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執法
【背景鏈接】
上海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動了惻隱之心去救助路邊的行人,不料此舉竟然引來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而搭其上路,結果張按其要求停車時,「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南方都市報》9月15日)
【標準表述】
「釣魚式執法」,是以違法的方式執法,對法律和道德具有很強的危害性,既腐蝕著道德,傷害人們的善良之心;又損害著執法者的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打擊人們對於法律權威的信心,加劇社會的信任危機,破壞社會和諧。
有關部門必須引起重視,採取措施,糾正這種「釣魚執法」行為。一是要加強幹部教育,進一步樹立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意識;二是加強糾正處理和隊伍整頓,對違法執法的人員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起到舉一反三、警戒震懾的作用,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三是健全長效機制,加強群眾和社會輿論對執法隊伍的監督,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執法行為的規範。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法律尊嚴。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是與「禮治」、「人治」相對立的,是理性的法治,是以民主為基礎和前提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須得以遵守,特別是執法者要遵守實體法和法律程序,嚴格執法。法律是人們的最高行為準側,在「釣魚式執法」中,行政執法機關本應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而不是為了「背後利益」誘騙守法者「違法」,踐踏法律尊嚴。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政府形象。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政府代表人民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政府僅僅是社會的法律統治者(即法律執行者的角色),而作為公民之整體的人民,才是終極統治者(即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我們的政府是誠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為人民的受託者,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時,要以便民、利民、為民為最高宗旨,以誠信執政為最高原則。「釣魚式執法」讓守法者對政府誠信產生懷疑,踐踏了政府形象。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公民良心。「今後不管遇到臨產的孕婦,將死的老人,我再也不會送了」,這是多麼讓人辛酸的聲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良心是構成道德的基礎。是否有良心,決定一個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決定著社會的文明程度。「釣魚式執法」踐踏的不僅是法律的尊嚴,踐踏的更是善良公民的「良心」。正如媒體所言:「釣魚式執法」讓人不敢「善良」。釣魚式執法,危害猛於虎
前有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現有上海張中界「斷指表清白」。這種逼出來的公平是不是代價太大了?是不是老百姓對政府的執法公信力失去了信心?問題是類似的,解決之道也有些類似,都是在媒體的廣泛支持之下,在廣大民眾的支持和眾怒後,政府高層介入事件,才使得事情得以解決。但是,對於這樣的事件,我們應該深入而且深刻的反思,如果總是要到事情不能遮瞞、扛不住的時候,才想到要表態、要給民眾一個交代;或者只作一些權宜之計,抵擋一下輿論的壓力,民眾為之所付出的代價會不會已經過於巨大?這部分執法者是不是過於置政府的公信力於不顧?
釣魚執法並不僅僅發生在上海,全國各地其實都有類似現象。表面上看這是一種罰款經濟,以罰代管的模式,深層次裡面存在濫用權力,假公濟私。部分罰沒款進入私人的口袋。部分領導對基層執法人員的行為的縱容,為了完成某些指標或政績,不惜破壞政府的公信力。如何做到在以後的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紀,維護政府的執法公信力,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加強執法監督,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對手握權力的執法者和執法部門實行多種監督的制度。一個沒有監督的社會容易產生狂妄。對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等直接執法的部門,政府需要設立相關的獨立監督部門,明確執法的界限,杜絕權力的濫用。可以結合民眾監督、投訴的方式,監督部門要盡職盡責,維護好政府的執法公信力。堅決禁止不正當取證,釣魚執法明顯就是一種懲善揚惡的行為,這是對善良的踐踏。後「釣魚」時代,誰還敢讓路邊一個胃痛者搭個便車呢?這和弘揚我國的社會公德助人為樂、愛心幫忙南轅北轍。執法人員採用引誘的方式,欺騙民眾的善心,敲詐勒索,這嚴重的破壞了政府執法的形象。
第二、加強對非法營運的依法整治力度。在規定的權力範圍內,依法維護正常的交通營運秩序,依法維護合法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理的降低計程車的准入門檻,給與低收入家庭一個合理的經濟來源
第三、政府要革新制度,革新觀念。在美國、德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對交通高峰時期單人單車出行的車輛將重罰,同時對拼車行為進行鼓勵(甚至發獎金)。在德國和美國,設有拼車專用停車點和拼車專用道路,已經把拼車看作公共交通的一部分來加以建設和管理,但政府的投入卻遠比單純發展公交車要節省。中國的部分大城市交通壓力巨大,拼車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緩解交通壓力,也符合中央提倡的節能減排,減少汽車的使用量,符合環保觀念。降低道路上單人單車率和空座率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提高單位能耗載客率有利於節能環保,這些是利國。方便居民出行,特別是在公共交通無法完全解決問題的時候方便居民出行,這是利民。如此利國利民的事,在中國沒有制度約定沒有法律保護,出現責任事故時法律責任不清,一直處於灰色地帶。立法機構可以給與這類情形合理的法律解釋。
第四、推行人性化管理,完善取證制度。在打擊查處黑車的時候,要人性化執法,第一次給與「警告」、記錄,再次抓到,則給與相應的處罰,杜絕粗暴執法。在此次事件過程中,在發生了「張暉事件」之後,上海市相關部門在輿論的壓力下,仍然一意孤行,甚至堅持自己的錯誤。直到發生「張中界斷指事件」,在新聞媒體的壓力下才作出相應的表態,這極大的傷害了民眾對政府的信賴。
第五、加強對乘坐黑車危害的宣傳。正確區別黑車和拼車概念。如:合乘者路線一致、目的地相近;多為與車主相識的熟人、朋友、居民等「特定群體」;車主不以謀利為目的,只為降低養車成本,搭乘者以不同方式為自身受益作些許酬謝;上車在固定點或順路上車;拼車族用車時間多為上下班或旅遊休假。而黑車無固定的路線和目的地;無特定的乘坐群體。以低價、議價攬客或加價宰客為特徵,謀取不當利益。在交通樞紐、地鐵、汽車站、商業中心等地攬客或甚至在公路、幹道上拉客。則不分晝夜,甚至結夥經營欺行霸市。破壞正當的營運秩序。
合法運用手中的權力,時刻保持一份「權為民所用 情為民所系 利為民所謀」執法心態。只有這樣才能夠出現一種政清人和的局面。達到有效維護國家的形象、政府的公信力!
重拳治「酒後駕車」之猛虎
「酒文化」 在我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酒是親友相聚、喜慶之日餐桌上不可或缺的東西。一般來講,人們適度飲酒既能驅寒解乏又能交流感情、增加喜慶氣氛,但對於從事機動車駕駛的特殊人群來說,飲酒特別是飲酒後駕車則是萬萬不能,這樣不僅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危害,而且對他人生命財產也造成極大的威脅,甚至有造成家破人亡的後果。根據交通事故的資料顯示:酒後駕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明顯高於疲勞駕駛、超速行駛、違法超車等違法行為。因此,遏制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是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環節,也是我們交警部門一項不容忽視的重要職責。
一是強化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懲罰成本。
首先,要以立法來加重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酒後駕車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加大懲罰成本,使其不敢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通過法律法規看,我國對酒後駕駛的處罰較輕,違法成本低,從而導致此類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屢見不鮮。應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提高酒後駕車違法成本。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賠償的經濟責任,對酒後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賠償比率要加大,同時,對勸機動車駕駛人飲酒者要追究連帶經濟賠償責任。
二是強化宣傳力度。
首先,在實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過程中,把 「酒後禁駕」作為重點內容進行宣傳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設中,把「酒後禁駕」納入公民道德建設內容,形成制度化、規範化,在全社會倡導監督酒後駕車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和家庭的監管作用,強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範。其次,建立和推行有獎舉報制度。可實行在酒店、賓館、飯店設立信息員,對酒後駕車的駕駛人進行勸阻或及時向交警部門報告駕駛人飲酒信息。第三交警部門定期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學習教育,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的遵章守法意識和安全駕駛和酒後駕駛的自律意識。
三是強化管控力度。
首先,公安交警部門要提高對酒後駕車危害性的認識,把嚴格查處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為,作為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作為執勤執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查、嚴處,決不姑息遷就,形成嚴管氛圍。其次,簡化公安交警部門查糾酒後駕車違法行為的執法程序,賦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以增強執法管理效能。第三,對於拒絕接受酒精檢測儀檢測的應以妨礙公務嚴格處罰,絕不手軟。
總之,要有效打擊酒後駕車這條「猛虎」,單純依靠交警部門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在全社會造成一種人人監督、人人勸阻、人人管理的氛圍。作為機動車駕駛人,要樹立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後不開車、開車不飲酒的高尚社會公德。這樣,酒後駕車違法行為就會大大減少,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會大幅度下降,人們的平安出行比例也會大大提高。
「釣魚執法」危害猛於虎
上海閔行交通執法大隊「釣魚」執法手段,引起了廣泛爭議。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特意設計一些能誘發行政違法的情境,以此來收集相關證據和掌握相關信息,並對行政違法相對人做出相應的處理。上海在整治非法營運中發生「釣魚執法」事件,給社會造成了極壞的影響,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們必須杜絕「釣魚執法」。
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所謂執法經濟是指執法機關或代表執法機關的個人、組織以追逐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執法活動。這種經濟具有逐利性,執法性和組織性三個顯著特徵。近些年來,「執法經濟」案件頻頻發生,影響極壞。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蕩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利用守法公民的同情心及道義感,惡意設置圈套,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如何消除「釣魚執法」現象呢?只有從根本上剷除滋生執法經濟的土壤,才能使行政執法呈現一片明凈的天空。
第一,要徹底轉變執法觀念。要求執法部門和人員注重「以人為本」,注重服務和管理,增強執法部門和人員的法制觀念、為民服務意識、依法行政意識等,淡化經濟處罰觀念,多用勸說、警告等人性化的服務管理手段,而不是只罰不管或以罰代管甚至「放水養魚」,為私人或者個別利益集團謀取私利。
第二,構築完善的財政分配體系。斬斷執法經濟創收的利益關係鏈。執法機關的所有經費,都由國家財政統一划撥,與執法機關的收費和罰沒多少毫無關係,從制度上消除執法機關和人員創收的借口。必要的執法管理收費和罰沒執行統一標準,由財稅部門統一收支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執法人員只有處罰權,現金收取全部通過財政賬戶。不允許行政機關通過罰款「創收」,從源頭上杜絕利用行政執法增加收入。
第三,加強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要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加強紀檢、人大、政協、審計機關等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政務公開,凡是辦理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執法事項,在不涉及黨和國家及執法秘密的情況下,一律向社會公開,實現行政執法透明化;鼓勵公民、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等對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和舉報,並建立投訴制度,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機構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覆。
第四,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執法隊伍素質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執法的成敗,關係到整個執法行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只有平時嚴格要求教育,加強執法行為監督管理,嚴格執法程序,才能讓執法原則真正貫徹到實處。
第五,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釣魚執法」需要從制度上予以約束和完善,不要放任自流。通過多種方式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約束,注重管理和服務,以防止以罰代管或只罰不管現象,縮小經濟處罰的自由載量空間,完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完善權力監督和制約制度。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
總而言之,對於「釣魚執法」不僅要在道德、輿論、法律等諸方面予以批判、譴責、糾正,更要在公權力的本質上予以正本清源。釣魚執法猛於虎,釣魚執法當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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