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練習題案例分析

刑法學練習題

案例分析題

1、劉某在城外樹林里遊逛,遇女青年林某騎車從樹林穿過,遂生歹意。他潛伏窺探後發現,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騎車路過此地。某日傍晚,劉攜帶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樹後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機強姦。當林騎車進樹林時,劉突然竄出,攔住去路,林與其搏鬥,將劉踢翻在地後迅速逃跑,劉窮追不捨,林某跑出不遠,看見一戶人家亮著燈,欲進去暫時躲避,但屋門推不開,便破窗而人。劉見林逃進屋內,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進屋時,不僅損壞了窗戶,而且一腳踩在床上睡覺的小孩(8歲)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請問:林某對踩傷小孩的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為什麼?

答案要點:

林某對踩傷小孩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本可以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在其力量懸殊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防衛能力,也可以採取緊急避險的方法。但是,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保護的權益,而不能等於或大於所保護的權益。本案中林某的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卻大於或等於其所要保護的利益,即為自己免遭傷害而將幼童踩傷,因此屬於避險過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李某是某村村長,1996年秋,將已初中畢業在家務農的女青年喬某安排到本村小學做代課教師。李某多次到學校找喬某,在威逼利誘之下,喬某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其後,李某又多次糾纏喬某,二人保持不正當關係達兩年之久。喬某懾於李某的淫威,又怕丟面子,給家人抹黑,一直將此事隱瞞。1999年春,喬某辭職,回家務農。喬某回家後,李某又不斷去喬某家,喬某忍無可忍將此事告訴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來喬某家,欲與喬某發生性關係,喬某堅決不肯,李某欲強姦喬某,二人廝打起來。住在西間的喬父聽見有聲音,來到現場,見李某欲強暴其女,便手持木棍,來到李某背後將李某打昏在地,用繩子將李某捆住後,到派出所報案。喬某想到這幾年受到的侮辱,越發痛恨李某,順手拿起床邊的剪刀向李某的陰部、腹部連扎數下,致李某重傷。

試分析:

(1)喬某父親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為什麼?

(2)喬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麼?

答案要點:

(1)喬某父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所謂正當防衛,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本案中,喬某父親見李某欲強姦其女兒,為使女兒免受侵害,而將李某打昏,並將其捆住。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並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不屬於防衛過當。因此,喬某父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2)喬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並被捆住以後,已經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喬某的行為屬於事後防衛,其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造成李某重傷的結果,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故意傷害罪。

3、甲因犯盜竊罪於1998年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0年5月刑滿釋放。2005年3月17日晚上,甲潛入乙的家中,被發現後攜所竊挎包一個(內有數碼相機一部,物品價值人民幣1500元)逃跑,乙緊追不捨,無奈之下甲將挎包扔到路邊,乙見狀將包撿回。甲見路邊有一輛未熄火的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500元),車主丙正站在車旁吸煙,趁丙不備便騎上摩托車繼續逃跑。同年3月18日丙在街上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欲將甲扭送到公安局,甲一拳將丙打傷,後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閱讀分析上述案例後,請回答以下問題:

(1)甲2005年3月17日的行為構成何罪?簡單說明理由。

(2)甲3月18日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為什麼?(3)甲的行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節?該如何處罰?

答案要點:

(1)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搶奪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的行為。甲潛入乙家中,秘密竊取乙的1500元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了盜竊罪。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甲趁車主丙不備騎走其摩托車,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而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只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才轉化為搶劫罪。丙是在摩托車被搶後次日才發現自己的摩托車和甲的,甲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過程中將丙打成輕傷的,其行為不符合上述「當場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甲將丙打成輕傷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3)甲的行為構成累犯。甲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2000年5月刑滿釋放,又於2005年3月再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系刑罰執行完畢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甲在逃跑途中將所竊挎包扔掉,並由乙撿回,其盜竊行為系未遂,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搶奪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從重處罰。

4、郭某經常虐待妻子。一日,其妻因不堪郭某的毒打,在郭某走後服毒自殺。鄰居趙某發現郭某的妻子在床上掙扎,便把郭某找回來,要他趕快將妻子送醫院搶救。郭某既不搶救,也不讓鄰居搶救,還惡狠狠地說;「我就要看著她死。」最後,鄰居們強行將郭某的妻子送往醫院,但由於時間拖延太久,經搶救無效死亡。

試分析:

(1)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2)如果郭某出走外地,無法聯繫.而鄰居趙某發現後,害怕惹事上身,並未將郭某妻子送醫院搶救.郭某妻子若死亡,該鄰居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

答案要點:

(1)郭某構成犯罪,屬於不作為性質的故意殺人罪。

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郭某是否具有救助妻子的義務。根據我國的民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養的法律義務,這一內容也包括了在遇到危險之際,夫妻之間應當儘力相互救助的內容。本案中,行為人郭某是被害人的丈夫,在妻子服毒後,明知險情發生,能夠救助妻子,不僅不予救助,而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最終,甲未及時盡夫妻之間的救助義務,導致妻子死亡。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2)若鄰居趙某發現郭某妻子服毒之事,因怯於惹事,未盡救助,導致郭妻死亡,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鄰居的救助義務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的根據,也不屬於先行行為引起的危險,因此,其行為在道德上雖可譴責,但並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

5、趙某基於搶劫的意圖攜帶兇器於某晚十時許按事先看好的路線從陽台進入民營企業家關某家中,入室後發現關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於是使用不驚動關妻的方法打開關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現金和價值3000元的首飾後逃離。幾天後,趙某銷贓時被抓獲。在對趙某如何定罪的討論中,司法人員之間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些人認為,應以搶劫罪中的入戶搶劫(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預備犯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另一些人則主張對趙某應按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論處。

請回答為什麼會產生兩種不同意見、兩種不同意見各自的理由及你認為對趙某應如何定罪。

答案要點:

(1)產生兩種不同意見的原因在於行為人的行為在性質上發生了變化,在客觀上既有搶劫罪的預備行為,又有盜竊罪的既遂行為,而盜竊罪與搶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爭論的部分原因。

(2)認為應定搶劫罪的預備犯的理由在於:根據刑法規定,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在本案中,行為人原來具有搶劫的意圖,客觀上有事先看好路線的準備行為,並且準備以兇器作為實施搶劫行為的手段,完全符合搶劫罪預備犯的構成要件。

(3)認為應定盜竊罪既遂的理由在於: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的本質特徵在秘密性。本案中,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採用不驚動關妻的方法實施了竊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行為具有秘密性,並且發生了犯罪結果。從這兩方面看,行為人的行為應定盜竊罪既遂。

(4)趙某的行為應定盜竊罪既遂。理由:趙某的行為屬於吸收犯的一種形式,其中搶劫罪屬於犯罪預備形態,而盜竊罪屬於犯罪既遂形態。犯罪既遂屬於重度行為,犯罪預備屬於輕度行為,根據吸收犯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原理,搶劫罪預備被盜竊罪既遂所吸收,最終應定盜竊罪既遂。

6、張某經常吸食海洛因,一日,張某在一酒家吃飯的時候,碰見了老友王某和李某,張某告訴他們自己吸食海洛因的花費很大,最近很窘迫。兩人聽後,對張某說。「我們附近有一家麻將館,那裡的老闆也吸毒,他最近正好住院,我們去那裡偷,這樣海洛因也有了,錢也有了。「張某聽後表示同意。當日深夜,三人潛入該麻將館,盜走大約30克海洛因以及一些貴重首飾。盜竊後,張某對王某和李某說:「這麼多的海洛因,我一時還用不了,不如把它賣了,首飾也可以拿來換錢.錢咱們均分」。兩人表示同意.一周後,張某賣出部分毒品得款4000餘元,賣首飾得款1萬餘元.

請分析:

(1)對張某、王某,李某的行為觸犯何種罪名?說明理由。

(2)對張某、王某,李某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答案要點:

(1)在本案件中,張某等人盜竊的對象分為兩個部分:首飾和毒品。對於盜竊一般財物,在盜竊後販賣的,屬於事後不可罰之行為,因此,只構成盜竊罪。對於某些特殊物品,在盜竊後銷售、持有或者販賣,則又另行構成他罪。毒品屬於刑法中規定的特殊物品。因此,張某等人盜竊貴重首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盜竊和販賣毒品的行為分別構成盜竊罪、販賣毒品罪。

(2)張某等人盜竊貴重首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三人均為主犯。

張某等人出賣毒品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張某為主犯,其餘兩人為從犯。

對三人盜竊罪行販賣毒品罪應當數罪併罰。

7、2000年5月8日中午12點左右,工人李某竄至本廠財務室,盜走8萬元人民幣放回自己家中,當天下午,公安機關即進廠調查此案。李某很害怕,第二天中午乘人不備,悄悄將8萬元錢放回財務室。幾天後,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請分析:

(1)李某是否構成犯罪中止?

(2)對李某應如何處置?

答案要點:

(1)當李某將8萬元錢盜出財務室時,其行為已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至於後來將8萬元錢又能放回財務室,實際是犯罪完成後的悔罪表現。因此,不能認為李某構成盜竊罪的中止,而是盜竊既遂。

(2)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節;而其將8萬元錢放回財務室可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因而,可對李某以盜竊罪從輕處罰。

8、被告人王某到鄰居張某家串門,見只有其女(22歲)在家,心生歹意,將張女姦淫。張女被奸後,感到無臉見人,幾欲跳樓自殺,王某好言相勸,發誓永遠對張女好。事後,王某又暗中與之往來,多次發生性關係,致張女懷孕,被張女的家長發覺,在家長的壓力下,張女到公安局告發。

試分析: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為什麼?

答案要點: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因為王某與張女的第一次性行為雖然違背張女的意志,但當時張女未告發,事後兩人又多次發生性關係,已發展為通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種情況下對王某不宜再以強姦罪論處。

9、韓某與張某有隙,欲教訓張某一下。一日,趁張某走路之際,在其背後用鐵鍬柄猛擊其背,不料鐵鍬頭脫落飛出,鏟死了旁邊的袁某(韓某知道自己的鐵鍬不是裝得很牢,但一般也不會掉)張某經法醫鑒定為輕傷。

試分析:

(1)韓某所犯罪數。

(2)對韓某該如何處斷?

答案要點:

(1)本案中韓某基於傷害張某的一個犯罪意圖,實施了一個打擊行為,其傷害張某的行為出於故意,而鏟死袁某的行為出於過失,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符合想像競合犯的構成特徵,屬於實質的一罪。

(2)按照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韓某應按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處斷。

10、甲找到在某國有公司任會計的朋友乙,提出向該公司借款10萬元用於購買毒品並出售,並許諾出售毒品獲利後給乙好處費。在利益的誘惑下,乙應甲的要求擅自從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提取10萬元借給甲。甲拿到10萬元後,親自從外地購得毒品,然後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後,甲分給乙贓款3萬元。後甲在出售毒品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甲如實交待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為,但未能如實說明購買毒品的10萬元資金的來源。乙得知甲被抓後,擔心自己受到處罰,便攜帶20萬元公款潛逃至外地。後乙在家屬的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為。

請分析:

(1)甲、乙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構成何罪?

(2)乙攜帶20萬元公款潛逃的行為如何定性?

(3)乙的行為有何法定量刑情節?

(4)對甲、乙的上述行為該如何處理?

答案要點:

(1)甲、乙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議、策劃和利誘下才擅自動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與乙之間事先存在犯意的聯絡,即乙明知甲借款用於販賣毒品,從事違法活動,而擅自挪用公款10萬元給甲,其為甲販賣毒品的行為提供了幫助,並且事後乙獲得贓款3萬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以,甲、乙二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2)乙攜帶公款潛逃,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3)乙攜帶公款潛逃後,在家屬的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應以自首論,對其所犯罪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4)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甲的行為應以挪用公款罪和販賣毒品罪實行數罪併罰;對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販賣毒品罪和貪污罪可以從輕或減刑處罰,在此基礎上對該三罪實行數罪併罰。

11、劉某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綠化工程,已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務:並驗收合格.劉某怕該段高速公路指揮部不按時結算,就給指揮部上級領導張某打電話,讓張某下面打招呼,及時給付工程款.在張某給指揮部負責人打過招呼後,指揮部給劉某付了款。劉某領到款後,10萬元現金送給了張某。

試分析張某的行為性質,並說明理由。

答案要點:

(1)構成受賄罪。

(2)「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一般指為請託人謀取非法利益,但也包括為請託人謀取其應當獲得的正當利益。

12、李某(醫療急救中心救護車駕駛員)在值夜班時擅離崗位跑回家睡覺,造成當晚兩名原本可以救治的危重病人因救護車延誤到達而死亡。事後查明,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醫療急救中心有關規章制度。

試分析李某的行為性質,說明理由。

答案要點:

(1)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理由:①行為人嚴重違反急救中心有關制度,造成兩名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李某的行為與病人死亡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②李某主觀有過失,是疏忽大意過失。

13、酒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為富商,遂假意逢迎,伺機將乙灌醉,從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張。甲憑此與一家公司簽訂一筆價值數十萬元的合同.該公司經查得知,支票因原單位更換印鑒,現已失效,故未發貨。

請分析:

(1)根據刑法理論,甲的行為觸犯何種罪名?說明理由。

(2)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要點:

(1)甲分別構成搶劫罪、票據詐騙罪。

①在本案中,甲在主觀上雖然並不確定乙的富商身份,但仍然具有明確的非法佔有乙的財物的直接故意。在客觀上,甲採取了將乙灌醉的手段,使乙不知反抗,喪失了對個人財產的有效保護,甲從而獲取了空白支票這一有價證券。所以,甲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特徵,屬於採取其他方法的搶劫行為。

②本案中,甲使用盜竊的空白支票與公司簽訂合同的行為,主觀上能夠體現出佔有對方財產(合同相對方的貨物)的故意;客觀上,甲掩蓋事實真相,冒充支票的合法持有者,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是非法使用票據的行為。因此,甲的該行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特徵。

(2)甲的前後行為並沒有牽連關係,對兩罪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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