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敬雷:晚清統治集團與晚清政治變革

  

   內容提要:晚清實行預備立憲,表明晚清統治集團感受到國內國外的強大壓力,認識到在世界和時代發生重大變化的形勢下,欲求自保,只能學習和效法資本主義國家的先進位度。清廷上下達成了共識,具有一定的誠意和決心,但是在觸及自身既得利益時,舉棋不定,患得患失,優柔寡斷,不能壯士斷腕、義無反顧、毅然決然地進行變革,才導致一錯再錯,最終喪失了改革圖存的機遇以及領導變革的主動權。回顧這段歷史,不能簡單地把晚清統治集團斥之為「封建老頑固」,將晚清政治變革定性為政治騙局,應該深入分析和探索晚清政治變革失敗的真正的歷史原因,總結吸取歷史教訓。

  

   關鍵詞:統治集團  政治變革  立憲運動

  

   立憲運動是晚清政府在各種壓力之下進行的,在晚清的政治變革過程中,清廷始終無法擺脫立憲與君權之間矛盾的纏繞—既想通過立憲以圖保存國祚和自強,又希望君上大權不受損傷,如1908年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固然是國內外各種力量相互交織的結果,雖然一直強調君上大權,然而《大綱》下的君上大權畢竟不同於傳統的皇權,而有一定的限制,《大綱》本身就是對皇權的制約。不管怎麼說,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凝聚了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的志士仁人近70年來的探索和追求,甚至是流血鬥爭。

  

   晚清統治集團為保存國祚而進行的立憲運動,雖然沒有避免清朝的覆亡,但是決不能用簡單的「騙局」二字加以了結,應該肯定,立憲過程包含了清廷自救圖強的真誠,成敗得失需要進行嚴謹的歷史學的觀察和分析。

  

   一、清朝末年,以慈禧太后為首的統治集團,在危機四伏、風雨飄搖中尋找自救出路。1901年1月29日,流亡西安的慈禧太后便以光緒皇帝的名義下詔變法,表示:「世有萬古不易之常經,無一成罔變之治法。大抵法久則弊,法弊則更」,「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當議更張」。要求臣下「各就現在情形,參酌中西政要,舉凡朝章國故、吏治明生、學校科舉、軍政財政、當因當革,當省當併,……如何而國勢始興,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備始修,各舉所知,各抒己見,通限兩個月詳悉條議以聞。」

  

   為了表示變法的決心,光緒二十七年三月成立「督辦政務處」,作為「專責而挈綱領」的督辦新政機關。

  

   同年八月二十日,慈禧太后頒發懿旨,指出:「變法一事,關係甚重……朝廷立意堅定,志在必行。」「爾中外臣工須知國勢至此,斷非苟且補苴所能挽回厄過,惟有變法自強,為國家安危之命脈,亦即中國生民之轉機。予與皇帝為宗廟計,舍此更無他策。」從清廷迭發的上諭中,說明了清朝統治集團急於藉此改弦更張,重新恢復統治權威的迫切心情。

  

   由於上諭承認「法弊」、「錮習」,表現了變法圖治的願望,使得戊戌變法失敗以後被遏制的「變革之機」,逐漸恢復,出現新的起色。「有志之士翻譯歐美及日本之書籍,研究憲法者漸眾。」

  

   國內改良派代表張謇向地方疆臣、達官貴人分送《日本憲法》、《日本憲法義解》、《日本議會史》等書,呼籲清政府改行立憲政體。據《南通張季直先生傳記》記載,慈禧太后看過《日本憲法》以後,竟然在召見樞臣時表示「日本有憲法,於國家甚好。」

  

   二、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905年7月16日),清廷接受了袁世凱奏請簡派親貴分赴東西洋各國考察政治的建議。表示:「方今時局艱難,百端待理,朝廷履下明昭,力圖變法,銳意振興。」但是,「數年以來,規模雖具,實效未彰,總由承包人員向無講求,未能洞悉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顛危。茲特簡載澤、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等,隨帶人員,分赴東西各洋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擇善而從。」上諭要求考察政治大臣「隨事則諏詢,悉心體察,用備甄采,毋負委任。」

  

   對於立憲,慈禧太后心有隱衷,曾對大臣明說:「立憲一事,可使我滿洲朝基永久鞏固,而在外革命黨亦可因此泯滅,候調查結果後,若果無妨礙,則必決意實行。」

  

   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正式拉開了晚清預備立憲的序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五大臣出洋考察隨員中,有一些是既年青而又思想開放的學人,他們經過西方民主政治洗禮之後,不僅是晚清預備立憲的支持者、鼓吹者,而且許多成為後來民國時期法制的創建人。清廷挑選確定隨行人員,強調「必須擇其心地純正見識開通者,方足以任其事。」結果證明確實經過了認真磋商甄別。

  

   出乎意料的是,五大臣尚未出京城,就在正陽門外火車站爆發了針對五大臣的爆炸行刺事件。次日,慈禧太后召見戴鴻慈、徐世昌、端方等,「慨然於辦事之難,凄然淚下。」

  

   三、1906年7月至8月,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端方等先後回國以後,慈禧和光緒隨即召見他們,計召見載澤二次、端方三次,戴鴻慈及尚其亨各一次。載澤、端方等除向慈禧和光緒口頭奏請立憲外,還一連上了好幾份奏摺,最著名的是載澤的《奏請宣布立憲密折》和端方的《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

  

   8月25日,清廷「諭軍機大臣等,考察政治大臣回京條陳各折件,著派醇親王載灃,軍機大臣,政務處大臣,大學士暨北洋大臣袁世凱,公同閱看,請旨辦理。」次日,奉命諸臣召開會議,先將載澤、端方兩人所上各折發下,依次傳閱。從參會成員看,已是慈禧和光緒以下清廷最高層討論。在此之前,慈禧聽取了載澤、端方等人的面奏,閱覽過他們的奏摺,已經有了基本對策。

  

   8月29日,奕劻等「面奏兩宮,請行憲政。」三日後,清廷頒布「仿行憲政」上諭。

  

   從載澤、端方等四大臣回國到清廷宣布「仿行憲政」,歷時才一個月,應該說是夠快的。

  

   排除了大臣們或反對或援辦的意見,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光緒皇帝頒布仿行憲政上諭,此諭被稱之為「預備立憲詔」。

  

   上諭承認中西異勢的根源在於制度,正式宣示中國所以「國勢不振,實由於上下相睽,內外隔閡,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衛國。而各國之所以富強者,實由於實行憲法,取決公論,君民一體,呼吸相通,博採眾長,明定許可權,以及籌備財用,經書政務,無不公之於黎庶。又兼各國相師,變通盡利,政通民和有由來矣。」這比起洋務派盲目地認為中國文武制度事事在西人之上,惟有火器不如人之類的言論,顯然前進了一步。特別是這道上諭以明詔的形式宣告「仿行政憲」,確如死水微瀾,激起了較大的反響。《東方雜誌》載文說:「兩宮仁聖,獨伸天斷,不惜舉二千年來一人所獨據神聖不可侵犯之權與天下共之矣。」(《東方雜誌》1907年第五期)

  

   晚清實行預備立憲,表明晚清統治集團感受到國內國外的強大壓力,認識到在世界和時代發生重大變化的形勢下,欲求自保,只能拋棄腐朽落後的專制制度,學習和效法資本主義國家的先進位度,這沒有誠意和決心,決然辦不到,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晚清統治集團斥之為「封建老頑固」,將晚清政治變革定性為政治騙局。

  

   四、官制改革是晚清推行立憲的首要步驟。光緒三十二年七月初六日(1906年8月25日),戴鴻慈等在《奏請改定全國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折》中,以日本明治維新曾兩次大改官製為例,說明「其憲政之推行有效,實由官制之預備得宜」。因此,「請改定全國官制,為立憲之預備」。(《辛亥革命》第4冊,第33頁。)

  

   慈禧太后採納了戴鴻慈等的意見,在發布仿行憲政的上諭中已經提出:「故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亟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次日(七月十四日),又發布《派戴澤等編纂官制奕劻等總司核定諭》聲稱:「昨已有旨宣示急為立憲之預備,飭令先行釐定官制,事關重要,必當酌古准今,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參列邦規制之善,折衷至當,纖悉無遺,庶幾推行盡利。」(《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第385頁)於是,作為預備立憲首要步驟的官制改革便正式展開。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1906年11月2日),受命總司核定官制的慶親王奕劻等,在《奏釐定中央各衙門官制繕單進呈折》中說:「唯此次改革官制,既為預備立憲之基,自以所定官制與憲政相近為要義。按立憲國官制,不外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其意美法良,則諭旨所謂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兩言盡之矣。」(《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第462頁。)

  

   晚清立憲期間進行的中央官制改革,已經超出了在封建官僚制度框架內的調整,在某種程度上觸及了專制集權的體制。由於官制改革是權力的再分配,所以在「分權定限」的問題上必現出尖銳的權力衝突。

  

   晚清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文化的進步,也反映在官制改革上,譬如,郵傳部之設、工部之改為農工商部。

  

   司法官制改革成效較為顯著,在官制改革中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審判。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並負責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互動。在京師和各省分設各級審判廳,分別受理各項訴訟及上控案件。並將省按察使司改為提法使司,負責地方司法行政,對本省各級審判廳進行監督管理。從而將司法機關從行政機關的隸屬下分離出來,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獨立的體系。在司法系統內部,又使審判職能、控訴職能及偵查預審相分立,突破了中國傳統控審合一的體制。

  

   五、中國自秦統一以來,便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這種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法律、文化,追求和維護的是統一與集權,而不是地方分治。

  

   晚清地方自治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推動的。

  

   清廷根據各省籌辦地方自治的實際狀況,於光緒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1907年9月30日)頒發上諭:「著民政部妥擬地方自治章程。」

  

   清廷在《九年預備立憲逐年推行籌備事宜諭》中,特別提出:「所有人民,應行練學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該管衙門,在外由各督撫,督飭各屬隨時催辦,勿任玩延。」(《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第68頁。)稍後再頒上諭強調:「地方自治為立憲之根本,城鎮鄉又為自治之初基,誠非首先開辦不可。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撫,督飭所屬地方官,選擇正紳,按照此次所定章程,將城鎮鄉地方自治各事宜,迅即籌辦,實力奉行,不準稍有延誤。」

  

   真正的地方自治,涉及國家制度的改革,以國家的民主化為前提,又是民主制度的基石,不僅需要進行根本體制上的改革,而且還需要批判和清除傳統政治法律文化所形成的積澱,需要進行艱苦的開民智的工作,培養他們最起碼的文化素養和行使自治權利的能力。

  

   晚清政府籌辦地方自治畢竟是一項亘古所未有的新舉措,開展這方面的培訓教育,對於啟發民智,養成權利與義務觀念,有著推動歷史進步的積極意義。

  

   六、光緒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日(1907年8月13日),奕劻等根據「編譯東西洋各國憲法,以為借鏡之資,調查中國各行省政俗,以為更張之漸」的需要,奏請《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專辦編制法規,統計政要各事項。嗣後遇有關係憲政及各種法規條陳,並請飭交該館議覆,以歸一律。」

  

   同日,光緒皇帝奉慈禧太后懿旨,下諭批准改考查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專辦憲政。

  

   同年七月十六日,奕劻等仿照日本明治維新初年設立憲法取調局的體制,擬定《憲政編查館辦事章程》上奏,表示:「立憲各國,無不以法治為主義,而欲達法治之域,非先統一法制不可」。同日即獲上諭批准。

  

   憲政編查館的設立,使清朝具備了實施預備立憲的辦事機構。在慶親王秦勵的領導下,網羅了一批積極主張立憲的代表人物。如:楊度以候補四品京堂銜在憲政章編查館行走;章宗祥任憲政編查館編製局副局長;陸宗輿任憲政編查館館員。

  

   憲政編查館存在四年,為籌備立憲做了許多基礎性工作。起草了《憲法大綱》、《各省諮議局章程》、《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各省會議廳規則》、《城鎮鄉地方自治選舉章程》;擬定了《九年預備立憲逐年推行籌備事宜》、《修正逐年籌備事宜》,還與會議政務處一同擬定了《內閣官制》、《內閣辦事暫行章程》;與民政部一同編訂了《戶籍法》、《結社集會律》;設立「考核專科」,分兩期派人分赴各省考察籌備憲政情形。

  

   七、清廷頒發仿行憲政的上諭以後,王公貴族官僚集團內部一般作出正面呼應。晚清統治集團逐漸認識到,中國與列強的根本差別不是任何別的東西,而是先進與落後的兩種社會政治制度的不同。不變革封建專制政治,中國無論怎樣努力,也不可能富強,無法縮短與外國的差距。欲求得生存和發展,就只能走君主立憲的道路。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1907年7月8日)發布「凡有實知預備之方施行之序者,准各條舉以聞」的上諭。此後,無論部院員司還是地方官吏上書言政者不乏其人。

  

   當然,政治變革是一場權力再分配,牽涉到統治集團所有官員的切身利益。因此阻力不小!反對派著眼於權勢和利祿上,自知思想觀念、知識結構、作風習慣、辦事能力,都無法與立憲這場深刻的政治變革相適應,唯恐被淘汰,所以阻攔,考慮的不是利國利民,而是保一己私權,護一己私利。

  

   籌備立憲,制定憲法為首要任務。清廷接受袁世凱提出的「請派大臣赴德日詳考憲法」的建議,再次派出大臣出洋考察憲政。此次考察英德日三國憲政大臣的品級規格雖然遠遜首次的五大臣,但考察的目標卻集中於憲政,「專就憲法一門,詳細調查」。

  

   清廷第二次派員出洋考察憲政,除了應對國內立憲派的輿論壓力,也是為了具體實施君主立憲向外國尋求借鑒。

  

   八、清廷明詔宣示預備立憲以後,督撫岑春煊、袁世凱等奏請設立資政院和省諮議局,清廷相繼下諭設立資政院和諮議局,並次第公布了資政院和諮議局章程及議員選舉章程,使資政院和諮議局的籌設全面展開。

  

   各省咨議局陸續成立,被輿論視為「憲政之萌芽,而為中國最新之產物。」立憲派利用這個合法平台,通過了大量涉及立法、司法、預算、決算、稅法、公債、國家主權、實業、教育、禁煙禁賭等議案,同時彈劾貪贓枉法、腐敗無能的官吏,產生廣泛的影響。

  

   尤其是一年多的時間內,立憲派發起和組織了三次規模浩大的請願活動,敦促清廷速開國會、速組責任內閣、迅即頒布憲法。對晚清統治集團造成震撼力。清廷對待政治變革的態度與國內民眾施加的強大壓力密切相關。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1907年9月20日),光緒皇帝根據慈禧太后設立資政院的懿旨:「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上下議院實為行政之本。中國上下議院一時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下諭「著派溥倫、孫家鼐充該院總裁。所有詳細院章,由該總裁會同軍機大臣妥慎擬訂,請旨施行。」宣統元年七月初八日(1909年8月23日)修訂資政院院章上奏,同年九月初一日(10月14日),奏准頒布施行。資政院於宣統元年八月二十日(1909年10月03日)「舉行召集之典」,正式成立。

  

   諮議局和資政院是清朝預備立憲的直接產物,面對資產階級革命派和立憲派兩方面的壓力,以及帝國主義列強的政策,不得不捨棄某些固有的權力。在資政院中,議員們的政治立場,雖有頑固保守與堅持立憲的區別,但是他們都感到實行君主立憲政體已經勢在必行。因此,或出於維護清廷的利益考慮,或為了謀求自身政治利益的擴展,都在進行籌組政黨的活動,出現了「帝國憲政實進會」、「憲友會」、「辛亥俱樂部」等。這是中國兩千年來歷史上的創舉。

  

   資政院和諮議局同傳統的封建性質的國家機關不同,也與資產階級性質的議會有別,帶有一定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色彩的,可以對軍國大政進行討論、公開表決和允許旁聽,並通過報刊雜誌的報導,以及選錄議員們的辯論演說等等,打破了專制時代政治決策的秘密性、專斷性和神秘性。

  

   隨著立憲運動的開展,資政院和諮議局逐漸由「預立上下議院基礎」的輿論機關,向著擺脫清廷操縱的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主性機構轉化,不僅提高了國民的民主覺醒和權利意識,而且激發了民眾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熱情,對於民主憲政運動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開闢了人民以和平方式向統治者直接要求政治權利和自由的民主時代,同時也揭穿了清廷的專制和腐敗,暴露了晚清統治集團不情願將憲政恩賜於人民的猶豫立場,有助於人們最終丟掉幻想,同情革命。

  

   各省諮議局的活動遠較資政院轟轟烈烈,所造成的歷史新局面,在國內外都產生了強烈的影響。例如,諮議局通過發起的拒債保路運動,表現了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反對列強的政治訛詐和經濟掠奪的嚴正立場和愛國熱情。

  

   九、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70年9月8日),清廷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以及《議院法要領》、《選舉法要領》和議院未開以前《逐年籌備憲政事宜清單》。

  

   作為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的《欽定憲法大綱》,反映了改良維新與固守傳統之間的矛盾與妥協,以及中國本土法文化與外來的西方法文化之間的衝突與融合,在中國近代憲法史上是首創的第一章,體現了近代憲政的時代要求。譬如《欽定憲法大綱》雖然貫穿了「大權統於朝廷」的保守主義精神,以及關於君上大權的種種規定,但所有這些都被框在憲法的範圍之內,這意味著君上的權力受到了某種約束。

  

   自秦以來專制制度下的皇帝,口含天憲、出言為法,皇權凌駕於法律之上。因此,儘管歷代封建法典不斷趨於細密,但從沒有任何一部法典對皇權有所規定,皇帝不會受自己訂立的一家之法所約束的。《欽定憲法大綱》雖然把封建皇帝的專制特權加以肯定,但畢竟是被法定化了,這是對皇帝固有的、無限的、絕對的權力的一種限定。在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會奏《憲法大綱》的奏摺中,已經明確提出:「憲法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欽定憲法,以期永遠率循,罔有逾越。」即使皇帝也不得任意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在這裡,似已公開確立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從某種意義說來,也是對奉行兩千年之久的君主專制制度的不自覺的否定。

  

   《欽定憲法大綱》關於審判權由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只服從法律,皇帝不得「以詔令隨時更改」判決的規定,也是對封建時代皇帝可以任意生殺予奪,握有最高的和最後的專制主義司法權的否定。

  

   不僅如此,在封建專制時代,廣大民眾是作為社會義務本位而存在的,但在《憲法大綱》中卻明確規定了臣民的權利自由,儘管它所規定的範圍狹窄,且有諸多限制,還是改變了民眾單純作為義務本位的狀態。這對於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有著積極的意義。在中國近代憲法史上,公民由義務本位轉向權利本位,由重君權轉向重民權,是法觀念的巨大變化,也是中國近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標誌,當然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晚清立憲只是初露端倪。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晚清立憲雖然是被強迫的,憲法大綱也還是畸形的,但它的歷史地位與作用應予以肯定。

  

   宣統三年八月十九日(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各省紛紛響應,宣布獨立。處於土崩瓦解中的滿清王朝,迅速起草和通過了《重大信條十九條》,這是在大勢已去,拋出的「急切挽救之方」。可惜一切為時太晚!

  

   十、晚清立憲反映了世界進步歷史潮流的推動和國內社會關係的發展,因而具有某種必然性。

  

   《欽定憲法大綱》、《重大信條十九條》以及《資政院、諮議局章程》,是晚清預備立憲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現出了以憲法為法律體系的基石,以資產階級某些民主形式和原則為基本內涵,以救亡圖存、變法自強為追求目標的近代政治文明與法制文明。

  

   從改良派倡導西方議院制的輿論起,至晚清實行自上而下的預備立憲,經歷了近半個世紀之久的歷史發展過程。在生死存亡的壓力下,清朝統治集團不得不在保守與開明、進步與反動的分界線上進行抉擇,由此而形成了晚清預備立憲的曲折性、矛盾性和複雜性。

  

   曾經被視為洪水猛獸、異端邪說的民主、自由、平等、憲法、三權分立等思想觀念,逐漸由非法而合法,成為指導仿行憲政的理論依據。同時還為立憲派提供了號召民眾、抨擊政府、推進憲政的合法舞台——諮議局和資政院,徹底打破了清朝以嚴刑為後盾的結社之禁、集會之禁。

  

   然而,中國傳統文化具有強大惰性,使得西方先進的制度在中國發生變形,必須由此深入剖析晚清新政所出現的迂迴曲折過程和種種怪異現象。美國學者費正清曾經提出:「受到現代變化壓力影響的中國文化是歷史上所有文化中最具特色、最獨立、最古老、最能自我滿足、最平衡、最厚實的文化。因此,在過去150年里中國所發生的間斷性革命也是歷史所要求的最深刻、最大規模的社會變化。」

  

   縱觀中國歷史上逆歷史潮流而動的頑固守舊派,都嗜權如命,只要還能夠維持統治,絕對不會放棄手中的權力。清廷所以要搞預備立憲,恰恰證明其統治力量的極端虛弱。正如《民報》所揭露的:如果清朝有力量「則可以以無道行之,不必假立憲之虛名也。」端方在考察政治的奏摺中曾以1905年俄國立憲為例,說沙皇「當時迫於形式,不能不由政府允許(立憲)。近則籌借外債、增練新兵、政府威信又稍稍復振,而議會所求各事,未能事事允行。」

  

   《重大信條十九條》的頒布,確立的是虛君立憲制,然而並未能拯救迅速覆亡的清朝。對此,立憲派不勝遺憾,他們怨懟清廷覺醒太晚了!梁啟超在《新中國建設問題》一文中說:「吾十餘年來,日夜竭其力所能逮,以與惡政治奮鬥,而皇室實為惡政治所從出,於是皇室乃大憾我,所以謬辱窘逐之者,無所不用其極。雖然,吾之奮鬥,尤專向政府,而不肯以皇室為射鵠,……蓋吾疇昔確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決不適於中國,欲躋國於治安,宜效英之存虛君,而事勢之最順者,似莫如就現皇統而虛存之。十年來之所以慎於發言,意即在是,吾行吾所信,故知我罪我,俱非所計也。雖然,吾蓋誤矣。今之皇室乃飲鴆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貽我中國以難題,使彼數年來稍有分毫交讓精神,稍能布誠以待吾民,使所謂十九條信條者能於一年數月前發布其一、二,則吾民雖長戴此裝飾品,視之如希臘、挪威等國之迎立異族耳,吾知吾民當不屑與較者,而無如始終不寤,直至人心盡去,舉國皆敵,然後迫於要盟,以冀偷活而既晚矣。夫國家之建設組織,必以民眾意響為歸,民之所厭,雖與之天下豈能一朝居。嗚呼,以萬國經驗最良之虛君共和制,吾國民熟知之,而今日殆無道以適用之,誰之罪也?是真可為長太息也。」

  

   西方國家也感慨:「這些改革如果不是那樣受到粗暴的遏抑,當已經一步一步地為中國建立了嶄新的制度,而又不破壞中國所擁有的唯一力量:傳統。」(比侖:《世界歷史的巨流》)「如果『老佛爺』還活著,那麼在她已經安置好了的基礎上,是可能建立起新中國的機構來的。」(肯特《滿清的逝世》)

  

   歷史的變化總是十分詭異,人民翹首以盼君主立憲,對晚清新政寄予厚望,孰料最後「皇族內閣」粉墨登場!完全違背了立憲國家內閣官制的基本原則—「不許皇族充當國務大臣」!讓人民大失所望!充分暴露了晚清統治集團那種竭力保存既得利益、不願意變家天下為公天下、還政於民的自私、狹隘心理和態度。

  

   「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世界潮流不可阻擋,晚清統治集團一方面想通過政治變革,讓渡一部分權力,保存自己;另一方面,又害怕政治變革使得自己失去統治權力。他們的立場和態度直接決定政治變革的成敗。與此同時,歷史性的政治變革非常需要統治集團推動政治變革進程的眼界、胸襟、魄力以及全面駕馭控制局勢的勇氣、謀略、能力,而不是畏懼被時代拋棄,失去往昔權勢,反覆權衡計較利益得失,圖謀私利,以至於對變革虛與委蛇,應付敷衍,猶豫不決,一再錯失良機!孰料機不可失,時不再來!變革的最佳時機一旦喪失,一切晚矣!晚清的政治變革最終沒有挽救清朝的命運,沒有避免清朝的滅亡,給後來的政治變革和政治變革領導者留下深刻的歷史教訓。

  

   參考文獻:

   1、《東方雜誌》1907年第五期,

   2、《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

   3、《辛亥革命》第4冊,

   4、肯特《滿清的逝世》,

   5、比侖《世界歷史的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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