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家如何講真話

法學家如何講真話 法學到底是不是科學?法學家到底是不是科學家?法學家應該服從科學還是服從其它的什麼因素?這些問題至今仍未解決好——

  法學是不是科學?法學家是不是科學家?這些問題仍未解決好

  在《物權法立法實錄》的一書中,我曾經以 「法學家必須講真話」這個題目發表了參與立法工作的一點小感言。沒想到這個算不得深刻的認識,後來居然引起較大關注。很多年以前,本人發出「必須講真話」的感慨,其中的原因在於本人參與立法的過程中發現,不論是社會還是法學家本身,都有重新認識法律科學性以及堅持科學性立場的現實問題的必要性。現在中國法學研究的客觀政治環境當然比以前要好很多了,但是,為什麼在很多情況下法學家還是不能夠講真話呢?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中國法學家對社會事務的參與作用越來越全面和深入。法學家的活動,不僅僅只是著書立說了,在立法以及重大決策論證過程中、在一些重大的司法解釋諮詢論證過程中、在一些重大案件裁判的諮詢論證中,現在都有法學家參與了。這些參與機會不論是對於參加者個人還是對於社會都是很有意義的。但是法學家參與這些機會的時候,會不會從科學的角度講話?這個問題在中國已經爭論數十年了,但是誰能說就沒有問題了呢。法學本身是一個和社會政治聯繫密切的學科,法學以及法學家群體能不能堅持科學,事實上疑問很多。所以多年前在《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本人曾經提出一個自認為十分嚴肅但是別人認為十分幼稚的問題,就是法學到底是不是科學?法學家歸根結底是服從科學還是服從其它的什麼因素?之所以說這個問題顯得嚴肅而幼稚,是這個問題的答案十分清楚,但是很多人卻很難做到言行一致。這一點大概是中國法律界長久以來形成的潛規則吧!

  法學到底是不是科學?法學家到底是不是科學家?這門科學的意義到底有多大?這些問題本來應該不成問題,但是由於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的問題,一直都是沒有解決好的問題。

  法學家不講科學,會造成不好影響

  近一段時間,很多人在討論科學家的個人操守問題。因為科學家不遵守科學操守、不講真話的時候,其見解輕者誤人視聽,重者誤國誤民。很多人提到這一方面的一個令人痛心的事件,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科學家關於畝產數十萬斤糧食的「科學論證」,支持了嚴重的農業浮誇風。但是這樣的問題難道法學界就沒有出現過嗎?法學家不講真話的教訓不會那麼大嗎?不然。時間較遠的事件我不知道,但是我親歷的一件事,可以說明法學家不講真話同樣會造成嚴重問題。

  1997年,我國大陸法學家訪問寶島台灣,其中被介紹為中國法學泰斗的一位,在那裡做了一個題為「社會主義憲法是人類憲法的最高階段和最後階段」的學術報告。報告的內容從題目一望可知。之後學術討論時,台灣一個教授提問:憲法在歷史上產生的價值是要解決國家公共權力的分工制衡問題,目的是使得公共權力廉潔和高效,請問大陸憲法理論是怎樣看待和解決這些問題的?我們的這位法學泰斗回答說:中國大陸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統一領導和公有制兩個基本原則,這兩個基本原則保障了我們的公共權力和人民利益高度協調統一,這就會自然而然地解決公共權力的廉潔高效問題。台灣教授又問:一些地方發生的高官腐敗案,怎麼能說你們公共權力廉潔的問題會自然而然地得到解決呢?您怎麼解釋這些事件呢?我們的法學泰斗則回答說:個別地方的腐敗案,說明這個地方領導受到封建資本主義的影響,尤其是受國民黨腐敗統治的影響!此語一出,當時舉座嘩然!台灣方面一名教授當時就說:國民黨跑到台灣都四十多年了,在我們這邊的統治都快要結束了,沒想到他們還能夠影響大陸的地方領導人!一位在座的教授對本人談到,你們大陸的法學怎麼這樣不講理呢?聽著這些評論,本人真的內心也很震驚。誰也沒有想到,這樣一篇按照中國大陸的法學知識標準完全合格甚至堪稱典範的報告和發言,在海峽的對岸卻產生了完全相反的效果。

顯然,就這位法學泰斗的法學知識而言,就他過去遭受的迫害而言,就他在改革開放以後所獲得的精神解放而言,他對於法制和憲法中的公共權力、民權等基本問題,不應該有這樣的認識。顯然他應有更有說服力的回答,雖然他這樣講話不會妨害他在中國大陸的聲望和政治地位,但是卻妨害了兩岸法學界和人民的溝通和理解,給了台灣人民一種十分負面的聲音傳達。由此可見,法學家如果只講「空頭政治」而不講科學,那就是不講真話,那照樣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過去那種把法律當作可以隨意拿捏的工具的觀念,在當今社會上難以立足了

  1997年到現在已經有很多年過去了,但是,那些在改革開放之前自我封閉的意識形態體系下,依據自設前提、依靠自圓其說的方法建立的那種法學話語系統,也就當然退出了嗎?事情遠不是這樣。近年來,本人參加了很多法學活動,發現那些長期形成的政治性套話和假話,仍然在影響著我們的社會和我們的一些法學家。在法學圈子內部出版發表的不少著述,內容陳舊、思想僵化的東西有的還居於支配地位。近年,本人負責編寫了一些法學教科書,翻閱了多個大學的法學教科書,發現其中的法學理論,尤其是關於公共權力的分工制衡、中國的民權、法律的本質、外國和中國法律的比較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那位法學泰斗的觀念相比並沒有實質性的更新。這也就是說,還有一批人在不斷演繹著過去那種法學中的政治套話或者假話,而不顧我國經濟社會已經發生的巨大變化以及我們黨、國家和人民在思想觀念所取得的重大進步,不顧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和我國法學理念的進步,也不顧及人民群眾內心的聲音。在我國甚至還有這樣一些人,他們的法學知識還停留在斯大林的時代,他們的法學或者思想工作的套話里,滲透了對「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嚮往,他們好像以鼓勵大批判來自我激勵,並以此作為自我崇高的階石,而不顧及中國已經進入建設性時代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與社會和諧,不顧及人民對於權利、和平等的渴望和對建設和諧社會的嚮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政治文明建設和法制文明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尤其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寫進了憲法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的時候,法律實現其科學性的障礙雖然不能說徹底消除了,但是,過去那種把法律當作可以隨意拿捏的工具的觀念,畢竟在社會上難以立足了。當法學以真正的社會科學進入我們這個社會的時候,法學需要以自己的真正面目展現於社會,而社會需要法律科學家自己勇敢地追求法律科學、講出一個法律人的真話。這是一個歷史的機遇和要求。正如其他的科學家一樣,法學家必須對於自己的使命有清晰的理解。

法學家以法律科學家的身份講話,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

  一個法學家能夠面對現實,以法律科學家的身份講話,首先的要求是法學家自己擁有建設國家、維護民權的真知灼見。依本人的體會,一個中國法學家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解放自己的思想——從中國改革開放的本意來看,就是要從前蘇聯法學中解脫出來。前面提到那位法學泰斗所講的,就是前蘇聯法學的典型表現。這種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以斯大林思想為基礎的法學知識體系,其基本的特徵首先是完全自我封閉,切斷了歷史,切斷了世界法學發展的聯繫,然後依據階級鬥爭的需要,自我演繹。前蘇聯法學的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自封自聖,它有意識地封閉人民,向人民宣傳的東西,都是將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國家法律無限扭曲,造成別人的法律都是欺騙的假象,反過來將自己的缺陷說成鶯歌燕舞。這樣的法學,違背了法律科學基本的要求,它造就了前蘇聯以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裡普遍的對法律原則的蔑視。過去,中國曾一度盲目而且照搬前蘇聯法學,法律一開始就被當作任意使用的工具而不是國家治理的科學,從而致使在一個時期內中國法制遭受嚴重破壞,國家和人民因此而吃盡了苦頭。前蘇聯法學只能在封閉的體系里受到盲目者的膜拜,但是在這個封閉的體系之外,這種法學只能為人恥笑,因為其本身並沒有多少科學性可言。但是遺憾的是,它現在仍然還是中國不少教科書里的格式語言和典範標準。正如《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的政治爭論那樣,還有一些人拿它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民權建設設置障礙。所以,於國於民至為重要的真正法學,不會是這樣的法學,改革開放以來但凡獲得成效而且也得到民眾認同的法律措施,不但不是出自於這種法學,而且都是在否定這種法學。所以法律科學的真知灼見,與前蘇聯法學無關。對此,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法學家認識到了。

  中國已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法學上講,已經進入了比較典型的民法社會和民權社會,民眾對於自己的權利有很高的期待,他們希望民法社會裡的意思自治原則能夠得到充分的承認,他們的精神和財產能夠有很多的自主。其實,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創造力的淵源就是民眾的精神解放和財產自主,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社會的巨大發展,就是來源於此。在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的憲法原則和治國方略,因此法律找到了自己的尊嚴,法律科學也逐漸得到了人們的敬重。法律的真諦,就在於維護民權和市場經濟建設。在今天的中國,維護法律科學,就是堅持真理,就是維護社會和諧,維護經濟與社會長治久安。所以,中國的法學家應該更加勇敢地站出來,以民權為己任,講科學講真話,而不是講套話、假話、空話。

  法學家說真話,應該堅持法學的真理,即使這些真理一時尚不能為人所了解,一時尚不能為社會所接受,但是我們也應該記住,發現真理、堅持真理是科學家的本分。所以即使在別人不理解的時候也應該將科學的法學道理講出來。考慮到我國法律建設發展的任務繁重,法學家責任重大,因此更應該堅持這一操守。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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