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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強化了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權益保障。

  為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審中受到「二次傷害」,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得通知其出庭作證。對確有必要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可以採取不暴露身份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特殊保護措施;條件具備的,還可以採取遠程視頻等方式作證。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人情況調查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等,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與明確。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必要時,可以委託或者自行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並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並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對於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由於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於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封存條件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查詢犯罪記錄的具體程序,即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規定對於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公開審理、宣判時不得組織旁聽,法庭應當告知旁聽人員不得傳播案件信息。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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