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對宋代易學的發展——兼論朱熹、程頤易學思想之異同

  內容提要:朱熹提出《易》之本義為卜筮的見解,由此對程頤易學和義理學派提出批評。朱熹主張區分《周易》經傳,提出易學發展階段說。通過比較《周易本義》和《周易程氏傳》,可見兩者之異同。朱熹以象數、卜筮求易理,把義理學派與象數學派統一起來,從而發展了宋代易學。

  ZHU Xi set forth the view that Yi"s original usage is for divination,basing onwhichhecriticized the I Ching learning of CHENG Yi and the school interpreting Yi only with its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ZHU Xi favored to distinct the Text of Zhouyi from its Commentaries and divided the development of I Ching learning into different stages.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HENG Yi and ZHU Xi"s I Ching learning can be perceived by comparing the views of ZHU Xi"s Zhou Yi Ben Yi(the Original Meanings of Zouyi)and CHENG Yi"s CHENG Shi Yi Zhuan(CHENG"s Commentaries on Yi).ZHU Xi seeks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of Yi in Yi"s image-number system and divination.In this way,he integrated the image-number school and that of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into one,andimproved the I Ching learning research of the Song Dynasty.

  關鍵詞:朱熹;宋代易學;程頤;卜筮;象數;義理  ZHUXi;IChinglearningresearchof the SongDynasty;CHENGYi;divination;image-number;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朱熹以義理思想為指導,重本義、重象數,將義理、卜筮、象數相結合,把宋易之義理派與象數派包括圖書學統一起來的易學思想的提出,是對中國易學史上先前思想及思想資料的借鑒、吸取、繼承、揚棄和發展,亦是對宋代易學的總結和發展,而集其大成。在這個過程中,程頤的義理易學和邵雍的象數易學均對朱熹產生了重要影響。

  有宋一代易學,大抵分為象數和義理兩派(亦有心學易學和以史解《易》者),其象數派又衍出圖書之學。象數派淵源於漢易;義理派深受《易傳》以哲理注《易》的影響,而起於魏王弼。

  所謂易學之象數派,起源於漢代。漢人解《易》,離不開象和數。漢代之今文易學,偏重於象數,西漢初周王孫、丁寬等承習先秦卦變、互體等舊例以講象數;其後焦延壽、京房等講陰陽災異,使象數學流於祥吉凶之術;至宋代陳摶、邵雍又發展為先天象數之學。陳摶得道教之圖,創為太極河洛先天後天之說。陳摶傳其說於後世,至劉牧推崇《河圖》、《洛書》,以講河洛之學聞名;李之才講卦變說,屬陳摶的圖書學派;至周敦頤講象,以圖解《易》,作《太極圖說》;邵雍則重先天伏羲之《易》,精於數學,著《皇極經世》,講先天象數學,以先天學來源於先天圖,為心法,認為「心為太極」,萬化萬事生於心,把宇宙萬物的生成過程歸結為象、數的演化過程。

  所謂易學之義理派,雖起於三國魏名士王弼,然《易傳》以哲理注《易》以及漢代古文費氏《易》對義理學派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易》本為卜筮之書,王弼注《易》,獨宗義理,一掃術數,倡《周易》之義理學。但王弼尚玄學,其義理含有老莊思想,以道家玄理髮展了儒家哲學。義理學發展到北宋,胡瑗作《周易口義》,孫復作《易說》,石介作《徂徠易解》,李覯作《易論》,闡發義理;後程頤著《易傳》,推闡義理,成為宋易義理派的代表。程氏易學重理而輕視數,他雖與邵雍同里巷居多年,世間事無所不論,然未嘗言及數。但程頤也不完全排斥象數,只是把象數作為「末」和「流」,而批評象數派「義起於數」、「理源於數」的觀點。

  宋代易學發展到南宋,朱熹針對程頤過分講義理而輕視象數,以及象數派穿鑿附會入於末流,而忽視義理的兩種偏向,提出「《易》本卜筮之書」,其辭必根於象數的觀點,以求經文之本義,而批評程氏易說;又提出經傳相分,把《周易》分為伏羲、文王、孔子三聖之《易》,而探求伏羲之《易》的原始本義,認為古《易》經傳相分,彖、象、文言等與經各在一處,並論述了易學發展的階段;通過比較《周易本義》和《周易程氏傳》,可見朱熹、程頤易學思想之異同;朱熹從經文本義出發,主張以象數求易理,並強調義理、卜筮、象數相結合,集理、占、象數為一體,在經傳相分的前提下,亦重視《易經》與《易傳》的聯繫,從而在克服程頤義理易學與邵雍象數易學之不足的基礎上,對雙方都有吸取,並加以發展,把義理、象數包括圖書學統一起來,最終是為闡發義理作論證。在這個過程中,將《周易》的原理高度哲理化,發展了宋代易學,這在中國易學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一、「《易》本卜筮之書」

  朱熹關於《易經》的基本見解是:應該根據聖人作《易》的本意來解釋《易經》,這個本意就是占卜,而義理之說則是後起的。如果不以《易》為卜筮之書,而把它作為義理之書來看待,就會使人們的意志混入經文,導致經的本義難明,從而堵塞了《易》所提供的通往聖人境界的道路。由此朱熹批評了義理學派義理與經文本義相脫節的傾向,這是對借經典闡發義理的宋代理學的補充,亦是易學史及經學史上的創見。

  在朱熹的著述里,「《易》本為卜筮而作」這一典型的論斷隨處可見。他說:

  《易》本為卜筮而作。古人淳質,初無文義,故畫卦爻以「開物成物」。……此《易》之大意如此。(《朱子語類》,以下簡稱《語類》。卷六十六,第1620頁)[1]

  所喻讀《易》甚善,此書本為卜筮而作,其言皆依象數,經斷吉凶。今其法已不傳,諸儒之言象數者,例皆穿鑿;言義理者,又太汗漫,故其書為難讀,此《本義》、《啟蒙》所以作也。(《朱文公文集》,以下簡稱《文集》。卷六十,《答劉君房(二)》)[2]

  朱熹強調,聖人作《易》的本意是為卜筮而作,所以其卦爻辭依象數而來,並以此預測吉凶。然而由於其占卜之法已失傳,以致無論是言象數者,還是言義理者,都未能領會《易》之本義,或是穿鑿附會,或是牽強無據,使得聖人作經的本意不明。為了糾正治《易》中的兩種偏向,朱熹追本溯源,撰為《周易本義》和《易學啟蒙》兩書,徑求聖人作經之本意。從釋義學的角度看,朱熹較客觀地揭示了《周易》產生之初的社會功能和作用,符合人類認識早期發展的實情。

  正因為《易經》的產生是為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占卜需要,以預知吉凶,趨利避害,故在它產生之初,並沒有後來所發揮的道理。朱熹所謂的「《易》本為卜筮而作」,是指伏羲、文王、周公所作之《易》,亦即其所謂易學的早期發展階段。他說:「自伏羲而上,但有此六畫,而未有文字可傳,到得文王、周公乃系之以辭,故曰:『聖人設卦觀象,繫辭焉而明吉凶。』」(《語類》卷六十七,第1646頁)[1]也就是說,伏羲畫卦作《易》,文王、周公作卦爻辭,都是為了教民占卜。由於《易》本為占卜而作,是以筮法教民,在它形成之時,並沒有多少道理,所以《易》當初未被列為學校教育的內容,只是被太卜之官所執掌,與作為學校教育內容的詩書禮樂不能相比。他說:「蓋《易》本卜筮之書,故先王設官掌於太卜,而不列於學校。學校所教,詩書禮樂而已。」(《文集》卷六十二,《答黎季忱》)[2]指出詩書禮樂教人以道理,故被列於學校;而《易》在當時只是為占筮而設,就其不列於學校而言,說明它的本義初不在義理,而在卜筮。推原其本,《易》以卜筮而為教化。

  雖然《易》本為卜筮之書,聖人作《易》之本意是為了占卜,但朱熹認為,占卜之《易》與義理之間也有著密切的聯繫,並非與義理無關,儘管相對於卜筮而言,義理是後起的。他說:

  聖人因做《易》,教他占,吉則為,凶則否,所謂「通天下之志,定天下之業,斷天下之疑」者,即此也。及後來理義明,有事則便斷以理義。如舜傳禹曰:「朕志先定,鬼神其必依,龜筮必協從。」已自吉了,更不用重去卜吉也。(《語類》卷六十六,第1620頁)[1]

  指出在理義未明以前,人們依據《易》去占卜吉凶,把命運繫於占卜;到後來掌握了理義,人們便以理義為根據,不用去占卜了。朱熹引《尚書·大禹謨》舜告禹的話,以說明只要人先定志,即使鬼神也依於我,龜筮也協從於我。這就降低了卜筮的作用,提高了義理對社會生活的指導,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裡,不必去依賴於卜筮,反映了人類認識的深化。

  進而,朱熹指出,雖然《易》之本義為占卜,但又不止於占卜。他說:「且如《易》之作,本只是為卜筮,……聖人恐人一向只把做占筮看,便以義理說出來。」(同上,第1621頁)[1]這是指孔子在卜筮的基礎上,從《易》中發揮出義理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化,義理掌握得愈多,漸漸淡忘了《易》的本義,甚至諱言《易》為卜筮之書這一基本事實。朱熹對此加以糾正:「據某看得來,聖人作《易》,專為卜筮。後來儒者諱道是卜筮之書,全不要惹他卜筮之意,所以費力。今若要說,且可須用添一重卜筮意,自然通透。」(《語類》卷六十七,第1652頁)[1]指出《易》之本義為占卜,然而也為發揮義理提供了基礎,但後儒卻只顧求其義理,失去了《易》的卜筮本義,這就難以與經文調適。故朱熹強調,必須還《易》之卜筮之本來面貌,才能客觀自然地理會《周易》,使不違經文之本旨。從而提供了探求經文本義的易學方法論原則。這也是他經學思想的重要特點。

  二、對程易及義理學派的批評

  從探求經文之本義,即以《易》為卜筮之書的觀點出發,朱熹批評了易學之義理派只重義理的發揮,輕視以至不講《易》的占卜本義的治《易》方法,指出此弊由來已久,即使一些先生大儒如程頤等也有所難免。企圖糾其弊以復彰《易經》的卜筮本義。他說:

  近世言《易》者,直棄卜筮而虛談義理,致文義牽強無歸宿,此弊久矣。要須先以卜筮占決之意求經文本意,而復以《傳》釋之,則其命詞之意與其所自來之故,皆可漸次而見矣。(《朱文公別集》卷三,《孫季和(五)》)[3]

  朱熹把《易》首先看作一部卜筮之書,要求學者先以卜筮占決之意來領會聖人作《易》時的教人占卜之本意,在此基礎上,再看《易傳》是如何解釋《易經》的。這樣,《易經》的卦爻辭是如何為占筮而設,就可得以了解,而不致於拋開《易》的卜筮之本義而虛談其義理,使其所談義理牽強附會而脫離經文的依據。

  朱熹分析了學者不講《易》的卜筮本義,而專以義理說《易》的原因。他說:「今學者諱言《易》本為占筮作,須要說做為義理作。若果為義理作時,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大學》之書,言義理以曉人,須得畫八卦則甚?」(《語類》卷六十六,第1622頁)[1]認為義理學派把《易》視為一部講義理的書,而諱言《易》本為占筮而作這一本義。然而朱熹指出,如果《易》是為講義理而作,那為什麼不像《中庸》、《大學》那樣,直接論述其道理,為何還要畫八卦呢?正因為「八卦之畫,本為占筮」(同上)[1],而不是為了講義理,所以義理學派諱言《易》為卜筮之書是沒有必要的。這裡也可看出,朱熹治經,重在求本旨,其本旨在闡發義理,如「四書」之類,則肯定其義理;其本旨不在講義理,如《易經》等,也實事求是地指出,並不因其理學家的立場而忽略其本旨,或人為地改易。這與程頤「聖人有作,則《易》道明」(《程氏經說》卷六,《論語解·述而》)[4]把孔子贊《易》以前的《易經》視為《易》道未明的觀點形成對照。

  雖然朱熹反對只把《易》看作卜筮,他本人在一生中也很少佔卜,但他仍重點批評了自王弼以義理解《易》以來流行的只講義理而不及卜筮的傾向。他說:

  《易》本卜筮之書,後人以為止於卜筮。至王弼用老莊解,後人便只以為理,而不以為卜筮,亦非。……今人不看卦爻,而看《繫辭》,是猶不看刑統,而看刑統之序例也,安能曉!今人須以卜筮之書看之,方得;不然,不可看《易》。嘗見艾軒與南軒爭,而南軒不然其說。南軒亦不曉。(《語類》卷六十六,第1622頁)[1]

  王弼以義理解《易》,一掃術數,對易學的發展有重要意義,然而後世義理學派只闡發其義理,而不能深入到《易》的占卜本義中去,這遭到了朱熹的批評。他指出如果不以卜筮之書看《易》,只看《繫辭》,則不可治易學。朱熹並以這一思想評論了當時林光朝與張栻關於易學的辯論。朱熹還與張栻就《易》之卜筮問題展開了討論。張栻對朱熹《易》為卜筮之書的見解提出質疑,指出:「《易》說未免有疑。蓋《易》有聖人之道四,恐非為卜筮專為此書。當此爻象,如此處之則吉,如此處之則凶,聖人所以示後世。若筮得之者,固當如此處。蓋其理不可違,而卜筮固在其中矣。」(《南軒文集》卷二十三,《答朱元晦(一)》)[5]張栻引《易傳·繫辭》「《易》有聖人之道四」的話,認為辭、變、象、佔四者均為聖人之道,而不同意朱熹關於聖人專為占卜而作《易》的觀點。但張栻並未否定《易》的占卜之義,只是把卜筮作為《易》的一部分,而存在於理中。這表現出張栻以義理為主的易學傾向,而與朱熹的易學思想有所區別。

  朱熹易學的解經原則是他對在他以前的注《易》者,尤其是對義理學派提出批評的基礎。他說:「大抵《易》之書,本為卜筮而作,故其詞必根於象數。……近世言《易》者,殊不知此,所以其說雖有義理,而無情意。雖大儒先生有所不免。」(《文集》卷三十八,《答趙提舉(一)》)[2]批評義理學派不知《易》本為卜筮而作,所以其所講的義理缺乏「情意」的依據。這裡所說的「大儒」,即指程頤等。

  雖然朱熹對程頤理學及「四書」學推崇備至,繼承吸取甚多,但對程氏易說卻不完全苟同,而是有所肯定,有所批評。一方面,朱熹對程頤易學所闡發的義理高度評論,指出:「程先生《傳》亦佳,某謬說不足觀。」(《朱文公別集》卷六,《楊伯起》)[3]「今有《伊川傳》,且只看此尤妙。」(《語類》卷六十七,第1650頁)[1]「《易傳》(《易程傳》)義理精,字數足,無一毫欠闕。他人著工夫補綴,亦安得如此自然!」(同上,第1651頁)[1]認為就其闡發的義理而言,程頤所著《易傳》是十分精緻完善的,也無人能出其右。這體現了朱、程二人易學的相同處。另一方面,朱熹對程頤易學闡發的義理與經文本義相脫節,又提出了批評,指出《易程傳》「只是於本義不相合。《易》本是卜筮之書,卦辭、爻辭無所不包,看人如何用。程先生只說得一理」(同上)[1]。認為程頤只是講理,而未依據《易》之本義去講理。朱熹的批評與程頤輕視卜筮,把孔子贊《易》以前的《易經》稱之為《易》道未明的思想相符合。同時也表明,在朱熹看來,解《易》和說理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解《易》須符合經文的本義,即把《易》客觀地看作一部卜筮之書;說理則可以引申和發揮,但又必須建立在經文本義的基礎上,而不可脫節。他說:「《易》所以難讀者,蓋《易》本是卜筮之書,今卻要就卜筮中推出講學之道,故成兩節工夫。」(《語類》卷六十六,第1626頁)[1]朱熹的思路是,既把解《易》之本義與推說其義理分為兩節功夫,不以後者取代、廢棄前者,又把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在《易》之本義的基礎上去推說、闡發義理,從而把兩節工夫統一起來。

  由此,朱熹分析了以《程易》為代表的義理學派的失誤就在於以推說義解《易》,而不是以本義推說義理。他說:「《程易》所以推說得無窮,然非《易》本義也。先通得《易》本指後,道理盡無窮,推說不妨。若便以所推說者去解《易》,則失《易》之本指矣。」(同上,卷六十八,第1695頁)[1]朱熹通過闡發《易》的卜筮之本義和對義理學派的批評,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易學方法論原則,即強調治易學必須掌握《易》的本義和推說義。掌握本義是治《易》的基礎,須先通《易》的本旨,在此前提下,再來推說其義理;如果不以經文本義為基礎去推說義理,那麼,其所推說的義理,儘管道理極好,也不符合《易》之本旨。需要指出,儘管朱熹一再強調「《易》本卜筮之書」,要求學者直求經文之本義,主要是批評義理學派包括程氏易學只顧闡發義理而忽視義理產生的基礎,糾正廢棄本義而虛談義理的流弊,但他並不是流於只講祥吉凶之術而不及義理的漢學弊端,朱熹對象數派穿鑿附會之偏向,仍然是持批評態度的。

  三、經傳相分,易學發展階段說

  超越傳注,直求經文之本義,這是朱熹經學思想的一大特色。這一思想體現在易學方面,便是朱熹提出《周易》經傳相分的思想,把《易》分為上下經及十翼的經傳兩個部分,這從他所著《周易本義》對經傳的分類排列上可見。朱熹經傳相分的思想正是針對義理學派以傳釋經,以傳代經,廢棄、忽視經文之本義的弊端而發。這在易學史上乃至經學史上都有重要的意義。

  與此相關,朱熹在經傳相分的基礎上,提出了易學發展階段說。他指出易學的發展經歷了依卜筮為教和以義理為教兩個大的階段,由此展開為伏羲之《易》、文王周公之《易》、孔子之《易》、伊川之《易》等若干個發展階段。雖然朱熹強調經傳相分,解《易》須符合經文之本義,然而在經傳相分的前提下,亦主張經傳各求其義,推而廣之,在解《易》的過程中,只要自成一家之說,就不可廢其言,這就為發揮義理提供了方便。

  (一)經傳相分

  朱熹經傳相分的思想是對自王弼以來援《傳》於《經》流行作法的批評,是他從《周易》發展的內在邏輯中得出,同時又參證了古《易》版本,以證成己說。

  關於從《周易》發展的內在邏輯中得出經傳相分的思想。朱熹認為,《周易》一書經歷了三古四聖的發展階段而成書,即伏羲因自然之象以畫八卦,當時未有文字,畫卦以占卜;文王依卦作卦辭,周公作爻辭,於是立文字,形成《周易》的經文部分,即《易經》,朱熹所說《易》本為卜筮之書,指的就是《易經》;到後來,孔子作十翼,以義理釋經,此十翼便是《易傳》,孔子恐人一向只把《易》作卜筮看,於是說之以義理,由是經與傳相互區別開來。經是以卜筮為主,傳則是以釋理為主。所以朱熹指出,《易》當初只是卜筮之書,後來發展為釋理的《易傳》,至王弼用老莊義理解《易》,人們便只以《易》為說理之書。無論是只把《易》看作卜筮之書,還是只把《易》視為義理之書,都是片面的,因為《易》本身分為《易經》和《易傳》兩個部分,因而具有占卜和說理兩種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朱熹反對把經傳合一,混同其差別,指出「學《易》者須將《易》各自看,伏羲《易》,自作伏羲《易》看,是時未有一辭也;文王《易》,自作文王《易》;周公《易》,自作周公《易》;孔子《易》,自作孔子《易》看。必欲牽合作一意看,不得。」(《語類》卷六十六,第1622頁)[1]認為《周易》一書應分別經傳各自看,不可將伏羲、文王、周公所作之《易經》與孔子所作之《易傳》混為一談。因為從《周易》一書歷史發展的內在邏輯上看,經和傳分別講的是卜筮和義理,所以應把《周易》之經傳分別開來,避免傳文混雜摻合於經文,而使對傳文義理的闡發取代了對經文本義的探求。

  關於參證古《易》版本,以證經傳相分之說。朱熹認為,自孔子作《傳》之後,至漢代費直以前,古《易》的上下經與十翼均是分開的。自費氏始,則把《彖》、《象》、《文言》等傳文雜入卦中,到王弼則把經傳合而為一,致使經傳長期混雜,促使了以傳解經這種解《易》原則的流行,而妨礙了對經文本義的探求。孔穎達依據王弼本作《周易正義》,遂使古《易》不復存在。至宋代,好幾個注《易》本都冠以「古《易》」之名,如晁說之的《古周易》和呂祖謙的《東萊呂氏古易》等,旨在糾正費直、王弼以來援傳於經、混同經傳之弊,以復《周易》古本十二篇(即上下經與十翼)之次。朱熹受到啟發,於是從古本《周易》的經傳分類排列中,證其經傳相分的思想。朱熹後來所作《周易本義》,即用呂祖謙的古《周易》本。在《記嵩山晁氏卦爻彖象說》一文中,朱熹記晁氏之說,並加按語,探討了《周易》經傳分合的歷史,其文曰:

  漢藝文志《易經》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顏師古曰:上下經及十翼,故十二篇。是則《彖》、《象》、《文言》、《繫辭》始附卦爻而傳於漢歟。先儒謂費直專以《彖》、《象》、《文言》參解《易》爻。以《彖》、《象》、《文言》雜入卦中者,自費氏始。其初費氏不列學官,惟行民間。至漢末陳元、鄭康成之徒學費氏,古十二篇之《易》遂亡。孔穎達又謂輔嗣之意,《象》本釋經,宜相附近,分爻之象辭各附當爻。則費氏初變亂古制時,猶若今乾卦《彖》、《象》系卦之末歟。古經始變於費氏,而卒大亂於王弼,惜哉!

  熹按:《正義》曰:夫子所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以自卑退,不敢幹亂先聖正經之辭。及王輔嗣之意,以為《象》者本釋經文,宜相附近,其義易了。故分爻之象辭各附其當爻下言之,此晁氏所引以證王弼分合經傳者。然其言夫子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則晁氏亦初不見十二篇之《易》矣。又在於《彖》及《大象》發之,似亦有所未盡。(《文集》卷六十六)[2]

  指出孔子作象辭,並不在六爻經辭之後,即《象傳》與卦爻辭不在一處,是分開的,可見古《易》經傳相分。到後來王弼認為《象傳》既然是解釋經文的,把它附在所釋卦爻之後,更易了解其義,所以把《象傳》分別附於所釋卦爻之後言之,這就使經傳合為一體,而與古《易》之分類排列不合。朱熹引晁氏之語:「古經紿變於費氏,而卒大亂於王弼,惜哉!」對《周易》由經傳相分到經傳相合表示痛惜,並企圖復其舊,以恢復《周易》經傳相分的本來面貌。

  朱熹雖受到晁說之《古周易》的啟發,但對他所引「夫子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未能贊同,因這仍有經傳相合的痕迹,而與古《易》原貌未能盡合。於是朱熹又從呂祖謙的古文《周易》本中尋找版本根據,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朱熹刊印了呂祖謙所定《古文周易》,在為其所作的跋里,朱熹說:

  右《古文周易》(即《東萊呂氏古易》經傳十二篇,亡友東萊呂祖謙伯恭父之所定。……熹嘗以謂《易經》本為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訓戒,故其言雖約,而所包甚廣。夫子作《傳》,亦略舉其一端,以見凡例而已。然自諸儒分《經》合《傳》之後,學者便文取義,往往未及玩心全經,而遽執《傳》之一端以為定說,……熹蓋病之。是以三複伯恭父之書,而有發焉,非特為其章句之近古而已也。(《文集》卷八十二,《書臨漳所刊四經後·易》)[2]

  由此可見,朱熹經傳相分,復古《易》之舊的目的,乃在於說明《周易》的《經》這部分本為卜筮而作,不應將《傳》對義理的發揮與《經》的卜筮本義混為一談。他在與呂祖謙的書中討論了這一點,雖然兩人的觀點不盡相同,但呂祖謙的《古文周易》對經傳的排列分類,仍給朱熹經傳相分的思想提供了版本上的依據。朱熹作《周易本義》,即用的是呂氏本。他在《周易本義》正文篇首說明了此點。朱熹說:《經》「分為上下兩篇。《經》則伏羲之畫,文王、周公之辭也。並孔子所作之《傳》十篇。凡十二篇。中間頗為諸儒所亂。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盡合古文。呂氏又更定著為《經》二卷,《傳》十卷,乃復孔氏之舊雲。」(《周易本義》,《周易上經第一》)[6]指出晁氏雖開始糾正為諸儒所亂的《周易》古本,但不能完全符合古文《易》書,直到呂祖謙把《易經》定為上下經,共兩卷;把《易傳》十卷附在上下經之後,經傳分別排列,合為十二卷,才符合了孔子作《傳》時《周易》經傳分別排列的本來面目。於是,朱熹後來作《周易本義》便用呂祖謙本。

  (二)易學發展階段說

  與經傳相分的思想相聯繫,朱熹提出了易學發展階段說,在一定意義上,亦可視為朱熹心目中的易學發展史。

  從總的經傳相分的格局講,朱熹把易學的發展,分為以卜筮為教和以義理為教兩大階段,前者以《易經》的產生髮展為主,後者以孔子贊《易》,以義理闡釋《易經》為主。他說:

  《易》之為書,更歷三聖而製作不同。若庖羲氏之象、文王之辭,皆依卜筮以為教,而其法則異。至於孔子之贊,則又一以義理為教,而不專於卜筮也。是豈其故相反哉?俗之淳漓既異,故其所以為教、為法者不得不異。(《文集》卷八十一,《書伊川先生易傳版本後》)[2]

  《周易》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聖人以《易》為教,形成易學。朱熹認為,易學發展的早期階段,即《易經》階段,聖人教之以卜筮,以開示吉凶,使人趨利避害;隨著時代的發展、文明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由把命運系之於天命鬼神、超人間的力量,逐步轉移到了重視人為,從周公的「惟命不於常」(《尚書·康誥》),天命變化不可恃,「天不可信」,「天難諶」(《尚書·君奭》),而「惟人」(同上)的宗教改革思想,到孔子的輕天命而重人事的人文思想,人的理性自覺逐漸顯露。反映到易學的發展過程中來,便是朱熹所說的聖人贊《易》,教之以義理,這體現了人類認識的深化和理性的發展。

  具體說來,朱熹依據易學發展的以卜筮為教和以義理為教的兩階段說,吸取了《漢書·藝文志》關於「《易》道深矣,人更三聖,世歷三古」的觀點,並加以發展,而提出易學發展的四個具體階段說,即伏羲、文王、孔子、程頤四種不同的易說。他說:「孔子之《易》,非文王之《易》;文王之《易》,非伏羲之《易》;伊川《易傳》,又自是程氏之《易》也。故學者且依古《易》次第,先讀本爻,則自見本旨矣。」(《語類》卷六十七,第1648頁)[1]其所以不同,是因為伏羲之《易》「只是要作卜筮用」;文王、周公雖說了些道理,「然猶是就人占處說」(同上,卷六十六,第1629頁)[1];至「孔子晚好是書,韋綸既絕,八索以祛,乃作《彖》、《象》十翼之篇,專用義理髮揮《經》言」(《文集》卷八十五,《易五贊·述旨》)[2]。前兩個階段雖有所不同,但總的來說是以占卜為主,同屬以卜筮為教的大階段。到孔子以義理闡發《易經》,其十翼之篇便開以義理為教的階段;「及至伊川,又自說他一樣,微似孔子之《易》,而又甚焉。故其說《易》,自伏羲至伊川,自成四樣。」(《語類》卷六十六,第1630頁)[1]指出程頤易說與孔子之《易》類似,並且其講義理處又更甚於孔子,故也屬於以義理為教的易學,是對孔《易》義理的發展。朱熹把從伏羲到伊川的易學分為「四樣」,也就是分為四個相互聯繫又相互區別的發展階段。

  由於朱熹重視邵雍的先天象數學,有時他也把邵氏易說納入其易學發展階段說之中,以構成其易學發展史上的環節。他說;「惟皇昊羲,仰觀俯察,……文王系彖,周公系爻,……孔聖傳之,是為十翼,遭秦弗燼,及宋而明。邵傳羲畫,程演周經,象陳數列,言盡理得。」(《文集》卷八十五,《易五贊·原象》)[2]朱熹勾勒了一條較為簡明的易學發展史的線條,其中把邵雍歸於羲畫,並把易學發展的諸階段一以貫之,既體現了經傳相分、聖人各自以卜筮和義理為教的原則,又認為「四聖一心」(同上,《易五贊·述旨》)[2]共同體現了《易》道的精神。

  質言之,朱熹經傳相分的思想,既求經文之本義,又主張在本義的基礎上發揮義理;其提出的易學發展階段說,既是在區分以卜筮為教和以義理為教的前提下,把二者統一於一以貫之之《易》道。

  四、《周易本義》與《周易程氏傳》的區別

  朱熹對宋代易學的發展,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程頤易學的揚棄,既有批評,又有繼承和發展,雙方存在著相同相異之處。其相同處在於,都重視義理,主張在治《易》中闡發理學的義理思想;其不同在於,程頤以義理解《易》,直接闡發理學之義理,而朱熹則不直接闡發義理,而是通過解釋卦爻的象數關係來間接闡發義理,把義理與象數統一起來。

  (一)二書形式版本上的區別

  《周易程氏傳》,又稱《周易程傳》、《易程傳》、《伊川易傳》、《程氏易傳》等。此書成書於宋哲宗元符二年(1099),為程頤編管於四川涪州時所著,在此之前已陸續撰著。該書是程頤對《易經》和《易傳》的注釋和解說。

  《伊川易傳》是程頤親自所著,最能反映其思想。《伊川易傳》在宋代已有單行本刻印。南宋時華山皇甫斌曾刻《伊川先生易傳》,請朱熹撰文。朱熹遂於淳熙六年(1179)撰《書伊川先生易傳版本後》,其中有對《伊川易傳》的評價。南宋王偁《東都事略》載此書為六卷。《宋史·藝文志》經類著錄《程頤易傳》九卷,又《易繫辭解》一卷。

  今《周易程氏傳》四卷,不包括《繫辭》等。該書仿效王弼注本的排列,在形式上體現為經傳參合。程頤在註解《易》中,把《彖傳》、《象傳》、《文言傳》、《序卦傳》參入《易經》六十四卦的各卦中,「分經合傳」與它們所解釋的卦和爻加以對照,合為一體,這體現了義理學派經傳合一的特點。程頤具體是把諸卦的《彖傳》附於卦辭之後,次附以《大象傳》(釋卦象),而《小象傳》(釋爻象)則分附於各爻爻辭之後,如今本坤卦以下之例。(乾卦則是先列卦爻辭,次《彖傳》、《象傳》。)《文言傳》附在乾、坤兩卦的《彖傳》、《象傳》之後(《文言傳》只釋乾、坤兩卦)。又以《序卦傳》分置諸卦之首(從第三卦屯卦開始)。這就是《周易程氏傳》的體例形式。但程頤的《周易程氏傳》未註解《繫辭傳》、《說卦傳》、《雜卦傳》這三種《傳》,而在其《程氏經說》中,其第一卷《易說》,即以《繫辭》為內容,約有兩千字。說明程頤既著《周易程氏傳》,又另撰文解《繫辭》。而《宋史·藝文志》則把它們歸於一類。明清以來,《周易程氏傳》被收入《二程全書》,與二程其他著作合併刊行。今通行本《二程集》[7]中,《周易程氏傳》為四卷。

  《周易本義》,簡稱《易本義》,朱熹撰,十二卷,為朱熹易學之代表著作。《周易本義》的寫作雖在《易學啟蒙》之前,一般認為《周易本義》成於淳熙四年(1177),但其定稿當在淳熙十三年(1186)《易學啟蒙》撰成之後,在初稿的基礎上作了一些修改,而成於淳熙十五年(1188)。

  《周易本義》在南宋時已有刻本。南宋咸淳二年(1265)九江吳革刻《周易本義》十二卷。該書的經傳篇次不用王弼注本,而是用呂祖謙所定的《古周易》版本。如前所述,朱熹對《周易》由古《易》的經傳相分到義理學派的經傳相合表示痛惜,認為近世晁說之始糾正經傳參合之失,但未能盡合古文,直到呂祖謙把《易經》定為上下經,共兩卷;把《易傳》十卷附在上下經之後,經傳分開排列,合為十二卷,才符合了孔子作《傳》時《周易》經傳分別排列的本來面目。於是,朱熹乃依呂祖謙所定之《古周易》本,作《周易本義》。其經傳排列的次序便是先上下經兩卷,包括六十四卦卦爻辭及解說,然後再是《彖》上下、《象》上下、《繫辭》上下、《文言》、《說卦》、《序卦》、《雜卦》等《傳》之十卷(《十翼》),經傳共計十二卷。該書經傳判然有別,從經傳分類排列的形式上把二者區別開來,而與程頤的《周易程氏傳》把《彖傳》、《象傳》、《文言傳》、《序卦傳》列在所解之上下經各卦及各卦之卦爻處的經傳參合的排列法形成鮮明的對照。

  要之,形式、版本上的區別反映了程頤、朱熹易學思想內在的差異。

  (二)二書內容上的區別

  《周易程氏傳》的特點是以義理解《易》,直接從《易》中發揮義理,而不計較卜筮和象數,認為《易》是載道之書,天理、天道便包含在《易》之中。如程頤在對乾卦卦辭的註解中,把「乾:元,亨,利,貞」的乾解為天,他說:「乾,天也。」並稱:「夫天,專言之則道也。」(《周易程氏傳》卷一,《周易上經上·乾卦》)[8]一開始就直接講「道」。而朱熹對此則注曰:「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周易本義》,《周易上經第一·乾卦》)[6]認為乾之名乃天之象,但不以天言道。又如程頤在《周易程氏傳》中解乾卦初九爻辭「潛龍勿用」,不用什麼說明,直接就講「理無形也,故假象以顯義。」(《周易程氏傳》卷一,《周易上經上·乾卦》)[8]闡述理無形的道理。又如程頤解無妄卦卦名時稱:「無妄者,至誠也,至誠者,天之道也。……無妄,天之道也。」以無妄為天道,並指出;「無妄者,理之正也。更有往,將何之矣?乃入於妄也,往則悖於天理。」(同上卷二,《周易上經下·無妄卦》)[8]認為無妄乃天理之正,妄則有悖於天理。亦是直接闡發義理,而不及象數。如此等等。

  與《周易程氏傳》有所不同,朱熹的《周易本義》大旨在推本象占,著重探討《周易》之書的卜筮本義,不直接闡發義理,認為義理與《易》只有間接的聯繫,即使闡發義理,宗程頤之學的,也是建立在象數和卜筮之卦爻辭的基礎上,故亦不廢陳摶、邵雍之說。如在對乾卦的解說時,朱熹只講《周易》的本義,解釋象數、卦名,以及如何形成八卦及六十四卦等,沒有去講天道、天理。

  相比較而言,朱熹的《本義》較程頤的《易傳》少講義理,多講本義。在一些講義理的地方,也是通過象數去講。如《周易本義》的復卦之六四,論及正義、明道之義理,即是根據復六四的象數去講。復卦的卦象是震下坤上,六四爻為陰爻,處於該卦象五陰爻之中間,又與初九之陽爻相應。朱熹以六四爻的爻象為陰爻,爻數為第四位次的象數關係及其在整個復卦卦象中的位置為根據,來闡發他的正義、明道的義理。他說:

  (六)四處群陰之中,而獨與初(九)應,為與眾俱行而獨能從善之象。當此之時,陽氣甚微,未足以有為,故不言吉。然理所當然,吉凶非所論也。董子曰:「仁人者,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於剝之六三及此爻(復六四)見之。(《周易本義》,《周易上經第一·復卦》)[6]

  朱熹解復六四這段話的意思是,復卦的六四爻處在五陰爻的位置之中位,復卦的上面五爻均為陰爻,最下面一爻為陽爻(初九),雖然六四爻與其他上面的四爻均是陰爻(與眾俱行),但只有六四爻與初九之陽爻相對應,因六四與初九都是第一爻,六四是上卦的第一爻,初九是下卦的第一爻,同為下位,是為同位,同位相應,亦是剛柔相應。所以朱熹說六四雖與眾陰爻俱行,但只有它有獨能從善之象,而其他諸陰爻皆無。儘管它與眾俱行而獨能從善,然當此之時,陽氣甚微,只有初九一陽爻,所以還不能有所為,故不言吉。雖然此時不能有所為,但理所當然,並不以吉凶來論,即理不以吉凶為轉移,儘管不吉,而仍有理在。朱熹認為這正好體現了董仲舒所說的「仁人者,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道理,即只要道義在,而不必去計較功利,有如只要理在,而不必論吉凶。由此,朱熹以復卦六四的象數關係為根據,闡發了他所主張的正義明道而不計功利的義理。他不像程頤那樣直接去闡發義理,而是通過解釋卦爻的象數關係來闡發義理。儘管二人在闡發義理上是一致的,但如何去闡發,卻存在著區別。這體現了朱程二人易學思想之不同。又如朱熹對晉卦六五的解釋,也是根據晉六五的象數位置關係來闡發他「去其計功謀利之心」的義理。再如朱熹在對夬卦卦象和卦辭的註解中,根據夬卦卦象的象數關係,並結合卦辭所言,來闡發其「先治其私」的義理。

  由上可見,《周易程氏傳》與《周易本義》不僅在版本形式上,而且在思想內容上存在著差異。前者體現了宋易之義理學派的思想;後者表現出重本義,重象數,將義理與象數統一起來的傾向,亦是朱熹對宋代易學的總結和發展。

  五、以象數、卜筮求易理,統一義理與象數兩派

  朱熹主張,在肯定《易》為卜筮而作的前提下,把易學中所具有的義理、圖書、象數、卜筮結合起來,認為聖人教民占筮,乃作圖書,其中已包含著道理,其圖書亦是象數的來源,故朱熹借鑒邵雍以至陳摶等人的圖書之說,以圖解《易》[9]。又以象數、卜筮求易理,認為象數以自然法象、陰陽之理為存在的根據,通過象數來推其蘊涵的理,並以占卜之辭作為即象推理的中介,義理的推說經歷了由象數到卜筮之辭,再到義理的過程,這與程頤《易》說有所區別;朱熹提出理、象、數、辭未嘗相離的思想,就肯定《易》的占筮本義,又不停留於此,而是主張於象數、占筮中發揮出義理來,分別吸取了邵雍的象數易學和程頤的義理易學,並把兩派綜合起來加以發展,從而集宋代易學之成。

  (一)以象數、卜筮求易理

  在《易》的起源問題上,朱熹認為,伏羲作《易》不僅依據《河圖》、《洛書》,而且因天地陰陽之理所表現出來的陰陽之象及數而畫卦,在象數之中便有理的存在;人們即象求理,離不開占卜,通過占卜,明其吉凶,所以處置該事之理,便在其中。從這個意義上講,卜筮之中存在著理。故以象數、卜筮求易理,是朱熹易學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聖人因陰陽之理及自然法象而畫卦,朱熹說:

  聖人作《易》之初,蓋是仰觀俯察,見得盈乎天地之間,無非一陰一陽之理;有是理,則有是象;有是象,則其數便自在這裡,非特《河圖》、《洛書》為然。……於是聖人因之而畫卦……卦畫既立,便有吉凶在里。……蓋是卦之未畫也,因觀天地自然之法象而畫。(《語類》卷六十七,第1646頁)[1]

  從本體論哲學的角度講,朱熹以理為本,故有理,則有象數,自然法象也以陰陽之理為存在的根據。伏羲因理而畫卦,象數之中存在著理,故通過象數可知其理,理產生象數,又通過象數表現出來。他說:「蓋其所謂象者,皆是假此眾人共曉之物,以形容此事之理,使人知所取捨而已。」(同上,第1647頁)[1]以象為表現理的外在形式。然而,從探求經文本義、由本義到推說義的角度講,則是先由象數而明占卜之本義,在探明本義的基礎上再推說出義理來,而不得脫離本義而推說義理。可見,以理為本,則是先有理,後有象數,理決定象數,這是朱熹理本論哲學的邏輯所在;以探求本義為宗旨,則是先有象數,後有推說之理,理產生於卜筮之後,這是朱熹易學的本旨和特點所在。前者與程頤易學略同,而後者則與程者有別。這個區別既反映了程朱易學的不同特點,同時也反映了朱熹本人理學與經學的矛盾。

  關於通過占筮,即象以求理,朱熹說:

  讀《易》之法,竊疑卦爻之詞,本為卜筮者斷吉凶,而因以訓戒。至《彖》、《象》、《文言》之作,始因其吉凶訓戒之意,而推說其義理以明之。……今欲凡讀一卦一爻,便如占筮所得,慮心以求其詞義之所指,以為吉凶可否之決,然後考其象之所已然者,求其理之所以然者,然後推之於事。(《文集》卷三十三,《答呂伯恭(四十七)》)[2]

  一方面,朱熹認為易學的發展經歷了由象數到辭,再到義理的階段;另一方面,人們占筮則先求辭,再考象數,然後求其理。正因為《易》「本為卜筮而作,其言(辭)皆依象數,以斷吉凶」(同上,卷六十,《答劉君房(二)》)[2],所以人們即象求理,須先佔卜,以求卦爻辭的辭義所指,在這裡面就包含了許多道理。把易學的發展階段與義理的獲得過程相互結合起來。也就是說,易理包含在卜筮中,不得脫離象數和占卜之辭而求易理。他說:「《易》以占筮作,許多理便也在里。」(《語類》卷六十七,第1647頁)[1]並強調雖《易》本不為義理而作,但在占卜吉凶之中,自然體現了易理。朱熹指出:

  聖人作《易》,本為欲定天下之志,斷天下之疑而已,不是要因此說道理也。如人佔得這爻,便要人知得這爻之象是吉是凶,吉便為之,凶便不為。然如此,理卻自在其中矣。(同上,卷六十六,第1631頁)[1]

  伏羲作《易》,只畫八卦如此也,何嘗明說陰陽剛柔吉凶之理?然其中則具此道理。(同上,第1630頁)[1]

  即認為聖人作《易》時,並不是為了說道理,只是教人占卜,通過爻象及占卜之辭來明其吉凶,以趨利避害,但在這個過程中,已自然體現《易》之道理。可見易理從卜筮中來,由象而明吉凶,然後才能推說義理。朱熹以象數、卜筮求易理的思想,既把易理的獲得建立在象數、卜筮的基礎上,又與只重象數而不及易理的傾向區別開來。

  (二)統一義理與象數兩派

  在以象數、卜筮求易理思想的基礎上,朱熹進而提出理、象、數、辭未嘗相離的思想,強調把義理、象數和卜筮之辭結合起來,統一義理與象數兩派。雖然包括易學思想在內的朱熹的整個經學思想是以求義理為其治經的最高原則,這體現了朱熹理學對其經學的影響,但由於《易》有象數,其本意是為卜筮而作,故與「四書」等專門講義理的經典有不同。對此,朱熹客觀地把《易經》看作卜筮之書,但其中亦包含著義理,並在經傳相分的前提下,亦重視《易經》與《易傳》的聯繫,《易傳》對義理的闡發,不離《易經》卜筮之本義,義理建立在象、數、辭的基礎上,故四者未嘗相離。從而把宋易之義理派與象數派綜合統一起來,以其在本義的基礎上推說義理的治《易》原則為標準,對兩派都加以批評、取捨和揚棄,由此發展了宋代易學。

  朱熹理、象、數、辭未嘗相離的思想是對蔡季通觀點的借鑒和發揮。《語類》有載:「季通云:『看《易》者,須識理、象、數、辭,四者未嘗相離。』蓋有如是之理,便有如是之象;有如是之象,便有如是之數;有理與象數,便不能無辭。」(卷六十七,第1662頁)[1]蔡季通認為,治《易》者應客觀地看到組成《易》的理、象、數、辭四部分是不曾相離的。朱熹發揮說,有此理則有此象,有此象則有此數,有此理與象數便有與之相應的辭,故四者是相互聯繫的。這是從理本論哲學的角度把理、象、數、辭統一起來。如前所述,朱熹既從哲學本體論的立場出發,以理為象數辭存在的根據;又從經學本義的立場出發,以義理為後起,象數、卜筮之辭是闡發義理的前提和基礎。這兩個方面既有矛盾,又統一於朱熹易學的思想體系內,不論以理為象數辭存在的根據,還是以象數辭為闡發義理的基礎,理、象、數、辭都是未嘗分離的。

  從理本論立場出發,朱熹肯定了程頤《易傳序》「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體用一源,顯微無間」的思想,並把理、象、辭結合起來。他說:「『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體用一源,顯微無間。』……此是一個理,一個象,一個辭。然欲理會理與象,又須辭上理會。」(同上,第1653頁)[1]由此朱熹批評邵雍易學在這方面的欠缺,指出:「『體用一源,顯微無間』,康節無此說。」(同上,卷七十一,第1794頁)[1]然而,從追求經文本義的立場出發,朱熹又批評了程頤對卦爻的解釋有違經文本旨,而主張在通得經文本旨的前提下推說義理,並把象、占、理結合起來。《語類》載:

  問:「程《易》以乾之初九為舜側微時,九二為舜佃漁時,九三為玄德升聞時,九四為歷試時,何以見得?」曰:「此是推說爻象之意,非本指也。讀《易》若通得本指後,便盡說去,盡有道理可言。」「敢問本指?」曰:「《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占,占辭中便有道理。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陽在下,未可施用,其象為潛龍,其占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當觀此象而玩其占,隱晦而勿用可也。它皆仿此,此《易》之本指也。蓋潛龍則勿用,此便是道理。故聖人為《彖辭》、《象辭》、《文言》,節節推去,無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說得無窮,然非《易》本義也。先通得《易》本指後,道理盡無窮,推說不妨。若便以所推說者去解《易》,則失《易》之本指矣。」(卷六十八,第1695頁)[1]

  這是一段典型的以本旨推說義理,並把理、象、占相結合的文字,充分體現了朱熹易學的特點,而與程頤易學有所區別。在朱熹看來,因象而占,這即是本旨;佔得乾卦之初九爻為潛龍勿用,這便是其道理。他主張通得本旨後,再推說其道理。批評程頤不講占卜,直接從乾卦初九爻辭「潛龍勿用」中推說出「聖人側微,若龍之潛隱,未可自用,當晦養以俟時」(《周易程氏傳》卷一,《周易上經上·乾卦》)[8]之義理的作法,認為這只是推說義,而不是本義。

  由此可見,朱熹理、象、數、辭未嘗相離的思想強調天下之理莫不具備於《易》之卦爻辭及象數之中,即存在於卜筮之書中,在《易》為卜筮之書的前提下,將理、象、數、占結合起來。朱熹既主張經傳相分,探求經文之卜筮本義,其目的在於糾正義理學派脫離經文的原義去發揮義理的傾向,認為這會使得義理無據;又主張在掌握本義的前提下以傳釋經,推說義理,以義理溝通經傳,提出「四聖一心」,把義理、圖書、象數、卜筮結合起來。

  需要指出,朱熹對義理學派的批評,主要是批評其脫離《易》之本義去談義理,而不是反對義理本身。對待義理,朱熹是十分重視的,並以其理學思想為指導來研究《周易》經傳,使其義理建立在《易》之本義的基礎上,比程易發揮之義理更具說服力,這也是對宋易之義理派的吸取、揚棄和發展。

  同時,朱熹也批評了象數派泥於術數而不及義理的解《易》方法,指出:「自秦漢以來,考象辭者泥於術數,而不得其弘通簡易之法。」(《文集》卷八十一,《書伊川先生易傳版本後》)[2]認為漢儒象數家是「上無所關於義理之本原,下無所資於人事之訓戒」(同上,卷六十七,《易象說》)[2]。並批評邵雍過分言數,指出「聖人說數,說得簡略高遠疏闊。《易》中只有個奇偶之數,天一地二,是自然底數也;大衍之數,是揲蓍之數也,惟此二者而已。康節卻盡歸之數,竊恐聖人必不為也。」(《語類》卷六十七,第1649頁)[1]要求「學者且就《大傳》所言卦畫蓍數推尋,不須過為浮說,而自今觀之,如論《河圖》、《洛書》,亦未免有剩語」(《文集》卷六十,《答劉君房(二)》)[2]。朱熹思想的要旨是:以理本論哲學為指導,在掌握經文本義的基礎上,把象數與義理結合起來,從而統一宋易之義理與象數兩派,即「象陳數列,言盡理得」(同上,卷八十五,《易五贊·原象》)[2]。最終以得理為宗旨,但理的獲得,卻是要建立在象數和卜筮之辭的基礎上。由此,朱熹發展了宋代易學,並集其大成,使之在中國易學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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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朱熹.朱文公文集[Z].四部叢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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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程頤.周易程氏傳[M].二程集[Z].北京:中華書局,1981.

  [9] 蔡方鹿.朱熹以圖解《易》的思想[J].重慶師院學報(社科版),1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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