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真的與女兒無關嗎?

贍養老人真的與女兒無關嗎?

圖:來自網路

文:藍色冰點原創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指「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根據以上解釋,贍養父母應該是子女共同的責任,可是在農村好像並不是那麼一回事,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對父母沒有了贍養的義務。當然祖祖輩輩那麼下來了也就沒什麼了,所以在農村好多家庭為了生兒子,為了逃避政府的管制,不惜全家出逃,記得同村一個同學家就是如此,為了得到一個弟弟,最後再生了5個女兒之後,被政府把家裡的東西全部搬走後全家外出1年後,終於抱回來一個白白胖胖的兒子,然後就全家歸來,等著被處理,還有的甚至把生出的女兒送人,為了再生兒子,這樣的事情在農村一點都不稀奇,當然現在的農村沒有那麼的封建了,這是我們80後當時小時候經常遇到的事情。

同時在農村最為常見的還有一件事情,就是父母年齡大了,伺候的問題,當然身體好的老人可能大多不願意跟子女同住,因為兩代人的各種觀念不一,可能會發生很多的矛盾。可是身體原因不允許的老人,這時不得不有人在旁邊伺候,尤其近些年心腦血管病的多發,好多老年人因此喪失了行動能力,甚至有的失去了生活處理能力。在我身邊曾經還有過在床上癱瘓10年的,記得當時這位爺爺是位退休老師,有自己的工資,老婆婆身體很好,10年如一日的伺候著,整天把一個癱瘓在床的老頭收拾的乾淨利落,每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夠吃藥生活費用,平時兒女們再給些錢,日子過的很平靜,也沒有覺得兒女不孝什麼的。可是還有一件事情,老頭跟老太太年齡都大了,都得了心腦血管病,老太太還有輕微的糖尿病,不能太勞累,要不全身浮腫,老爺子在第二次腦溢血後再加上年齡大了,失去了行動能力,這種情況顯然需要子女的照顧。

老人共有兩男兩女4個孩子,他們都比較孝順,在老人跟生病一年的日子內,他們都很不錯,大兒子因為工作原因不能在身邊照顧,就承擔了所有費用,包括兩位老人看病及生活的全部費用,也包括了其它子女在醫院照顧的所有費用,還包括了近4年來包括弟弟一家人在內的所有人除了糧食(自己家地產的)以外的所有生活費用,這些費用一年下來應該在10W以上,兩位老人一個月吃藥費用在2000左右,然後每年都會去醫院定期檢查住院,再加上每個月在家打的疏通心腦血管的葯什麼的。4年如一日,他無怨無悔,甚至弟弟家人的好多費用都幫忙承擔了,自己家超過15畝的田地也都給了弟弟,他知道自己是為了什麼,每次大兒媳回家都會給弟媳買些東西,衣服,他們的做法有時讓我們感覺很卑微,可是他們知道自己是為了什麼,從來是無怨無悔的,把弟弟家的孩子能幫的全幫了。4年多來主要的伺候任務在他們身上,可是中間發生的故事太多了,家裡的矛盾讓生活總是很難平靜,前幾天又因為弟媳婦外出打工,發生了矛盾,兩個女兒因為也受了氣,給大媳婦打電話發了一通牢騷,言下之意是讓她回來伺候老人,可是她實在是無法抽身,讓我這個外人再說句公道話,大兒媳當年結婚開始一直伺候太婆婆,也就是婆婆的婆婆,一直伺候到老人離世,整整20年的時間,所以我對她很敬重,是位很好的人,她在自己婆婆身邊的30年時間,也是好好的伺候著,最後因為自己的孫子無人照顧,不得已離開家去幫忙帶孫子。

小時候在村裡,經常聽老人們說起:久病床前無孝子。看來也有一定的道理。其實這件事里讓我最不明白的是,贍養老人真是兒子的義務嗎?真的與女兒無關嗎?在身邊也有好多父母年齡大了都是女兒照顧的例子,畢竟女兒更懂媽的心,照顧的會更好,會避免更多的矛盾不是嗎?像這件事中,我覺得兩個女兒每個月中至少可以輪換照顧上幾天,再說這所謂的照顧也只是做做飯而已,老人的其它也不需要其它人照顧。記得去年的時候孫子講到,實在沒人照顧,我們請保姆,錢孫子出,可是大兒子考慮到了其它子女的感受,無論如何不同意這樣的做法,現在也只有半年的時間了,大兒子在自己工作的城市買的房子也裝修完了,等開春後就會把老人接到那裡,這件事也就被解決掉了。

可是我想說的是,父母真的只養了兒子嗎?女兒難道真的是潑出去的水嗎?當然這與他們的生活環境有關,可是每個人都會最終變成老人,想想老後的我們。

通過這件事,我們應該發現,一定要讓孩子學會感恩,感恩教育真的很重要!

法院認為,贍養老人是法律確定的義務,贍養人不因男女性別差異減輕或者免除贍養義務。因羅某表示仍想隨兒子生活,法院判決羅某隨兒子生活,兩個女兒每月支付羅某贍養費200元、羅某的兒子每月支付100元。

劉同發律師說:子女在法律上贍養父母的義務是一樣的。

關於贍養義務:男方去世後,婆婆應由3個女兒贍養,男方的妻子和兒子沒有贍養義務,但男方妻子在丈夫去世後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取得對婆婆遺產的繼承權、且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3)關於男方去世後的財產:不管是自留地還是宅基地:如果是在公婆名下的,屬於公婆的財產,仍然歸公婆所有;男方在結婚前或是結婚後自己的財產+男方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一半是遺產,沒有遺囑時由女方、公婆、男方的2個兒子共同繼承,一般是均分。男方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半,是屬於女方所有的。(4)以上遺產中:如果公婆、男方的2個兒子自願放棄繼承歸女方、或是自他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權繼承男方遺產時起超過2年沒有要求分割男方遺產、或者自男方去世超過20年沒有主張分割遺產的,遺產可以全部歸女方,想重新分也辦不到了:但是否重新分割遺產,與公婆3個女兒是否在贍養公婆無關。(5)綜上:公婆應由3個兒女贍養,兒媳可以自願贍養,2個孫子無贍養義務。但公婆在兒子去世後有權要求分割兒子的遺產,這個權利也2年的訴訟時效。2、「如財產進行重新分割(將所有財產一分為二,屬於妻子的那一部分妻子擁有;屬於丈夫的那一半拿出來按妻子、公婆、長子、次子進行分割,各繼承一份。)則該女是否還有對公婆的贍養義務?該女的長子是否還有對奶奶的贍養義務? 」(1)強調:男方遺產是否重新分割,與2個孫子的贍養、3個女兒的贍養沒有關係。不管是否重新分割遺產:老人都應由3個女兒贍養,兒媳可以主動贍養,孫子沒有贍養義務。  而且,能要求重新分割遺產的,只是老人和2個孫子:其中,一個孫子已經成年,可以自己掌握分得的遺產也可以決定由母掌管;小孫子還未成年,其應分得的遺產由母親監護人掌管。(2)不管遺產是否重新分割:該女對老人都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也沒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但如果自願贍養了老人,也取得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

負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虐待被繼承人的,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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