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號令列明資格條件負面清單意義何在

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這也是87號令的亮點之一,從一定意義設定了招標文件資格和評審因素的負面清單,對於降低招標門檻、促進競爭、提升採購效率、減少腐敗、注重採購結果等方面,都有積極的作用。法無禁止市場即可為,法無授權政府不可為,作為政府採購組織者集中採購機構,以及使用財政資金以政府採購途徑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把好招標文件的關口,避免因招標文件問題造成對後續採購工作的影響。在此,筆者重點談談該規定的意義。

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據國家工商總局《全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情況報告(摘要)》披露: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各類企業總數為1527.84萬戶。

其中,小型微型企業有1169.87萬戶,佔到企業總數的76.57%。將4436.29萬戶個體工商戶納入統計後,小型微型企業所佔比重達到94.15%。這就說明小微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擁有的分量非常驚人,顯而易見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政府採購是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分支,同樣離不開小微企業的參與。在一些傳統產業領域,如一般辦公設備、制衣、辦公傢具、裝飾裝修、維護保養、物業服務、小型維修等行業,小微企業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應該允許他們參與競爭。

如果某個工作制服採購項目要求企業年營業收入50000萬元以上,這樣不僅小微企業進不來,就是一般的中型企業也難以達到這個標準。

87號令明確禁止以註冊資本等作為採購項目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這對於中小微企業是一個絕好的福音,將大大促進中小微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積極性。

據財政部發布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採購規模為31089.8億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棚戶區改造和軌道交通等工程建設項目相關支出5358.5億元,全國政府採購同口徑規模為25731.4億元,較上年增加了4660.9億元,增長22.1%,佔全國財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別為11%和3.5%。

根據以上情況分析,中小企業在去除政府採購的門檻障礙後,只要符合《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所規定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要求,將會有機會分得政府採購的一杯羹,進而獲得更好的發展空間。

有利於增強項目競爭力

歸根到底,政府採購需要的是供應商提供合格的貨物產品,而非生產商的授權。

對此,87號令也明確規定,不得以「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這一規定使得這一爭論多年的問題終於划上了句號,使「公平正義比太陽更光輝」近一步成為現實。

長期以來,採購人以所謂保證售後服務的可靠性為由,常常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代理商投標時必須提供生產廠家的授權書,這種做法極大地制約了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權利,也帶來了很多弊病,例如以下四方面問題。

一是一些生產商與代理商形成產銷同盟。

生產商與代理商形成的這種同盟,限制了其他供應商獲取生產商的授權,實際上操控了政府採購項目,使代理商與生產商成為實質上的合同一方。

一方面,沒有生產廠家的授許可權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代理商會更多,市場競爭也會更充分,代理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想參加的政府採購項目,根據自身的價格體系、經營實力和市場判斷來制定相應的投標策略,而不必考慮生產商的授許可權制等問題,並對自己做出的決定完全負責,這樣政府採購價格會更有競爭力。

另一方面,降低生產商對採購項目的控制,鼓勵代理商之間公平競爭。

二是政府採購價格虛高和價格壟斷。

生產廠商可以通過授權的方式,達到控制市場銷售渠道和價格的目的,造成政府採購並沒有獲得真正優惠的價格,而且如果招標文件有一定的傾向性時,生產廠家授權更是演變成了維護某些代理商與廠商利益、變相壟斷採購市場的高效「黑箱」,實質上是典型的「圍標串標」行為。取消生產廠商授權,將實現機會均等,為供應商提供平等機會,降低投標成本,消除供應商為申請授權而支付的額外成本。

三是供應商難以發揮各自優勢。

供應商在市場經濟中練就了自身的經營模式和技術功底,特別是在地理位置、人員狀況、經營理念等方面的優勢,有些項目的代理商自身可能擁有比生產廠商更為獨立、更加優越的售後服務體系。如果沒有生產廠商授權的限制,他們可以以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經驗為採購人提供比生產商更優質的服務。

四是生產廠商不注重產品質量。

不提供廠家授權,廠家將更加註重產品質量,提高技術含量,降低非生產性成本,使產品價格和生產質量符合政府採購需要,增強競爭力。

有利於提高採購效率

政府採購的發展方向是標準化、規範化和電子化。過多過濫的資格要求和非實體評審因素,對於政府採購效率來說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不利於政府採購事業的科學發展,也不利於構建全國統一的高效、安全、廉潔、標準的政府採購平台。

二是降低了招標文件的關聯度,依照招標文件的邏輯排序和評審順序,使採購人和代理機構不是把注意力放在採購標的物上,使一些合乎要求的產品因缺少廠商授權等資質證明而得不到展現的機會,導致項目廢標,增加了採購各方當事人的工作成本。

三是不利於形成標準化的招標文件,統一標準化招標文件,能夠從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採購的水平和採購效率,特別是進入電子化時代,講究統一的頁面和表述語言,減少除法律規定以外的因素,可以視作政府採購自身「瘦身」的表現,可為全電子化政府採購和與國際接軌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四是對於一些地方不規範的政府採購行為將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也為大力清理某些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有利於實現物有所值

政府採購講究物有所值,政府採購要求提供的是合格產品,而不是生廠商授權。政府採購和大眾消費其實並無實質性區別,都是一種市場買賣行為,只不過資金來源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同。以普通電器採購為例,絕少有消費者要求商家提供「生產廠商授權」,人們更多關注所採購產品的質量和價格,以及有關的「三包政策」。

具體來說,消費者會要求供應商將產品開啟「看一看」、「摸一摸」、「聽一聽」的模式,應了那句「是騾子是馬拉出來遛遛」的商品交易古訓。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臻完善,經濟領域的立法進程不斷加快,對於生產環節、流通環節的監管都有專門的職能部門負責,分工明確而具體,質量管理體系、3C、節能、自主創新等各種論證體系嚴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施行更是讓消費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市場經濟環境得到進一步凈化,經濟秩序向好發展,假冒偽劣產品無所遁形。從這個意義上講,有無生產廠商授權並不重要。

有利於減少招標貓膩

防範腐敗、促進廉政建設是《政府採購法》立法宗旨之一,講求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是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87號令去除廠商授權等資格要求和評審因素,客觀上剷除了孳生某些腐敗的溫床和土壤,使某些權錢交易行為又得「另尋他途」。「一切通過非招標手段獲得的資源都是不公平的」,這是政府採購業界一位權威人士說過的話,筆者以為不無道理。

一是雖然招標文件是「昭告天下」,但供應商去取得所謂授權的行為卻是不公開的,明明代理商不具有代理資格和條件,但他可能通過商業賄賂買通廠商獲得授權。

二是具有授權的代理商為了獲得政府採購合同,可以與採購人在參數、價格等方面達成默契,而某些膽大妄為的採購人樂意享用「貓膩」,形成看不見的腐敗。

三是消除不平等競爭條件可以還政府採購一片湛藍的天空。我國政府採購實行以來,雖然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但總感覺操作層面越來越煩瑣,特別是一些地方性的「土政策」,偏離了政府採購的大道,走進了死胡同。87號令的公布將扭轉這一趨勢,相信政府採購將步入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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