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判決,驚艷同時,悠著點吧
昨晚,一篇文采華麗的離婚判決書在網上散播開來,其中通常明法析理的「本院認為」說理部分全以散文說教形式完成,「人生如夢」很多人驚訝到質疑判決的真實性,筆者專門登陸裁判文書網,找到了這篇(2016)蘇1283民初3912號民事判決書(如下圖),確認屬實。
面對這樣一篇異於常式、堪稱美文的判決書,網上分為兩派,一說認為法無禁止,敢於突破,辭藻委婉動情,易於當事人接受,適合離婚案件說合之用,值得推廣;一說認為違背法律文書本意、缺乏法律條文釋明,說教之詞對於已經對簿公堂的當事人毫無必要,涉嫌嘩眾取寵,還是少些為好。
其實,這種美文判決不是個例,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今年也曾作出一片美文判決,其中不乏「繁體字『親愛』,隱藏著一句多麼深摯的勸勉!』『親要見面,愛要用心』。希望雙方檢索一下自己的「親」,盤點一下自己的「愛」。從夫妻關係發展變化的脈絡看,分居是夫妻感情日漸疏遠的重要原因。無論有多麼深的矛盾,本院真誠希望雙方都能妥善化解。首先雙方儘快地住到一起,只有經常見面才能更好地呵護夫妻之情。」同樣是該院,今年早些時候,在一篇離婚析產民事判決書中,將院審委會三種不同意見對外公布,在判決書結尾寫道:「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同意第二種觀點。」新聞的解釋是作為江蘇省首批司法改革試點單位,南京玄武法院一直嘗試在裁判文書說理方面進行創新和探索,引發國內對法院判決書應公開到何種地步,是否應公開合議庭和審委會意見的爭議。
看到以上法官自由發揮文學功底和感情推理的判決書時,我私下想到了另一個案例:彭宇案。其實,作為民事案件認定事實,推理認定是很常見,也是法定的認定方式,彭宇案民事判決書作出後,卻輿論一片嘩然,其中最大的爭議來自於法院的判定書中「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如果…..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的表述,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推定」來進行事實認定,運用「自由心證」的邏輯推理分析判定了彭宇撞人的事實進而判其承擔了責任,輿論驚呼法官權力過大,結果總所周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的通知中,對說理部分的要求是: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明確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闡述原告請求權是否成立,依法應當如何處理。裁判文書說理要做到論理透徹,邏輯嚴密,精鍊易懂,用語準確。從這個規定上看,判決書首先要做到的事依法說理。畢竟,惠州許霆案論文式十幾頁刑事判決書只是個例,且是院長自任審判長草擬文書,敢問,現實中,承辦人真寫出那樣的判決書,有幾個領導能簽?
司法創新一詞儘管屢見於各種文件報告,但作為具體每個案件的承辦人和責任人,法官的任務是依法公平審理每起案件,在判決書釋明本案適用的法律規定。就跟審理彭宇案的法官一樣,誰也不能事前預料到,你在判決書中「自由心證」的邏輯推理會不會引發媒體關注,上綱上線,民情嘩然。你那華美文采、動情說理盡可在案件調解中發揮,但落到法律文書中,風險猶存,還是悠著點吧。員額製法官改革之後,判決書將由法官自己簽發,個人色彩更濃,但判決書作出後的社會影響,也將由法官自己承擔,畢竟法律文書應是嚴謹的,法律文書態度還是謹慎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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