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猛 · 蘇力:關於問題意識的對話 ︱ 中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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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法學研究,尤為強調要有問題意識。但什麼是問題意識?

至少可以在兩層意義上加以理解:第一是注重社會日常經驗,法學人需要關心普通人的關心與想像。第二是注重法律規範體系,法學人生產的知識要能有助於規範體系的有效運轉。

雖然不同法學人的關注重心不同,但好的法學問題意識,或許得是兩者的結合。這就是說,法學人的研究應當準確描述社會法律實際,預測社會法律後果,為有效進行法律修改、法律適用提供知識儲備。也因此,如何進行法學研究就非常重要。

法解釋學是法學人的基本功,但要更有力回應社會法律議題,還需要社科法學。這就是說,法學可以通過整合其他社會科學,來增強對社會法律問題的解釋力。

在蘇力與侯猛的對話中,共同討論了社科法學的研究現狀、如何進行經驗研究、對待法教義學的態度等議題。

但兩人的看法未必完全一致。

例如,侯猛認為在當下做實地調查的田野工作還遠遠不夠,還需要嚴格的學術訓練;特別是作為一項學術事業,還需要更多的集體努力和代際傳承。蘇力則強調「田野」不只是甚至不是一個「在哪裡」的地方,也是自己的專業實踐、日常生活體驗;他更為強調問題意識、敏感程度、修辭和想像力的重要性。

本次推送第一部分節選自:《社科法學的跨界格局與實證前景》,《法學》2013年第4期;第二部分節選自朱蘇力:《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流變》,載《法商研究》2014第5期。如需引用,請參閱原文。

蘇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候猛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第一部分候猛說

 

目次

一、不同的學科制度環境

二、社科法學的研究進展

三、多邊跨界對話的社科法學格局

四、缺少實證:社科法學研究的根本不足

五、建設社科法學的中國學派

中國法學自恢復重建以來,一個重要的變化是跨學科法律研究的興起。

2001年,蘇力在一篇文章中,將當代中國法學的基本格局劃分為:政法法學、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三個法學學派。而社科法學的獨特之處,就在於其跨學科法律研究特徵,並強調實證的研究方法。

在對三個學派進行比較之後,蘇力認為,「在未來中國法學中起主導作用的更可能是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而且,社科法學「會在中國佔有相當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有可能比歐美國家的類似學科狀況更為重要一些。」

十多年已經過去,當代中國的社科法學,是否如他所預言的那樣發展樂觀?

 

不同的學科制度環境

至少就目前的狀況來看,也許還不那麼樂觀。雖然社會科學對美國法學和法律界的影響很大,但中國短期內還很難學習和模仿。兩國學科制度的環境差異巨大,中國必須在現有的制度環境下尋求突破,才能建設自己的知識傳統。這種制度環境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不同的學科格局和師資狀況。

從學科格局來看,美國法學可以劃分為判例法學和社科法學。其中,判例法學與中國的詮釋法學功能相當,本質上都是以文本為中心來解釋法律問題。

而且,判例法學與社科法學在知識譜繫上同源。社科法學的先驅,例如,霍姆斯、布蘭代斯和卡多佐,同時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當代最有影響力的法律經濟學者——波斯納,至今仍擔任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他們不僅有所著述,而且在判決中也常常運用社會科學的分析。

一項調查也顯示,自1950年代以來,美國司法判決中引證非法律材料的總量和比重都在增加,這表明社會科學對判例法的影響越來越大。此外,在美國各大法學院的《法律評論》中,已經較少見到純粹的判例法學論文,而是更強調社會科學方法的運用,或注重對判例的社會情境的考察。

美國的判例法學和社科法學,都是在英美法系的知識傳統下逐漸發展而來的。相比之下,中國法學的基本格局有很大不同:中國法學先後受到蘇聯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響,從而奠定當代中國的政法法學、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的三分格局。但由於這三個學派在知識譜繫上的根本差異,學派之間的知識偏見和對立可能更為嚴重。

特別是,中國法學恢復重建不過30年,詮釋法學剛剛主導法學的話語權,特別看重法學的自主性和法律解釋學方法的根本性。對於社會科學的態度,最多不過是將其納入到法律解釋學的知識體系之中。社會科學特別是社會學,只能成為法律解釋方法中並非重要的一種,而且較少適用。

成凡的引證調查也發現,中國法學具有更多的封閉性,特別是對於民法學和國際法學而言,其對外部知識的引證率相當低。

上述情形表明,社科法學要在法學基本格局中佔據重要的一席之地,必須應對來自詮釋法學的挑戰。

從師資來看,作為主要的法學研究者的美國法學院教師,本科都是非法學專業,對包括社會科學在內的跨學科法律研究的包容度和接受度更高。而且,法學之外專業畢業的博士在法學院任教的人數,已經呈現日益增長的趨勢。目前在全美排名前13的精英法學院中,有1/3教員、排名前14到26的法學院有1/5教員,具有法學以外的博士學位。

相比之下,已經設立100年的法律科學博士(S.J.D或J.S.D),在精英法學院中任教的人數屈指可數,並未在美國本土的法學研究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法學院的不少教師,不僅可以同時講授部門法和跨學科法律課程,而且可以在講授部門法的課程中,靈活運用特別是法律經濟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知識。

中國法學院的大部分中青年教師,是法學本科畢業並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因此,知識結構相對單一。而法學以外專業畢業的博士,在法學院任教的人數非常少。即使是能在法學院開設跨學科法律課程的教師,很多也只是在獲得法學博士以後,再去做法學以外專業的博士後研究。但總體來看,中國法學師資的知識結構,佔據壟斷地位的是邏輯上自恰的法學知識體系,這樣也就容易形成排斥社會科學的巨大慣性。

儘管社科法學的發展並不樂觀,但這並不是說,十多年來社科法學的進展緩慢。如果與1980年代和1990年代相比,社科法學的研究規模和研究領域都有很大變化。1980年代,當法律經濟學開始全面滲透到美國的法學教育時,中國才開始介紹法律經濟學的概念。

1980年代後期到整個1990年代,社科法學研究開始萌芽,但研究者人數很少。例如,梁治平做的法律文化研究、鄭永流牽頭做的農村法律問題研究、夏勇組織做的公民權利調查研究。他們似乎像是每個研究領域的開拓者,然而這些研究卻後繼無人。即使是這些研究者,後來也大多回到詮釋法學的研究正統。但2000年代以來,社科法學者的人數明顯增多,而且產出的質量更高。

社科法學者人數的增多,得益於1990年代末期,法科學生大規模擴招的國家教育政策。法科學生數量的激增,使得學校對師資需求的數量變大。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官方數據,1998年,全國普通高校法學專任教師是10702人,而到了2009年,這一數字是56909。

當然,與詮釋法學者相比,社科法學者在整個法學師資中的比例非常小。但由於法學師資的總基數變大,這仍然能夠讓社科法學者的數量翻數倍。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那些原本有社會科學研究偏好的博士生畢業時,能夠有更多機會在法學院找到穩定教職。找到教職,是一個學者得以繼續從事社科法學研究的前提。這讓社科法學者有更多的可能與詮釋法學者進行「PK」(對決)。

社科法學的研究進展

……

多邊跨界對話的社科法學格局

……

缺少實證:

社科法學研究的根本不足

社科法學這樣一種多邊跨界對話的格局,顯然做的還不夠好。儘管集合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和法律人類學等多學科的社科法學者,開始形成學術共同體意義上的「無形學院」,但「無形學院的有形化」工作還遠未展開。社科法學內部似乎還是各自為戰,還沒有形成基本共識。在我看來,實證才是社科法學得以立足的根本,實證研究才是社科法學尋求更大突破的基本方向。

實證研究,也是社科法學相較於詮釋法學的比較優勢。中國的社科法學研究,雖然以經驗見長,但常常是以批判法律的姿態出現的。然而,如果只是批評法治的問題,而缺少對現實中因果關係的考察,那麼,中國的社科法學很可能就會像美國的批判法學,從一度成為學術熱潮而最終走向式微。

也正是由於中國的社科法學尚未建立實證研究的傳統,這也讓有些詮釋法學者將社科法學理解為,這是區別於法律理論之外的另一套形而上學的理論,從而對其進行「理論的批判」。這種見解加深了詮釋法學對社科法學的偏見。

但現有的社科法學者,在實證研究上的確做的還很不夠。在法學院,大部分社科法學者沒有經過社會科學的專業訓練,還很難有運用實證方法上的自覺。

例如,田野調查的時間比較短,而且不可持續。即使是經過較長時段的調查,不少社科法學者仍是按照「先見」去裁剪經驗,而不是從經驗中發現新問題。這使得他們的研究,雖然看起來有社會科學的味道,但不接「地氣」,或者只是堆砌了一堆經驗的碎片,而沒有加以問題化和必要的理論化。

如果以實證為標準對蘇力的研究進行批評,可以認為蘇力最好的實證研究,就是他在2000年出版的《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但從這以後,蘇力實際上已經很少做田野調查意義上的實證。他的替代方案是,以超常的想像力來彌補實證經驗的不足。這種想像力通過修辭、文字的張力和感染力,來打動和說服讀者。

就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似乎可以說,蘇力的社科法學研究,不論是法律社會學還是法律經濟學,也是,或者其實都是「法律與文學」。

蘇力深深影響了下一代的社科法學者。他更強調問題的重要性,因為,選擇什麼樣的方法,取決於研究什麼樣的問題。這也讓下一代原本就缺乏社會科學專業訓練的社科法學者,不太重視實證方法的學習和運用,或執著於文字修辭,或對各種方法都只是淺嘗輒止。

蘇力的研究遠遠超出了法理學的邊界,對部門法學例如刑法學,甚至對法學之外的學科,例如文學都產生了廣泛影響。這也為一些後學所模仿,學風稍顯急躁,研究四面出擊。然而他們對部門法的影響相當有限,並且也反襯出這些社科法學者部門法知識的不足。

實證研究的一個基本趨勢是做量化。目前在部門法特別是刑事法領域,出現了一些定量研究。有的還做成規模,例如,白建軍牽頭建立了法律資料庫,並發表刑罰和量刑的量化系列研究。不過,在一些學校,雖然也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法律實證研究團隊,但採取以做課題為中心的工作模式。他們對量化方法的運用比較簡單甚至不適當,因而做出來的研究解釋力和說服力並不足。

就目前的狀況來說,法學者要想做出好的定量研究,可能還是得採取與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合作的方式。而且,這樣還可以發揮出法學者長於邏輯分析和對事實敏感的比較優勢。

但實證研究並不等於定量研究,基於調查基礎上的定性研究同樣不能輕視。甚至對於法學者而言,做個案研究可能更容易凸顯出其研究的比較優勢。對法律個案進行社會科學研究,不僅需要對法律文本的理解,更需要對個案背後的因果關係、將個案放在具體的和整體的社會情境加以考察。這集中體現為延伸個案的研究方法。

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延伸個案相當於一種以整體性或情境性原則來發現「事實」、確定「性質」和做出相應判斷的方法。其所搜尋的「事實」必須放在社會——文化情境的整體中才能定性;必須與糾紛的「前歷史」和可能「社會後果」聯繫才能定性;必須以地方的和超越地方的法律認識或規範信念為背景才能「想像」得出其「性質」和意義。

延伸個案方法所隱含的意義在於,它是針對詮釋法學所堅持的一套「事實」格式化或「個案」格式化方式而發的。因此,這樣的個案研究能夠通過實證調查,來挑戰既定的、普適的和宏大理論。而且,如果能夠在個案基礎上提煉出一種微觀的或中層理論,對中國社會中的法律問題會更有解釋力和說服力。

建設社科法學的中國學派

…… 

第二部分蘇力說

目次

一.引言

二.浴火重生的政法法學,以及為何?

三.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邊界流變

四.法教義學的尷尬

五.社科法學的幾個問題

六.也算結語

一個新的科學真理的獲勝,並非因其說服了對手,幡然猛醒,更多因對手終已老去,而熟悉新真理的新一代已長大成人。

——麥克斯·普朗克

 

引言

 

本篇並非一篇必要的文字。

 

十多年前,針對世紀之交中國法學的發展,我在一篇文章中概括,並進而粗略分析了當時中國三種比較顯著的法學研究傳統:注重政治意識形態話語的政法法學,注重法律適用解決具體法律糾紛的注釋法學,以及借鑒社會科學的經驗研究方法、試圖發現制度或規則與社會生活諸多因素的相互影響和制約的社科法學。我斷言:

 

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變化,[……]政治話語派在狹義上的法學研究中的顯赫地位會逐步被替代,事實上已經基本被取代,儘管這一派所關注的問題並不一定會在社會中湮滅。這一派所起到的社會功能有可能將為更多的非法律職業的知識分子所扮演,由社會活動家來扮演,而不是由學術法律人或實務法律人來扮演。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並且也僅僅是在這個意義上,……政法法學將逐漸在當代中國法學的舞台上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而隱退,隨著法學研究的日益專業化而隱退,且僅僅是「隱退」而已。政治標籤的翻新、自我排隊和給他人排隊的做法在法律學術界會變得越來越沒有意義。但是,隱退並不意味著政法學派沒有價值,而只是說,它已經基本完成了其歷史使命……

在未來中國法學中起主導作用的更可能是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但是,這兩派在社會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對於法治和法學的發展來說,它們的功能是互補的,儘管它們之間不無可能產生激烈的、有時甚至是意氣化的爭論。

13年過去了,中國法學當然有變化,但基本格局並沒有、也不可能有什麼重大變化——重大到需要並值得另行撰文分析。兩個會議促成了本文:主要是台灣中研院法學所的簡資修先生邀請我參加「2014年兩岸四地法律發展學術研討會」(台北,2014年6月18-19日),希望我就這三個學派的問題,根據過去大陸10多年來法學的發展,做個專題報告;接著,應侯猛、陳柏峰教授的邀請,此文修改後也提交了「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對話會」(武漢,2014年5月31日-6月1日)。

交代寫作背景,表明本文是另一種命題作文,缺乏集中的學術問題提煉,因此註定學術意義不足。

也正因為這一自我警醒,我才需要避免託詞,認真撰寫本文,力求以更多學術思考的「乾貨」來消除或弱化會議激素留下的早產,即便不可能完全彌補其先天的孱弱,也要令它儘可能獲得「脫會議」的、獨立的學術智識意義。

文章自然還要涵蓋這三個所謂流派,但過去十多年來,發表的論文和著作太多了,沒有人有能力,其實也不值得,哪怕僅僅全都瀏覽一遍;這意味著,即便想從宏觀上粗略勾勒這些年來中國法學研究的狀況,也註定不可能。而且這類描述,若僅僅是描述,即便有資料意義,也沒有任何學術意義。

我必須從中發現還有些學術意味的問題,做些許理論性分析,對之前某些論斷予以調整或限定。這不僅需要重新選擇學術爭點問題,也還要圍繞這些爭點來重新結構本文。

但這種努力的優點卻會是另一些讀者眼中的一個弱點:僅僅以我對相關學術研究的了解程度,簡單勾勒當下中國法學的格局,並且是以對我最便利的方式。

這種勾勒一定偏頗,一定不公正,因為我的立場和偏見,因為我毫不掩飾的對經驗研究、社科法學的偏愛,對法教義學的質疑和懷疑。但這種有偏見的立場其實是任何人寫作時毫無例外的境地,無論他是何等兼容並包或鄉愿。我們註定無法作為真理代言人來到這個世界,即便打算扮演神諭者,那也只是扮演。因此我歡迎批評,拋磚引磚——等待拍磚。

 

浴火重生的政法法學,以及為何?

……

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邊界流變

在多年苦苦追求之後,當年的詮釋法學或注釋法學,以傳統刑法和民法為典型,如今在國際的學術語境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將自己同德國接了軌,如今更多自稱法教義學,規範法學,有的則譯為法律信條論,是以法律的教義/信條(Dogma)為核心意念展開的理論話語,「高大上」的說法則是「純粹理性在現有理論架構上運作,而為現行批判它自身的能力」。

如果僅僅是以教義、信條或概念為中心展開的法學話語,也好理解,也不會有其他什麼麻煩。只是,有一些學者將法教義學全等於或幾乎全等於法釋義學或法解釋學,而這個法解釋學又寬大到幾乎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做目的性解釋,在刑法中甚至包括極為寬泛的刑事公共政策,乃至已經無所謂什麼必須信守的教義之際,麻煩就來了,因為這時,無論誰說法教義學之際,沒有人能大致確定地知道他究竟指什麼。

例如,有學者將法教義學等同於除法社會學、法史學之外的關於法律司法適用的一切法學。這種山不厭高海不厭深有容乃大的博大胸懷令人感佩,只是這般界定的法教義學中已經消解教義不知教義為何物之際,這個概念也就沒有了能指的意義這就沒法討論一些學理問題了。

因此,我在此必須首先界定一下我所說的法教義學是什麼,同時也界定一下社科法學,就為了讓讀者清楚,我說的法教義學或社科法學大致是指什麼樣的法學研究。因此,這裡給出的定義都是功能主義的,是初步的,而不是本質主義的。它不代表,也不追求獲得,學界的一致認可,因為不可能;除了各方都有誤解。甚至讀者可以說,我下面給出的界定不過是我自己樹起來的一個稻草人,為了便於後面的一系列分析和論述。

我理解的法教義學主要關涉制定法的司法解釋,也包括各部門法學界長期奉行的學說,如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誠信原則等。這是以規範和教義為中心的研究,通常法教義學主張要儘可能避免關注法律的社會實踐後果,因為那就會導致實質正義,就不是以法律為中心了;不得已而必須關注時,也只作為考量因素之一納入司法。

但這種觀點如今已經有所改變。例如在刑法中,由於德國學人已不斷將法律之外的知識判斷吸納到法教義體系和論證當中,不再僅僅關注教義了;日益增多的中國刑法學人也開始強調將刑事政策整合到刑事教義學中。但這種整合的說法也表明,刑事政策考量完全是配角,刑法理論的基本框架和主幹是,也應當是教義的。法教義學研究中想像的法律解釋者是穩定和統一的,通常僅僅是法官或是以法官角色思考的法學人。

相比之下,社科法學是針對一切與法律有關的現象和問題的研究,包括法律制度研究,立法和立法效果的研究,也包括法教義學關注的法律適用和解釋,主張運用一切順手的、有理論解說力且簡明的經驗研究方法,首先注重甚至集中關注其專業領域的問題(內在視角),並注意利用其他可獲得的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因此也包括有根據有理由的常識(外在視角)。

社科法學也關注法律適用和解釋,但它關注的法律適用者或解釋者也不局限於傳統的法官,常常包括了一切相關案例或糾紛的的裁斷者,有法院,也有其他適用解釋法律並做決定的行政機構決策者,如證監會、銀監會、專利局、反壟斷部門、環保局的官員。就此而言,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關注領域有重疊,卻不重合。

在關注司法或准司法的法律適用、解釋和裁斷問題上,兩者對事實和規範的關注程度也很不同。法教義學首先關注法律和教義,事實或非常規只是法律教義分析必須應對考量的要點之一。

幾乎完全相反,社科法學則集中關注事實,包括本領域的相關知識、相關制度機構的許可權、歷屆政府和本屆政策導向,可能的當下和長期效果、社會福利,甚至影響本領域的最新技術或最新科研發現,眼下的突發事件等,甚至法律、規範和教義在這裡是作為事實之一在法律實踐中必須給予足夠的關注,卻從來不是必須不計代價予以恪守的天條或「教義」。它更注重司法或准司法的系統後果。

在這個意義上上,社科法學其實拒絕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分別——法律邏輯推導的結論只是推導結論,根本就算不上效果(effect);法律的效果只能是社會效果。而正由於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各自將對方的核心考量僅僅作為自己的考量因素之一,就此而言,兩者看待法律和世界的方式一定是尖銳對立的。

在時下中國法學特別是傳統的民法(或許主要只是物權,因為諸如侵權和合同這些法律領域的實踐,如今也已受到美國法傳統的較大影響了),以及傳統的刑法研究中,法教義學受到了學者普遍和高度的讚賞,在學術發表和學界關注度上,已是絕對主流和主導。這兩個部門法研究的精細程度也確實有很大推進和提高,並影響到了相關的立法。

或許也應當提一下規範憲法學,因為其也自視為法教義學,堅持法教義學的傳統。但由於還缺乏有足夠影響力的成果,至少目前在學術上還不大成氣候。憲法研究的教義學之路能否走得通,也很可疑;至少,中國憲法過去10多年來的幾次重大修改,無論是「三個代表」入憲還是保護私有產權入憲(2004年);都更多是社會和政治變遷的後果,與規範憲法學沒有什麼的聯繫,甚至與之毫無關聯。規範憲法學在我看來基本停留在一種獨孤求敗的境地,甚或就是一部分規範憲法學者的屠龍術。

法教義學最喜歡自稱是自給自足的法律科學,可以從法律文本和法律教義中求發展和圓融,即便在疑難案件中,也「能為[……]案件的裁決提供理論上可行、規範上可欲、實證上充分的說明」。但我後面會說,這些說明即便再充分、可欲和可行,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獨立的用處,就因為「這個社會更看重判斷(judge),而從來都不是說明(elaboration或justification)。

這裡先要指出的是,如今用作支持和主張法律教義學的學者的一些主要理由或核心論證,公開或隱含,但很少自覺的,卻是政治學、社會學、歷史的甚或信念的。例如,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重點如今從立法研究轉向了司法研究,因此需要法教義學。而另一個不大公開說的,而是擺在那裡讓人看或用來炫耀的是法律教義學歷史悠久,其純正的羅馬法的或德國法血統和門第。

這兩個理由其實都沒有絲毫法教義學的意味,其核心其實恰恰是社會學和政治學的。即便後者強調學術的傳承和正統,其實關注點也不是法律教義本身,而是知識的譜系和門第。而從另一角度看,無論這種法教義學如何自詡純真,說到底,不用細看,就可判定其完全是贗品,因為其寫作用的是中文,而不再是高貴的拉丁文或德語了。而語言影響思維,並且任何翻譯都必定有創造,因此也必定是背叛。

但的上述幾點,儘管犀利甚至刻薄,卻不構成反對法教義學的理由,相反我從來都高度支持和尊重法教義學,也尊重法教義學者的那份驕傲、矜持和自豪。

首先因為只有熱愛學術的學人才會有這份驕傲、認真且矯情;但更重要的是我對法教義學的社會功能主義和實用主義理解,即在傳統的刑法和民法等長期穩定的領域內,就如同圍棋的定式,法教義學可以穩定有效地應對大批量的常規案件,稍加拓展,還可以用來應對許多稍有異常的案件。在傳統刑、民法司法實踐中的這種有用性,確定了法教義分析在法學教育中一定會甚至永遠會佔據一個重要位置。

而如此界定法教義學,那麼法教義學就是一個比先前的注釋法學或詮釋法學邊界更狹窄的領域。因為,在今天的日益增長的法律部門中,真還能拿出「教義」的法律部門並不多,往往就是傳統的刑民法領域。

越來越多的、之前理所當然屬於注釋法學的一些部門法領域如今越來越有別於傳統的刑法和民法研究,它們已經開始擺脫了1990年代普遍流行的那種對相關立法或法規的字面含義解說,開始關心立法或規管或司法的實際後果,它們不得不根據變化的社會語境而不再僅僅是根據某外國法的變動來調整修改中國的法律,它們開始注重應對中國新出現的有法律意味的社會事件,因此,它們變得越來越像基於經驗的政策性和對策性的研究。

今天,對策研究在法學中已不再具有15年前人們提及法學對策研究所伴隨的貶義了。從研究類型和知識類型上看,這些部門法領域如今更像是社科法學主導了,儘管這些研究者根本不在乎或並沒在乎「社科法學」這個不會帶來任何智識收益的標籤。

之所以可能如此,是因為在諸如金融、證券、稅收、環境、資源、勞動、反壟斷、社會法、國際貿易和WTO、知識產權等法律領域,本來就幾乎沒有什麼非常確定和穩定的教義,甚至很難說有什麼可以配得上「教義」一詞(屢試不爽乃至接近永恆的套路或定式)。

想想不斷衍生的金融工具,想想金融數學和金融工程。而這些領域如今還在迅速擴大,在這裡,重要的往往已不是事後救濟,而更多是事前規管,一般也都有專業對口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來管,很少有案件走進法院。

或者就算有教義,如反壟斷法中的「追求壟斷」(monopolize),或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等,但今天的法律實踐都已表明這都是一些偽裝的教義。因為這些教義在這些部門法實踐的經驗確認上常常很不確定,有時幾乎在每個案件中的確認都不一樣,根本無法直觀地從現象本身來認定或判定,常常需要在具體語境下通過經驗數據或材料甚至通過專門的經驗研究才能判定,還常常伴隨了執法者或裁斷者的其他眾多政策考量。

換言之,這些「教義」在經驗世界中並沒有持久穩定且易於識別的對象。因此,反壟斷法中的per se原則如今幾乎沒法用了,而「戲仿」的出現令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數量或比例原則也不好用了。

但更多的相關法律領域是之前就沒有教義的領域。如騰訊公司為計算機遊戲發行了QQ幣,這種虛擬貨幣違反了國家的金融法規嗎?而是否違法,這其實取決於這對國家的金融有沒有,以及有多大衝擊,有多少風險,乃至需要設計監管?這些問題的研究,從部門分類來看屬於金融法研究,但從知識類型和研究風格上來看,完全構成社科法學。

甚至,對這一問題的研究結果是一則引發監管者或金融法學者興趣和關注的新聞或新聞周刊的長篇報道,或是一篇正式發表的論文,或是一個向相關部門提交的研究報告,也不那麼重要。而從去年開始的關於餘額寶的大量討論和研究;吳志攀教授新近對商業預付卡作為部門貨幣的討論,都屬於典型的金融法研究,卻也是社科法學的研究。

這類研究都注重從經驗層面關注這些事件或現象對國際國內的真實影響或風險,關心其對整個社會生活可能產生的不同後果,幾乎從不過分糾纏教義或概念,即便糾纏也並不真的因為教義,而是借題發揮;它們總是儘可能從具體法律爭點所必需和必備的專業和相關理論和技術知識切入和展開的研究、分析和論證;不關心本學科是否有獨一無二的理論,也不一定真的以學術發表為追求,以推進學術發展為指導,甚至承認不承認其是學術對研究者都不太重要,這類研究關心的僅僅是有效應對本領域內日新月異的現實問題。

因此,侯猛教授2013年討論社科法學的論文認為目前中國地區社科法學研究的隊伍不夠大,缺少強有力的實證研究的斷言,在我看來,就很值得商榷。

如果僅看侯猛教授分析的社科法學確實格局不大,無法同傳統刑、民法的強大軍團媲美。但候猛關注的更多是從傳統法理學中蛻變出來的社科法學學者,這些法律學出身的作者也許是,儘管未必都是,今天中國最自覺的社科法學追求者,甚至是代表性力量,但他們至少從數量上看未必是,從他們涉及的領域來看則肯定不是,當下中國社科法學的最主要的研究者,因為社科法學的研究早已不限於侯猛教授關注的從傳統法理學中蛻變出來的社科法學研究。

而按照這一思路,上一節我放在政法法學名下討論的,例如馮象的研究,就同時也屬於社科法學。社科法學的研究不應當僅僅以學者的學科出身來界定,而應當以其研究法律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來界定;而就此而言,社科法學已經蔚為大觀了。

 

法教義學的尷尬

……

 

社科法學的幾個問題

 

除了各部門法自身的社科法學的轉變外,一些年青學者也在努力推動以社科法學為旗幟的發展。我不打算描述這些發展,而試圖討論這類努力中提出的一些問題。

侯猛曾經提到,目前社科法學的一個重要不足是缺少強有力的實證研究。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很真實。若僅從學術著作上看,確實缺乏這樣的有廣泛影響的研究。但這真的是社科法學發達或有影響力的標誌嗎?

當下中國的法教義學中也沒有這樣的有廣泛影響力的著作,外國人的除外;而且外國人著作的所謂影響力也主要是有較多中國學者引證其著作,但這種引證並不一定證明了其在中國的學術影響力,在我看來,也可能甚至更可能證明了中國學者由於種種原因就是追求高大上而不大願意引證中國學人特別是同代學人的著作。

因此,在這裡,引證其實不代表學術影響力,不引證反而是因為學術影響力。換言之,無論引證或不引證都被操縱為一種微觀的權力運作,即便這些引證者沒有讀過或沒讀懂過福柯。因此,也就不能將時下的引證這點太當真了。

但更重要的問題是,法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更像工科,其主要追求並不是「學術」或理論創新,而是能有效回答和解決問題,當然能發現全新的問題,或展開煥然一新的視角,也很好。

而一旦理解法學研究的工科特點,在我看來,鑒於外國學者已經做了大量研究,目前的最大問題反倒可能首先是,中國學者如何學會運用已有的研究成果,用來具體分析研究中國的問題,即便是簡單地適用;而只要適用得多了,中國法律人就一定會遇到並會發現新問題,就會充實豐富和推進相關的研究成果。在這一方面,社科法學研究者其實更應當向法教義學者學習,就是先不太計較創新,而是先踏踏實實學習甚至複製。

其實,真正重大的研究成果一定會很難出現,因為那需要範式的轉換,而範式轉換幾乎不是,至少不全是,努力的結果,而是各種條件的促成,不可能經常發生。即便不是範式轉換,而是新資料的發現,或對舊有資料的全面重新解讀,也需要各種條件的促成。

侯猛提到的我的《送法下鄉》,其實真算不上什麼重大研究成果,即便對當時中國的法學研究有一定衝擊力。那本書不過是在一個法律人高歌前行的時代,把絕大多數法律人其實都知道影響中國基層司法的眾多事實或條件擺了出來,令法律人無法鴕鳥,無法用高歌理想替代回答現實。

我只是把這些具體問題帶進入了學術分析和話語;而在此之前,中國學者習慣於認為學術是用來勾勒宏大理想的,是不能甚至不應用來描述和分析卑微現實的,似乎只要正眼看了這些卑微現實就已喪失了學術的貞潔。

此外,儘管社科法學是社會科學導向的,注重經驗的,但必須注意,在有了足夠質量保證的前提下,修辭會影響學術研究成果的傳播和影響力。這在之前的法學研究和寫作中,學者們是一直關注不夠的,乃至於許多學人不但習慣了而且已經認定了那種沉悶得不動聲色的所謂法學學術文體,或是因翻譯造成的冗長文體。

這是一種自絕於讀者的文體,意思是,你不關心讀者,不關心他們的疑問或疑惑,不關心他們的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那麼你的分析論證就更少可能獲得讀者的由衷關切。

而且,注意修辭,並不是花里胡哨,排比或堆砌,常常相反,好的修辭必須是乾淨、洗鍊、簡潔甚至直白,但必須是有趣的,問題有趣,結構有趣,表達有趣。中文社科學界中,這種例子也早就有了,如費孝通的文字,張五常的文字。而與此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想像力,我會後面再談。

侯猛在討論實證研究時,隱含的一個假定,就是這個世界上有某些地方,學者通常稱其為「田野」,會更有利於產生重要學術成果的;而現在社科法學的受制於學者沒有自覺找到並長期進入這個田野。

對於這種說法,我首先承認,對於某些社科法學的研究者,是可能有或應當找到或建立這樣的一個田野的,例如上訪研究,或調解研究,或基層司法研究。但另一方面,我又必須跟侯猛抬一下杠,不能將「田野」太當真,將之實體化本質主義化,乃至窒息了自己的學術研究。我覺得,這樣一個「田野」概念,與當年強調文藝界「深入生活」的說法一樣,很可能變成一個神話。

我是有證據的,《江村經濟》是費孝通摔壞了腿,根本走不到田野,只能呆在姐姐家中的產物。《鄉土中國》幾乎全是中年費孝通對他早已疏遠的早年鄉間生活的回憶和反思,最多也只能算是在都市中遠眺了一下「田野」。但這兩部作品給人的啟發遠超過許多人的田野調查,也包括費孝通自己的一些完全基於田野調查的成果。

因此有必要,基於法學研究來思考和反思「田野」。作為學術訓練和研究,從理論上看,一個學者必須有自己的「田野」。但這個田野可以就是他/她自己的專業實踐;其中也可以包括他/她的一部分日常生活,儘管不能全等於書齋。

重要的是他/她要有問題意識,包括對自己的生活或書齋,即在沉浸於其中的同時,至少偶爾還能用旁觀者的眼光來看自己的生活和書齋,以旁觀者的或反思者的視角把自己的專業、生活或書齋構建成一個有問題也可能有答案的田野。一個典型的範例是現象學,那就是以研究者自身的思維過程作為「田野」的。

因此,就中國法學的社科研究而言,需要有學者在自己的校園生活之外找到一個學術研究的田野,但未必都需要一個很特別很外在的田野。如果沒有學術的自覺,即便真到了一個「田野」,也會什麼都看不到。想想吧,有多少大學教員後來進了法院任職或兼職,如今法院里也有很多法官曾先後獲得了碩士或博士學位,他們的核心工作是審判,沒有多少時間從事也就,但他們中有不少人還是希望做些研究,希望自己能充分發揮和利用自己的優勢,也希望獲得學界的認可。但他們大多一直站在「希望的田野」上,但就是沒——或至少還沒——站在豐收的田野上。田野之缺乏並不是制約中國社科法學發展的主要問題。

社科法學研究成果的真正不足,並不是沒有或沒有進入田野,在我看來,更可能是有志於社科法學研究的學人還沒能在自己的專業和日常生活中自覺構建起自己的那個田野,並保持學術的敏感。對於絕大多數法學人,田野其實一定不是一個自然地理空間,而是一個由思想構建的空間。

要構建這個田野,除了需要日常的經驗材料外,更需要的是,熟練運用各種可適用的相關理論和工具(邏輯分析和統計分析,大數據),如魚得水。我們還有誰不知道科斯定理呢?但能如庖丁解牛那般將其運用於我們的感官獲得的所有材料嗎?如果對理論、資料和相關信息的不是純熟,我們就無法看到田野,就無法看到值得研究和分析的有意思的問題。

要構建這樣一個廣闊且有豐富產出的田野,另一必備的條件是想像力。社科法學強調並注重經驗和實證,但這絲毫不意味著不需要或是可以放逐想像力。任何出色的研究,都需要強大並堅實的想像力。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是想像,甚至因為霍布斯和洛克兩人各自對這兩者的想像不同,他們各自的國家理論和社會理論也就不同了。

康德關於世界永久和平的未來,關於死刑正當性的論證,都基於想像;事實上,他對死刑正當性的論證:即使人類明天滅亡,我們今天也有義務將所有待決死刑犯處決——僅僅基於我們對於死刑犯的自由意志的尊重,即便在我這位死刑的鐵杆支持者看來,也太矯情了。

科斯的放牧者和種植者的想像,羅爾斯的初始位置、無知帷幕和重疊共識的想像等,都是其研究成果的不可缺少的在先條件。甚至在自然科學上,也是如此。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從普通人的日常直接感官經驗中概括產生;愛因斯坦相對論在經驗上根本就是不可思議——一個人以光速運動時看到的扭曲的時間和空間,這需要何等的想像!

甚至一個好的提問也需要想像,提出遺傳學兩個基本規律——分離規律和自由組合規律——的偉大生物科學家,孟德爾,最早的提問,在他當神父時,就是,為什麼會「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想像力的意義或功能就是在這樣一個構建的思想空間中嘗試著將那些之前怎麼看都不大可能相關的經驗現象一一勾連起來,憑著某種神龍見頭不見尾的直覺或預感,察知這個聯繫能否成立,是否有「料」(juicy),令研究者決定嘗試一下,甚至常常是推動、鼓動甚至激動著這個學人如同一位戀愛者,知道可能被拒,還是希望並感嘆自己能有一次機會告白。

即便錯了,也錯的挺有意思,無怨無悔,值。這種想像力既是一種社科的能力,也是一種人文的能力,其中或許有天賦,但至少這種想像力的展開和鋪陳是可能通過訓練而得以強化的。

 

也算結語

以上對時下中國法學格局的勾勒,是以對我最便利的方式,這種勾勒一定偏頗,不公正。不僅材料不完整,更因為我的立場和偏見,因為我毫無掩飾的對經驗研究、社科法學的偏愛,對法教義學的質疑和懷疑。我們註定無法作為真理代言人來到並待在這個世界。因此我歡迎批評,拋磚引磚——等待拍磚。但最後我還要說幾句。

第一,我支持法教義學——鑒於其對於處理常規案件以及對於法學教育的意義;但我沒法堅信法教義學。因為對我這種人來說,法教義學的最大弱點不是不適用,而是不長知識,無法以簡單的統一規則系統來解說複雜問題;其中還隱含了對語詞和概念的迷戀,一種柏拉圖主義傾向。

我更偏好實用主義,注重經世致用,相信知識源自生活,反感本本主義,相信「盡信書不如無書」。任何喜歡摳字眼搬書本說人名而不是觀察和解說社會經驗現象的做法,在我看來,都有本本主義的嫌疑。

但我還真不認為中國的法學出路在理論上交戰。在思想和學術的市場上,我相信的是自由競爭,物競天擇,用進廢退;也因此,我還不相信什麼鄉愿式的「兼容並包」。

這場競爭已經開始。社科法學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以有說服力的簡單便利的理論,以及有效可行的解決問題的辦法,來爭奪法律學術的和法律實踐的受眾。這個競爭還不能僅僅停留在謙謙君子,各自守住自己的一畝三分地,相安無事,不碰法教義學的禁臠,只在法教義學不屑或沒法進入的領域或邊緣地帶做道場。社科法學必須進入,其實也已經進入了,刑法和民法這些傳統法教義學固守的核心陣地。

而時下社科法學的最大問題就是,特別是在諸如刑法和民法這些領域在司法實踐上同法教義學競爭時,社科法學還拿不出什麼像樣的東西來,或還沒拿出有足夠數量且更令法教義學者信服的學術成果,拿出來的至少還不像拉倫茨或考夫曼或李斯特或羅可辛那麼令中國的法教義學者信服。

「知恥者近乎勇」,社科法學學者必須持久努力;更必須準備好,在部門法的每一個街角,每一座高樓同法教義學展開廝殺,準備自己倒下,但也要等著看最後是誰倒下。無論誰勝誰負,或是雙贏,才可能完成中國法學的歷史轉型,才可能有必要的學術創造。

基於這一殘忍的達爾文主義或叢林原則,以及我個人對當代世界及其對法律法學需求的理解,即便不想得罪人,結論卻還是會得罪人:如果堅持純粹法學的路數,堅持教義、語詞甚或詞典定義的進路,那麼作為一個傳統,法教義學很可能最終將為法律人遺忘,無論它曾經或還有多麼輝煌。就如同當年聖托馬斯阿奎那《神學大全》中展現的那個驚人輝煌的經院哲學一般——教義一詞也正源自經院哲學!

但今天,除了研究中世紀學術的人,以完全有別於中世紀哲人的外來者的視角切入外,還有誰或幾人關心?!若按照目前的法學發展趨勢來看,我的很可能過於樂觀的估計是,大約30年後,法教義學的研究——有別於教學,很可能不再能進入中國頂尖高校法學院頂尖學者的視野,相關的研究會轉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學院中去。

這並非一個居心叵測存心噁心人的希望,而只是一個推斷。但這也並非法教義學的唯一前景或規定出路。它也可能,完全可能,如同中國的一些法教義學研究者倡導、主張和努力的那樣,堅持其學術開放性,注意吸納有關法律的多學科經驗研究的知識和成果,以各種途徑或設置甚或偽裝將法律的系統社會後果考量納入法教義學分析或話語系統中,在這個不斷自我修改、吸納和融合過程中,華麗轉身,實際變成了社科法學。它還完全可能「成功」保留其教義法學的名號,儘管衣缽沒了。

但這是成功嗎?什麼意義上的?而且有必要爭一個名分嗎?真正的法學人關心的從來都是真實世界,馬克思的話,改造世界,而不是解釋世界;霍姆斯的話,想事兒,而不是想詞兒。

最後,本文的寫作起因也反映了中國法學學術的一個現象:如今許多所謂的學術「研究」部分地甚或完全因會議的激素而催生!無論好壞,這種激素都在剪裁著我們和後人視野中當今中國學術的那道風景線!在這個學術大甚或太繁榮的年代,記憶中的或想像性記憶中的那個以研究者個人智識追求為導向的、「潛心向學」的學術傳統已悄悄被置換。而僅此一點,也值得法學人警醒,值得納入我們對中國法學格局的審視。

點圖入手

《法學研究的格局流變》

侯猛  編

本書運用社會科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已經成為法學研究的主要範式之一。本書收入了法律的經驗/實證研究中最具代表性的作品。

全書分為四編:問題意識、政法體制、制度與場域、法律人如何思考。這一安排不僅結構化了中國法學研究的基本問題,同時也展示出法學人回應現實問題的解釋能力。

本書不僅可以作為社科法學的教學參考書,同時也為法律人認識中國法治和職業自我提供了良好讀本。

目 錄

前 言

第一編 問題意識

導 讀

關於問題意識的對話 侯猛 蘇力

法律社會學的困境與出路 強世功

社科法學的國際視野與本土經驗 劉思達 侯猛 陳柏峰

利用實證研究解決規範問題 程金華

第二編 政法體制

導 讀

中國司法中的政黨 蘇力

讀解「雙規」 劉忠

法律職業的政治命運 劉思達

無理上訪與基層法治 陳柏峰

國家治理中的多元規範 王啟梁

法治事業中的空間與性別 尤陳俊

第三編 制度與場域

導 讀

刑事訴訟的私力合作模式 陳瑞華

「釣魚執法」與行政執法困境 桑本謙

戲仿的法律保護和限制 蘇力

誰擁有互聯網信息 胡凌

土地發展權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前景 陳柏峰

國務院在行政規制中的作用 宋華琳

第四編 法律人如何思考

導 讀

司法中的社會科學判斷 侯猛

冤案的認知維度和話語困境 戴昕

認知流暢度對司法裁判的影響 李學堯 葛岩 何俊濤 秦裕林

法院院長角色的實證研究 左衛民

為什麼法院不受理外嫁女糾紛 賀欣

當代中國司法生態及其改善 顧培東

作 者 簡 介

(依文章次序)

侯 猛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和社會科學》執行主編,曾任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美國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訪問學者。研究興趣包括法律社會學、政法制度、法律教育,著有《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新中國政法傳統》,合編《法律與人類學:中國讀本》。

蘇 力

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哲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法律和社會科學》主編、長江學者。研究領域包括法理學、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資源》《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戲劇為材料》、《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走不出的風景——大學裡的致辭,以及修辭》等。

強世功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曾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憲法學、法律社會學。著有《法制與治理:國家轉型中的法律》、《立法者的法理學》、《中國香港》、《懲罰與法治:法治的興起(1967-1982)》。

劉思達

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多倫多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律師基金會研究員、普林斯頓高等研究院成員(2016-2017)。研究方向為法律社會學、職業社會學和社會理論,著有《失落的城邦:當代中國法律職業變遷》、《割據的邏輯: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生態分析》、Criminal Defense in China: The Politics of Lawyers at Work。

陳柏峰

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基層法治研究所所長、青年長江學者,曾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大學訪問學者,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兼任中信改革發展研究院研究員。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律社會學、基層治理,著有《鄉村江湖:兩湖平原「混混」研究》、《傳媒監督的法治》。

程金華

美國耶魯大學法律科學博士(J.S.D.),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凱原特聘教授、法社會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兼任上海市法社會學研究會副會長等職務。研究興趣包括法律社會學、法律實證研究、法律與(金融)發展、律師職業、中央與地方關係等。

劉 忠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政法制度。

王啟梁

雲南大學法學博士,現為雲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雲南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領域為法社會學與法人類學、基層法律實踐、邊疆地區法治建設。著有《邁向深嵌在社會與文化中的法律》、副主編《反對拐賣:行動與理論的反思》、主編《法律的經驗研究:方法與應用》。

尤陳俊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家》副主編、基礎法學教研中心副主任。研究領域為法律社會學、中國法律史、法學學術史和法學研究方法論,著有《法律知識的文字傳播:明清日用類書與社會日常生活》,以及《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等多部編著。

陳瑞華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江學者,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人員、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研究領域包括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學、司法制度、程序法理論、法學方法。著有《刑事審判原理論》、《看得見的正義》、《問題與主義之間——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程序性制裁理論》、《量刑程序中的理論問題》等。

桑本謙

山東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國海洋大學「繁榮工程」特聘教授,曾任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律經濟學和刑事法律制度,著有《私人之間的監控與懲罰——一個經濟學的進路》,《理論法學的迷霧——以轟動案例為素材》。

胡 凌

香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曾任《北大法律評論》主編。研究方向為法理學、網路法,著有《探尋網路法的政治經濟起源》。

宋華琳

浙江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政府規制專業委員會副會長,研究領域包括行政法學、規制與治理、食品藥品監管,著有《藥品行政法專論》,以及《規制及其改革》、《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牛津規制手冊》等譯著。

戴 昕

美國杜克大學法律博士(J.D.),現任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芝加哥大學法律科學博士(J.S.D.)候選人,曾從事商務律師執業。研究興趣包括法律經濟分析、互聯網法、比較法律制度。

李學堯

浙江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入選者,兼任上海市法學會法社會學研究會副會長,曾任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研究人員、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主要從事法理學、法社會學和公法學的研究,著有《法律職業主義》。

葛 岩

美國匹茲堡大學藝術考古學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人文與藝術研究院社會認知與決策實驗室主任,媒體與設計學院、凱原法學院雙聘教授,兼任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浙江財經大學經濟行為與決策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興趣為使用認知科學範式從事社會科學研究。

何俊濤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秦裕林

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心理學博士,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訪問特聘教授,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心理學系J·安德森實驗室高級研究心理學家 (senior research psychologist) ,研究興趣包括認知心理學及其應用,認知神經科學及其應用, 認知科學及其應用。

左衛民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大學985平台首席科學家、四川大學實證法律研究所所長、長江學者。研究領域為司法制度、刑事訴訟、糾紛解決,獨立或合作出版《現實與理想:關於中國刑事訴訟的思考》、《刑事訴訟的中國圖景》、《刑事訴訟運行機制實證研究》、《中國基層糾紛解決研究》等。

賀 欣

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律科學博士(J.S.D.),現任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國法和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Asia Pacific Law Review (SSCI)主編。研究興趣為法律社會學,主要將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來理解中國司法制度的運作。近著有Embedded Courts: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in China (與吳貴亨合作),並在國際一流期刊發表論文若干。

顧培東

現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大學985平台首席科學家,曾任四川省體改委秘書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法理學、司法制度、經濟學,先後獨立或合作出版《法學與經濟學的探索》、《社會衝突與訴訟機制》、《大陸法系》、《我的法治觀》等專著、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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