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分割房產要注意哪些問題

  活動現場

  核心提示

  昨日上午,《洛陽晚報》社區版聯合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舉行的免費法律諮詢和援助活動在老城區龍城嘉園社區舉行,來自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的左鑫、盧娉、謝亮、張愛峰、任希紅5名律師到現場為居民答疑解惑。

  律師講法公婆去世後,兒媳是否具有遺產繼承權?

  上午9時,律師盧娉通過講述一個案例拉開了活動序幕。

  78歲的肖先生和妻子體弱多病,一直和大兒子肖雷(化名)夫婦同住,由他們照顧。小兒子肖軍(化名)除了逢年過節偶爾看望父母之外,平時很少回家,更是閉口不提贍養費。肖雷夫婦憨厚老實,從不和弟弟計較,還主動承擔起了父母的醫藥費。

  2013年年底,肖雷在一次長途運輸中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因賠償車主損失欠債3萬元。肖雷的愛人張翠,悲痛之餘獨自挑起了照顧公婆、孩子和替肖雷還債的重擔。2016年,肖先生夫婦相繼離世,直到張翠為公婆辦完喪事後,肖軍才出現。他認為自己是父母的兒子,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肖先生生前房產,而張翠作為「外人」理應歸還房產。

  盧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公、婆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張翠不僅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肖先生夫婦的遺產,還可以多分。

  居民諮詢結婚時住男方父親的「房改房」,離婚時女方能否分房產?

  張先生和吳女士於2003年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張先生父親所在單位正在進行房改的房屋中。2007年4月,該房屋完成房改,張先生和吳女士實際補交2170元房款後獲得該房的共同所有權。去年年初,兩人因性格不合決定離婚,吳女士提出分割房改房的要求。「這是我爸獲得的單位福利,她有沒有權利分割?」張先生問。律師任希紅說,「房改房」是單位給予職工的政策性優惠福利,相當於將多年積累的工資差額一次性發放給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若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購買該房屋時的資金,可以按照借貸關係來處理。本案中,「房改房」的產權登記在張先生夫妻名下,可視作張先生父母對夫妻倆的贈予,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援助熱線63332227或13653872178,或者到位於九都路黃河路口的星河國際19樓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洛陽晚報記者 劉心 通訊員 張曉波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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