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殺慎殺:法官一要堅持,二要解釋

  少殺慎殺:法官一要堅持,二要解釋作者:任法思來源:新京報來源日期:2011-7-9 

  輿論拿葯家鑫做標準

  葯家鑫案將成為橫亘在全國刑事法官面前一塊無法繞過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是開始。

  最近兩周,發生在雲南昭通市的李昌奎案又引發網路熱議。

  在本案中,被告李昌奎因鄉鄰糾紛引發積怨,姦殺了一名同村少女,並殺害了她三歲的弟弟。被通緝後,李昌奎走投無路,主動投案。

  昭通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其死刑。李昌奎上訴後,雲南高院以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存在自首情節為由,改判為死緩。

  消息傳出,輿論嘩然。由於葯家鑫案餘波未了,再加上此案情節明顯比葯案惡劣,人們紛紛質疑:「葯家鑫死了,李昌奎憑啥活著?」還有網友感慨「葯家鑫真冤」!

  嚴格來說,雲南高院的二審裁判,與政法部門近年力推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並不相悖。

  根據《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於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都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話雖如此,可是,在之前的葯案中,一審法院已認定葯家鑫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所以,儘管他是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仍被處以極刑。

  換句話說,如果捅被害人八刀已算「極其殘忍的犯罪手段」,先奸後殺、虐殺兒童難道不是「極其殘忍」?更重要的是,葯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後,最終由最高法院核准,這也意味著,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了一審法院的量刑標準。所以,此案裁定對各級法院的示範作用,絕對不可小覷。

  可以想像,從今以後,人們會把葯案的裁判標準,作為評價主觀惡性、犯罪手段、人身危險性的底線,一旦有罪行更嚴重者免死,輿論都會以葯案說事,逼促法院改判。長此以往,葯案將成為橫亘在全國刑事法官面前一塊無法繞過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是開始。

  最高法奉行少殺慎殺

  死刑複核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約佔三成;因政策問題不核准的,佔到七成之多,並漸有上升趨勢。

  進入21世紀,「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並得到中央的認可與支持。

  最高法院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權後,嚴格把控死刑案件的證據規格、適用標準,死刑數量逐步下降。截至目前,最高法院每年的不予核准率,比例仍然很高。這其中,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約佔三成;因政策問題不核准的,佔到七成之多,並漸有上升趨勢。

  嚴格把關、防止錯案,當然是最高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過去,一些偵查、公訴機關對法院嚴格、細緻的證據審查多有怨言,甚至認為法院偏袒被告、立場不穩。但是,幾起冤錯案件接連曝光後,無論是出於尊重生命的意識,還是趨利避責的心理,政法機關內部的證據意識正逐步增強。

  去年發生的趙作海案,更是直接催生了「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台,對遏制「重口供、輕物證」的歪風,防止錯判錯殺,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與證據相比,死刑政策的把握更為重要。

  「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說明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殺人償命」邏輯的簡單重複,必須包含法院、法官對案件起因、主觀惡性、文化倫理、社情民意的權衡判斷。

  事實上,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是因為政策上尚有迴旋餘地,被告人罪不至死。

  比如,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命案、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被告人主動投案、真誠悔罪,或者積極賠償,取得家屬諒解,等等。這其中,有些能夠找到法律依據,有些全憑法官的感性認知。

  比如,兄弟兩人合夥運輸毒品,是否確有必要將兩人全部處死,使作案者父母「絕後」?又比如,父母送子自首,表面上看,還不如被告人單獨投案更有誠意,但這類行為的社會示範效應,卻絕對不容忽視。如果送子投案也不能免死,今後還有哪個父母會輕易規勸犯罪的兒女自首?

  據筆者了解,關於上述「規則」,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指導意見,每年也會向下級法院集中下發一批典型案例,對何種情況下不應判處死刑進行指導。

  法院「只做不說」弊大於利

  「只做不說」會令社會公眾對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缺乏一個相對理性、穩定的預期,使死刑裁判標準無法接受民意檢驗。

  然而,上述控制死刑的嘗試,在法院內部一直處於「只做不說」的狀態,外界只知道最高法院倡導「控制死刑、少殺慎殺」,廣大刑事法官如何年節無休,加班加點,但死刑到底是如何控制的?慎殺的標準又是什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如何認定?尤其是有什麼典型案例可供說明?媒體和公眾卻無從知曉。

  這麼做的好處當然是明顯的,既可以避免個案被放大、炒作,引發爭議,相關工作也可以只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完成,便於操作、協調。

  但是,總體上看,這麼做還是弊大於利。

  首先,「只做不說」會令社會公眾對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缺乏一個相對理性、穩定的預期。有時,下級法院明明是在貫徹最高法院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群眾卻理解為司法不公、執法不嚴,一旦輕判,就會成為眾矢之的。這個時候,如果上級法院受「民意」挾制,動輒改判,既令下級法官寒心,也破壞既定規則。

  其次,「只做不說」使死刑裁判標準無法接受民意檢驗。最高法院目前倡導的死刑政策,總體上是順應文明發展和法治潮流的。但是,我們講寬嚴相濟,是指當寬則寬,當嚴則嚴,並不是說寬容無度、寬大無邊,只有適時公開死刑案例,才有助於公眾討論當前的寬嚴標準是否合理,哪些失之過寬,哪些又失之過嚴,儘管這些討論未必專業,但對於法院準確把握公眾心理,洞察判決效果,還是有很大啟示。

  而且,有了這種討論。人們才會把爭議的重心,放在量刑標準是否合理上,而不是受人誤導,肆意揣度貓膩或黑幕的存在。

  最後,「只做不說」容易滋生司法腐敗。如果死刑標準只有內部人掌握,很可能導致某些律師、法官以「許諾」爭取「不殺」為手段,任意收取當事人費用,實則直接放入個人腰包。這些人只是根據正常標準,知道某種情況下循慣例即可免死,卻藉此攬財,損害司法形象。

  法官面對輿論要堅持原則

  及時回應,對二審為何改判,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說服工作,哪怕承受輿論壓力,也不輕易顛覆自己的意見。

  司法審判是一項專業性活動,法官必須洞察民意,但也不能一味遷就民意,更何況在某種情況下,民意是受到某些被「污染」的信息源所主導的。

  進入「微博時代」,信息傳播的速度、廣度都以幾何倍數增加,「網路民意」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力也進一步增大。

  葯家鑫的行為固然惡劣,但在這起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的造謠行為,對後來形成的社會輿論,的確起到了極不好的推動作用。

  今年6月21日,陝西省委政法委書記宋洪武在西安交通大學與學生交流時也承認,判處葯家鑫死刑,是從法律、政治、社會三個效果考慮的,如果不判處死刑,可能會對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造成負面影響。這種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受微博、論壇上表現出來的「洶湧民意」的影響。

  然而,個案問題解決了,後續問題卻接踵而至。

  最高法院順應民意,依法核准了對「人身危險性極強」、「犯罪手段極其惡劣」,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能從輕處罰的葯家鑫的死刑。但是,之前形成的一套裁判邏輯,又如何自圓其說,並向下級法院交代呢?是就此放寬死刑標準,還是下不為例?如果下不為例,這次為什麼又要開此先例?今後出現類似情況,難道還要破例嗎?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此話粗看似乎有理,細讀卻值得推敲。

  對法官來說,接地氣、明常理當然重要,但是,司法裁判畢竟是一個有示範意義的邏輯推演過程,必須有內在的規律,必須能維持自圓其說的邏輯,如果對公眾質疑不回應,或者態度騎牆、反覆無常,就會使司法失去公信力,法律的「生命」,更是無從談起。

  所以,我贊同雲南高院在李昌奎案中的表現:及時回應,對二審為何改判,進行有針對性的解釋、說服工作,哪怕承受輿論壓力,也不輕易顛覆自己的意見。

  我認為,為維護司法尊嚴,創造一個更好的司法環境,從最高法院到各高級法院,都應有所擔當,及時做好死刑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適時公開死刑典型判例,使「少殺慎殺」觀念深入人心,不要讓所有壓力都讓下級法院和普通法官來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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