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機關調解治安案件工作規範-找法網(findlaw.cn)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公安機關調解治安案件工作,維護社會正義,化解社會矛盾,切實平息糾紛,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公安機關調解治安案件工作,維護社會正義,化解社會矛盾,切實平息糾紛,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一、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

  (二)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公安機關調解治安案件工作,維護社會正義,化解社會矛盾,切實平息糾紛,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一、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

  (二)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二、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三、公安機關在調解治安案件時,應當收集證據,查明事實,以事實為依據。

  四、治安案件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治安案件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調解時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能偏袒一方;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治安案件調解應當是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儘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成應當及時依法處罰,不能久拖不決;治安案件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並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五、治安案件調解應當堅持「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緩不宜急、宜寬不宜嚴」的方法。對確實調解不成,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應盡量依法從輕處理,避免激化矛盾。

  六、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參加調解。委託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註明委託許可權。[page]

  七、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八、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但調解應當在一個月內結束。

  九、治安案件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十、《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號、案件名稱;

  (二)調解機關名稱,調解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四)當事人調解要求;

  (五)責任承擔及理由;

  (六)調解情況;

  (七)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調解機關、調解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印章、簽名並捺指印。

  《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十一、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符合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併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後),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並認真履行。

  十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十三、經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範圍,並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製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將《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十四、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信息應當於結案後二日內錄入治安案件信息系統。

  十五、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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