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選】徐州中院公布這10起道路交通典型案例,很有參考價值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機動車、駕駛人數量迅猛增長,由於部分交通參與者安全出行知識缺乏,法制觀念不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多發頻發,某種意義上已成為「第一民生案件」。

據了解,今年以來,徐州兩級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案件6836件,受理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839件,已經佔到全部刑事案件總數的25.4%,值得全社會予以關注。2015年11月1日,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刑法修正案(九)》,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納入危險駕駛罪,更是引起全社會對交通安全問題的再次關注。

今年的12月2日,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第四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主題為「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

為警示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道路交通方面的典型案例,提醒廣大駕駛人員能夠以此為鑒,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文明、安全出行,共同營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

案例點擊1

關鍵詞:醉酒駕駛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22日21時40分許,陳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賈汪區青山泉鎮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徐州彭旺粉磨有限公司路口處時,與同方向行駛騎人力三輪車的賈某、侯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賈某死亡、侯某受傷,陳某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後侯某經搶救無效於5日後死亡。經鑒定,死者賈某、侯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陳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9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交警認定,陳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賈某、侯某無責任。

2014年12月23日,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並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

法官點評:

明知駕駛的機動車行駛證已脫審,醉酒後仍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且肇事後逃逸,應從重處罰。

案例點擊2

關鍵詞:無證駕駛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27日16時許,王某駕駛尼桑轎車停放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黃山鎮工人村市場藝華服裝店前東西道路北側,後王某與被告人劉某至該車內。王某在副駕駛座啟動車輛,被告人劉某坐在主駕駛座無證駕駛該車輛,導致車輛失控,與騎自行車路過的岳某、湯某相撞發生事故,致二人受傷。後湯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9時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湯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積極賠償,悔罪態度良好。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官點評:

劉某尚未取得駕駛資格,就貿然在機動車道上違法練習駕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樣的練習,千萬不能有。

案例點擊3

關鍵詞:「奪命」微信

案情回放:

朱某於2015年2月23日下午七時,與朋友聚會,席間喝了白酒,當日晚22時許,朱某飲酒後駕車沿睢寧縣天虹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魏集鎮高速出口南150米處時,因手機微信來信息,其低頭看微信的過程中,撞到同方向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周某,致周某顱腦損傷當場死亡,電動自行車乘車人趙某受傷。事故發生後,朱某駕車逃離現場。經睢寧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研究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次日,朱某到交警大隊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朱某已賠償趙某醫療費等損失計3萬元,且已與被害人周某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取得了周某家人的諒解。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後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後朱某主動投案,積極賠償,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

朱某不光酒後駕駛,還在開車時看手機微信,造成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案例點擊4

關鍵詞:緩刑期交通肇事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2日21時許,單某駕駛拖拉機,沿徐州市銅山區203縣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銅山區大許鎮境內,因會車時未靠右通行,與一雙輪摩托車相向行駛的張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當場死亡,被告人單某肇事後駕車逃逸。經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人單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另查明,被告人單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於2010年7月22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單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單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對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依法判決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點評:

某因交通肇事有前科劣跡,在緩刑考驗期間,再次犯交通肇事罪,且事後逃逸,應從重處罰。

案例點擊5

關鍵詞:超載駕駛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25日23時許,陳某飲酒後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超載李某、高某、薛某三人,沿一號路由東向西行駛致徐州工程學院附近時,因路遇道路上的樹棍,造成二輪摩托車倒地,致車上人員李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高某、薛某無責任。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於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法官點評:

陳某無證且飲酒後超載駕駛二輪摩托車,致使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心存僥倖,不遵守交通法規,殊不知,一根小小樹棍也會讓人痛苦一生。

案例點擊6

關鍵詞:施工擱置物

案情回放:

2013年4月3日,陳某駕駛摩托車沿新沂市高流鎮迎賓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夏塘村地段時,撞上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施工作業違法橫向放置在道路內的樹木,致陳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認定,陳某負主要責任,某園林公司負次要責任。因被告不願履行賠償責任,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29695.9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確定為183911.96元,因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其應負擔上述數額的40%,即73564.78元。陳某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園林公司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重新確定為243265.96元,某園林公司負擔上述數額的60%,即145959.6元。

法官點評:

施工單位因在道路上堆放擱置物妨礙通行,同時未按規定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案例點擊7

關鍵詞:未成年人

案情回放:

侯某在一家倉儲公司負責看管倉庫,其家人一同住在了公司安排的宿舍。某日下午,侯某孩子在倉庫院子里的水泥路上玩輪滑時被重型貨車碾死。交警部門查明,貨車司機張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孩子及其監護人侯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董某,2012年2月10日,董某將車輛轉讓給支某,2012年11月22日,支某將超檢的車輛轉讓給胡某。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被告張某賠償2萬元。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張某為胡某僱傭的人員,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故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胡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車輛在支某使用期間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支某應當與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胡某賠償60%損失,即314820.1元;支某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後,胡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近年來這樣的悲劇一再發生,這給我們敲響警鐘,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監護人應提高意識。

案例點擊8

關鍵詞:電動車輛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29日,劉某駕駛時風牌四輪電動車,與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的晁某發生交通事故,致晁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晁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晁某身上多處骨折,脾臟切除。為此起訴要求被告在交強險全部限額內及限額外按70%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0萬餘元。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駕駛電動四輪車與晁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某和原告晁某分別承擔該事故主次責任。法院認定原告晁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總計347992.67元。此款由被告按照責任比例賠償原告70%的損失即243594.87元,扣除已付35000元,判決劉某賠償原告晁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08594.87元。

法官點評:

這個案件就機動車而言,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但鑒於我國目前電動車在車輛登記、管理以及交強險的承保上尚處於滯後狀態,如因非可歸責於車輛所有人的原因而無法投保交強險,其亦無法得到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判決其違反法定義務(即投保交強險)而承擔交強險的民事責任,有失公允,故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失,侵權人宜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點擊9

關鍵詞:違規停車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30日,王某駕駛蘇CKF**號小型客車沿沛縣龍河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黃某駕駛的停放在路西側蘇CCS**號小型客車下來的乘客蔡某發生交通事故,致蔡某受傷、車輛損壞,蔡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黃某、蔡某共同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蘇CK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徐州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蘇CCS**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沛縣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判決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同等責任,黃某、蔡某共同負同等責任。對蔡某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王某承擔50%的責任,由黃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蔡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沛縣支公司分別賠償蔡某116523.88元;黃某賠償蔡某74863.50元;王某賠償蔡某計124772.50元。

法官點評: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隧道等路段,不得停車。否則一旦出事,就要承擔後果。

案例點擊10

關鍵詞:出租過錯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28日,薦某無證駕駛轎車,沿省251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2KM+800M處時,將行人劉某撞傷。事發後,薦某駕車逃逸。劉某搶救無效死亡。經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責任認定,薦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且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應負全責。涉案肇事車輛在人保邳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於保險有效期內。另查明,2012年5月28日,魏某與經營汽車租賃業務的車主即褚某就此輛轎車簽訂租車協議,薦某提供擔保。協議簽訂後,褚某在明知薦某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此車交付薦某開走。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賠償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及親屬發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12611.2元;薦某賠償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發生的各項損失共計469160.5元;褚某、魏某對薦某的賠償義務分別在35%的範圍內負連帶責任;魏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出租人將車交給沒有駕駛資格的人使用,對相關交通事故應負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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