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投路直播間:如何正確理解EB-1C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移民?(講座錄音文本)

在美國EB1職業移民列表中,共有三種類型:

  • EB1A針對科 學、藝術、教育、商業、體育等領域取得很高成就,並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 聲譽的頂尖專業人才(點擊閱讀:EB1A傑出人才移民美國成功秘訣);

  • EB1B針對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

  • EB1C則是針對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

在所有的移民方式中,EB1C移民是備受跨國公司經理/高管青睞的移民方式之一。EB1C移民是許多跨國企業將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以L-1A工作簽證派遣到美國公司之後,這些主管或經理選擇的移民途徑。

2018年4月22日,北京時間周日早上十點,移投路直播間特邀美國法律聯營網執行長臧煜卓先生(Frank Tsang),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做客講解:如何正確理解EB-1C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移民。

——嘉賓介紹

移投路講師-臧煜卓先生(Frank Tsang)

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執行長,自1984年開始專註於美國移民事務至今。1984年創設美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1990年赴台北開辦喜瑞都移民,2005年赴上海創建美國法律聯營網,對美國移民有30餘年豐富的實踐經驗。

移投路講師-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

加州佩珀丁大學法學博士,專精EB-1A, EB-1C, 商業移民。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加州律師協會成員,獲有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現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前身為1984年成立的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

——主講環節

大家好,我是美國法律聯營網執行長臧煜卓,今天我們講如何針對EB-1C跨國分公司經理/高管辦理綠卡。今天還特別邀請美國洛杉磯Tsang & 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的Joseph臧迪凱律師,今天請他針對各種條件用案例來說明,讓大家比較容易了解。

最近有一些聯邦判例,譬如一個團伙,幫中國辦理了60多個L-1簽證,還有辦理EB-5投資移民,那些都是造假和虛偽的,被聯邦法院起訴簽證欺詐。有時候一些中介或客人直接問我們有沒有EB-1C項目或L-1項目,聽完今天的講座,大家會了解EB-1C不是所謂的項目,而是符合一定的條件移民案子。

既然是跨國公司,也不是只辦一個主要的申請人;如果公司規模比較大,也有可能辦理第二個,第三個不同職位的申請人。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運營,這些跨國公司經理和行政主管一般都希望能拿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延期或改變非移民身份的麻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能讓子女長期留在美國接受優質教育。

其中,EB-1C傑出的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移民是許多在美國及海外擁有公司的跨國企業將其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以L-1A工作簽證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營運之後,備受這些主管或經理青睞的移民方式。

這種職業移民類別適用於申請移民的跨國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其必須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的職位,在美國的子公司成立至少有一年時間,申請人來美國後將在該公司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一、EB-1C 職業移民概述

1. EB-1職業移民類別及特點

A. EB-1類別,職業移民第一優先EB-1分為3類

(a) EB-1A:特殊領域的傑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b) EB-1B: 優秀教授和研究者(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c) EB-1C: 跨國公司經營管理人才(Managerial or executive transferees) 

B. EB-1特點

(1) 此類優先每年有40,000個名額,加上第四優先(特殊移民)和第五優先(投資移民)中沒有用完的名額,不過現在EB-5的一萬個名額自己都不夠用;

(2) 此類優先不需要勞工證,直接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

注意:EB-1職業移民第一優先一般不受配額限制,每年總會有兩三個月排期倒退,是在疏解他的申請數量。

2.EB-1C職業移民介紹

A. EB-1C簡介

EB-1C跨國公司的經理或主管移民,申請批准後,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與L-1簽證相同,也是根基於跨國公司關係,即中國與美國公司存在母子隸屬關係。辦理周期約6-9個月。

申請 EB-1C 職業移民,要求美國公司運營了一年以上。受益人則可以是在美國的L-1A,也可以是本人從未到過美國的海外公司的經理。

B. 申請EB-1C的途徑

申請 EB-1C 有兩種途徑:一是外國的一家總公司在美國新建一家分公司,經營一年以後可以為其公司的總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請。

另一途徑是:購買在美已運營一年以上時間的公司為子公司,業務不必相關聯,構成母子隸屬關係,外國的總公司匯款到美國收購控股一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就可以為該公司的高級經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請,成功後直接以全家綠卡到美國。當然,兩邊的公司經營要比較好,申請人情況要比較強,才能順利辦成功。

C. EB-1C優勢

1. 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 EB-1C 移民,從而節省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經營一年後才能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高額的經營費用;從而避免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的麻煩(時間、費用和經營風險);

2. 投資額沒有具體規定,主要看商業計劃;

3. 批准的全家綠卡是正式綠卡,不像投資移民批准後頭兩年是條件綠卡;

4. EB-1C申請無須經勞工部批准勞工證,可節省至少一年以上時間;

5. 申請人工作居留地點可選擇,申請期間人在中國:該跨國公司經理可以呆在中國繼續如常經營,等待其移民申請的批准。申請批准後,全家到領館辦理移民簽證赴美。 

該跨國公司經理既可以在美國以外繼續經營生意,也可以申請以 L-1 身份來美國分公司工作,或者在美國調整為 L-1 身份以後,同時等待 I-140 移民綠卡申請的批准。I-140申請批准後,即可轉到美國駐海外領館辦理移民簽證,以儘快拿到全家綠卡。

D. 跨國公司概述

跨國公司的定義: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對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不作特殊要求。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於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的關係,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它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它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

針對和中國有關聯的跨國公司,是指同時在中國境內外擁有關聯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國境內的關聯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包括中資控股企業集團(即中資跨國公司)和外資控股企業集團(即外資跨國公司)。

二、EB-1C職業移民申請條件

A. 美方僱主提供一個全時,永久性的工作職務

B. 僱主有能力支付該外國人的薪水

C. 該外國人和其僱主都希望該外國人能夠擔任該項工作

D. 不必申請勞工部簽發的勞工證

案例分享1

EB-1C跨國企業高管移民成功案例李先生從事傢具設計、開發與銷售行業,並擔任國際運營部副總經理職位。

案件難點:1. 李先生直接申請的EB-1C移民,在這之前未持有L-1A工作簽證;2. 李先生更像是一位工廠主管而非高級經營管理人員,而中國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有多層關係,結構比較複雜。

案件成功關鍵:1. 證明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母子公司關係);2. 證明李先生在美國公司擔任職位是高級經理或行政主管。

為了進一步證明李先生有能力出任美國公司一職,我們調查了李先生的教育背景、以往工作經驗,還請兩位專家評估了李先生的工作經歷,均反映出其稱職的管理能力。

結果:歷經10個月獲准EB-1C移民申請。

E. EB-1C受益人必須滿足的申請條件

1.受益人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

a、必須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的職位,且來美國後將在該公司或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b、美國的公司必須和海外國保持有規律的、系統的、連續的貨物供應、服務往來;

c、美國的公司至少建立有一年時間。 

案例分享2

2018年一家船運公司,剛好成立一年,馬上申請一位EB-1C跨國公司經理過來,結果遭到拒絕,因為這家公司沒有對外作業,全部的人員,銀行流水,都是從母公司過來。

後來上訴成功,解釋為在美國成立一家公司,申請跨國公司經理不需要對外作業,完全可以從母公司自己打錢到子公司賬戶。

一個常見的大問題

很多國內朋友想要赴美,但他們誤解了一定要先拿到L-1A簽證,然後才可以轉EB-1C;一定要先拿非移民簽證,來美國一年之後才可以申請EB-1C。這樣非常不方便,這裡涉及到入境和離境的問題,以及L-1A一年後延期的問題。

我們建議客人,先成立美國公司,等條件成熟了再開始申請EB-1C。做一個前期規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且EB-1C可以直接申請綠卡,不需要先經過L-1A簽證

案例分享3

一家傢具公司,在中國有很多公司,美國有一家子公司,中國公司擁有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擁有美國公司,需要調派一位經理去美國公司。之前的律師讓他們先做L-1A再申請EB-1C。後來這家公司找到我們,我們直接幫他們申請了EB-1C,無補件。

困難點:中國公司擁有香港公司,基本香港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裡面沒有員工,股份也只付了一塊港幣;香港公司擁有美國公司,更是沒有任何文件來證明他有匯錢買美國公司。但是其他資料有顯示他們這三家公司有關係,中國公司最終擁有美國公司。

我們做申請的時候用了一個案例:2014年的一個成功案例,之前做這類案子非常辛苦,通過這個案子之後就可以經常運用。

2014年一家玩具反斗城公司,中國公司擁有美國公司,申請外派一位經理赴美。但是申請遭到拒絕,因為移民官想要看中國公司匯錢給美國公司的記錄,從而證明中國公司擁有美國公司。這家公司沒辦法提供證明材料,因為中國母公司當時不能匯錢給美國子公司。當時涉案律師做的所有送件材料,都證明中國公司擁有美國公司,雖然沒有最初的匯錢記錄,但是所有的合作,員工調派等等都是屬實的。

這個案子上訴成功之後,證明不需要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匯款證據,也有其他的文件材料可以佐證公司之間的母子關係。

案例分享4

7人公司EB-1C跨國經理移民申請批准無補件何先生,從事物理行業,原在廣東公司擔任總經理職位,2014年被派至加州負責美國業務。

案件難點

1. 公司結構多層,中美公司非直接的母子公司關係。

2. 更換EB-1C申請公司(Petitioner)。

3. 員工7人,證明擔任高管職位。

案件成功關鍵

1. 將他們在美國的幾家公司進行了梳理,確定了適合的美國公司,對這兩家的股權進行了調整和集中,在遞交EB-1C申請時最終形成了廣東公司100%擁有美國A公司,A公司再控股美國的申請公司(Petitioner)。

2. 從「小而精「著手,雖然公司很小,但從公司業務、營收、員工結構和資歷、發展前景等各方面證明了何先生擔任的是高級管理型職位,而非普通的一線主管。

結果:何先生終於在2015年獲得L-1簽證,2016年L-1延期兩年,2016年底遞交EB-1C的I-140申請,無補件,2018年1月批准。

注意:2014年之前,同一個控股人擔任總經理職位,擁有美國公司也擁有中國公司。那時候移民官會說你自己申請自己赴美,控股兩家公司,這樣不算員工,申請經常遭到拒絕。2014年之後,很多新的案例證明同一個人可以擁有兩家公司,只要證明他確實是一名員工,需要彙報工作情況給母公司,而不是自己當老闆。

案例分享5

一位女士客人,在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位,她的先生擔任總經理職位。送件的時候,移民官要求這位客人證明在國外有一年的工作經歷,但是她沒有任何的薪資單,移民官判定她虛偽陳述。

上訴的時候,解釋了因為是家庭公司,所有沒有她的薪資單,她幫公司做的貢獻和工作不需要人在公司,可以全球辦公。但是她的工作非常重要,她的簡歷,她的工作內容都有提供證明,公司付給她的薪資並不是傳統形式的給予,而是以股份和其他的福利。

移民官接受了她的說法,把虛偽陳述變成了補件要求,證明這位客人是公司的高級主管。很多客人誤解了,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申請EB-1C沒有虛偽陳述的問題,因為美國的移民官看不到DS-160,當初他們申請簽證的材料,而且之前也沒有面談,所以沒有問題。

這個理解是錯誤的,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案例,移民官確實有權利去調閱申請人之前的遞交的DS-160材料。

另一個常見的大問題:客人只在國內的公司剛好做滿一年,然後馬上申請EB-1C赴美。我們經常看到移民官要求客人在補件時證明,在國內工作這一年一直都是高級主管的職位,並不是最後的幾個月才升職為高管。尤其是針對年輕的客人,未到30歲,才大學畢業的那種。

2. 以經理人員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其職務要符合下列的條件

經理Manager指公司業務方面的主管,可以是整個公司業務,也可以是公司的某一個部門的業務,有權控制別人的工作,有權僱傭或解僱員工,對於公司業務的日常工作負責。

1990年移民法允許管理人員可以是沒有僱傭或解僱員工的權利。但移民法也規定初級主管( First-line Supervisor )( 如修理工、監工-Mechanic and Foreman )則不符合管理人員資格,除非本身是兼有真正的管理職務。

3. 以公司行政人員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其職務要符合下列的條件: 

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決策人員,確定公司發展方向,重要事務的安排,只隸屬更高一級行政人員的領導。

是否為行政主管人員,簡單的標準有兩條:

(1)是否監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數多少並無多大關係;

(2)如果只負責公司的生產或服務工作,則不能算作行政主管。

而實際上即使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會花很多時間進行生產或服務性質的工作。移民局會因每一具體案情而作出決定。有些名稱如總裁(President)副總裁(Vice President) 和監管人員 (Controller) 均符合條件。但如果一個公司的所有成員均為行政主管,移民局會產生懷疑。

F. 海外僱主和美國僱主必須滿足的條件

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其海外僱主和美國僱主也是根基於跨國公司關係,即中國與美國公司存在母子隸屬關係。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

案例分享6

EB-1C跨國企業高管移民,2次被拒後翻案成功

潘先生從事機械製造與銷售行業,並擔任營銷總監職位。

案件難點: 

1. 證明潘先生將擔任的是美國高級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

2. 美國公司與台灣公司的非直接從屬關係

3. 該案之前曾由兩家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負責,皆未能批准

案件成功關鍵

1. 證明美國公司與台灣公司之間的從屬關係

2. 證明潘先生具有高級經營管理人資格

由於之前遞交的兩份申請,移民局已有備案,如何推翻移民局之前的判決,讓官員相信潘先生不僅僅是銷售,臧律師團隊花費了大量的功夫。

從強調管理能力和證明潘先生的行政主管能力入手,透過多項專家證言、員工證明、公司組織結構圖、銷售業績等資料,以彰顯潘先生在公司的管理職位。

結果: EB-1C移民申請成功獲得批准,未經移民局的RFE(補件要求)。

三、EB-1C職業移民辦理流程與時間

1. 申請人向移民局遞交I-140職業移民申請,平均審理時間因審理中心而異,且每個月可能有變化,目前為6-9個月左右。

2. 移民局批准I-140申請後,

(1) 如果是在美國境內,那麼憑I-797批准函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I-485調整身份申請;調整身份申請獲得批准之後,審核中心將批准函寄給申請人,並通知制卡中心。

(2) 如果是在美國境外,那麼案件轉到NVC(國家簽證中心)由該中心寄發包裹3及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NVC-使領館程序,中國大陸與其它國家/地區不同:

① 中國大陸:NVC完成預審,將案件轉到廣州領事館,領事館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

② 其它國家/地區:NVC在背景調查後,寄出包裹四,NVC將案件轉到指定的美國駐海外使領館。申請人按照要求體檢、完成包裹四,使領館面談通過,獲得移民簽證,6個月內前往美國

說明:儘管按照移民法的規定,這類移民是要等待配額排期的,但是,由於這樣出類拔萃的人才很少,一般不會出現配額用完需要排隊的情況,故而這裡我們也略去了等待配額排期的步驟。

3. 申請人獲得綠卡。

四、移民申請提交後的相關事宜

1. 要求補件「RFE」

審理期間,移民局有可能會要求補件,此要求會在I-797C通知上說明。所有補交文件必須在12周內遞交,否則將視為棄權。若此類情況發生申請人無法申訴,但若是因移民局所要求的文件不夠具體或所要求的文件已遞交,或I-797C送達地址錯誤等原因發生延誤,可請求重審案件「motion to reopen」。另外一種選擇是,重新提交一個新的申請,並重新交申請費。

2. 申請的批准 

申請一經批准,移民局會向申請人發放I-797批准通知書,並將移民局審核並批准的申請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隨後國家簽證中心發出三號包裹。

3. 申請被拒後的申訴

在移民局做出判決後的18天內,申請人可向移民局地區辦公室提出申訴,附上被拒的申請複印件。如審核結果由申請人本人接收,則必須在移民局做出決定後的15天內提出申訴。此類申訴將由華盛頓特區的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審理。

4. 兒童超齡保護(age-out protection)

兒童身份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使得在等待移民過程中超齡(滿21歲)的外國人能夠被視作兒童繼續歸為原來申請類別的合法身份。

職業移民子女年齡按以下公式來計算:簽證生效時(父母移民申請獲得批准或配額排到,兩者靠後的一天即為簽證生效日)子女的年齡,減去父母申請未決的天數,即為子女年齡。如果此時子女年齡未滿21歲,那麼他必須在簽證生效的1年內申請調整身份或申請簽證,才能適用兒童身份保護法。

5. 申請批准後,改變主意

申請人在申請中必須聲明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還是海外申請移民簽證。如果申請獲批准後,受益人改變主意:原申請中受益人選擇在美國調整身份,但隨後他/她決定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遞交I-824批件執行申請表,要求將申請批准通知寄給指定的海外領事館。特別要注意的是,移民局處理此類申請非常慢,所以在做此類申請時先權衡利弊。

五、EB-1C職業移民與L-1A工作簽證的比較

儘管取得L-1A簽證為申請EB-1C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但是L-1A並不是申請EB-1C的必經之路。而且,批准了一個人的L-1A申請並不能保證批准其EB-1C申請,只是表示基本上也能符合EB-1C的初步證據。

適用人群

對於跨國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職業移民和L-1A非移民簽證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 美國公司是國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 受益人在申請的前三年中,在美國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兩類之間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許專業技術人員派遣到美國擔任美國公司的經理或行政主管。相反地,EB-1C要求受益人在海外公司就已擔任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職位。

這兩類的海外經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線(first-line)管理人員。

案例分享7

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遭遇補件,攻克難關獲批准陳先生,2015年8月獲得L-1簽證,9月來美國公司上班,2016年2月向移民局遞交了EB-1C申請,等了將近1年,於2017年1月收到補件通知(RFE),可能要面對的逾期停留問題等。

案件難點

1. 移民局要求3個月內提交補充資料,並明確這是補件的最大時限,不得再寬限時間,即最後一次機會。

2. 補件通知(RFE)要求補充,相當於在短時間內,重新證明EB-1C的各項條件。

3. 美國公司成立不太久,員工不到10人,申請了兩個EB-1C。幫陳先生申請時,公司情況已經大不如前,並且從服裝業經營轉到餐飲行業,公司計劃要繼續裁員。

4. 中國公司2006年成立,從事物流業,中美公司老闆同屬一人,自從老闆自己辦理L-1來到美國後,中國公司的經營情況也是每況日下,面臨被關閉的風險。這種情況下要申請EB-1C綠卡難度相當大。

5. 陳先生本人的學歷背景和目前的管理職位沒有關聯,在進入中國母公司工作前,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在中國母公司工作不到三年,即從普通員工晉陞為高級主管。

6.  陳先生的EB-1C由自己公司送件,在材料準備和時間預計上都產生了偏差。

7. 陳先生的L-1於2016年8月到期;2016年2月同時遞交了I-140和I-485申請,原本以為半年就可以收到綠卡,所以沒有申請L-1延期。如果此次被拒,陳先生將從2016年8月到期日產生逾期停留。逾期停留超過180天將面臨3年不得入境;逾期超過一年10年不得入境。對於他之後的任何簽證或移民都將帶來不利影響。

案件成功關鍵

1. 時間把握:補件首要的是把握好時間。

2. 面對中美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如預期,挖掘公司可發展條件。

3. 基於兩家公司現有員工情況,重新釐清了陳先生在中國和美國公司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並且請專家對於陳先生的資歷作出了有利的評估。

4.通過公司會議紀要、股票證明、股東名冊等資料證明中美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已經符合EB-1C要求,之前遞交數據的一些失誤。

5.在正式接受委託前,臧律師團隊已經做了大量研究分析補件的可行性,正式啟動,馬上分工合作,嚴格根據時間表的進度,分段進行,最終在目標時間前完成。

結果:補件資料於2017年4月20日提交,2017年6月28日批准。

一般而言,L-1B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申請EB-1C的資格。L-1B身份持有者除了擁有專業技能,還必須符合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資格才能符合申請EB-1C綠卡的條件。

經營要求

L-1A和EB-1C兩者的另外一個條件是美國公司必須在經營(doing the business),並且EB-1C要求美國公司在申請提交前已經經營一年以上。這一條限制了新公司的L-1受益人不能立刻申請EB-1C。

如果是新公司申請L-1,只能被批准一年。在第一年年底,公司需要申請延期,證明在美充分經營。延期批准後,受益人才能申請EB-1C的綠卡。

另外,公司還必須證明海外公司將持續運營,即使受益人已經被派遣到美國公司之後也要保持持續經營。這一點在申請EB-1C和L-1的情形下是一樣的,特別是派遣人員是海外公司主要成員的情況。

在L-1類別中,如果公司在國外停止經營,L-1身份就失效了,受益人必須在美改變身份或者離開美國。在EB-1C類別中,在受益人取得綠卡之前公司停止經營,這會導致移民局撤銷原來的I-140,拒絕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因此,持續經營是L-1和EB-1C類別的重要要求。

結論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這對跨國公司的經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為這個類別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勞工證程序是個非常紛繁複雜的程序,公司必須通過一個招聘程序來測試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

既然受益人職位都是資深經理和行政主管,這樣的招聘對公司無益。跨國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只要有一個職位,並不需要招聘程序,EB-1C正是為這樣的情況設計的。

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並非易事。

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簽證只是意味著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這是因為兩者要求很相似,但並不保證一定相符。這個申請的準備工作就很複雜,需要對潛在的因素作進一步分析。

——問答環節

Q1. 您好,有個問題一直被困擾,EB1的綠卡,還在國內醫院工作,沒有去美國工作的意向和可能,只能每年去兩到三次,每次一周左右,這種情況怎樣才能維持綠卡?

:這跟EB1沒有關係,不管怎麼樣,你拿到綠卡,都會有這個問題。我們會另外做一起講座「如何維持綠卡」。您不用擔心,拿到綠卡之後有很多種方式可以維持。當然最重要的是馬上拿到回美證,這樣您可以離境兩年,回美證到期後還可以繼續申請新的證件。我們有客人1980年拿到綠卡,現在一直用回美證維持綠卡身份。

Q2. 五月份的排期表顯示EB1類排期到2012年,那現在申請EB-1C需要多久才能拿到呢?

:一年會有兩三個月的時間會停滯,實際上EB1類別大部分都會有名額。

Q3. 我拿了L1簽證兩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申請EB-1C移民?

:您可以把資料拿給我們看,我們很樂意幫您補強條件。基本上L-1和EB-1C的條件都是一樣的,EB-1C只會更嚴格的去審核。如果您符合條件,就可以直接申請EB-1C。

Q4. 一家公司最多可以給幾個高管遞交EB-1C申請,小公司,大概10人左右。

:我們有成功的幫一家兩人公司申請到EB-1C,如果以這樣方式,10人的公司可以申請5個EB-1C。當然這比較特殊,需要具體看情況。

Q5. 公司的運營情況會影響EB-1C的申請嗎?

:絕對會影響。如果您的公司賺很多很多的錢,我們做法是直接放在第一頁給移民官看。某某公司在美國賺多少錢,有多少員工。如果公司是處於虧錢狀態,我們絕對不會放在第一頁,我們甚至不會提,我們會強調公司有多少員工,是什麼樣的發展方向,現在美國是花多少錢在領域。不只是美國公司的營運,中國公司營運的好,我們也會強調對您的好處。

Q6. EB-1C申請成功後一定要在美國工作嗎?可以再被美國公司派回中國工作嗎?

:當然可以,這完全沒有問題。

移投路直播間講座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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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美國人壽保險常見的五大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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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初到美國,如何保護人身、財產安全?

【第32期】海外居民如何在美貸款?

【第31期】美國移民體檢、面談及綠卡赴美報到手續

【第30期】芝加哥房產投資和案例分析

【第29期】新移民在美看病就醫與醫療保險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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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期】美國房產投資面面觀

【第26期】新移民對美國納稅的常見誤區

【第25期】北卡三角地區,美國人嚮往的安家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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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淺談美國的養老地產和退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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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川普稅改潛在影響下的美國投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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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EB-5留美學生的身份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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