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股票質押新規3月12日正式實施!細說10大核心變化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於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並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下面我們來劃重點啦!

 

重要變化一覽

質押率要求

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融入方要求

1、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

2、允許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融入方,支持創業創新。

券商要求

1、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業務融資規模進行控制:

分類評價結果為A,自有資金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0%;

分類評價結果為B,自有資金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00%;

分類評價結果為C,自有資金融資餘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50%

同時要求券商對壞賬減值進行計提。

2、券商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於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加強專戶管理的可操作性。證券公司發現資金用途違反協議約定的,應當督促融入方採取改正措施。

3、強化券商盡職調查要求。細化盡職調查流程、人員、報告等內容,加強業務風險事前控制。

4、券商應當對部分融入方嚴重違規或違約的行為記入黑名單,並通過協會向行業披露黑名單信息,同時要求對記入黑名單的融入方,券商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內,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5、券商不得有虛假宣傳、為客戶不正當交易行為提供便利、佔用其他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九項禁止性行為。

6、券商應充分揭示業務風險,嚴格防範利益衝突,強化管理人責任;券商不得通過交易為本公司股東或股東的關聯方提供服務。

時間節點

採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於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新規於2018年3月12日正式實施。

來源:「投資人說」(ID:touziren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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