起點年齡幾易其稿,從12歲到13歲,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歲。1979年頒布的刑法最終定在了14周歲,並沿用至今。   「這當然有它的弊端。很有可能13歲的人比20歲更成熟。但是沒有標準,法律就難以操作。」未成年法學者、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說。   曲新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現在大多數刑法學者都不願意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沒有意義」:「這有點像馬路上的行車方向,靠右邊行還是左邊行,一旦定下來就很難變了。」   是否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原則」   曾有檢察官撰文,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過於僵化,建議借鑒英美法國家普遍採取的「惡意補足年齡原則」。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英美法國家和地區,「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主要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的少年。   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做三段劃分。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周歲的,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台灣的分法與大陸有些許不同:14周歲以下,14周歲到18周歲,18周歲以上。   在英格蘭,對於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以將他們「看成」已滿14歲,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上,羅伯特否認曾實行謀殺和綁架,但兒童精神病專家維查德認為他與另一個男孩「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法官當庭宣布羅伯特等兩人所犯謀殺罪名成立,並稱這是一宗「極度邪惡和野蠻的犯罪」。   「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使得刑事責任年齡的適用有了彈性。而法官的標準是,少年的行為是否惡意。羅伯特將男童帶離大人身邊,搬起石頭砸他、踢他,直到將他虐待致死後,把屍體放在鐵軌上,以製造事故假象,都顯示出了足夠的惡意。   不過,姚建龍認為,將李某某和羅伯特放在一起看並不公平,因為在制度構建上,「我國和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可比性。」在大陸法國家和地區,刑事責任的年齡按「辨別能力規則」劃定後,司法機關不承擔判斷與年齡分界不符的個案是否惡意的責任。在我國,14周歲至16周歲的少年只有觸及殺人等8種罪行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他一般的犯罪行為則不予追究。   姚建龍還介紹,在英格蘭,對於10歲以下,一般不適用「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因為10歲以下的犯罪情況非常少見。「法不管瑣碎之事。」   家庭管教和收容教養效果有限   最近幾年,從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被送回家的「熊孩子」不在少數,即使他們惹下了殺人這樣的滔天大罪。   據媒體報道,2013年5月6日,廣西河池市12歲少女因為不滿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將好友殺害並砍下其頭顱、手臂;2012年4月13日,衡陽縣西渡鎮12歲男孩用水果刀將姑媽一家三口殺死;2006年12月1日,浙江樂清市11歲女孩用紅棗、花生哄住同村3歲女孩後用繩子和膠帶紙將她勒死。   對於這些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14周歲以下少年乃至兒童,刑法只規定了一句:「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孩子能夠折射出來家庭教育的缺失。」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臨沂市第一實驗小學副校長張淑琴說,中國父母沒有受到家庭教育的培訓,也沒有一個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對父母和監護人進行約束。作為一位母親,她自認為不是一個稱職的家長,而這樣的家長還很多。   現行收容教養制度多年來飽受詬病。李雙江之子李某某就曾因毆打他人被收容教養一年,在其涉入眾所周知的輪姦案之後,不少人也開始反思收容教養的問題。   此外,工讀學校的效果也不理想。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之後,工讀學校由公安強制實施改為由未成年人家長或監護人、原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入讀。   南方周末記者致電北京市門頭溝工讀學校,該校負責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1999年之後,生源越來越少。從今年開始,學校已經不再招收新生,「10歲的孩子沒人教他」,「老師也都要打發到別的學校去了」。   在研究少年司法的學者看來,少年司法旨在保護和教化,而刑事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懲戒,只要在刑事法律框架內,14周歲以下少年因不能承擔刑責,只能被排除在外。   2013年1月1日,備受關注的新刑訴法實施,亮點之一是專門增設一章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有關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共青團中央一度認為,學者看到未成年人專章的十一個條文,「會覺得已經給未成年人特別待遇了,應該滿足了」。   但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學者們顯然並不買賬。他們認為,法律起草者根本不懂少年法。「那些只是刑訴法專家,不是少年司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說。   2012年4月24日,「刑事訴訟法修改與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研討會」在北京召開,在主題發言中,姚建龍對當時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評價是,專章十一個條文「基本沒有接受現代少年司法的理念」,「沒有跳出刑罰中心主義的思路」。   「我們未成年的司法不論在程序法,還是實體法(就是刑法),都不過是成年人司法的一個少年版而已。」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   國際潮流:保護處分優先於刑罰   2011年底,張婷所在的未成年人檢察室被提升為處級單位,更名為未成年人檢察處,編製也增加到11人。但她說,一年多來,未檢處的實際工作人員並沒有增加:「我們其實一直沒有滿編。」   而在法院系統,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國大陸第一個少年法庭,到現在已過去30年。2010年7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要求高級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各級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審判庭或合議庭。   不過,雖然都是叫少年法庭,中國與國外的區別巨大。   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頒布《未成年人法》,成立未成年人法院,將未成年人正式從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分離出來。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系統的《未成年人法院法案》。此後,所有的州都通過了類似的法律。   美國的少年司法獨立於刑法之外,自成體系。根據《未成年人法院法案》,少年法庭的審判是一種民事行為,庭上檢察官不出現,法官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起到辯論雙方仲裁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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