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晏銘:從防衛時間看鄧玉嬌之行為———天益:學習型社會領航者

黃晏銘:從防衛時間看鄧玉嬌之行為標籤:鄧玉嬌案● 黃晏銘由湖北恩施公安機關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新華網武漢5月31日電)。 ( http://www.tecn.cn )當地官方,在通報鄧玉嬌案情的百十來個字的行文里為什麼非要寫上「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的雙重不法侵害呢?這八個字的字裡行間裡邊究竟囊括、包裹著些什麼呢?下面,我們將這八個字展開來逐一看看: ( http://www.tecn.cn )首先,「言詞侮辱」就是用言詞對她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雖說言詞侮辱會使她人的自尊心和人格受到嚴重傷害,可這種侵害根本沒到了鄧玉嬌殺死他人的那一步,警方通報突出「言詞侮辱」的言外之意就是想表明,鄧玉嬌身處在「『當眾』之中,不存在被侵害的緊迫性」,鄧玉嬌的行為應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來論處,鄧玉嬌的行為不存在「不負刑事責任」的情節,因此也不發生正當防衛問題,這是「偵查終結」中著重強調「言詞侮辱」的第一層意圖。 ( http://www.tecn.cn )那麼,鄧玉嬌遇到「言詞侮辱」的另外之意,就是鄧玉嬌依法「只能選擇離開發案現場」,向當地的人民法院去告發,以追究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責任。如果鄧玉嬌對侮辱人造成人身傷亡,就不得以正當防衛來論,左看右看,只能是故意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通報里著重強調「言詞侮辱」的第二層意圖。不過,這一層也是本案的「精髓」,是誰在步步進逼讓鄧玉嬌別無了選擇!?鄧玉嬌當時沒有那奮力一割,是否能保住貞潔和逃脫髮案現場? ( http://www.tecn.cn )讓我們再看一看「拉扯推搡」,拉扯推搡仍然是鄧玉嬌沒有處在「被侵害的緊迫性」之中,根據司法解釋,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處於不能抗拒的地步才構成「暴力手段強姦婦女」。而「拉扯推搡」顯然構不成法定的暴力手段,也就是說,在這「八個字」情節的或里或外,均無法定的「暴力」蹤影。只存有些些微細小的「暴力手段」,可這些還是構不成嚴重地侵犯鄧玉嬌的人身權利的。在此情勢下,鄧玉嬌殺死他人自然就屬「防衛過當」。這是官方刻意突出「拉扯推搡」的第三層意圖。 ( http://www.tecn.cn )但是,一旦有「按倒」的情節,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鄧玉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由此可見,這就是本案的「回水灣」!「按倒」和「拉扯推搡」的情節是有天壤之別的,「按倒」和「推坐」是「拉扯推搡」者們罪與非罪的分水嶺!認定鄧玉嬌「防衛過當」可以,但的給人們一個合情合理的事實情節,以「事實為依據」恰恰是由「完整的證據體系」所構築和支撐起來的,決非是反覆比對拿上「斟來酌去」的「用詞遣句」而來填充、生成「訴訟文書及案卷里的事實」。如此形成的「事實」也能說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嗎? ( http://www.tecn.cn )在此,我們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婦女面臨強姦犯罪時的正當防衛,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婦女可以對實施暴力強姦的犯罪分子實行正當防衛。對強姦婦女罪實行正當防衛,目的在於制止強姦行為,從而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而從防衛時間上來看,必然是發生在著手實施強姦之際,或者說是在強姦的過程中。倘若強姦「木已成舟」,也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了,而「完事」以後再行防衛就是報復侵害。婦女為保護本人的性權利而致強姦分子傷亡,是正義而合法的,法律當予以支持。 ( http://www.tec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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