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女生被害屍體煮熟切成2千片,20年後成疑案?
南大女生被害屍體煮熟切成2千片,20年後成疑案?
2016-01-20 16:06:47 來源: 揚子晚報
從昨天到今天,有一條既刺激又血腥的朋友圈文章在網路迅速發酵。它說的是,20年前那樁轟動一時的「南大碎屍案」,已於昨天——2016年1月19日起正式成為懸案。
(「老南京」發布內容截圖)
為什麼強調2016年1月19日這天,作者「老南京」說了:因為2016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屍案」20年追訴期的最後一天。
此文一出,引起網友熱議:
然而今天上午揚子晚報記者於英傑採訪專業人士時卻獲知,儘管的確有「20年追訴期」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但對「南大碎屍案」並不適用。
南師大法學院有關專家表示,追訴時效是指按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具體來說,當前刑法對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具體到南大碎屍案,殺人兇手如無特殊情況,肯定會被判處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如果此案沒人知道,公安機關也沒立案,那麼超過20年,的確就超過了刑法的追訴時效,兇手可以理所當然的逍遙法外。但是,江蘇省公安廳有關人士指出,用老百姓的話說,一起命案發生後,殺人兇手將屍體隱匿,沒人報案,公安機關也不知有兇案的發生,因而沒立案,這種情形才適用20年追訴時效。南大碎屍案是這些年來影響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機關當時就已立案偵查,雖然20年過去了案件也沒有偵破,可並不意味著該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如果公安機關有了新的線索,即便是該案已經過去30年、50年,抓到兇手後也必須將其繩之以法
「對於公安、檢察、國安等國家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線索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後兇手逃脫的,並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兇手即便藏得再久,只要被抓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一個常識。很明顯,南大碎屍案不適用刑法設定的20年追訴時效,即使40年後查到兇手,一樣要將其繩之以法。」
好了讓我們再一起回顧下做案手法相當殘忍且留下無數疑點的「南大碎屍案」。
1996年1月19日,一名打掃衛生的婦女在南京新街口附近的華僑路撿到一個提包,包中裝有500多片煮熟的肉片,原本還以為是撿了一個大便宜,就準備燒著吃,後來她在清洗肉片時發現有3根手指混在其中,嚇死了,隨即報案。之後屍體其他的部分在水佐崗路和龍王山被發現,均被包在提包以及一條床單之中。屍體在煮熟後,估計總共被切成了2000多片,刀工十分精細,碼放整齊,可見兇手的殘忍與超強的心理素質。
死者叫刁愛青,女,生於1976年3月,遇害時為南京大學鼓樓校區信息管理系現代秘書與微機應用專業成人教育脫產班專科一年級學生,在鼓樓校區學習和生活,遇害時不滿20歲。她住在鼓樓校區南園四舍,該宿舍樓當時人員複雜,流動性大。
刁愛青是一個從農村剛剛來到南京僅百日左右的年輕少女,很難說有什麼仇家,亦或是情敵,也並沒有多少積蓄,因此兇手的動機受到了廣泛猜測。
1996年1月10日夜間,刁愛青吃完晚飯出走,據稱是由於當時同宿舍女生違反學校規定使用電器,導致擔任宿舍長的刁愛青也受到處罰後,心情不佳賭氣外出散心,此後再未回到宿舍。死者離開時,鋪平了自己的被子,似乎表明死者一開始並無外出打算。目擊者最後看見死者的地點是青島路,死者當時身穿紅色外套。
案發後,南京市警方高度重視,並成立了專案組進駐南京大學,當時附近幾乎所有居民都受到了盤查。直到案發之後3個月,專案組才撤離南大。
2008年7月1日,一位當年參與偵查「1·19」碎屍案的警官稱:由於當年還沒有DNA技術,法醫只能通過屍塊上的體貌特徵、肌肉纖維組織等確認死者為女性。根據兇手的碎屍手法,南京警方曾一度認定兇手的職業是醫生或屠夫,並對符合作案條件的這兩類職業的人群進行了廣泛排查。由於被害者是大一新生,交際並不廣泛,而且這名女生比較內向和單純,這給警方的調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雖然到目前為止,「1·19」碎屍案尚未能破獲,但南京警方從沒有放棄過對此案的偵破,據介紹該案已被移交至南京市公安局專門負責積案的部門,繼續進行調查。(綜合 百度百科 網路)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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