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澎教授公布中國《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議稿要點
基督時報 王新毅 更新時間:2013年08月15日 08時40分15秒
自十五大開始,「依法治國」治國方略就被提上日程,去年十八大報告中又將「依法治國」方略提到了新高度。在宗教方面,十多年來許多學界和宗教界人士建言,國家只有出台一部《宗教法》,才能夠讓宗教事務實現依法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宗教法人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章 宗教活動
第五章 宗教神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財產
第七章 宗教教育
第八章 宗教文化藝術
第九章 宗教國際交流
第十章附則
劉澎教授介紹說,10-多年來,他領導的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系統研究了世界上主要國家宗教與法治的基本情況,分析比較了世界各國及我國台灣地區宗教與法治的基本模式,最後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起草了這部《宗教法》草案。「我們進行了10多年的討論,從最初"什麼是宗教自由』、"宗教與法治的關係』、"宗教立法的必要性』等務虛性話題開始,逐步發展到對各種相關問題的實質性研究,最後到今年6月,完成了整部《宗教法》草案的起草。」
劉澎教授說,推出宗教立法建議稿是希望讓更多的人能夠關注宗教法治這一重要問題,以便通過法治的方式解決中國的宗教問題。劉教授認為國家設立《宗教法》是大勢所趨、符合依法治國的大方向,是中國法治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解決宗教領域內各種矛盾、現行宗教管理體制滯後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根本出路。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中國需要《宗教法》,但《宗教法》的制定要搞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要聽取宗教界、非宗教界、學術界、法律界、政府管理部門等各方面的意見;要有各方人士的廣泛參與,不能關起門來搞部門立法。劉澎教授希望這部《宗教法》草案能夠發揮「拋磚引玉」的作用,為全社會關心宗教與法治的人士提供一個討論問題的框架,讓大家可以針對具體問題進行思考。
劉澎教授強調,「宗教法不僅關係到信仰宗教的人,而且關係到不信仰宗教的人,關係到所有的人,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是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社會公共政策問題。大家的事需要大家一起來參與,否則做不好。為了讓大家有一個可供討論的法律文本,我起草了《宗教法》草案,希望可以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希望各方面的人士能夠就我國宗教法治領域裡面的問題進行實質性的深入討論。」
劉教授指出,宗教立法不僅是一個法治問題,而且也體現了「在多大程度上國家願意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讓宗教在社會中成為一個正面因素」的問題。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劉教授就開始研究宗教與法治問題,呼籲要在我國實行宗教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快宗教立法,實行宗教法治。為此,劉教授發表了大量文章,他所領導的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多次舉辦宗教與法治學術研討會。經過10多年的努力,越來越多的學術界和宗教界人士開始關注這個問題,認識到宗教法治問題是一個關乎國家、民族、社會的大問題,中國宗教方面的問題,只有通過法治的方式才能得到有效、妥善的解決。《宗教法》草案部分內容要點介紹
研討會上,劉澎教授簡要介紹了《宗教法》草案的基本內容,以下是草案部分內容的要點摘要。
——《宗教法》的核心是宗教信仰自由與政教分離
《宗教法》草案開宗明義強調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與政教分離。這是《宗教法》草案的宗旨,也是《宗教法》草案的關鍵所在。草案的著眼點是保護宗教信仰自由,而非對宗教的管理與限制。同時,該草案明確提出「國家實行政教分離」。政教分離是現代社會中法治國家處理政教關係的基本原則。「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中國目前宗教領域內的許多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教不分,沒有從法律上確立政教分離的政教關係模式。
—— 宗教團體可自行決定是否願意登記成為宗教法人
宗教團體可自行決定是否願意登記為宗教法人,宗教法人與宗教信仰團體概念可分開。如果宗教團體選擇登記成為宗教法人,可以作為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如果選擇不登記為宗教法人,其享有的宗教自由權利與登記為宗教法人的宗教團體是一樣的,只是沒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劉教授說,「在社會上和別的組織機構簽合同、打交道,就需要一個身份,這個時候存在登記或不登記、是法人或不是法人的問題。」劉教授介紹說,「登記為宗教法人的宗教團體可以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在社會上與其他機構交往,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只是信教公民的自願結合體。這些人在一起搞宗教活動,如果不和社會上其他人發生關係,用不著法人的名義。此外,有的教派因為宗教信仰上的原因,拒絕進入公共領域,我們也應尊重他們的選擇。」
宗教團體如果未登記為宗教法人,涉及到宗教財產問題時,《宗教法》中對於宗教財產的規定,就不適用,這種情況而應該按照《物權法》或《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處理。「不是宗教法人的宗教團體,他們團體的財產不是公有的,屬於這個團體成員個人私有,應該受民法的保護。」
—— 宗教文物不應因其文物特性而改變其宗教財產的屬性
關於宗教財產的歸屬權中常常遇到的一個實際問題就是:有些宗教財產同時又是文物,這類財產應該屬於誰,歸誰保管?應該屬於宗教團體還是文物部門或其他部門?
對於這個問題,劉澎教授引用了《宗教法》草案中的相關條款,給出了解決的方法。草案中專門有一章是「宗教財產」,該章共有22條規定。其中第55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或其他宗教機構有保護文物的義務,任何機關、個人不得以保護文物為由佔有宗教財產。對於被國家宣布為文物的宗教建築、石碑、石刻等原屬宗教團體的財產(文革前由宗教神職人員管理、使用,文革後由非宗教團體佔用的),應該自本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全部退還給原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或其他宗教機構,或者與原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或其他宗教機構有繼承關係的宗教法人。屬於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財產中被國家認定為文物的其他物品,不應因其文物屬性而改變其宗教財產的屬性。
劉教授認為,任何文物都應得到很好的保護,但不能因為它是文物、或文物的所有者發生變化,就改變了宗教文物所有權的性質。宗教文物不能因其文物特性就改變了其宗教財產的性質,就把宗教文物的所有者從宗教團體改為其他人,這是沒有道理的。宗教文物首先是宗教財產,其次才是宗教文物。事實上,最珍愛宗教文物、最懂得保護宗教文物、最願意保護宗教文物的是宗教團體與宗教信仰者。歷史上大量珍貴的宗教文物主要是由宗教團體、宗教信徒保存下來的。佛教領袖趙朴初曾寫過文章專門論述為什麼應該由宗教團體保護宗教文物。
—— 宗教團體與宗教場所不得營利
位於風景名勝區內的宗教建築、宗教財產應該如何處理?旅遊景點內的寺廟宮觀是否應該賣門票?劉教授在《宗教法》草案中給出了明確的意見:
「位於風景名勝區的宗教法人所有的房屋、建築物、附屬設施、花草樹木、碑塔墓等,其產權、使用權、管理權屬於宗教法人。任何機關、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其產權轉至非宗教團體和個人,上述宗教財產已經被佔有或發生產權轉移的應該退還給宗教團體」 (第56條);「宗教法人及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個人不得利用位於於風景名勝區域內的屬於宗教法人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營利」(第58條);「位於風景名勝區域內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或其他宗教機構及附屬設施是否對非宗教信徒開放,由宗教法人自主決定;如對社會公眾開放,必須免費」(第59條)。
—— 宗教法人享有免稅待遇
按照國際慣例,宗教團體一般享有免稅待遇。《宗教法》草案對此作了規定:
「宗教法人以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慈善事業、捐贈方式獲得的收益按照國家相應法律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免稅範圍包括:(1)宗教法人自用的房屋、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建築;(2)宗教法人所有的碑、塔、墓、骨灰堂;(3)宗教法人舉辦的宗教活動(各種法事、頌經、法會、神符、開光、洗禮、婚禮、葬禮、超度、宗教慶典、宗教儀式、宗教服務)取得的收益;(4)宗教法人出售宗教經典、畫冊、圖片、音像製品、法物、神器、宗教用品的收益;(5)宗教法人興辦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的收益;(6)捐贈收益」(第61條)。
—— 涉及到宗教財產監督的具體規定
宗教財務的監督問題是一個重要問題,劉澎教授介紹了《宗教法》草案在此問題上的規定:
「宗教法人應該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的要求建立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所有收入應當納入財務管理」(第63、64條);「宗教法人的財務管理應該透明。宗教法人應當定期向政府提交年檢報告,向宗教信徒和捐贈者公布自己的財務狀況。這個報告應當由第三方(有資質的審計部門)進行審查之後出具」(第67條);為避免有人借宗教法人的地位來進行斂財或洗錢活動,「宗教法人撤銷登記或解散時,原民政登記部門應會同稅務部門對其財務與財產狀況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宗教財產可轉至其他宗教法人,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給非宗教組織與個人「(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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