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間借貸情況的調查報告

市民間借貸情況的調查報告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靈活的融資形式。它作為一種自發的融資方式,其產生與發展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是借貸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給不足情況下的無奈選擇。為了了解民間借貸的相關情況,搞好民間借貸監測,進一步制訂信貸政策,提高信用社支持地方經濟,服務「三農」力度,根據《關於開展對民間借貸情況調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們人行市支行和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聯合組成調查專班,對轄內民間借貸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近幾年來,我市政府圍繞「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經濟建設步伐,農村經濟形勢也在不斷發展變化,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個體、民營等不同經濟形式蓬勃興起,民營及私營企業主市場意識不斷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的那種傳統而單一的生活模式已徹底改變,大多數農民已不僅僅依靠土地為生,而是在從事第二、三產業的生產經營,而民營、私營企業的發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層的國有商業銀行不斷地收縮網點,縮小規模,緊縮信貸資金投放,作為地方性金融組織的農村信用社擔當起了支持地方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力軍重任,由於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資金實力不足,撤併信用站以及貸款利率調整等原因,導致金融服務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機構嚴格的信貸政策及低效的信貸程序,導致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嚴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間借貸。靈活、多樣、快捷的民間融資因此得到了很大發展,個人找個人、企業找個人借貸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個體戶、民營企業處在發展初期,資金需求量比較大,向銀行貸款手續比較繁雜、嚴密,特別是大額資金借貸必須要有合規、足值的抵(質)押,加之辦理抵押登記費用較高,加大了籌資成本,而且不好貸,即便是農村信用社的品牌業務----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靈活方便,但額小,不能滿足需求,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資金額度可大可小,運用時間長,倍受青眯。三是貸款利率上調。2004年,國家上調了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信用社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浮2.3倍以內,一年期貸款最高可達到12.834%。據調查,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於貸款利率。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多元化,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成為主要借款者。放貸者由傳統經商人員為主,發展為三大類:一是以獲利為目的的「食利」人員;二是借款人的親朋好友。沿襲至今的小農經濟為民間借貸的滋生和發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態之一,伴隨著小農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農村作為典型的「鄉土社會」,建立在家族血緣鄉鄰基礎之上的民間借貸可謂源遠流長。三是資金寬鬆的私營業主,求貸者由原來的農戶為主,發展到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為主。放貸者的資金是收入增加後的富餘資金。用途主要是生產經營性的流動資金需要。期限較長,彌補了銀行、信用社貸款以短期為主的缺陷。當前民間借貸的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個月、六個月短期約定已不多見。

   二、民間借貸的信用狀況和風險問題

   民間借貸對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彌補農村資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1、民間借貸為個人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提供了有力支持,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以提高農民收入為目的,以技術進步為依託,以產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為特徵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傳統的、簡單的種植業結構調整相比,農業生產鏈條拉長,對資金的依賴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促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處於一種持續的升級態勢,農村經濟對資金需求也呈現出持續迅速擴張態勢。民間借貸發展也因此成為新時期農村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迅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除了戶數增加,規模擴大,銷售攀升外,生產經營的檔次也在提高。由家庭式管理,向專業管理轉變;技術上由憑經驗向專家指導轉變;技術裝備上,由手工操作向先進的設備轉變。產品檔次不斷提高,適應市場的能力逐步增強,且憑藉其低廉的成本優勢,競爭力顯著增強。

   2、法律意識淡薄,借貸資金風險大。由於民間借貸通常是建立在親朋好友之間,通常手續比較簡便,不規範,主要是以口頭形式、借條等方式,抵(質)押、擔保的比較少,與銀行貸款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鮮明對照,銀行貸款到期後有完善的貸後管理,直至貸款收回,而民間借貸放貸方法律意識淡薄,借款到期後,借款方不積極償還,放貸方礙於情面,又不能採取措施清收,時間一長,容易發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加之口頭形式,借貸雙方又無見證人,拿不出事實證據,比較容易造成風險,一旦形成風險,資金收回比較困難。

   3、借款期限長,放貸者風險防範困難。銀行借款主要是以短期流動資金借款為主(半年以內或一年以內),放款後定期進行貸款的貸後檢查,適時掌握和了解借款戶生產經營情況,發現不良苗頭及時進行資產保全,而民間借貸放貸者放貸以後,自持是親戚朋友,比較了解,缺乏適時有效的監控手段,加之放貸期限較長,一般是一年及一年以上,有的長達四、五年,流動性較差,借款者經營中出現什麼問題,放貸者很難監控,等發現問題時為

時已晚。

   4、糾紛案件多,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疏於規範對社會穩定蘊含著潛在的威脅。眾所周知,民間借貸隨意性大,規範性差,不少屬於君子協定,即便訂有書面協議,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資金出問題後,訴至法院或請人討債,目前社會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討債與此不無關係,借貸時親密無間,違約時反目成仇,雇凶傷人等事件時有發生,自然會不可避免地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刑事訴訟案件。

   三、民間借貸資金供求對金融部門信貸投放影響分析

   民間借貸的發展對地方經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制約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投放。以我市信用社為例,2003年2月評定信用戶43879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897萬元;2004年2月評定信用戶49098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749萬元;2005年2月評定信用戶預計可達到50000多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624萬元。從這三年業務情況來看,信用戶在不斷增加,但農戶小額信貸業務卻在逐年下降,其中:2004年2月比同期下降16%;2005年2月比同期下降17%。經過調查,農民普遍認為存款利率低還要扣利息稅,而貸款利率卻比較高,以一年期為例,存款利率執行2.25%,扣20%利息稅,而貸款一般最高已執行12%,相差10%左右。農民寧願找親戚、朋友、鄉鄰借錢,利率一般控制在大於存款利息為準。借款隨意性較大,不受銀行貸款控制,農民比較樂意接受。

   四、對民間借貸的建議

   1、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同時,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減少民間借貸資金。

   2、加強信用社貸款利率調控。信用社要充分發揮利率市場化的靈活調劑作用,提高融資成功率,充分體現自身優勢,應根據「市場行情」調節自己的放貸策略,從而更充分地使用利率浮動政策。

   3、制定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範。國家要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徵,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制訂適應其規範發展的管理辦法,明確其借貸最高額、利率,並按規定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向稅務部門納稅,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可由人民銀行作為其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民間借貸,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對違反管理辦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要加速信用制度建設,從根本上解決民營企業貸款難。國家要儘快出台《信用法》,做到有法可依。國務院要授權有關部門牽扯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個人徵信體系,相關部門和行業要積極做好各項配套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為有效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證。

       5、正確引導,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地帶。與其讓民間金融在地下暗流涌動,還不如乾脆讓他們在陽光下有序運行。一是要公開明確給予民間借貸一定利率浮動區間,使其能夠光明正大地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自覺走出灰色地帶,平抑民間借貸活動。二是要通過銀行發放個人委託貸款等方式,將一部分民間借貸活動置換為正規的金融活動。三是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採取市場化手段,為民間資金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為和領域掃清道路。

市民間借貸情況的調查報告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靈活的融資形式。它作為一種自發的融資方式,其產生與發展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原因,既是借貸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給不足情況下的無奈選擇。為了了解民間借貸的相關情況,搞好民間借貸監測,進一步制訂信貸政策,提高信用社支持地方經濟,服務「三農」力度,根據《關於開展對民間借貸情況調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們人行市支行和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聯合組成調查專班,對轄內民間借貸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將情況彙報如下: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和特點

   近幾年來,我市政府圍繞「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經濟建設步伐,農村經濟形勢也在不斷發展變化,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個體、民營等不同經濟形式蓬勃興起,民營及私營企業主市場意識不斷提高,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過去的那種傳統而單一的生活模式已徹底改變,大多數農民已不僅僅依靠土地為生,而是在從事第二、三產業的生產經營,而民營、私營企業的發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層的國有商業銀行不斷地收縮網點,縮小規模,緊縮信貸資金投放,作為地方性金融組織的農村信用社擔當起了支持地方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力軍重任,由於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資金實力不足,撤併信用站以及貸款利率調整等原因,導致金融服務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機構嚴格的信貸政策及低效的信貸程序,導致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嚴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間借貸。靈活、多樣、快捷的民間融資因此得到了很大發展,個人找個人、企業找個人借貸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個體戶、民營企業處在發展初期,資金需求量比較大,向銀行貸款手續比較繁雜、嚴密,特別是大額資金借貸必須要有合規、足值的抵(質)押,加之辦理抵押登記費用較高,加大了籌資成本,而且不好貸,即便是農村信用社的品牌業務----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靈活方便,但額小,不能滿足需求,而民間借貸手續簡便,資金額度可大可小,運用時間長,倍受青眯。三是貸款利率上調。2004年,國家上調了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信用社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浮2.3倍以內,一年期貸款最高可達到12.834%。據調查,民間借貸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於貸款利率。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多元化,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成為主要借款者。放貸者由傳統經商人員為主,發展為三大類:一是以獲利為目的的「食利」人員;二是借款人的親朋好友。沿襲至今的小農經濟為民間借貸的滋生和發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態之一,伴隨著小農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農村作為典型的「鄉土社會」,建立在家族血緣鄉鄰基礎之上的民間借貸可謂源遠流長。三是資金寬鬆的私營業主,求貸者由原來的農戶為主,發展到以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為主。放貸者的資金是收入增加後的富餘資金。用途主要是生產經營性的流動資金需要。期限較長,彌補了銀行、信用社貸款以短期為主的缺陷。當前民間借貸的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個月、六個月短期約定已不多見。

   二、民間借貸的信用狀況和風險問題

   民間借貸對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彌補農村資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金融秩序,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1、民間借貸為個人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提供了有力支持,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以提高農民收入為目的,以技術進步為依託,以產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為特徵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傳統的、簡單的種植業結構調整相比,農業生產鏈條拉長,對資金的依賴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隨著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促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處於一種持續的升級態勢,農村經濟對資金需求也呈現出持續迅速擴張態勢。民間借貸發展也因此成為新時期農村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迅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除了戶數增加,規模擴大,銷售攀升外,生產經營的檔次也在提高。由家庭式管理,向專業管理轉變;技術上由憑經驗向專家指導轉變;技術裝備上,由手工操作向先進的設備轉變。產品檔次不斷提高,適應市場的能力逐步增強,且憑藉其低廉的成本優勢,競爭力顯著增強。

   2、法律意識淡薄,借貸資金風險大。由於民間借貸通常是建立在親朋好友之間,通常手續比較簡便,不規範,主要是以口頭形式、借條等方式,抵(質)押、擔保的比較少,與銀行貸款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鮮明對照,銀行貸款到期後有完善的貸後管理,直至貸款收回,而民間借貸放貸方法律意識淡薄,借款到期後,借款方不積極償還,放貸方礙於情面,又不能採取措施清收,時間一長,容易發生糾紛。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加之口頭形式,借貸雙方又無見證人,拿不出事實證據,比較容易造成風險,一旦形成風險,資金收回比較困難。

   3、借款期限長,放貸者風險防範困難。銀行借款主要是以短期流動資金借款為主(半年以內或一年以內),放款後定期進行貸款的貸後檢查,適時掌握和了解借款戶生產經營情況,發現不良苗頭及時進行資產保全,而民間借貸放貸者放貸以後,自持是親戚朋友,比較了解,缺乏適時有效的監控手段,加之放貸期限較長,一般是一年及一年以上,有的長達四、五年,流動性較差,借款者經營中出現什麼問題,放貸者很難監控,等發現問題時為

時已晚。

   4、糾紛案件多,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疏於規範對社會穩定蘊含著潛在的威脅。眾所周知,民間借貸隨意性大,規範性差,不少屬於君子協定,即便訂有書面協議,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資金出問題後,訴至法院或請人討債,目前社會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討債與此不無關係,借貸時親密無間,違約時反目成仇,雇凶傷人等事件時有發生,自然會不可避免地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刑事訴訟案件。

   三、民間借貸資金供求對金融部門信貸投放影響分析

   民間借貸的發展對地方經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制約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投放。以我市信用社為例,2003年2月評定信用戶43879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897萬元;2004年2月評定信用戶49098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749萬元;2005年2月評定信用戶預計可達到50000多戶,累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624萬元。從這三年業務情況來看,信用戶在不斷增加,但農戶小額信貸業務卻在逐年下降,其中:2004年2月比同期下降16%;2005年2月比同期下降17%。經過調查,農民普遍認為存款利率低還要扣利息稅,而貸款利率卻比較高,以一年期為例,存款利率執行2.25%,扣20%利息稅,而貸款一般最高已執行12%,相差10%左右。農民寧願找親戚、朋友、鄉鄰借錢,利率一般控制在大於存款利息為準。借款隨意性較大,不受銀行貸款控制,農民比較樂意接受。

   四、對民間借貸的建議

   1、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同時,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寬民間融資渠道,減少民間借貸資金。

   2、加強信用社貸款利率調控。信用社要充分發揮利率市場化的靈活調劑作用,提高融資成功率,充分體現自身優勢,應根據「市場行情」調節自己的放貸策略,從而更充分地使用利率浮動政策。

   3、制定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範。國家要針對民間借貸的特徵,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要求,制訂適應其規範發展的管理辦法,明確其借貸最高額、利率,並按規定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向稅務部門納稅,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可由人民銀行作為其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民間借貸,依據管理辦法條款進行管理,對違反管理辦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要加速信用制度建設,從根本上解決民營企業貸款難。國家要儘快出台《信用法》,做到有法可依。國務院要授權有關部門牽扯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個人徵信體系,相關部門和行業要積極做好各項配套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為有效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證。

       5、正確引導,使民間借貸走向陽光地帶。與其讓民間金融在地下暗流涌動,還不如乾脆讓他們在陽光下有序運行。一是要公開明確給予民間借貸一定利率浮動區間,使其能夠光明正大地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自覺走出灰色地帶,平抑民間借貸活動。二是要通過銀行發放個人委託貸款等方式,將一部分民間借貸活動置換為正規的金融活動。三是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採取市場化手段,為民間資金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為和領域掃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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